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锋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湖州313000)
从“政府全能管控”到“多元协同共治”
——外来人口集聚区“新土客冲突”治理模式新变革
李春锋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湖州313000)
历史上我国南方的诸多省份均发生过大规模的土客冲突,当前亦是我国人口流动高峰期,外来人口与当地居民的新土客冲突事件不断增多。新土客冲突的发生是由土客双方经济生活竞争、文化情感冲突及制度安排不公等多种因素引起。传统应对新土客冲突是以“政府全能管控”的模式为主,忽视社会力量的参与及其重要性,此种模式治理绩效不高,而新兴的协同学和多中心治理理论能很好契合新土客冲突的治理系统。在新形势下应实现新土客冲突治理模式的变革,构建多种治理主体参与的新土客冲突“多元协同共治”治理模式。
外来人口;土客冲突;全能管控;多元协同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4.04.016
我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人口族群的频繁流动,外来人口流入能推动流入地开发与发展,促进文化交流与融合,但也经常发生惨烈的土客冲突事件。如历史上我国的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浙江等省份均发生过较大规模的土客冲突,其中清末两广地区的土客冲突最为惨烈,双方械斗延续数十年,致死人口达至百万之众。当前亦是我国人口流动高峰期,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地区经济率先崛起,提供了丰富的就业岗位及较为优越的生活条件,吸引了内地大批人口就业和生活。据2011年公布的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达26139万人,许多沿海村镇出现了外来人口远超过本地居民的“人口倒挂”现象,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城镇化农村,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口比例超过1:10甚至1:20的不在少数。伴随而来的是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的新土客冲突事件不断增多,如近年来接连发生的广东潮州古巷事件、广州新塘事件、中山沙溪事件,浙江的湖州织里事件、温州瑞安事件等。如何有效应对新土客冲突事件,避免历史惨剧的重演,是当前政府和学界关注的重点。本文拟在分析传统治理模式绩效与限度的前提下,结合新兴的协同学和多中心治理理论,提出“多元协同共治”新模式。
土客冲突从狭义来讲专指明清时期,在我国南部多族群混合居住地区,广府民系与客家民系之间发生的激烈长期的冲突,冲突发生最高峰是清末咸丰、同治年间两广地区土客间的大规模械斗。土、客分别代指广府人和客家人。从广义上来讲,“土”可代指一个地区的原著居民、先住居民,“客”可代指一个地区后住居民、外来人口。土客之间由于风俗文化、经济利益、社会地位、政治诉求等方面的分歧,常常会发生冲突摩擦。近年来,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吸引了大批外来人口就业和生活,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口常常混合居住,土客之间的冲突也时有发生,有时甚至会引发较大规模、较为剧烈的群体性暴力事件。区别于明清时期广府人与客家人之间的冲突,本文将当前新时代背景下,主要出
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口之间所发生的冲突称之为“新土客冲突”,此类冲突的频繁出现对土客双方及当地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当前大量的人口流入到经济发达地区工作和生活,经常遭遇“流入地政府服务管理不到位,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低,权益保护力度低,社会参与程度低,对流动人口政治歧视、利益剥夺”的处境[1](P46),同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常处于社会最底层,具有较强的社会剥夺感,加之当前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不断减弱,民众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度有所降低等因素构成了新土客冲突的直接原因。而土客双方经济生活与文化情感方面存在的冲突及当地政府制度安排存在的不公等则是新土客冲突产生的根源性原因。
1.土客双方经济生活存在竞争与冲突
美国著名学者Donald T.Campbell的“现实冲突理论”认为:“不同社群产生‘冲突’的原因是基于他们对于‘有限资源’的竞争。当面临竞争时,个人将做出有利于他们群体利益的抉择,以提高他们的‘社会认同’。”[2](P283-311)经济利益的竞争是新土客冲突发生的主要原因。外来人口流动到发达地区的主要动机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外来人口的流入,在促进流入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土客双方经济利益的竞争。
首先表现在劳动就业机会上。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国情,加上高校毕业生增加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就业问题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难题,工作岗位成为稀缺资源。本地居民通常认为外来人口在与自己抢饭碗,特别是很多缺少人力资本的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从事一些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而这些工作与外来民工的就业领域较为重合,容易引起就业上的竞争。
