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A县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证研究

2014-04-06 02:51苏琪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换届选举选票选民

苏琪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 330022)

湖南A县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证研究

苏琪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 330022)

通过对湖南省A县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调查,发现在选举中存在诸多问题,如选举程序不完善,村民民主法治意识淡薄,投票热情不高,部分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贿选问题严重,宗族势力干扰选举等。尝试性地提出了完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对策及建议,以期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来改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现状,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积极参与选举,以正确的态度去参与选举,提高村民的法治理念,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实现基层民众的自我治理。

村委员会选举;问题;对策及建议

村委会换届选举是村民以直接民主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干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基层最具体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于村民来说,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是在进行着最基层的村民民主的训练。因此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兴起的村级直接选举,虽然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选举村长的权利交给村民,但是却使农村基层民主真正启动成为可能。然而,通过对湖南省A县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调查发现,在实际选举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并逐步改善。

一、湖南省A县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概况

A县共辖18个乡、镇(区),310个村,总人口45.1万。根据《村委会组织法》、中办发〔2009〕20号、民发〔2010〕109号、组通字〔2008〕33号、组通字〔2010〕59号、湘发〔2007〕1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精神,2011年4至5月,进行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全县登记选民202684人,参加投票的选民167786人,参选率82.8%,其中直接投票的选民143464人,直投率85.5%,一选成功的村274个,一选成功率88.4%,比上届增加了5.3个百分点。共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930人,其中主任310人,委员620人。成员中,妇女317人,占成员总数的34.1%,党员857人,占成员总数的92.2%,比上届增加了7.4个百分点,主任中,妇女9人,比上届增加4人,党员304人,占主任总数的98.1%,比上届增加1.6个百分点。全县共选出村、支两委干部1065人,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一肩挑”270人,交叉任职率87.1%,村、支两委成员交叉任职770人,交叉任职率72.3%。

二、湖南省A县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选民资格认定较困难

选民资格认定是选民登记的前提,是确定村民是否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在实际选举过程中,选民资格认定这一环节比较容易产生争议问题。《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除外。第十二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一)户口迁出本村但仍在本村居住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原本村村民;(二)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但户口尚未迁入,本人同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三)因其他原因不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1]。其中,对于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利,《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并没有做出确切的规定,精神病患者的确认以哪家医院的诊断为标准?在选举时,患者是否发病或者患病程度由谁确定?这些问题在《村委会组织法》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选举过程中,如果有竞争者为了拉选票或者打压竞争对手,这样的法律条文就会让他们有机可乘,严重影响选举的公平公正。

(二)委托投票、代写选票存在问题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不得串通。选民不识字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被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和自荐人不能接受委托。随着近年来农村流动人口增加,很多人外出打工,为了保证这部分人的选举与被选举权利,在进行村委会选举时大多采用委托投票或者流动票箱的方式。例如,A县某村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在填写选票时,请当地学校的教师来代写选票,并且一人代写多张选票;或者一个家庭由家里一人代写全家人的选票。这样就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就笔者调查的情况来看,A县历届换届选举时委托投票、代写选票程序是不合法的。委托投票不合法主要表现为,接受委托的数量超过法定人数。村委会选举办法一般规定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超过3人的情况很多。委托投票现在已经变成宗族、派系拉票的重要手段。违规代写选票不合法主要表现在:1.代替有能力自行填写选票的选民填写选票;2.不按委托人的意向填写选票;3.未经委托直接代替选民填写选票;4.选举委员会指定代写人员。例如,A县某村李姓人口较多,李姓是大姓,在进行委托投票时,利用这种宗族和派系的关系,被委托的人能多接受几张就可以多投几张,候选者就能获得更多的票数,这样属于宗族一份子的候选者就会有更大的几率当选。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具体体现,委托投票、代写选票难免会掺入主观因素,这样就无法排除竞争者利用代写选票来拉票的可能性,从而影响选举的公正。

(三)村民对换届选举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

大部分村民由于文化程度较低,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对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关心,也不了解,村民受小农意识和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决定了他们考虑问题只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提倡民主公正的村民委员会是从公众利益出发,为群众服务而形成的公共组织,大部分村民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很多人表示不知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什么意义,甚至有部分人产生厌倦选举的不良情绪,对选举很反感,有些村民去投票也只是随大流,完成任务。所以村民们认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与自己自身利益没有太大关系的事情,大部分人都是采取观望态度,对于民主的发展,村民们也显得很保守,他们不会刻意去要求民主,遇到了不民主不公平的事情,也很少有人去主动维护自身的权益。总之,村民们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不积极参加选举,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结果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四)部分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

