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方式选择

2014-04-06 12:33:43丁昭华
四川建筑 2014年5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全日制劳务

丁昭华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四川成都610000)

随着《劳动合同法》深入贯彻和实施,企业和员工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一方面企业开始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另一方面,员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也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企业应更注重合规、合法用工。

1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方式

1.1 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

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方式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此类劳动合同用工方式,对企业和劳动者来说相对比较稳定。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常常用于企业的管理岗位以及重要的作业岗位,除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外,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也在3年以上。劳动者对此种劳动合同用工方式也较为认同,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后,会有较强的归属感,觉得自己是企业的一部分。

1.2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h,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h的用工形式,企业不用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此类劳动合同用工方式较为灵活,当企业有临时性、少量性工作任务、或定期固定任务时,如施工区域办公地点的清洁工、做饭人员等,会较多地使用此种用工方式。此种用工方式,企业不必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也只需在企业有需要时短时间上班,从事的劳动工作相对较为简单,用工方式相对灵活。

1.3 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用员工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薪资和购买社保,实质是雇用和使用的分离。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此类用工方式,对企业来讲,能够降低因招聘、甄选、考核、录用、培训、社会保险等劳动管理成本,减少用人单位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使企业能够集中生产劳动管理事务,从而提升企业效益。此种劳动合同用工方式对劳动者来讲,一方面对此种劳动关系的不甚了解,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此种用工方式在部分岗位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者的不满,劳动者对此种用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

2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方式现状

2.1 以使用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为主方式

在现有建筑施工企业中,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方式仍然是企业的主要用工方式。企业根据劳动者情况和企业需要签订固定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较为认同此类劳动合同用工方式。

2.2 少量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因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施工地点变化较为频繁,部分工作任务较为简单和特殊,需要临时或短时间使用一定的劳动者,因此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少量存在现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之中。

2.3 较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对与企业用工来讲,便于管理和节省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用工风险。加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不易界定,因此此种劳动合同用工方式为企业所欢迎,较多地使用此种用工方式。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数量及派遣单位资质情况作出了规定,较多建筑施工企业现有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及派遣单位不符合规定要求,面临着调整。

3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方式选择建议

3.1 巧用全日制劳动合同方式用工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企业员工的支持,全日制劳动合同用 工方式作为劳动者较为认同的用工方式之一,对于增强员工的认同度及归属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方式应是企业首选的劳动合同用工方式。在具体用工方式的选用中,对于首次录用的员工可签订相对较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强试用期和平时的考核,以便为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或终止提供依据。对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则可签相对长期一点的劳动合同,以便在第三次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能够界定该员工是否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要。

3.2 活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方式用工

建筑施工企业有其特殊性,部分工作任务和岗位具有特殊性,不适宜使用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方式或全日制用工方式使用成本过高,因此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于工作简单、工作量小、不宜固定等岗位可以活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3.3 慎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一方面,国家进一步规范此类劳动用工方式的用工岗位和用工数量,较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公示劳务派遣岗位和降低此种用工方式比例;另一方面,在一些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相近的岗位使用此类用工方式也越来越受到劳动者的抵触和排斥。从长远来看,为了企业的发展,此类劳动用工方式应谨慎使用,且使用人员数量和岗位必须符合国家要求。对现有已经超过比例或不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情况,应加强考核,改用其他用工方式或清退。

4 结束语

关于劳动用工方式的选择也是企业用人理念的体现之一,应综合企业情况、劳动者素质、相应岗位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合理选择。

[1] 安鸿章.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M].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2] 曾湘泉. 中国劳动问题研究[M].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3] 胡小勇. 劳动合同与员工保障管理[M]. 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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