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峰
(中国石化地球物理勘探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 山东东营 257100)
行为科学的理论指出:人的行为受个性心理、社会心理、社会、生理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因而,生产中引起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人为失误和“三违”的原因是复杂的。基于这种认识,对于人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就不能停留在“行为”这一层次上,应该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本文首先将从分析违章行为的心理意识入手,深入分析造成不安全行为的主客观原因。
大多数人都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章的或是不安全的,但却很少有人能够从安全理论上解释为什么不安全。违章并不一定总会造成事故,但大多数事故都是因为违章造成。事故总是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缺失某一个条件,即使是严重违章也可能暂时构不成事故。
以一起交通事故为例说明:一辆汽车正在以交通法规禁止的高速度行驶在一条公路上,前方突然出现一个行人横穿马路。因车速较快刹车不灵,造成事故。这时我们分析这起事故的构成条件,高速行驶的车辆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条件,行人横穿马路是另外一个条件。单纯从这两个条件来看,缺少任何一个条件,这起事故都不会发生。这就是两个违章行为人同时存在一个交汇点造成的事故。但是,若是这两个违章行为人总是这样违章,发生事故就是必然的,暂时没有发生事故只是因为构成事故的对方缺失。这就是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违章必然会发生事故,只是时间的早晚;事故总是在偶然间发生,只要它具备发生的条件,偶然就会转化成必然。
事故的发生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有直接关系。这其中有些物的不安全状态危险性是非常大的,特别是一些本质不够安全的物质。例如:爆炸物品中的雷管,遇到热、电流等就会发生爆炸。而人的行为更加不安全,因为与物相比,人的行为更加具有随意性或者情绪化。当人在心情不好、无法集中精力做一件事情时就会违章或是发生事故。对于爆炸物品中的雷管,只要我们不给它电、热等它会发生爆炸反应的物质它就是安全的。因此,在使用爆炸物品的规章制度里有不能使用通讯器材的要求,以免在使用中产生静电或感应电流引发爆炸。所以,这类的规章制度是符合科学要求的。但仍然有违反者,这其中一条原因就包括对规章制度的制定原理和科学性认识不清。违章行为人不了解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相结合是最容易发生事故的,因为有认识上的缺陷,所以有行为上的不安全。
在“三违”的表述中,不伤害自己是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考虑的;不伤害别人则强调的就是员工的责任问题了。在杜邦公司的安全工作原则中有一条原则就是强调员工责任的:“每个雇员必须承担安全责任,这是雇用的条件”。在企业中,维护单位安全利益和其他员工的安全利益是作为企业一分子应尽的义务。但在现实中,有些人员是缺乏责任心的。在实施违章行为过程中,很少有人真正想到如果发生事故会带给企业,带给他人什么样的损失。
除了在企业中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以外,员工在家庭中也一样承担着安全职责。带着家人走在公路边、乘坐私家车外出时,作为一家之主是否想到了安全。将一个责任心比较强的人与一个缺乏责任心的人进行对比,发现责任心比较强的人家庭观念也会比较强。在工作中会处处注意安全,因为他知道自己的安全关系到家人的幸福。这样的人会把遵章守纪当成自己行为的必须,如果每一名员工都只按照规则工作,事故的发生机率肯定会很低。因此,在安全培训教育中,除了教育员工树立安全意识以外也要特别重视树立责任意识,只有培育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才能使员工在工作中更多的为企业、他人、家人及自己的安全利益着想。
在刑法的犯罪构成上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之分。故意犯罪就是犯罪行为人在采取某项行为之前,明明知道这样做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而为之;过失犯罪是犯罪行为人在采取某项行为前没有意识到或轻信可以避免发生犯罪的后果而为之,这就是故意和过失的区别。犯罪动机的故意或过失会直接导致不同的刑罚处罚后果。
特别是在交通违章或事故中,这种事例屡见不鲜。很多驾驶员在转向、占用车道或超车时没有养成打开转向灯的习惯,而事实上这是非常危险的。是他们意识不到危险吗?不是,除非刚刚学出车来,还没有养成正确驾驶习惯的新驾驶员,大部分驾驶员都清楚知道后果的严重性。但是,很多人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交通事故不可能会这么巧的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认为自己驾驶技术一流,轻信可以凭着高超的技术避免发生事故。人们在做任何事情时总是希望得到好的结果,一般都会认为事故距离自己很远,这就是心存侥幸。我国刑法的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是这样定义的: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本罪的认定上是有罪与非罪的界限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具有过失,是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前提下发生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后果,但既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前面表述的主观过失,事实上就是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交通事故,最高处7年以上;如果是主观故意那就可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其他罪行,最高可以处死刑,性质完全不同。