部分干部在选举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存在以村民代表、党员、组长会议的形式推选选委会,海选提名使用流动票箱等问题[2]。例如,A县选举工作人员在进行流动票箱投票时就出现过问题。流动票箱主要考验的是选举工作人员的素质,法律规定使用流动票箱投票时,必须有3名选举工作人员在场,但是由于A县各村村情复杂,人口数量较大,选举工作人员数量较少等原因,导致在利用流动票箱投票时,经常只有1名工作人员在场。并且投票的过程简单,有些参加投票的村民还在田间干活时就被工作人员叫来投票,投票过程很草率,村民投票完就接着去干农活,选举工作人员也不当面封票箱,也没有人对他进行监督,如果选举工作人员素质低下,就会利用这个漏洞来多投选票;二是责任心较差,对工作马虎,想当然,无所谓,指导不力;三是应急能力较差,有的乡镇驻村干部手中的选票被人抢走,有的整个村民小组的选民证漏发,有的对选举大会会场出现的突发状况无法控制等等。例如,选举工作人员由于没有经验,没有拿稳选票,被一哄而上的村民们抢走了选票,选票被当场撕毁,造成查票无门,选票未封存的恶劣后果。再比如,在发放选民证时,每个选举工作人员负责的区域是事先划定好的,其中有一名工作人员太大意,漏发了一个组的选民证,导致一整个组的选民都没有选民证,在投票当天,需要凭选民证领取选票时,这个组的选民都无法领取选票,造成群众的混乱,村民心理也不平衡,群众一起哄,导致整个组的选民都退出了选举会场,拒绝投票,最后选举投票未过半数,选举未成功。

(五)贿选拉票现象时有发生

随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广泛推行,选举过程中的贿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通过对A县历届选举情况的调查,贿选现象普遍存在,并且随着近年来经济水平不断提高,贿选情况也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又由于近年来加大了对贿选的打击力度,贿选又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通过对A县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行调查,发现在各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机能实验室重组后,在人员方面仅剩实验室技术人员,而教师负责实验教学,在编制上不属于实验室。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缺少沟通和理解,实验室教学与管理出现了脱轨,工作衔接不上,给日常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增加许多困难[6]。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整体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在工作上与教研室教师互相配合,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商讨,凡事从整体利益出发,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在专业分工、职业规划、工作价值追求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合理地对待这种差异,用平等的态度看待彼此的工作,有利于营造全体教职人员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符合整个学校教学体系建设的初衷。

1.通过发放小额现金或者实物进行贿选。这种利用小额现金或者实物进行贿选的方式是农村比较常见的,贿选者将100元以下的小额现金或者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派人送到各村选民家中或者通知各选民凭相关证件去指定的地点领取。用于贿选的日常生活用品一般包括米,油,面,洗衣粉,桶子,盆子等。

2.通过请吃请喝的方式进行贿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水平也逐渐提高,为了达到竞选目的,贿选者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会通过请吃请喝等方式进行贿选拉票,例如,A县某村就出现过候选人请全村村民吃早餐来拉票的情况,一顿早餐的费用将近2000元。可见,在实际选举过程中,大部分选民都有过接受竞选者请吃请喝的经历。请吃请喝这种拉票方式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是比较常见的。

3.通过许下各种承诺进行贿选。所谓承诺就是指竞选者在介绍自己的同时,公开或者私下给村民承诺,只要投票给自己,选上了以后就会给村里修路,建养老院或者私下给村民好处,不搞计划生育等等,对于公益性事业的承诺,是有利于整个村的发展的,不会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但是对于私下给村民回扣和好处费,不搞计划生育等是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是坚决不能做的[3]。

(六)宗族势力成为换届选举的障碍

在中国,宗族已经沿袭了数千年,宗族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商周王室的宗法制度,二是汉唐贵族的宗法制度,三是宋代以后的宗法制度。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宗族势力便被视为封建残余,是革命的障碍,宗族势力被日渐削弱[4]。但是从目前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情况来看,宗族势力对选举工作的影响仍然存在。表现在,部分村民认为,如果当选的是本族人,有宗族力量的支撑,以后在工作中当选的本族的村干部肯定会对同族的村民加以照顾,可以得到更大的利益,因此如果候选人不是本族人,为了维护宗族的政治经济等利益,他们坚决不选外族人,而只选本族人来角逐村级公共权力,哪怕这个人的能力再差,也在所不惜,导致部分工作能力强,公道正派的“小姓”村干部落选。宗族势力注重私权利,忽视公众利益,将本族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而村委会换届选举提倡的是民主公正,不是一己私利,二者显然是相互矛盾的,在选举实践中,宗族的封建排外和对私权利的追求会破坏选举的公正,容易出现贿选拉票,徇私舞弊等情况,对选举造成不利的影响。

