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与本质: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思考
——“犯罪原因说”与“犯罪现象存在论”辨析

2014-04-05 06:38翟英范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犯罪学存在论本质

翟英范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现象与本质: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思考
——“犯罪原因说”与“犯罪现象存在论”辨析

翟英范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内在的、本质的联系,认识事物就是认识事物的本质。在犯罪学研究中究竟是认识事物的本质还是认识事物的现象事关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问题。“犯罪原因说”是自犯罪学建立以来犯罪学家们透过犯罪现象认识犯罪本质,进而制定犯罪对策的犯罪学说。被称为科学犯罪学或者新犯罪学的“犯罪现象存在论”通过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发现“犯罪现象的本质、产生、存在形态、发展和变化规律等”。问题的关键是,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并没有超出“犯罪原因说”的范畴,最终又回到了犯罪学研究的原点。

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规律

在客观世界中,人们对事物的看法千差万别,但最基本的方法是通过事物的现象来揭示事物的本质。这是人从自然的存在物发展为社会的存在物那一天起就逐渐形成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最基本也是最科学的方法。任何学科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这个最基本的方法,犯罪学研究也是如此。

一、事物的存在都是由因果关系构成的

(一)现象是事物的外在条件,认识事物的目的在于通过事物的表现形式寻找事物产生的原因

在人类社会中,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且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犯罪学研究中是研究犯罪现象还是透过犯罪现象研究犯罪存在的原因,这个问题是不言自明的。这里犯罪原因是内在因素,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表现形式。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在于探求现象产生、发展的内在因素。在认识现象的过程中,“一方面,应该从对物质的认识深入到对实体的认识(概念),以便探求现象的原因。另一方面,真正地认识原因,就是使认识从现象的外在性深入到实体”[1]。认识事物的目的就是认识事物的本质和原因。在这里,事物的本质、原因和实体是相同的概念。

(二)事物间的因果联系是在相互作用中产生的

“因果性只是片面地、断续地、不完全地表现世界联系的全面性和包罗万象的性质。因此,只有将因果关系纳入到相互作用中去,才能理解和确定它在相互作用中的具体地位。”[2]即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不仅要认识事物间的因果关系,还要更深入地认识事物间的相互作用,把事物间的因果关系放在更大的背景中去才能发现其在事物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就是毛泽东所说的抓主要矛盾的问题。

任何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从宏观层面上看,犯罪作为人类社会产生、发展的一种伴生现象,只要有人类社会的存在,这种现象就不会消失。犯罪学自诞生那天起,就成为一门专事对各种犯罪现象的分析和研究,以求发现犯罪现象产生的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科学。然而,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的目的不在于发现这种原因,而在于通过对犯罪原因及其内在联系的研究,找出预防犯罪的对策。在这里,原因和对策通过犯罪现象这个客观存在而联系起来。从这个角度讲,犯罪原因说是建立在“犯罪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的。但是,专事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学家们没有在犯罪现象面前保持应有的理性,“自从犯罪学产生以来,犯罪学家们就用犯罪现象‘不该存在’的期待性的命题代替了犯罪现象客观存在的事实,以犯罪现象并不存在为犯罪学假想的理论前提,不研究犯罪现象存在的本身,而只研究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3]。客观世界在发展过程中一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必然和另一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它绝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周围的事物发生某种程度的联系。认识事物的过程就是通过现象的客观实在性发现事物产生的原因和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是千百年来人们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如果自犯罪学诞生那天起,犯罪学家们在情感因素的支配下,仅通过“以犯罪现象并不存在为犯罪学假想的理论前提”进而忽视了犯罪现象的存在,说明“犯罪学科”是凭空而降或者说是建立在虚妄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是这样,则犯罪学就是一个极没有生命力的学科。但犯罪学这门学科在诸多犯罪学家的辛勤耕耘下却在不断地发展壮大,所以,上述说法显然是无法令人信服的。对犯罪学而言,犯罪现象是犯罪学产生的原因,犯罪学科的诞生是结果。对犯罪而言,犯罪现象是果,隐藏在背后的犯罪规律和本质是因。同样,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而言,遏制和打击犯罪的各种刑事政策是果,影响制定这些政策的犯罪原因又是因。“现象——原因——对策”成为犯罪学可建立的三大基石,而非次序颠倒的“犯罪的产生——犯罪的存在——犯罪的对策”[4]那种所谓的全面的、完整的研究。这说明从事犯罪原因说研究的犯罪学家们根本不存在对犯罪现象的漠视。

