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清 胡永浩 (甘肃农业大学 兰州 730070)楚遵锋 李 星 (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济南)
动物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现状及工作思路
王传清 胡永浩 (甘肃农业大学 兰州 730070)楚遵锋 李 星 (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济南)
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表明,动物疫情的发生、传播与流通环节控制不力、活畜禽运输和市场交易频繁有密切关系。多年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实践证明,有效的检疫监管是防止疫病传播的重要手段。本文中,笔者拟对动物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现状和下一步工作思路谈一下个人见解。
我国畜禽养殖量大,交通发达,活畜禽长途调运频繁,很难解决―动物移动监管”这个世界性难题。活畜禽长距离调运导致动物应激、体质下降,疫病频发。
1.1 基础设施不健全 我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监管职责不明晰,办公场所条件简陋;现有检疫、监督、检验等设施设备缺乏、落后;仪器设备老化,检疫手段单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主要靠感官判断,健康带毒的动物仅通过肉眼观察发现疫病的几率很低,不仅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而且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害;道路检查站设置数量有限,很多地方没有动物隔离场所和动物产品处置场所,隔离、留验、补检等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1.2 监管体制不完善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管体系不健全,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经费没有保障,特别是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影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相当多的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多为协检员)没有执法资格,执法人员数量、素质、能力水平与面临的监管任务和要求存在很大差距。近年来,随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越来越严峻,国家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职能不断增多,工作量成倍增加。承担检疫监管工作的官方兽医编制有限,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工作需要,人员不足的压力越来越大。
1.3 监管措施不到位 对许多环节检疫监管不到位,存在―隔山开证”和只收费不检疫现象;存在逃避检疫现象;对动物标识的加施及落地报检管理不严格;个别不法分子收购、加工、出售病死畜禽;活禽交易市场―现宰现卖”现象屡禁不止;对养殖场和活畜禽交易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不严格等。
2.1 建立和完善兽医卫生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体系 要从根本上解决动物卫生检疫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当建立国家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强化顶层设计,加强法制建设和政策研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强化动物流通、跨区域调运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强制隔离、扑杀等方面规定,让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依靠现代设施设备实现信息化监管,全面推进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工作,将《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中的相关信息并入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养殖、监管等基础信息记录,促进检疫监管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
2.2 明确监管对象 对饲养、屠宰加工、运输及市场交易等情况有充分了解和掌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底数清楚的基础上,利用风险分析的方法确定风险点,划定动物卫生监管重点。根据监管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确定监管内容和程序。认真分析和评估监管结果,适时调整监管内容和方式。
2.4 健全体系,完善设施设备 各级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与市场经济适应的兽医管理体制,确立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解决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问题,明晰职责,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执法人员应当有办公场所,执法有车辆,取证有设备;统一服装,统一执法标识;建立长效、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执法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工作经费。
2.4 加强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 逐步完善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加快推进官方兽医资格认证,争取为基层官方兽医增编设岗,组建一支―作风正、业务精、能力强、人员足、纪律严”的官方兽医队伍,多渠道、多形式的组织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满足检疫监管工作需要,建议明确协检员身份,赋予其执法资格,将其纳入基层兽医站管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财政出资为其发放定额劳动补贴,为其购买养老、医疗保险,解决后顾之忧,稳定队伍。
2.5 严格检疫程序,强化监管措施 (1)强化养殖环节巡查监管,树立健康动物是养出来的观念。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辖区内规模饲养场要落实监管兽医,明确监管职责,定期到场进行监管,并详细填写监管巡查日志;督导养殖场建立健全饲养、免疫等一系列防疫制度,规范养殖档案,详实记录畜禽来源、用药、用料、畜禽免疫接种和日常消毒、畜禽死亡和出售等情况。对和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进行巡查监管,填写监管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运用远程监控等高科技手段,对重点养殖场所和环节比如屠宰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行实时全方位监控,提升动物卫生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强化养殖场监管。对畜禽养殖场实行登记备案,挂牌监管,监管其免疫、用药、消毒等情况,指导养殖场建立健全养殖和免疫档案,监督养殖场严格落实各项防疫制度。(2)强化检疫监管。一是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监管。按照高效便民、布局合理的原则,科学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统一建设标准;完善产地检疫各项制度规定,细化措施,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更新检疫设施设备,强化检疫监管手段,规范检疫操作,努力推行动物屠宰环节全流程同步检疫监管,把好畜禽出厂(场)关。二是加强屠宰环节监管。向屠宰场派驻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临栏检查,严格监督屠宰企业做好入场检查,查验入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来源记录以及―瘦肉精”检测等情况;把好屠宰检疫关,杜绝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场。严格落实官方兽医监管责任,与派驻官方兽医签订责任状,定岗、定责、定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3)强化流通环节监管。限制易感动物移动是切断病原传播途径的主要手段,但贸易的需求和消费的需要决定了很难做到完全限制易感动物移动。可以探索建立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外调活畜禽及其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对调出动物详细登记货主、货物、检疫人员及接收人员信息,以便追溯。强化市场监管,坚持畜禽产品持证进入流通环节,不定期巡查活畜禽及产品集贸市场及超市,严格执行活畜禽市场准入健康标准,允许监测合格,达到无特定动物疫病感染的规模场将其动物及产品投放到市场消费;推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严格查证验物,降低活动物及动物产品长距离调运传播疫情的风险,提高动物移动控制的可操作性;规范引种管理,严格实施种用、乳用动物引入报检制度,禁止引入达不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动物,从源头上消除因引种引发动物疫病的风险。(4)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按照―统一规划、公益性投资、企业化运作、资源化利用、环保可持续”原则,积极推动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完善现行的补贴机制,加强对病死畜禽处理情况的监督,积极探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效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加大监管力度,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污染环境,传播疫情。
S8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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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733(2014)06-0056-02
201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