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高等院校法学一级学科建设问题研究

2014-04-06 02:51田力男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学公安青年教师

田力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公安高等院校法学一级学科建设问题研究

田力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在全校学科建设开创式发展、倡导协同创新的大局下,为突出公安特色,公安院校法学一级学科建设应向纵深方向迈进。需要平衡其与重点二级学科发展间的关系,大力发挥其在我校学科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其与公安特色学科间协调发展;加强青年教师后备力量建设、锻造高水平师资,完善考核机制、鼓励团队建设与个人发展并进,探索新型导师模式;合理配置研究生学术教育与实践教学资源,坚持创新并强化研究生公安实用人才培养模式。

公安院校;法学;学科建设;师资建设;实践教学

自从产生不同的学科起,学科建设便是永恒的话题。早在教育行业诞生之初,教授何种学科、如何科学建设学科、促进学科的良性发展就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聚焦点之一。公安类高等院校行业特色鲜明,融各层次学历(位)教育与警官职业培训为一体。本文仅以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为视角,结合我校法学专业一级学科建设的现状,从几个方面宏观上论析公安特色院校法学学科建设的有关问题。

一、处理好法学学科内部之间、与外部公安特色学科之间建设中的关系

法学学科建设要从所在院校学科建设的大局出发,凸显特色。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从北京市重点学科“诉讼法学”起步,逐步创建的法学专业硕士、博士点已经覆盖一级学科及基本二级专业方向,还拥有一级法学博士后流动站。虽然成绩突出,但在学校学科发展面临全新局面的情况下,继续发展法学一级学科既有机遇、又逢挑战。从2011到2012年间,我校先后获批公安学、公安技术两个一级学科,获相应博士学位授予点,其后又被确立为国家级重点学科。这在公安高等教育系统内可谓频开先河,也是法学这个最早在我校确立的一级学科继续发展的新背景。更宏大的背景是国家正全面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我校也紧抓契机于2013年成立“网络犯罪与信息安全”、“边疆安全与平安中国”两个协同创新中心。其模式是产、学、研共同配合、紧密协作、共同开发。在全校学科建设面临开创式新局面、倡导整合科研团队攻关重大课题的大局下,如何调整法学一级学科在我校的发展方向值得深思。我们在进一步发展法学一级学科时应该恰当地处理好法学学科内部诸多二级学科之间、以及其与外部公安特色学科之间在共同建设与发展中的相互关系问题。

(一)全面建设法学一级学科与发展重点二级学科之间的平衡

1.尊重传统、成熟学科自身建设与发展的规律,既要全面建设、又要突出重点

人类社会产生国家之日,法律也随之诞生。作为研究、教授并传播法律的学科,法学可谓一门比较成熟甚至古老的学科。对于建设法学一级学科而言,应当尊重前人基于实践总结提炼的规律。以下从两方面深入论析。

第一,充分重视各二级学科的各自建设,不宜偏废,可以在尊重现有二级学科划分的基础上细化研究方向。比如,传统上的六大二级学科我校都已设置硕士研究生学位方向。即诉讼法学、刑法学、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国际法学等。各二级学科的划分属于相对比较成熟的做法,现有的划分都应当继续保持。但一些二级学科还有加强建设的空间,如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等。虽然公安院校侧重公法研究无可厚非,但理论和实践都存在交叉地带、不可能泾渭分明。如对经济犯罪问题的执法实践或理论研究中都需要掌握必要的商法法律条文甚至理论;有关诉讼行为理论在进行深入研究时恐怕也离不开借鉴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理论。更不必说诸如律师学这样的学科直接建立在横跨刑民等公私法学科、实体与程序法等众多部门法学基础之上。另外,像处理跨境犯罪、涉及联合国公约等执法内容的研究也必然不能脱离国际法学的内容。总之,应当重视各二级学科的发展,否则可能产生“木桶效应”、影响优势学科的发展。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除了加强其自身建设外,便捷之路是寻找相对较强与其他二级学科的研究对接点,突出重点、补弱增强、实现突破。如可以在民法二级学科下设民刑交叉疑难问题研究方向,引入刑法导师与民商法的导师共建此方向,致力于经济犯罪与民商事违法界限的研究;又如在诉讼法与国际法共同下设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研究方向,引入诉讼法导师与国际法的导师共建此方向。

第二,对于各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具体建设的内容可与公安执法工作方面的内容及实践重点联系,但又不宜过于局限在公安视野。虽然在研究每门二级学科时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突出“服务公安”、为“公安执法”提供智库的目的,但应当发现很多理论议题需要从宏观的视角系统化研究。比如,刑事诉讼法学不能只研究审前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的程序问题。尤其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很多制度都与警察相关又不可能仅由警察完成。比如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不可能离开对庭审制度、证人制度、交互诘问、证据规则等系列问题的研究。所以,突出公安执法主题的同时要对相关理论或议题做好系统化的攻关。唯有如此,二级学科或下设的研究方向才能做到全面又不失重点性的建设。