其次,外来企业主与本地企业主在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上也存在激烈竞争。在外来人口集聚区,大多是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市场同质化严重,土客企业主之间常常相互争夺市场和劳动力。如湖州织里镇本地居民主要从事童装行业,很多外来人口通过努力也成为了企业主,土客企业主在童装行业必然存在竞争关系。在生活方面,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加,容易造成交通拥挤、自然环境和社会治安恶化、物价特别是房价的上涨等等一系列问题,本地人口自然会将生活出现的问题归结为外来人口的原因。部分与外来人口竞争中的失败者,例如一些本地的失业者和难于承受高房价者会将自己的失败归罪于外来人口的竞争。
2.土客双方文化情感认同存在矛盾与偏见
不同地域具有不同的地域文化,虽然各地域文化在不断地交流融合,但不同地域文化之间的差异性并未消除,新土客冲突亦是一种文化情感的冲突。美国学者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认为族群冲突的根本原因是文化方面的差异,以后全球的冲突将是各文明之间的冲突。法国历史学家勒内·雷蒙也说:“亨廷顿把我们的思考引向文化天地是有新理的,因为文化价值上的隔阂和分歧在冲突中起着决定性效用。”[3]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是如此,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域居民之间也同样如此。不同地域居民之间具有不同的价值观、社会心理、传统习俗、生活习惯和日常行为,这些因素均表现为文化之间的差异。存在着诸多文化差异的土客人口在一起工作生活时,就容易产生矛盾与冲突。
一方面,发达地区的本地居民常常歧视来自欠发达地区的外来人口,特别是歧视农民工群体。他们常把外来人口看成是贫穷的、愚昧的、低等的。在心理上,本地居民难于接纳外来人口,仍然认为外来人口是“非我族类”的群体。因此,本地居民也难于在言行上对外来人口给予充分的尊重,甚至肆意伤害外来人口的情感。例如在2011年6月的增城“新塘事件”中,大墩村治保队长喊出了“打死你们,一个就50万”这类严重伤害外来人口情感的话语;在湖州“织里事件”中,部分织里本地居民喊出了“打倒安徽、保卫织里”的口号。
另一方面,外来人口虽然远离家乡,但仍保留着“熟人社会”中的地缘和亲缘意识,对包括本地居民在内的其他地域的人口抱有提防和疏远心理。“他们以相同的生活经历和体验,在异地他乡寻找‘命运共同体’的认同;以省籍为标识,以共同的地域空间、共同的风土人情和共同的历史记忆,寻找‘地域共同体’的认同”[4]。当他们在他乡遇到困难和排斥时,常常会求助于基于地缘关系而形成的具有较强封闭性与排他性的“老乡会”、“同乡商会”等非正式组织,而且对其有很强的认同感。这种与生俱来的文化情感隔阂就使土客间的相互交融颇为困难,缺少共同的文化认同便增加了冲突和摩擦的危险。
3.政府制度安排存在歧视与不公
政府的制度设计事实上已经决定了外来人口的身份、经济地位和发展空间,也决定了其能否共享发展成果。外来人口当前的困境亦根源于政府制度安排[5]。由于我国当前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相关制度规定,在外来人口集聚区形成了一
种土客二元社会结构,在这种二元结构中,本地居民占据着制度优势,而外来人口感受到的却是被排斥感、被剥夺感、被歧视感。
户籍制度是造成土客二元结构的最主要因素。由于户籍原因,形成了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间的福利待遇差距。在一些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本地居民可以得到集体分红和财产性收入,而外来人口只有劳动性收入,不但不能享受到当地的集体福利,而且易成为经济压榨的对象,如可能经常会被收取“综合管理费”、“卫生管理费”、“治安联防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在就业制度方面,当地政府为了本地居民的就业,必然会从制度上确保本地人口的就业优先权,例如政府人事部门会明确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本地生源,或者抬高外来人口进入体面工作岗位的门槛,导致大多数外来人口只能从事一些不稳定、高风险、低收入的工作。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在地方保障分权模式下,对于一个城市而言,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资金和统筹资金都成为本市居民福利的保证和源泉,因此,在这些安排中必然区分本地和外来人口,把本地人口置于首位”[6]。由于不具有当地户籍会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外来人口社会保障缺失现象十分严重。
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代表的外来人口的需求层次越来越高,平等意识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当他们遭到制度、文化和生活方面的多重排斥时,又缺少社会支持和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他们的群体对立情绪会不断积累,一旦出现外来人口被当地政府或居民伤害事件,便容易引发土客之间大规模的群体冲突事件。对此,政府常常采取“全能管控”的模式来应对新土客冲突,但此种模式难于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
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初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形成了政府全能的集权式管理模式。虽然近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政府总揽事务的状况有了较大改观,但仍具较强的集权性特征,在应对频发的各种社会冲突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对于新土客冲突治理的绩效不高。
