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悬赏中举报人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

2014-04-06 07:15:22纪智媛
关键词:举报人奖金探析

纪智媛

(闽江学院 法律系,福建 福州 350001)

刑事悬赏中举报人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

纪智媛

(闽江学院 法律系,福建 福州 350001)

近几年来,刑事悬赏由于其独特的优越性在打击犯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司法机关缉拿犯罪嫌疑人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然而,在刑事悬赏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却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受到侵害。而目前关于刑事悬赏的众多研究中多是注重于制度建设方面,对于举报人的法律保护明显研究不足。

刑事悬赏;举报人;保护;立法

2004年8号A级通缉犯马加爵的落网,建国以来数额最大的20万元悬赏金被一位提供线索的普通“摩的”司机获得,有关刑事悬赏的一些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因此,严格意义上来统计,我国开始大规模地实行刑事悬赏机制侦破案件始于1999年。同时公安部也表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会加大悬赏机制的应用。然而,在刑事悬赏机制中,举报人作为受奖赏的主体,悬赏的标准和兑现、个人信息的保密问题、人身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并没有得到切实保护。

一、刑事悬赏的概念和特征

悬赏,语源出自《盐铁论·除狭》:悬赏以待功,序爵以俟员。”辞海注解为,“出具赏格,招人应征”。另有我国在1998年5月14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7条第1款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因此我们认为,刑事悬赏就是一定主体在刑事侦查中,以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介为载体进行公告,以一定数额的奖金为条件,征集相关案件的犯罪线索的侦查方式。

有上述概念我们可以归纳总结出刑事悬赏的下列特征:第一,刑事悬赏这一行为一定是不能违法、违背公序良俗,这是这一行为行使的大前提。第二,这一行为涉及到双方主体,一方是侦查相关刑事案件的主体,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这一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及军队保卫部门。另一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公众。第三,刑事悬赏支付奖金的条件是要求不特定的另一主体能够提供有助于缉拿犯罪嫌疑人的线索信息。

二、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

(一)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我们先分析刑事悬赏这一行为的性质,从这一角度强调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必要性。首先,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刑事悬赏是要约,它所针对的是不特定主体,符合要约的特征。既然刑事悬赏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必然要求法律对这一行为的双方主体进行保护,举报人作为弱势群体,对其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再次,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对举报人的保护就更加明显了,同证人一样,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与证人作证的行为都是刑事侦查中的重要辅助手段,对于打击犯罪有重大的积极影响。这一行为很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痛恨心理,在得知举证人的具体信息后进行打击报复也是极有可能的。

(二)保护举报人的重要性

1.保护举报人是侦查机关的必然义务。从法理上看,举报是一种法律行为,举报行为的实施必定使受理举报机关与举报人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应创造一切条件保障公民举报权利的行使。举报人出于正义与良知与邪恶、腐败作斗争,没有义务为举报而无偿贡献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所以只有举报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才能使公民举报后有法律的安全感,才能激发公民行使举报权利的热情,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树立侦查机关的公信力,保护公众举报的积极性。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不仅仅是人身上的保护,还涉及到财产方面的保护。现实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有悬赏奖金不能足额、按时兑现的情况。一旦举报人完成了举报行为,侦查机关即负有给付足额奖赏的义务。“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悬赏行为的完成在民事上是一种契约,我们可以将举报行为看做举报人的一种风险投资,一旦举报行为完成且成立,契约形成,侦查机关就应当履行义务。

3.有效打击犯罪。举报作为一种“依靠群众力量”的辅助侦查方式,动员公众力量,很大限度的节约了侦查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刑事悬赏的存在,马加爵也不会“连上街买东西吃都不敢”,即便如此,还是很快被人发现、跟踪、举报。同样也不会有人为了获取“悬赏”而去不分昼夜的查找、暗访、蹲点。

三、我国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对立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举报制度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是为了保护举报人的权益,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保护举报人权益的条款。《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举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有权利有义务对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的方式、侦查机关有保障其权利的义务。但是,客观上我国举报方面的立法还相当薄弱,缺乏具体、可供普遍操作的明示性规范,未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各地主要还处在自创经验、自我摸索总结阶段,没有形成一套成体系的公民举报权保护机制。由此及彼,自然,在刑事悬赏中,立法对举报人的保护也是不够完善的了。