2.新时期结合中国问题,各二级学科间需要密切配合、加强战略合作、攻克难题,推动法学一级学科整体发展

在面临学科建设的新背景时,我们注意到很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已经跨越了单独的二级学科、甚至一级学科的范围。比如,我校响应国家“2011计划”成立的“网络犯罪与信息安全协同创新中心”,该中心主要研究任务是防控网络犯罪、维护信息安全,对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系统化攻关。该中心涉及到法学、公安技术学等一级学科,在法学一级学科内部又涉及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二级学科。仅从建设法学一级学科建设的角度分析,必须将有关刑事法律从一体化的角度整合资源、系统研究。针对预防、打击网络犯罪,保障信息安全的问题,应当将相关刑事实体与程序法的研究配套进行、共同攻关。这就需要处理好法学一级学科内部各部门法学科建设的相互关系。从解决新时期我国面临的社会问题的高度,摆脱法学学科内部各自为战的分头行动。以我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为契机,法学内部各二级学科之间应当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加强战略合作,最终解决实际问题。在此过程中自觉推动法学一级学科的整体发展。

3.优势二级学科应该强者恒强甚至更强,比较对象宜放眼全国甚至海外

我们的学科建设工作首先取得突破之一的为诉讼法学,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未来发展的方向应当秉持强者恒强甚至更强,比较的对象适宜放眼于全国甚至海外同类专业院校。通过横向比较,不难发现我们的诉讼法学虽然有优势,但优势比较集中于单一方向。所以,其他方向的学科建设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持续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的深度和广度,着力争取将诉讼法学重点学科建设的优势范围逐渐扩大。在教学科研中,尤其是面向研究生群体时,对于刑事诉讼法学尚可细化并扩展至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等具体领域。诉讼法学作为程序法学,其公认的最发达与先进的地区为普通法系。当然,大陆法系也有自身独特之处。而我国的法律改革与相关学科研究从来都没有离开过对这些地区的借鉴、移植,然后再结合自身实际改造、运用。从某种程度讲,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带有舶来品色彩的学科。所以,扩大重点学科的优势涵盖范围可以先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与方向的横、纵向延伸入手。可以考虑组建外国刑事诉讼法学、中外刑事证据法学专题研究或比较研究的专业团队,着力攻关能够为我所用的海外该学科理论中的最新发展动态。另外,以专业研究团队为依托、扩大对外交流,与国际名校该专业或方向建立互访机制。一方面引进优势资源以供借鉴提升、另一方面为创建国际一流警察大学开创道路。

(二)法学一级学科与公安特色学科之间的协调发展

1.继续大力发挥法学一级学科在我校学科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法学专业在我校学科群中的定位应是基础学科。这不仅是传统、也应是未来建设的大方向。不仅因为法理、刑事法等公法学科成为全校基础课,还因为公安行业执法的特性决定法学应是未来警官的必修课。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转型时期,依法治国是时代的大势所趋。所以,在公安院校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中也应该把法学置于基础性的地位。

其他学科建设中不宜再重复法学下设各专业方向所涵盖的内容。有个别学科仍然以部门法学的逻辑框架展开研究或学科建设。必要的理论借鉴或移植是难免的,但相同内容不应重复。这样既能保证法学基础研究的集中开展,也能促进其他学科的特色发展。

2.寻找法学一级学科与公安特色学科之间协调发展的对接点,努力打造我校法学的公安特色

作为警察院校的法学学科建设应当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长,以区别于一般政法类院校的法学专业。我们一直努力打造我校法学的公安特色。在学校成功获批公安学、公安技术学作为一级学科、国家级重点学科之后,如何处理法学与后者在一级学科建设中的关系是个难题。以研究生专业设置为例,以往有的专业属于法学中的二级学科或方向,现在为公安学的二级学科。应该正确理解并对待。首先,深化对学科范畴的理解。我校三大一级学科齐头并进是学科建设更趋科学、合理的表现,也是为法学学科建设保留并强化自身“精华”的过程;第二,法学学科建设不应盲目地与被抽离的学科“划清界限”,而应积极地寻找与公安特色学科之间协调发展的对接点。比如,侦查学虽然属公安学的二级学科,但诉讼法学与侦查学有着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建设诉讼法学二级学科时,对专属侦查技术、策略等其他学科专业问题不宜重复,但不能置侦查中的有关程序性问题于不顾。相反更应该加大对侦查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力度。加强对侦查程序的研究才能体现诉讼法学建设中的公安特色。