(三)认识事物间的因果联系是对事物认识的一种深化

犯罪学自诞生以来,注重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和研究,实际上是对人类社会产生极大伤害的犯罪现象这种客观存在在认识上的一种深化,同时,也反映了犯罪学家们在深刻认识犯罪现象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对这种普遍现象认识的升华和责任,更是建构犯罪学理论大厦的科学的方法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认识事物只有从事物间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出发,才能认识真实的、存在于事物间的因果联系。列宁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又做了进一步的深化,认为任何事物间都有一个“中介”在起作用,这个“中介”就是事物间的联系。“从并存到因果性以及从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个形式到另一个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5]如果我们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具有因果关系的两种事物上,那么这两种事物就是具有并存关系的事物。仅通过事物间的并存关系很难了解到事物的全貌。在犯罪学研究中“只研究犯罪原因的犯罪学是半科学,只有把犯罪现象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对犯罪现象本身进行全面研究的犯罪学,才是完整的、彻底的犯罪学科学”[6]。在犯罪学研究中,如果把“犯罪现象存在”作为科学的、完整的犯罪学,那么,研究犯罪现象的目的是什么?“这种理论的基本特点是把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作为犯罪学的理论前提,把犯罪学作为研究对象规律的社会科学,全面研究犯罪现象的本质、产生、存在形态、发展和变化规律等,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提供科学的理论体系。”[7]到这里我们发现,这种“犯罪现象存在论”实际上是一场文字游戏,并非使犯罪学由“半科学”进入到一个科学的、完整的犯罪学。“犯罪现象的本质、产生、存在形态、发展和变化规律等”是什么?答案应该是“现象产生的原因”,我们发现问题到这里又回到了原点,即“犯罪原因说”。在犯罪学研究中,如果人们纠结于犯罪原因,可能会对一些突发的犯罪现象产生某种忽视,进而失去了战机,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但探讨犯罪原因并不影响对一些犯罪现象进行专项的打击和采取严厉的整治和防范措施。打击和防范犯罪与探讨犯罪的原因并不矛盾,探讨原因是治本,研究现象是治标,只有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理解这也是犯罪学自诞生以来,注重犯罪原因的根本所在。

列宁认为认识事物不能仅仅认识事物的相互作用,还要从事物的外在现象深入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从事物的并存关系深入到因果关系,再从因果关系中发现事物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这种对事物的认识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递进关系,而是将事物的认识扩展到广度和深度的层面,更深刻地揭示事物的内部联系。“犯罪现象存在论”如果仅停留在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就很难“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提供科学的理论体系”。就如同风中飘舞的树叶,我们只研究树叶运行的轨迹而不研究“风动效应”,那么“飘叶理论”的建立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所以,“犯罪现象存在”这种科学的理论只有回到犯罪学研究的原点,才能避免“犯罪学在理论前提上具有根基性的错误”[8]。

(四)认识事物在于通过事物的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

现象和本质的关系问题始终是古今中外哲学家所关心的问题。康德认为本质是“自在之物”,远在现象的彼岸,因而是不可知的。黑格尔在批判康德不可知论的同时,把现象和本质作为绝对观念的产物。马克思对上述两种看法并不认同,指出现象是事物的外在表现,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与本质是统一的,但它们之间并不是合二为一的关系,还存在对立和差别。列宁在批判地吸取和改造前人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质在表现出来,现象是本质的。意思是说本质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现象是本质的反映。“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是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9]同时,列宁认为本质和规律是相等的,本质就是规律。“非本质的东西,假象的东西,表面的东西常常消失,不像‘本质’那样‘扎实’,那样‘稳固’。例如:河水的流动就是泡沫在上面,深流在下面。然而就连泡沫也是本质的表现。”[10]就如同黑格尔所说假象就是本质自身。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在于世界上的任何现象都是本质的表现,都是彼此联系的,问题的关键是必须区分出与研究对象是有本质的联系、非本质的联系或者是与此无关的假象。在此基础上,列宁进一步指出:“假象的东西是本质的一个规定,本质的一个方面,本质的一个环节。本质具有某种表象。假象是本质自身在自身中的表现。”[11]在这里,列宁实际上是强调了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要认识事物的本质,而不能仅停留在现象上,避免我们在研究河水为什么会产生泡沫的时候转移到泡沫是什么的问题上,被假象所迷惑。尽管“泡沫也是本质的表现”,但不是我们所研究的问题。

