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云 范红萍
(盐城市阜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江苏盐城 224400)
浅谈基层动物检疫执法体会
陈学云 范红萍
(盐城市阜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江苏盐城 224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实施以来,已十几载,业已深入人心。《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检疫属于行政许可的执法性质,设立了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这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走向法制、走向服务的一个重要象征,既十分必要,又有其深远意义。无论是动物或是动物产品,只有货主才能够决定出售、引进或运输时间,才知道什么时候需要检疫。只有货主主动申报,检疫人员才能有效实施检疫,确保检疫质量和密度;动物检疫执法工作是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坚决打击收购、屠宰、储藏、销售病死动物,动物产品,防止动物疫情的扩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经过实践,谈谈我在执法中的一些体会。
动物检疫工作现在已经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特别今年以来,对肉品的安全,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但是政府和社会对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工作能力认可还十分不够。
(1)检疫工作已基本实现了运输检疫向产地检疫、市场检疫向屠宰检疫的根本性改变。所有的乡镇都设立了产地检疫报检点,对出栏的动物进行产地检疫,所有乡镇生猪实现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疫工作的到位率和准确率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2)定点屠宰检疫相对规范,农村散宰得到了改善。动物检疫和监督工作是科学防治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是一项科学性、管理性都很强的系统工作.屠宰集中检疫以来,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因其数量集中,环境较好,影响力大和收费有保障等特点,引起了检疫部门的高度重视,检疫力量相对得到了保障,检疫质量较高。
(3)产地检疫到位率低,检疫质量不高。目前供应城乡“菜篮子”的动物产品有一部分依靠农村分散饲养,由于规模不等,数量不一,分布过散,出栏时间不统一,报检率普遍不高,而且一般在动物装车后再报检,检疫难度加大。加之少数检疫人员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不到检疫现场实施临栏检疫(到现场检疫收取的检疫费往往不够检疫人员到现场的路费),有个别人甚至把检疫证明转给动物交易人员代开代收检疫费,检疫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4)检疫消毒工作行为不到位。对皮张、毛、羽、绒等不做任何检测或消毒处理,在核对数量后即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没有经过认真地消毒就出具消毒证明;极大增加了疫病的传播概率。
(5)检疫队伍人员严重不足。我县有大小屠宰场27个,而真正在编能到场检疫的人员20人都不到,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了检疫质量不高。又由于我们这条线工作十分辛苦,而工资待遇很低,多数专业人员都不愿意从事这项工作,使得检疫工作质量一直提高很慢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1)广大群众对检疫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不够深,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曾长期处于一种温饱得不到满足的时代,在那个时代,人们一度视病死的动物产品为美餐,甚至用来款待重要客人。因此对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禁止销售、食用很不理解,认为祖祖辈辈都吃过来了,也没见死过几个人,这种现象在落后农村地区很有代表性。这种意识使群众普遍缺乏在购买动物及动物产品时索取有效检疫证明的习惯,这样就缺少了群众的普遍监督;逃避检疫、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就有了广阔的市场;甚至在执法过程中有少数群众掩护不法分子,给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作为动物及动物产品,一些生产经营者包括少数部分政府领导,对动物从销售到变为动物产品的过程中要经过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次检疫很不理解,认为是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在设法弄钱,重复收取检疫费用,进而不支持,不配合,影响了检疫工作的进一步提升。
(2)违法案件办理难。在实际办案中,由于违法者交易的隐蔽性、染疫动物及产品对人体危害的潜在性和病害动物及其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加之不能对违法活动中的作案工具等采取查封、拍卖及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难以在一定时期内取得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等真实充分的证据,往往导致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甚至在办案过程中,有的群众还包庇违法人员,帮其脱罪,甚至做假证明等现象,使得办案无法进行。
充分利用一切媒体和机会,采取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自上而下,广泛深入地开展行业宣传。做好行业形象策划,宣传行业英模,彰显行业精神。建立动物防疫、检疫监督110联动快速反应体制,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种违法活动,保障群众的权益。协调与工商、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讲求大局,密切配合。谨慎稳妥地进行检疫承诺,对现有检疫规程能够检出的病种名录进行承诺。并让更多的人了解动物检疫工作,支持动物检疫人员,进而提升检疫人员的社会地位,提高行业的社会认可程度,优化检疫执法环境,更好地为公共卫生保好驾,为畜牧业发展护好航。特别是要消除检疫人员在工作中的负面影响,就要加强群众对检疫工作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利用媒体的影响力,多放些规范的检疫程序宣传片等等。
目前基层检疫人员基本上是靠着“一支体温计、一把检疫刀”进行一般性的常规检查,漏检率较高,准确程度相对较差,而且只能检出常见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对潜伏期的疫病则难以发现;有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虽然配有显微镜,但多数是老、陈、旧的,甚至是坏的,根本就不能用,做做样子而已;有的显微镜虽然能用,但是由于检疫人员人手不够,实际工作中根本无法做到正常检查,也成了摆设;有的消毒设施匮乏,具体工作中往往无法落实消毒措施;只有在检查时候象征性的做做样子。加之目前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经费未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也加入了检疫创收的行列。
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批发商在进来一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直接分销其中的一部分,并在分销前申请了换证,而剩余的动物产品需贮藏后继续分销,但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3)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批发商对入库后的合格动物产品继续分销需重新申报检疫,并交纳检疫费不能接受。他们认为,他们的动物产品在到达后,直接分销前已经向你们检疫部门申请了换证,你们检疫人员也来检查了,检疫证明、标志都有,证物也相符,而且也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为什么一入库就要重新申报检疫。这给我们重新检疫及检疫收费带来了难题。这就要求修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贮藏后继续分销需重新申报检疫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查看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方面,对新进的、不是一个批次的动物产品发现没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我这几年在动物检疫执法工作中的一些浅薄的认识,肯定还有一些不全面的,欢迎权威人士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