1.对于举报人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以我国《刑法》二百五十四条的报复陷害罪为例,该法条将本罪的主体定位于国家机关人员,将保护对象限定于举报人本身。而现实中,被举报的犯罪分子进行打击报复不局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报复的对象也往往会涉及举报人的家人、亲属等主体。《刑法》对举报人的保护过于狭隘,存在很大的保护空白。

2.保护的主体不够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中对举报人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本条款将刑事悬赏中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的主体限定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或者”两字的存在造成保护主体的极其不明确,实践中往往会存在三个主体进行“踢皮球”的现象。使得举报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出现求助无门的现象。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悬赏奖金的标准不统一且出现兑现困难局面。2004年云南“2.23”案发生后,公安部对犯罪嫌疑人马加爵的悬赏赏金是20万元;在2000年12月9日河南郑州市银基商贸城发生抢劫案后,当地警方更是悬赏50万元缉拿凶犯。从20万元到50万元,差距可想而知,这也反映了目前我国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悬赏奖金标准。可以想象,奖金太低,对相对人没有什么吸引力,也就达不到刑事悬赏的目的;奖金太高,又增加了诉讼成本或悬赏者的经济压力,也不利于刑事悬赏制度的发展。2001年黑龙江省五常市公安局就因不彻底兑现悬赏承诺,而被举报人告上法庭。最终以法院判决公安局给付承诺的数额而告终。

2.刑事悬赏中举报人身份确定的问题。什么样的举报人是合格的?是可以得到刑事悬赏奖金的?一系列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也会危及到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法律均无相关规定。举报人是悬赏公告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时,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这些人不可以获得刑事悬赏的奖金。但是,笔者认为,从伦理的角度出发,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不应当鼓励。首先,我国自古就有“亲亲得相隐匿”的传统。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证人有必须出庭的义务,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立法倾向表明,我国法律注重家庭关系的维护和信任感的存在。贝卡利亚曾说:“法律时而倡导背叛,时而惩罚背叛,立法者用一只手来束紧家庭、亲属和朋友之间的关系,另一只手却悬赏破坏和扯断这些关系。它不是在预防犯罪,相反,倒是在增加犯罪。”。

四、完善刑事悬赏中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

(一)构建保护举报人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机制

证人和举报人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相比之下,法律中关于证人的保护强度远远要大于对举报人的保护。在以后的法律修改中,可以参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不仅要刑事悬赏中的举报人本身,而且要保护其家人的权益。同时应当将保护责任落实到悬赏机关本身,以防相互推诿。

(二)建立合理正常的悬赏资金来源渠道

实践中,悬赏奖金无法兑现的原因之一就是,悬赏机关所许诺的奖金数额远远高于其自身的财政负担能力。国外的刑事悬赏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被害人本人或者其家属提供、社会公益组织提供。如“美国的犯罪终结者”是以收集破案线索为主的民间组织,它从社会各界总共筹到4000万美元的奖励基金,协助警方破案5.7万起。我国的也可以成立专业的悬赏基金组织,资金应当主要以政府财政和侦查机关的财政支持为主,以社会募集的基金为辅。

(三)构建合理的悬赏标准并及时兑现

悬赏的公告上不应当出现“必有重谢”“定有重赏”等含糊不清的字眼。公告发布主体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针对不同危害程度的案件制定出有一定浮动幅度的奖励标准。

(四)对举报人及其家人给予及时有力的保护

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在没有经过举报人的允许下不得泄露和举报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同时案件侦查结束以后应当及时销毁和举报人有关的材料。侦查机关内部应当有严格的保密规定,同时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工作人员给予严格的处罚。侦查机关要注意保护提供线索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尤其对于领取悬赏奖金的举报者要更加注意保护。如:要对其姓名、身份、住址进行保密,要为其提供一个紧急电话号码以便其在人身受到威胁时报警求助,对于案情重要的,如有可能对举报者在一定时间内提供24小时特殊保护。这样才能消除人们的后顾之优,鼓励人民群众提供线索,真正发挥悬赏在侦破案件中的作用。

综上所述,科学的认识分析我国刑事悬赏中举报人的法律保护问题有利于提高并鼓励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这对于在侦查案件中打击犯罪的作用更是无比重要的。建立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才能使刑事悬赏机制的作用发挥到更大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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