犯罪学究竟是研究犯罪原因还是研究犯罪现象之争在这里已经是不言自明了。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现象阶段,现象是事物的表象,对事物的认识如果仅停留在现象阶段,只能得出肤浅的、不科学的结论。认识事物时要通过事物的现象发现和认识事物的本质。但本质有时候所展现出来的是假象,所以,要更深刻地认识事物,就必须认识事物间的内在联系、认识事物的规律,这样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到此我们可以发现:“犯罪现象存在论是科学犯罪学的理论基础”的理论是不存在的,同时,用所谓的“存在犯罪学”来否定“原因犯罪学”的假设也是不成立的。

二、犯罪原因是犯罪现象存在的基础

(一)“犯罪现象存在论”

“犯罪现象存在论”提出的理论前提是“自从犯罪学产生以来,犯罪学家们就用犯罪现象‘不该存在’的期待性的命题代替了犯罪现象客观存在的事实,以犯罪现象并不存在为犯罪学假想的理论前提,不研究犯罪现象存在的本身,而只研究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这种认识的产生是“由于愤恨,犯罪让人们失去了理性,几乎成为被理性遗忘了的角落。不要说普通的人们,就是专事犯罪研究的犯罪学家们也并没有能够在犯罪现象面前保留应有的理性”。因此,“所有的犯罪学研究都犯了根基性的错误”。“犯罪现象既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研究犯罪现象规律的科学就应该全面研究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犯罪原因仅仅是认识犯罪本质、制定犯罪对策的部分前提,而不是全部前提。”因此,“只研究犯罪原因的犯罪学是半科学,只有把犯罪现象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对犯罪现象本身进行全面研究的犯罪学,才是完整的、彻底的犯罪学科学”。“只研究犯罪原因的犯罪学只能称为‘原因犯罪学’,把犯罪现象存在作为核心内容的犯罪学则可称为‘存在犯罪学’或‘科学犯罪学’。犯罪现象存在论是科学犯罪学的理论基础。”[12]

自犯罪学诞生以来,绝大多数的犯罪学家并不否认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因为它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存在的犯罪事实的客观反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犯罪现象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犯罪是一种动态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存在。在犯罪学研究中,任何一位犯罪学家都不会将自己的研究视野仅停留在对犯罪现象的研究上。要有效地把握犯罪的规律,就必须利用犯罪现象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过程中,深入发掘隐含在现象背后的原因,这才是犯罪学研究的科学的方法论。所以,无论我们从哪个角度看,仅对动态的犯罪现象进行研究,都不能深刻地揭示出犯罪的本源。

自1764年以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作为犯罪学诞生的标志以来,犯罪学研究表明,在对犯罪问题的任何探究中犯罪学家们并没有忽视犯罪现象的存在。研究犯罪现象的目的还是要深刻地揭示隐藏在现象背后自然的、社会的、生理的和人文的等等诸多的元素。这些元素无不和犯罪的本质有着密切的联系。

如何看待和研究犯罪问题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家恩里科·菲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关于犯罪原因三因素在犯罪自然形成过程中各自所起的相对作用,菲利认为,对此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明确答案。德国刑法大师刑事社会学派的集大成者李斯特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因素、个人因素。在这两种因素中,李斯特更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发生的作用。”[13]古今中外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的探讨,无不始于对犯罪现象的观察、认识和深刻的分析和研究。在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中,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无不始于对客观存在的感知和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认知。没有犯罪现象的存在,就不会有“犯罪原因说”。同样,如果犯罪学研究纠结于犯罪现象存在而不去探讨其存在的本源,控制犯罪就无从谈起。“犯罪原因说”这么多年来之所以能在犯罪学研究中占主导地位,是和它的合理性、科学性分不开的。中外犯罪学家无论从哪个角度来探究犯罪原因,都离不开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和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多视域的分布与犯罪现象复杂的表现形式有着直接的关系。人类社会在复杂的运行过程中其变化是无穷的,新的事物在不断地产生,老旧的事物也在不断地消退或者转换为新的形态。犯罪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伴生现象也会随着这种变革或者转换而出现新的形态,这就为犯罪学家们的研究提供了不断创新的领域,使犯罪学的研究视野不断拓展,促使与犯罪有关的学科大量涌现。