第一,政府全能控制模式存在体制性迟钝。由于政绩考核和治安考核的原因,政府官员在面对新土客冲突时,常常不愿正面、主动应对冲突的本原,多采取掩盖或打压的方法。特别是当前很多地方政府仍是以单一的GDP增长为核心的政绩观,对外来人口持以“经济性接纳、社会性歧视、制度性限制”的观念,政府各类管理外来人口的机关多对收费和罚款感兴趣,缺少为外来人口服务的理念,漠视外来人口的利益诉求,对土客冲突不能从根源上进行防范和化解,而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重堵轻疏,最终将小矛盾拖成大冲突,依靠事后救济,增加了更大的社会损失。
第二,政府治理理念滞后,导致全能控制模式的花费成本高、实效低。在治理理念上,政府部门认为自己是冲突管控的当仁不让之核心及主体,企业组织、普通民众及社会组织等则被视为管控的客体,政府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普通民众与社会组织排除在冲突治理参与主体之外,忽视社会力量的参与及其重要性,这种全能管控模式使社会处于了边缘化地位。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理念下,政府应对新土客冲突时常常愿意动用大量的政治和经济资源,为了平息冲突常会出动大批党政干部和警力,花费高额经费。如在处理湖州织里事件过程中,吴兴区从区级机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抽调600多名干部,虽然付出了如此高昂的成本,土客群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却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第三,政府治理方式单一,容易激化矛盾冲突。在治理方式上,政府往往采取简单化和绝对化的管控方式,以单向控制为主,管控方式单一,突出表现为“强调统治式的行政管理,忽视群众参与;重视强制手段,忽视引导机制;重视上级命令,忽视基层自主;重视对领导负责,忽视对老百姓负责;重视本部门利益,忽视社会共同利益”[7]。与普通的社会冲突不同的是,新土客冲突是发生在两个不同地域的族群之间的冲突,而负责对冲突管控的则常常仅是冲突发生地一方的地方政府,外来群体易误认为当地政府仅代表本地居民的利益,他们潜意识地认为政府处理土客冲突事件会偏袒当地人口。事实上,当地政府在管控新土客冲突时也容易出现偏袒本地居民的现象,如在织里事件引发时,吴兴区政府的一份声明称“织里镇在童装税收社会化征管过程中,一户安庆籍童装小业主多次拒交税款,在征管人员上门征收时,该业主纠集多名同籍业主围攻工作人员恶意滋事”,官方的这份声明很明显的偏袒一方;在“增城事件”中所抓的19人全部是外来人口,并采取了“举报者为外来务工人员,成绩突出的,可获‘优秀外来工’称号,给予迁入增城户口”的措施,此类应对措施并不能使外来人口信服。政府在管控冲突时立场不公、选边站对、自身失范,不仅无助于事态的平息,反而起到了火上浇油的反作用,甚至使政府自身成为冲突中外来人口攻击的对象。
新土客冲突有着复杂的时代背景和生发原因,具
有动态性、多元性和复杂性特征,使得政府全能管控模式已不能满足当前新土客冲突治理的需求。政府全能管控模式固然在过去我国社会结构比较简单、利益群体比较单一、市场和社会发育弱小的时代具有很大优势,但新土客冲突生发在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复杂、利益群体众多、市场和社会快速发育的时代,当前我国的“政治权力已出现极大的分散和转移,原属政府的权力,相当部分已转移到社会手中”[8]。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NGO组织尤其是各种社会团体迅速成长,同时由于利益关系及思想观念的转变,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自主意识和积极性也在不断增强,他们亦希望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而且社会组织和普通群众在参与新土客冲突治理过程中具有自己的优势。因此,基于新兴的多中心治理与协同治理理论,转向多元协同治理是契合应对新土客冲突的创新治理模式。
本文的“多元治理”理论立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多中心”理论最早来源自对经济领域的认识,后被运用到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9]。“治理”理论研究源于列维特在1973年首先提出的“第三部门”概念,罗西瑙在《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中指出,与传统的政府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10](P4-5)。奥斯特罗姆认为“多中心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样性,使得在应对危机管理时在制度安排中形成多个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这种某种意义上的竞争性关系中,各中心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通过各种方式的约定从事合作性的活动,因此可以以一种稳定的、连续的、可预见的合作行为模式前后一致地运作”[11]。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政府要向社会分权,积极发展非政府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和民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本文的“协同治理”理论起意于“协同学”理论。协同学即“协同合作之学”[12],20世纪70年代,德国科学家赫尔曼·哈肯通过对物理学中的开放系统的研究,提出了协同学思想。协同学主要研究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在与外界信息交换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自己内部协同,自发出现有序的状态,是一种自组织理论。协同学认为系统的要素、整体及系统外部相互之间存在的有序协作能使整个系统创造出新的能量,从而获得单一个体相加所无法达到的效果。协同学的主要原理是序参量和伺服原理,在系统临界过程中按照衰减的快慢,可将系统参数分为快变量和慢变量,快变量服从慢变量,序参量能够指示出新结构的形成,支配或役使其它子系统。不论是自然系统还是社会系统,都是大量子系统之间协同作用的结果。“协同治理是一个比政府更广泛的概念。它既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政府机构,也包括那些追求各自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因此,协同治理是一个同时建立在人际关系以及明确的制裁措施和法律之上的规范体系……。”[13]