变换车道、超车不开转向灯,放炮不戴安全帽等等,这都是我们常见的一些习惯性违章行为。分析这些违章行为的原因有很多,这其中就包括惰性心理。探究驾驶员的一些习惯性违章行为,一类是因为在学车之初就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驾驶习惯;另一类就是因为心理存在惰性,总认为超车就是一刹那的事情,没等开灯我就超过去了没必要开转向。其实,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惰性心理,在具体的操作中,我们大都会选择最省时省力的办法。但在有关于自身安全的事情中,我们应该尽量多做一点。
举例说明惰性心理的危害性。一辆汽车在公路上调头,如果车辆再向前走一段路可以在一个空场内调头,这样做要安全的多。但有相当一部分驾驶员为了省事就在公路上原地调头,这样做的危险性立即上升。因为在公路上调头时,驾驶员对两个方向的来车速度和距离往往会判断失误。另外,据科学论证,人的大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同时处理六个目标,当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周围存在六个以上的车辆、人员时就可能会有个别目标不在驾驶员大脑的处理范围内,这就不可避免的产生处理盲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上升。再加上车辆前挡A柱容易遮挡视线,公路调头因视觉角度变换更容易使驾驶员产生视觉盲区,因此,公路调头是非常危险的。
以下是经过科学统计的事故危险概率,尤其是交通事故,每个人遇到的交通伤害概率是很高的:
受伤:危险概率是1/3
车祸:危险概率是1/12
死于车祸:危险概率是1/1500
从以上列举的概率来看,危险其实就在我们身边,如果我们克服惰性心理,积极地去多做一些预防措施,那么事故发生在我们身上的概率就会显著降低。
国外在对事故的研究中有一种理论是“事故频发倾向”,也就是指某类人总是引发事故,在这类人的身体中存在着发生事故的基因。虽然经过实践检验这种理论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从职业适应性的角度去考虑,有些人虽然不是事故频发者,但他可能是因为并不适应某些类型的工作,当他从事一些不适合自己的工作时就可能会产生不安全行为直到频繁发生事故。
在野外生产中,有很多岗位对操作者的素质都有一定的要求,或者说,特殊岗位人员要具备一定的职业适合性。当人员的素质不符合生产操作要求时,人在生产操作中就会发生失误或违章,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危险性较高的、重要的操作,相应要求人的素质也要高。例如,特种作业操作者要经过专门的培训、严格的考核,获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才能从事。个人的性格特征和身体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人员的从业选择。比如,现在的爆炸物品管理要求记录每一支雷管的编号,而若是操作人员年龄偏大,老眼昏花,根本无法看清楚编号时,他又怎么会按照顺序使用雷管而不违章。
人的性格特征与不安全行为也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性格沉稳的人,观察情况认真细致,思考问题全面周到,操作作业不莽撞、不蛮干,这种性格有利于作业的顺利进行,有益于安全生产。如果让一个性格急躁、容易激动、毛糙马虎的人驾驶车辆,那么抢超强会行为可能会频繁发生,从而事故不断。因此,从职业适应性角度来看,一定的文化素养、性格特征以及身体条件等都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操作者的安全行为。
管理不善也是产生违章的重要原因,安全系统工程理论特别强调“管理”的作用。认为产生违章的间接原因是管理不到位,是根本性的事故隐患。管理不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3.2.1 组织协调不当,也可以称为不安全的管理行为。
管理人员在组织生产,安排班组成员工作时,由于安排不当使班组成员间相互间配合不好、信息不通或工作安排时间过长易造成工人疲倦等。例如夜间作业、连续施工等,在员工身体劳累的状态下违章行为必定会时常发生。
3.2.2 违章指挥
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就容易在工作过程中违章指挥或是带头违章,其影响是相当恶劣的。例如,管理人员自身不熟悉安全规定,冒险让工人作业或野蛮施工、无证上岗等。这些行为都起到了恶劣的示范作用,职工由于在这种管理环境中工作不由自主地就会违章。
3.2.3 因规章制度执行不严而产生的违章。
作为管理者,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上必须具备权威和一定程度的强硬性,遇到违章行为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如果管理者遇到违章现象没有及时制止或严格的处理,就相当于纵容了违章行为人,违章行为就会屡禁不止。
引发人不安全行为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大体可以分为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要从根本上减少不安全行为,首先要从改变“人”这一关键要素的不安全意识入手。宣传、学习先进的安全理论和科学知识;努力培养和树立“两种意识,规范一个操作”,即: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培养良好的照章、规范操作的能力和习惯;再者,就是加强管理,构建安全文化氛围,从积极改变不够安全的客观环境入手去引导员工更加安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