二、师资建设与学科建设同步发展

我院一直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并将其作为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年龄、学历、职称等方面分析,法学师资队伍结构渐趋合理化。但就研究生教育与法学学科建设而言,现有师资建设中仍应该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强青年教师后备力量建设,锻造研究生教育高素质师资队伍

从校内资深教授、校外业务部门、境外先进高水平院校等多种资源着手,为青年教师的不断成长提供帮助。首先,充分发挥现有资深教授的传帮带作用。鼓励资深导师教授与青年教师合作开设本学科前沿专题研讨课。现有合作开设的一些课程主要是“分工”,由教授分出一些课时给青年教师独立讲授。虽然锻炼了后者的能力,但没有得到资深教授的更多经验和业务上的指教。青年教师应该主动到合开课程的老教授课堂听课学习。可将这种参与学习形式的合开课计入青年教师工作量,如按折半课时计,以鼓励其切实地向老教师学习。第二,鼓励青年教师多去业务部门取经,尤其是到基层公安一线工作岗位了解具体实践情况。我校已规定专业教师定期到公安实践部门下派制度。作为补充,可从提高青年教师教学业务水平,特别是增强科研能力的角度考虑,建立以科研项目或教学项目调研为主题的不定期下派制度。既为青年教师未来发展“充电”,又有利于其高质量地完成具体项目。第三,由于法学很多二级学科发展需要借鉴他国或地区成熟的法学理论或经验,所以为青年教师提供出国出境访问学习的机会对提高理论水平、开阔眼界大有裨益。现阶段可以利用国家有关公派出国的良机、对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鼓励申报、对条件尚不具备的青年教师多为其创造条件。另外,可以继续鼓励学院或教学团队与国外对口单位建立定点合作关系、定期互派青年教师,加强专业交流。当然,对于涉密专业或方向需要谨慎处理。

(二)完善考核机制、鼓励团队建设与个人发展并进

对于师资建设应当从团队和个人两方面着手,不宜过于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其中考核机制属于必要的外在手段。

第一,对于教学考核,在研究生评教的量化指标中应该强调“本学科国内外前沿理论”。国外大学的很多法学院,如美国加州大学系统的法学院每门课程结课前,需要在任课教师回避的情况下,由学生自行填写院校制作的教学评价表。尽管美国的JD(法博士)在本科都没有法学学科背景,但评价法学院教师的指标体系中除了基础知识及理论之外,最重要的就包括教师专业知识的更新程度。我们的法学专业研究生多数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或者在本科阶段接触过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甚至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在这样的法学基础背景下,对法学专业研究生教学更应该在理论上向纵深方向展开,尤其是本学科方向在国内外前沿领域的最新问题应该在教学中有所涉及。“本学科国内外前沿理论”就是从理论深度和热度方面,督促教师的专业知识体系与时俱进。这样既鞭策教师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也为研究生课堂质量提升学术含金量。

第二,对于科研考核,应该“质”与“量”并重。科研考核中在“量”的方面不应设上限工作量的限制、不封顶;在“质”的方面还要引入现行学术期刊“影响因子”作为评分时的重要计算系数。加大科研成果的区分度,为聘任研究生导师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国内有的法学院校职称评定或导师聘任工作中,科研成果的认定只看重发表于法学类核心期刊的论文。虽然不宜绝对化,但是评价科研能力、考核科研成果时,论文发表的学术期刊的档次应该成为重要的考评因素。除了国内北大、南大发布的核心期刊范围,公安院校还可以根据系统内公安学报或期刊的实际影响力对本单位认可的重要期刊予以明确规定。

第三,团队建设中除了继续发挥学科带头人、团队负责人的引领、导向作用之外,还要鼓励更多个人为团队建设作出贡献。从考核的加分机制、按工作量分配计分、教学或科研成果按贡献率排序署名等方式上激发教师为团队建设付出个人更多的智力劳动。必要时,团队可以安排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作为子团队负责人,并配备相应资源支持个人发展。

(三)积极探索课题型、阶段性导师等创新模式,提高师生科研积极性

很多法学类院校对于硕士甚至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聘任与科研项目直接挂钩。有的副教授虽然尚未被评聘为教授,但是由于科研课题项目的级别与数量具备吸收博士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条件,所以通过在研课题的优势而被赋予博导资格。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思路,主要解决硕士研究生与非导师交流有限、青年教师又有项目在研需要硕士研究生辅助、参与的问题。其一,积极探索临时性、阶段性导师创新模式。对同时负责多个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青年教师,尚不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可以在项目研究期间内聘任其为硕士生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专门为其课题提供阶段性研究助理工作。其二,为增强研究生与其他教师的交流,可以适时引入双导师制。很多青年教师本身也参与资深教授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研究。可以借此机会为资深教授配备同为课题组成员的青年教师作为共同指导硕士、甚至博士研究生的助手、即第二导师,开拓研究生思维、提高师生双方的科研积极性。其三,从提高研究生科研课题的研究质量出发,对特定研究领域有专长的青年教师赋予其项目型临时指导教师资格。公安院校有很多支持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进行创新性课题研究的资助项目。研究生往往从自己感兴趣的题目出发开展申请、调研、写作等工作。如果能够为其聘请所选择研究领域比较擅长的教师在全过程或某个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则会实现“双赢”局面。