“多元治理”与“协同治理”都是前沿型治理模式,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它们都在研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问题及政府与社会的协作问题。因此本文将其合称为“多元协同共治”模式。这种模式提出让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媒体及普通群众等作为主体共同应对冲突,组成协同治理网络,各主体相互协作发挥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治理功效,彻底消除土客冲突,实现土客间的和谐共荣。笔者认为,外来人口集聚区新土客冲突治理系统也十分契合多元协同共治的诸要素。
第一,新土客冲突治理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新土客冲突治理面对着日益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环境,对其治理只有不断地与外部保持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并从系统外吸取负熵,才能不断地输出公共危机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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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新土客冲突治理系统中存在着大量的非线性相互作用。微小的涨落形成的局部关联得以放大形成系统整体的关联,从而使系统状态发生改变。新土客冲突治理系统内部结构复杂、要素众多,这些变量又构成错综复杂的相互联系,非线性相互作用普遍存在。例如,湖州织里本地人口与安徽籍外来人口多是老板与员工、房东与租户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平安相处。但在2011年10月26日织里童装加工税的社会化征管过程中,工作人员与安徽安庆籍业主发生的一次摩擦竟引发了织里本地居民与安徽籍外来人口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第三,新土客冲突的治理系统目前处于不稳定的非平衡态。现阶段,我国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过去政府全能管控的模式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土客冲突治理现状,近年来土客之间群体性暴力事件的频发就说明原来治理机制已经失效,新土客冲突的治理系统必须通过结构的再造和机制的优化,才能有效应对危机。
第四,新土客冲突的治理系统具有涨落性。所谓的涨落“是指系统宏观状态的随机起伏波动。在自组织过程中,它是一种内在的随机性的因素”[14](P58)。涨落是系统走向有序的契机。例如,外来人口子女的入学
遇到困难,引起了对政府政策的不满,政府因此修改了相关政策规定,解决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难问题,此种涨落是一种微涨落。又如,外来人口集聚区发生了大规模的新土客冲突后,我国各级政府都从中汲取了教训,着力构建新型新土客冲突治理模式,这属于巨涨落,涨落的结果是使系统达成一种新的有序状态。
传统政府全能管控的新土客冲突治理模式已然失灵,新型的多元协同共治模式十分契合新土客冲突的治理系统。“系统的行为并不是其子系统行为的迭加,由子系统的相互作用调节和组织起来的系统宏观性质和宏观行为就是它的各个子系统的合作效应”[15]。因此,多元协同共治模式的构建并不是各治理主体简单联合,而是需要从治理架构的构建、协同决策和反应机制的建立及“序参量”效能的发挥等方面协同推进。
1.建立起多主体协同共治的网络交互式治理构架
除了政府之外,基层党团组织、社区组织、NGO组织、企业组织、媒体及土客双方都应成为治理的主体,他们各自都拥有自己的权力、能力和职责,形成网络交互式治理结构和常规化、制度化主体联动、协同应对的格局,以扁平化、弹性化的应对网络替代传统政府全能管控模式中机械、僵化的层级。
具体而言,政府在应对新土客冲突过程中既承担着主要责任,又拥有最大的权威和资源优势,新土客冲突的治理必然离不开政府的参与,但在新的治理系统中需要对政府角色重新定位,改变其传统集权式模式,向其他社会主体让渡权力,发挥政府总体上的管理、协调、监督和监测的作用,充分激励其他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基层党团组织、社区组织、企业组织和NGO组织与土客双方联系较为紧密,掌握较多治理资源,在治理冲突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媒体既能起到信息沟通的作用,又具有监督政府及其他主体的职能,真实、深入的报道能够很好地消除土客间的不和谐因素,为冲突治理创造有利环境。土客双方既是冲突的主体又应该是冲突治理的主体之一,系统的治理活动是围绕土客双方而展开,土客双方的参与会使治理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网络交互式治理构架中没有唯一的中心,各治理主体之间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实现各主体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此系统又包含很多子系统,其中最为重要的子系统便是土客关系系统,土客双方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复杂多样的矛盾,而单凭任何一个治理主体都难以满足其利益诉求并化解矛盾,需要其他子系统联动解决。只有单个主体之间形成稳定的、动态平衡的治理结构,即治理系统保持一种有序状态,新土客之间的冲突和摩擦才能够有效化解。
2.构建多主体参与的、民主透明的协同决策机制