然而,“犯罪学是‘由于对犯罪的认识不充分而产生的’。当把犯罪学定位于像政治学研究政治现象、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那样研究犯罪现象时,谁都不能不产生以下的疑问:犯罪学为什么只研究犯罪原因而不研究犯罪现象的其他内容?政治学和经济学为什么不把政治和经济产生的原因作为核心和全部内容来研究,而唯独犯罪学如此?原来,犯罪学的理论前提预设是错误的!”[14]所以,“犯罪学应当像政治学研究政治现象、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那样来研究犯罪现象。这是客观上的需要,是应然的犯罪学,这也是科学地为犯罪学定性、定位、定名分的客观依据”[15]。这段话读来令人费解,如果一门科学学科的建立仅把自己的研究内容定位于某种或者某些现象,而不深究隐含在其背后的本源,很难理解这门学科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如何体现出来的。这种研究方法就如同参加旅行团的游客,只有在路上的感觉而忘记了自己旅游的真正目的。这种浮光掠影式的游走,只能感知到光鲜靓丽的世界,而无法品味出其深刻的内涵。如果将政治学研究政治现象、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作为犯罪学应当研究犯罪现象的理论依据的话,那么政治学、经济学这两门同样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学科岂不成了头重脚轻根底浅的墙上芦苇了吗?事实果真如此吗?下面我们不妨就这两个问题做一简单的探索。

(二)政治学是研究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发展规律的科学

“政治学研究政治现象”的说法确实令人感到困惑,我们不能否认在一些政治学论述中有诸多的学者将政治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政治现象。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个懦夫,那就是一位超人。”[16]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话常被人们解读为“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从这段话的含义中我们不难看出:亚里士多德一开始就没有简单地将政治作为一种现象来研究,而是从生物人和社会人的角度来看待政治,把政治学建构在坚实的理论基石之上。“亚里士多德正是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阐述了国家(城邦)的起源、本质和目的,把城邦等政治现象归结为自然的必然性。”[17]列宁在谈到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时指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18]在和布哈林谈到如何看待工会的问题时指出:“从政治上看问题,意思就是说:如果对待工会的态度不正确,就会使苏维埃政权灭亡,使无产阶级专政灭亡。”[19]“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20]“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21]毛泽东也将辨别香花毒草的政治标准明确为阶级标准。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经典作家们并没有简单地将政治归结为一种“政治现象”,而是通过现象深刻地指出隐藏在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美国当代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在他的《政治体系》中提出的“权威性价值分配说”最有影响力。他指出:政治是“为社会做出和执行权威性分配(具有约束力的决策)的行为或相互交往”。后来他又将政治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与社会所进行的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有关的那种社会交往”[22]。伊斯顿的政治系统理论认为:“所有那几类涉及制定和执行行政政策的活动,即政策的制定过程,构成政治体系。政治学的总目标必须是了解政治体系所起的作用。”[23]

关于政治学的研究对象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但可以肯定地认为政治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国家政权。有学者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归结为三种:一是经济分析法。认为政治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反映,从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政治生活这一基本观点出发,去认识和分析政治现象的规律。二是阶级分析法。阶级分析法要求我们在考察政治现象时应找出所体现的阶级关系,进而揭示政治现象的阶级本质。三是历史研究法。这就要求我们从政治现象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角度探讨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发展的规律、预测政治现象的发展趋势[24]。这三种政治学的研究方法都没有将政治现象作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而是以揭示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领域)运动、发展的规律为目标。

(三)经济学是研究经济关系的科学

我们再来看看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我们在这里仍然把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学看做是同义语。”[25]吴易风先生认为,在我国经济学界关于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经济学是关于资源配置的科学,研究资源配置是全部经济学的核心。一种认为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他认为这两种意见都存在不合理之处[26]。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大多数研究政治经济学或者经济学的学者都是从研究经济学的教科书出发而不是从《资本论》出发,因而在头脑中有了一个先入为主的定义。马克思关于《资本论》的研究对象实际上解决了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研究人类社会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生产方式以及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27]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诞生以来,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许多西方经济学家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发表了不同的见解,但都未能超越马克思对经济学范畴的界定。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定义并不排除对资源配置的研究,但是资源配置方式从属于生产方式,它不能取代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而成为全部经济学的核心。”而必须把“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放在中心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出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的本质特征”。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生产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人和自然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人和人的关系”。“人类为了生存,必须在人和自然之间进行物质变换。劳动过程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都要在不同用途间对生产资源进行合理配置。”[28]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政治学还是经济学都没有将自己的研究视野简单地定位在政治现象或者经济现象上,而是通过对现象的观察和分析将自己的研究视角直指隐含在背后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上。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都是通过事物的现象来认识事物的本质的。犯罪学研究也是如此。如果没有犯罪现象的存在,人们不可能花大力气去寻找犯罪原因,无果之因和无因之果都是不存在的。更不可能有“以犯罪现象并不存在为犯罪学假想的理论前提”[29]。

