(四川省长葫灌区管理局,四川 威远,642450)
长葫灌区位于四川盆地中部,包括内江市威远县和自贡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和大安区。其主体工程由长沙坝、葫芦口两座中型水库及团结渠、联合渠两条干渠和自贡市威远县两条工业生活供水管道组成。两水库位于长江三级支流威远河上游,为梯级开发、联合调度。长沙坝水库竣工于1971年,并于2006~2009年进行了除险加固,大坝为浆砌条石单曲拱坝,坝高52.8m,总库容4750万m3。葫芦口水库位于长沙坝水库下游15km处,竣工于1979年,大坝为浆砌条石重力坝,坝高为71m,总库容7580万m3。水库配套有团结干渠58.95km,支渠9条102.3km;联合干渠41.64km,支渠8条63.4km。两水库及配套设施的建成,为历史上缺水的威远县和自贡市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两水库承担着自贡市、威远县400余家工矿企业,60多万城镇人民生活用水及2.16万hm2农田灌溉的供水任务,同时兼具发电、防洪、养殖、航运、环保等多种功能。长葫水库是灌区城镇人民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的主要水源,长葫灌区是四川省的大型灌区之一。
长葫灌区投入运行30年来,年平均为灌区提供水量6000余万m3。其中,农业灌溉供水约2000万m3,工业、生活供水4000余万m3。
2.1 长葫灌区水价改革历程
长葫灌区水价改革主要分两个阶段:一为定额水费阶段,二为计量水费阶段。长葫灌区水价改革经历了10个时期,具体是:
1982年1月至1984年12月,威远县、自贡市各交纳12万元,共计24万元;
1985年1月至1987年12月,威远县交纳15万元,自贡市交纳30万元,共计45万元;
1988年1月至1989年12月,威远县交纳22.5万元,自贡市交纳45万元,共计67.5万元;
1990年1月至1993年5月,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基本水费标准与第3时期相同,超基本水量部分,农业生产用水原则上按灌溉面积配给,若遭受干旱多用水,超基本水量10%~15%的部分,不另收取水费。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超过基本配水量部分的水量,在枢纽取水,按2分/m3计收;
1993年6月至1996年12月,改定额水费为计量水费,1993年6月至12月,工业及生产用水枢纽取水综合价4分/m3;1994年1月至1996年12月5分/m3。枢纽农业取水:1994年1月至1994年12月,在联合干渠取水的,1分/m3;在团结干渠取水的,2分/m3;
1997年1月至1998年12月,枢纽取水、工业及生活取水每m3由5分调为8分,农业联合干渠取水由每m31分调为2分,团结渠取水由每m32分调为3分,分步实施;
1999年1月至2001年12月,枢纽取水,工业及生活用水综合水价由每m38分调为11分,农业联合渠取水每m3由2分调为3分,团结渠取水由每m33分调为4分;
2002年1月至2009年12月,枢纽取水,工业及生活用水综合水价每m3由11分调为13分,农业联合渠取水每m3由3分调为4分,团结渠取水由每m34分调为6分;
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供城市生活原水取水价格调整为每m30.16元;
2013年5月1日起,供城市生活原水取水价格调整为每m30.21元,环境用水价格调整为每m30.12元,新定供工业用消耗水价格每m30.3元;工业贯流水价格每m30.12元,种养殖业用水每m30.1元。
从以上水价调整情况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水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水价也由定额水价变为了计量水价,并根据长葫灌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
2.2 长葫灌区水价存在的问题
长葫灌区水价经历了由定额水费向计量水费的改革过程,水价调整机制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
2.2.1 供水价格没有达到成本。特别是农业供水价格,自2002年1月到2013年,一直没有调整,致使水资源有一定浪费,没有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工程管理单位的运行成本没有得到合理补偿。
2.2.2 水价价格没有一个调整机制。价格由政府定价,由于长时间没有调整,导致水管单位收入不足,难以维持运转。
2.2.3 灌区市县终端水价调整与长葫局的原水水价调整不同步,使长葫局每次调整的水价执行困难,用水单位拖欠严重,甚至要求减免,造成水费收入损失。
根据国家水价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长葫灌区实际,提出如下水价改革建议:
3.1 应区分公益性部分(如防洪、灌溉)和非公益性供水。公益性部分由财政预算支付,非公益性供水按供水用途分别核定水价,向用户收取。
3.2水价的合理形成机制核定原则。首先考虑工程水价,在工程水价能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再考虑资源水费和水污染处理费。否则,水管单位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不利于工程的维护和单位的良性循环,更不利于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水价的调整要随成本的上升同步调整。
3.3 加强水价调整的协调工作,实现原水水价和终端水价调整基本同步,减少水价调整后执行的阻力。
3.4 水价核定后,应有强有力的措施确保调整后水价执行。如水费收不到位,水管单位可以依法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3.5 积极推进“两部制水价”,保证水管单位正常运转。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在2003年7月3日发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部长令)中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是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制定,基本水价确定之后,收取基本水费按多年平均用水量乘以基本水价而得到。它反映的是水管单位向用水户应收取的最低费用,用于维持水管单位最基本的正常运转。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计量水费按实际供水量乘以计量水价而得到,实行多用水多交钱、少用水少交钱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用水户节约用水,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长葫灌区现行水价形成机制与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首先,水作为商品还没有按价值规律定价;其次,目前的水价水平和水价结构,既不利于供水工程和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也不利于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现行的水价形成机制不能正确处理供水单位、用水户、投资者及相关各方的利益。用水户无法对供水单位的支出进行监督,因而无法有效地约束供水成本。偏低的水价无法使投资者获得合理的回报,因此不能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投资。水价决策过程用水户的参与较少,也是目前农业供水水费一方面计收困难,另一方面却搭车收费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
如何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呢?第一,灌区政府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水价政策,首先应考虑到灌区水资源分配不均及存在水污染的现实,着力完善水价的确定原则,明确水价是由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三部分组成,围绕水价的三个组成部分制订和完善水价的法规和政策。资源水价购买的是水资源的使用权,工程水价购买的是一定量和质的水体,其水体的生产成本和产权受益,环境水价购买的是环境容量,即水污染处理费用;第二,应完善水价的确定程序,充分体现用水户参与管理的原则。在水价的确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供水单位、用水户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完善听证会制度,鼓励成立用水户协会等群众组织,使用水户随时了解并监督供水单位的成本、费用支出,参与水价决策过程;第三,调整水价的决策机制。我国的供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目前主要采取行政审批方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水价的确定要逐步走上政府宏观调控、涉水各方民主协商、水市场调节三者有机结合的路子。
总之,分析灌区水价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系,是实现水管单位良性运行的基础保障。同时,形成合理的水价机制,不仅是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经济调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