所谓“多元协同共治”就是要通过治理结构的优化,实现政府、基层党团组织、社区组织、企业组织、NGO组织及土客双方等多元主体在民主与法治基础上的对话协商,合作互动,并在新土客冲突化解过程中达成共识。因此,如何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合作参与相关政策决策就显得十分重要。“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行动者,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都没有解决复杂多样、不断变动的问题的知识和信息;没有一个行动者有足够的能力有效地利用所需要的工具;没有一个行为者有充分的行动潜力去单独地主导(一种特定的管理活动)”[16](P18)。
社会转型期的新土客冲突复杂多变,政府单独治理已然失灵。对于新土客冲突的治理政策的制定必须多主体参与,尤其是要有冲突主体即土客双方的参与,这样治理决策才会具有民主性和针对性。由于当前相关制度规定对外来人口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和剥夺性,因此土客冲突治理的政策方针一定要倾听和回应外来人口的诉求,改革相关制度规定。政府在出台涉及土客双方的政策时,要积极引导其他主体的参与,充分听取各利益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单方面贸然行动。例如2011年湖州“织里事件”的起因就是因为当地政府在出台涉及外来人口利益的税收“社会化征管”政策时未与相关主体充分沟通,没有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因此对新土客治理的政策要做到信息公开、信息对称、决策过程透明,民主透明的协同治理过程可以有效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
3.加强和完善应对冲突的多元协同反应机制
由于土客之间在经济生活和情感认同等方面的矛盾与冲突,加上制度安排的不公及多元快捷的信息传播渠道等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混合作用,土客之间的微小摩擦便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如果政府存在体制性的迟钝或者应对不当,冲突事件有可能进一步叠加和升级。因此,在多元协同治理模式下要构建应对冲突的协同反应机制。
一是要建立冲突协同预防机制,各治理主体要做好土客冲突风险评估与防范、监测、预警工作,尽量将土客冲突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要建立各治理主体行动协调机制,当土客之间群体性事件爆发时,第一时间紧急启动预案、调配资源、评估事态;三是要建立善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减轻土客群体性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在协同应对土客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政府要主动加强与各社会主体的沟通与联系,理清各社会主体的运作方式和优势资源,发挥各主体的优势与特点,弥补缺陷,实现有效的功能互补与整合。
4.强化和凸显土客“和谐共荣”的“序参量”效能
“序参量”是协同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是指在系统演化过程中影响着系统各要素相互状态转化,并能指示出系统新结构形成的参量。序参量支配着子系统行为,决定了系统演化的最终结构和有序程度。在由复杂众多的要素组成的新土客冲突系统中,抓住了影响土客关系宏观演化的序参量,便把握住了化解土客冲突的关键。
在土客冲突治理系统中,土客双方“和谐共荣”的诉求便起着序参量的作用。外来人口外出工作或生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比在家乡更多的经济收益或达到比家乡更高的生活水平,流入地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他们的这些需求,而外来劳动力的流入又促进了流入地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外来人口的辛苦奉献也便利了本地人口的生活。土客双方之间并非是“零和博弈”而是“正和博弈”,简言之便是“合则两利、斗则两伤”。因此应强化和凸现土客“和谐共荣”的“序参量”,主要包括:第一,政府应改革相关制度规定,减少和消除对外来人口的制度排斥,改善外来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的融入;第二,土客之间应加强交往,明确双方的共同诉求,本地居民应平等对待外来人口,认识到外来人口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了解外来人口客居生活的困难与不易,关心帮助外来人口;第三,基层党团组织、社区组织、NGO组织、企业组织和媒体等社会主体要通过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增加外来人口对流入地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强化和凸显土客“和谐共荣”的“序参量”,促进土客双方形成共同规范和价值观,从而真正实现新土客冲突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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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吟吟)
李春锋(1981—),男,汉族,河南周口人,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政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为社会转型与中国政治。
C916.2
A
1671-7155(2014)04-0073-06
2014-03-23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浙江外来人口集聚区‘新土客冲突’的生发逻辑及协同治理研究——以湖州‘织里事件’为个案”(项目编号:12JCSH01YBM)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