三、完善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村委会选举立法建设

首先,在适当的时机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例如,对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伪造选票等方法破坏选举或者妨害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够刑事处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增加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治安处罚条款[5];其次,将《村委会组织法》与《湖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中不适应的条款重新修订,例如,对选民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的情况处理予以明确规定,将任期改为5年,代写选票不得超过3张等;第三,建立完备的执法体系,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第四,建立配套的法律监督体系,接受各级人大、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养、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对选举的认识

要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能够顺利开展,就应该加强对《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以及《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指导性法律法规。加强对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有利于让村民进一步了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如何开展以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作用和意义。宣传教育的形式可以多元化,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手段,比如报纸,宣传单,黑板报,广播,电视等,以此来提高村民参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积极性。除了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外,还可以通过村务公开公布栏,村民阅览室等村民每天都会接触并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途径来进行宣传教育,让更多的村民在田间地头就能看到听到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情况和政策。A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宣传工作做得比较深入,群众参与程度较高,但是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将宣传教育到组入户,由村民被动接受到相关组织主动上门宣传,提供咨询和帮助,这样一来,宣传教育可能会更见成效[6]。

(三)提高民主法治意识,实现真正的民主自治

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主体,我们应该深入群众,进一步了解群众的思想,并做好工作,让群众明白选举的意义,为什么选,怎么选,选什么人,让民主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一部分农民的民主意识由政治冷漠逐渐转变为对民主的关心,民主诉求也越来越明显,但是由于农村的各项发展滞后,很多农民的文化程度和政治素质都达不到相应的水平,一方面,他们渴求民主,另一方面,他们却不能摆脱封建残余思想,只从个人私利出发去看待换届选举。这样农民自身素质和他们日益高涨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诉求就会产生矛盾,因此,政府必须予以重视,应该通过大力普及和发展农村文化、教育、科技事业,引导广大村民破除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使他们能够克服那种从个人私利和眼前利益出发,随心所欲,谁给好处就选谁的心态,杜绝贿选活动的市场。

由于受到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很多农村村民民主意识不强,如果在一个没有民主的地方进行选举,那么选举结果无疑是不公平的[7]。政府应该加强民主教育,强化村民民主意识,大力宣传“四个民主”的理念,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是整个民主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思想和环节。只有严格实施四个民主,才能让村民真正的当家作主,才能真正推进基层的法制建设。第一,要做到民主选举,就必须严格依法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选举的各项原则,在选举中必须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只有这样,选举出来的村委会班子才是真正能够为村民着想,为村民服务,能依法办事的人才;第二,要落实民主决策,对于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和与村务相关的事项,必须通过提交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讨论同意通过后才能实施,确保民主决策合法进行;第三,民主管理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必须依法制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还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制定或修改后的章程,不能随意变更,也不能随意废止。对村内事务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不能搞特殊,走后门,也不能“一人说了算”,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第四,要实行民主监督,实现民主监督的前提是村民有较强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如果村民民主意识不足,那么当他们遇到选举不民主,管理混乱,决策不当的情况时,就很可能会无动于衷或者束手无策,从而让这种不民主的情形放任自流,那么被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就不一定是真正从人民利益出发,真正为人民服务的人。所以,要加大力度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积极参与选举,以正确的态度去参与选举,提高村民的法治理念,鼓励村民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让他们正确认识到民主的重要性。

[1]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11.33.

[2]文湘平,湖南省A县民选纪实[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11.48.

[3]蒋世传,试析“贿选”与正常选举中“许诺”二者的甄别[J].社会科学家,2006,(12).

[4]王禹,村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186-187.

[5]肖立辉,村民委员会选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9.293-294.

[6]刘少春.湖南农民增收问题浅析[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2,(3).56.

[7]朱佳宝,吴佳毅.宪法权利视阈下的农民“法律排斥”问题探析[J].时代法学,2013,(1).

An Empirical Study of the Eighth Villagers’Committee Election of A County in Hunan Province

SUQi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Nanchang,Jiangxi,330022)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eighth villagers’committee election of A county in Hunan Province,this article found it has many problems exist in the election.Such as the election process is imperfect, the villagers lacking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of law,voting enthusiasm is not high,part of the cadre work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is not strong,the serious problem of bribery,clan interfere with elections,etc.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complete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the villagers’committee election,and try to improve the state of villagers’committee election in all aspects of effort,to improve the villagers’democratic consciousness,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election,to join the selection with right attitude,to standardize the procedures of villagers’committee election and to realize grassroots peoples’self management.

villagers’committee election;problems;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D921.8

A

2095-1140(2014)03-0010-05

(责任编辑:天下溪)

2014-03-09

苏琪(1989-),女,湖南常德人,江西师范大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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