三、合理配置研究生学术教育与实践教学资源

(一)因材施教、合理配置教学资源

公安类院校对研究生教学资源配置中应当妥善处理好学、术、道,理论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需要合理分配教育资源。“学”主要侧重学理、学问;“术”主要侧重技术性、实际操作等能力;“道”主要侧重职业伦理、道德等思想认识层面。理论教学大多与“学”相关,也有关于“道”以及个别“术”的理论问题;实践教学或实训教学大多是从“术”的层面展开,当然具体规则背后也蕴含“学”以及“道”中的抽象性原则。可见,这些虽然相对独立,但又彼此紧密相联。日常对法学专业研究生的教学不可能绝对单独地进行某一项,而应该综合开展。但其中各方面的教学资源投入应该针对不同群体有所区别,以达到人才培养的不同目标。

教学中应该充分加强“学”的深度,充分利用“术”的资源,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资源最优化组合。从现有研究生类型配比分析解决学术教育资源配置问题。现有课程中,存在将法律硕士和在职法硕安排合班授课的情况,如法律英语等。可以借鉴这种思路,对相同类型的课程合并、精简。从节省师资、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的角度出发,在安排分专题型讲授的学术性课程时可以将学术型硕士和法律硕士统筹考虑、合班进行。但是,从专业深度和授课区分度而言,有必要保留对学术型硕士独立安排的多数系统讲授型专业课程。另外,学术型硕士的实践教学安排较少。在安排实践教学课程时,应该增加学术型硕士的学时,且可以考虑打破研究生类型统一安排实训。一方面最大效率地利用校内外实训资源,另一方面实训中利于各类型硕士交流经验、互通有无、取长补短。

(二)强化研究生公安实用人才培养模式

1.坚持公安特色下,加强实践教学培养比重

普通法学类院校的研究生培养模式相对固定。教学方法多为课堂讲授,也有鼓励研究生进行课堂讨论甚至专题发言的模式。但是,我们的研究生特别需要培养成适应公安工作或其他政法系统执法的应用型研究人才。因此,应该多设计出培养研究生独立处理问题实际能力的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比如,公安执法活动的模拟场景实训、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模拟培训、在业务部门实习经历后的交流或汇报、合法规范化取证程序的演练等。此外,还应考虑为便于研究生开拓视野、深入理解公安执法实践背后的问题,邀请更多公安战线的专家、业务骨干,为研究生进行更加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教学。

2.以公安特色为导向,大力培养自主研究型能力

除了坚持公安特色的培养方向以外,研究生还应该具备自主研究能力。在课堂教学、网络教学、实训教学之中,应该注重建立自主研究型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并加强其力度。比如,在有关公安行政执法或刑事执法的课堂教学中,为充分发挥研究生的自主研究潜力、培养研究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可安排其进行个人或团队代表的专题性课堂展示、进行主题发言、组织其他研究生研讨等活动。在网络教学中不宜“满堂灌”或重复课堂讲授内容,而应采取提供海量中外文献资料或线索、设计足以启发研究生课余思考的研究问题等形式,提升课堂教学的厚度、扩展教学空间、丰富师生互动的内容。实训教学中,更可尝试以研究生拟定并实施实训方案为主、教师率先示范指导或最终总结为辅的方式,并令研究生及时反馈、修正方案,并对应用于实践活动的理论进行必要概括、提炼。条件成熟时,可逐渐扩大实训范围,推广到除行政、刑事执法之外的更多领域。

Research on Construction of Law Discipline in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TIANLi-nan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038)

In the background of creative development of subject construction in the whole university, advocating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the construction of law discipline as first class in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r college should go to forward the depth direction in order to highligh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security. There are the needs of balancing its relations with the second class key disciplines’development,playing its basic role in the subject construction in our university,promoting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between the subjects of law and those with public security characteristics.There are also needs strengthening mothball force construction of young teachers,forging a high level of teaching,improving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encouraging team building as well as personal development to go hand in hand,exploring new supervisor mode. Need for rational allocation of academic education and practical teaching resources,and persisting in innovation with strengthening the mode of cultivating graduate qualified talents for public security.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the subject of law;discipline construction;teaching staff construction; practice teaching

D631.15

A

2095-1140(2014)03-0117-06

(责任编辑:左小绚)

2013-08-15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问题研究”(2013XK07)之子项目“法学一级学科建设问题研究”(2013XK07-1)

田力男(1983-),男,辽宁沈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外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律师学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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