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中付款担保的应用

2014-04-06 05:21:33
山西建筑 2014年34期
关键词:保函分包商分包

李 晓 东

(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西 长治 046000)

探析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中付款担保的应用

李 晓 东

(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西 长治 046000)

分析了国内付款担保在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应用现状,针对付款担保在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付款担保法律体系、制定付款担保细则等解决措施,以保证付款担保能够在建筑施工合同应用中充分发挥作用。

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付款担保,应用

0 引言

付款担保指的是业主或者买主向承包商或者卖主所出具的一种旨在保证货款支付的担保,保证承包商或者卖主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中制定相关条款的义务。付款担保的内容包括:如果承包商或者卖主没有按照相关交易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过调查确认只能由保证方予以代付。付款担保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专业保证人的保证以及银行保函的保证等方式。办理付款担保的客户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在当地银行具有授信额度或者交纳足额保证金或者提供当地银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具有从事相应担保业务的资质;具有开户许可证,例如在当地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具有贷款卡;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经营合法性及其范围的相应证明文件。

1 国内付款担保在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应用的现状

1)尚未创建完善的建筑工程担保法律体系。由于付款担保在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应用的时间相对较短,和国外相比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尚未创建健全的担保人的资格审查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目前国内的付款担保市场相对混乱,并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即使付款担保出现争议、纠纷等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由于国内付款担保市场存在这种问题,导致承包商、业主方都不愿在签订建筑施工分包合同时采用付款担保,影响付款担保制度在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中作用的发挥,这样不仅导致建筑工人以及分包商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同时还限制了付款担保的发展。2)覆盖范围小。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目前建筑工程中的担保业务通常以外商投资项目为主,并且都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例如厦门、宁波、大连、天津、北京等地区。同时,对于建筑工程的建设品种的保证也相对较少,通常集中在维修担保、履约担保以及招投标担保等方面。3)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现行的分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担保的规定相对简单,并且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在担保中并没有对担保做出详细的规定,导致付款担保在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中应用的可操作性不强,付款担保通常流于形式,并不能够发挥相应的作用。4)付款担保尚未制定完善的实施程序细则。目前,我国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担保在实施的过程中,没有明确付款担保的有效期限以及额度等相关内容,同时,对于提交、延期、退还、补足以及其他相关的细节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及制定相应的程序流程,这就导致合同双方在签订建筑施工分包合同的过程中会出现较大的随意性,致使付款担保的作用并不能够充分发挥。此外,根据我国现行的分包合同示范标准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如果想要签订分包合同,双方必须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函或者付款担保,约定条款通常是合同双方利用专用的合同条款确定,但是建筑施工的分包合同中并没有要求强制的实施付款担保。

2 强化付款担保在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中应用的有效措施

1)创建完善的建筑行业付款担保法律体系,着重应从以下方面入手:a.通过政府强制规定,对建筑工程保函进行管理,在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签订合法的施工分包合同之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该到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应的保函原件保管手续,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凭借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书将保函原件取回,通过实施该策略,能够有效地监督建筑工程开展实施担保工作。b.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对于符合工程担保额度的建筑施工项目没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工程担保的,政府应该禁止其申请施工许可证,对于开取的担保函原件应交给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保管,同时保证建筑工程具有足够的担保金额,对于因为索赔问题导致没有按期补充或者担保额度不足的建筑工程,应该责令停止施工进行整改,整改合格之后才能恢复施工。c.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可选择的担保人,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建筑工程担保的担保人应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获得银行监督机构许可,并且建筑工程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的支行、分行以及以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的银行,同时在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依法登记的专业担保机构,对此政府部门应该设定担保公司担保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资质要求,规定担保公司只能承接自身能力范围之内的担保项目,通过制定强制的法律规定,对创建稳定、完善的担保市场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制定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付款担保的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制定合理的付款担保流程。如果材料商、分包商、承包商没有根据相关的劳动合同规定支付的合同款项,权利人应该根据担保合同以及施工合同向担保单位索赔,承包人与业主应该提出书面申请,索赔的理由以及资格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经过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担保单位向权利人支付分包合同中规定的赔偿。b.付款担保的补充。为了避免分包商、承包商减少建筑工程的索赔金额,分包商和承包商应该在收到保证金账户管理者或者保函担保人的赔付账单后28 d内,补足建筑工程的担保额度,保证付款担保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具有足够的担保能力。c.为了避免建筑工程项目解决的过程中出现“三角债”的现象,分包商、承包商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该截止到建筑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整个建筑工程结算款项支付完成的那一天,如果在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之后,再出现拖欠工程款项的问题,仲裁机构或者法庭不予以处理。d.付款保证延期。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业主违约或者工程变更等现象,导致建筑工程项目并不能按照相关的规定如期完工,这就导致建筑工程的工期发生变化,如果出现这种问题,分包商、承包商的付款担保也应该随着建筑工程项目工期的延长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果是因为分包商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分包商应该保证延迟付款,如果是因为非分包商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承包商或者业主应该重新提交付款担保期限,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出现工期延长的状况时,分包商再次递交付款担保的天数,应该小于付款担保原件规定期限即28 d。e.付款担保的提交。为了便于付款担保的实施与监督,当分包商、承包商创建了付款担保之后,双方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应该提交付款担保,由管理机构采用专用存款账户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所有付款担保进行保管,当发生付款赔偿问题时,能够及时地解决纠纷并进行赔偿。f.明确付款担保的额度,承包商、分包商应该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大小、工期等确定付款担保的额度,对于工期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担保额度为建筑工程合同预算总价格的20%,对于工期未满一年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担保额度为建筑工程合同价格的25%,此外,为了保证建筑工程以及材料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分包商与承包商的担保金额必须为固定金额,不能出现随着工程进度以及工资支付进度而减少担保金额的现象。

3 结语

付款担保在我国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中的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为了保证其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应用,应该正确分析付款担保在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强化措施进行解决,以此保证付款担保能够在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应用中充分的发挥作用。

[1] 唐 斌,杨 荣.借助付款担保追回700万美元[J].中国外汇,2012(12):16-17.

[2] 安晓东,丁晓欣,黄 威.付款担保在分包合同中的应用[J].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3,20(6):67-70.

[3] 刘伊生,王小龙,陈忠林.国外工程担保制度及其启示[J].工程管理学报,2010,24(1):15-16.

[4] 刘新杰.对当前我国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思考[J].福建建材,2012(3):41-43.

Inquiry on the application of payment guarantee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sub-contract

LI Xiao-dong

(Shanxi3rdBuildingEngineeringCompany,Changzhi046000,China)

The paper describes the application status of domestic payment guarantee in building engineering sub-contract. In light of its application problems, it puts forward some solving measures, such as improving payment guarantee law, and formulating payment guarantee regulations and so on, with a view to play the full role of payment guarantee in build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application.

building construction, sub-contract, payment guarantee, application

1009-6825(2014)34-0267-02

2014-09-29

李晓东(1975- ),男,工程师

TU723.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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