三、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

首先,“犯罪现象存在论”认为:提出这种学说有利于克服犯罪问题上的情感因素。如前所述,这种情感因素是由于犯罪学家们因在犯罪问题上的不理智而产生的,所以必须提出“犯罪现象存在论”才有利于克服这种情感因素。

“犯罪现象存在论”指出:犯罪现象作为社会矛盾的产物,只要人类社会有社会矛盾存在,犯罪现象就会存在。从“犯罪现象存在论”的视角来分析,所得出的这个结论就令人费解了。这里所说的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是什么关系?既然犯罪现象是社会矛盾的产物,那么,社会矛盾就应该是因,社会现象是果。这说明“犯罪现象存在论”并没有从根本上颠覆“犯罪原因说”的理论架构,而是又回到因“情感因素”而建立的原因说的窠臼之中。

其次,“犯罪现象存在论”认为:“犯罪现象存在论”的提出有利于全面认识犯罪现象。凡有犯罪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犯罪原因说”是犯罪学家们在深刻认识犯罪现象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理论体系,是认识、预防和打击犯罪不可或缺的理论支撑,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如果像“犯罪现象存在论”所说的唯有研究犯罪现象才能对犯罪采取更科学、有效的防治对策,那确实令我们感到极为困惑。按照这个理论,如果仅把犯罪学建构在犯罪现象之上,而忽视犯罪现象背后所深藏的原因,如何能够制定犯罪对策。我们不能否定,从微观的角度讲,如果针对某个地区、某个具体的犯罪现象进行研究,可以制定出专项的打击对策,以稳定社会治安。如果从宏观的角度来构建犯罪学的理论大厦,把犯罪现象存在作为科学的方法论显然是不够的。“犯罪现象存在论”认为:传统犯罪学(即“犯罪原因说”)只重视研究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我们不否认,在某些特定的时空内可能会有一定的偏差),忽视了对犯罪现象问题的其他方面的研究(不知这种判断的根据是什么),所以,“犯罪现象存在论”得出结论:传统犯罪学影响了人们对犯罪现象的存在和发展变化规律的研究和认识。这种结论未免有些武断,也正是根据这个稍显武断的结论,“犯罪现象存在论”对传统犯罪学做出了进一步的批评:指出传统犯罪学使得(犯罪学家们)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和认识不全面,因此,犯罪对策也就缺少应有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论述到这里,我们对“犯罪现象存在论”这种创新的理论充满了希冀和期待,既然传统犯罪学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之处,就应该在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一种科学、合理的“犯罪现象存在论”的理论架构体系。然而,读者因期待而产生的好奇心并没有得到满足,而是又回到了“对犯罪现象的存在和发展变化规律的研究和认识”上,实在令人感到困惑。这里所讲的“规律”又是指什么?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如前面所言,“犯罪对策也就缺少应有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中所指的对策的时效性正是从微观的角度来谈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犯罪现象存在论”作为犯罪学理论大厦的一个补充应该是可行的,但并没有拔高到足以颠覆传统犯罪学的地步,进而,要求古今中外的犯罪学家克服犯罪问题上的情感因素的批评也就站不住脚了。

最后,“犯罪现象存在论”认为该理论有利于犯罪学学科的成熟。需要指出的是,任何有良知的学者在对某种学科提出自己的建议时其出发点都是值得褒奖的,我们毫不怀疑“犯罪现象存在论”的提出对犯罪学研究的积极意义,该理论也确实为呆板的犯罪学界注入了某种活力,但问题是在学术研究中对一种新提出的、并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进行过高的评价对学科之后的发展是否有益,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问题。“犯罪现象存在论”很快就把自己提升到“新犯罪学”的高度以表明自己与传统犯罪学的区别。它指出:“没有对犯罪现象本身的研究,自然就没有对犯罪现象本身的全面的理论认识和理论抽象,就不可能抽象出真正属于犯罪现象本身的概念和范畴,因此,就影响了犯罪学作为学科的成熟性。传统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不存在为理论前提的,而新犯罪学则是以犯罪现象存在为前提的,对犯罪现象的存在进行全面的科学研究,可以促进犯罪学学科的进一步成熟。”[30]从这个层面讲,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将“传统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不存在为理论前提的”作为对“传统犯罪学”的否定,这个命题显然是不客观的,也很难得到绝大多数犯罪学家的认同。“新犯罪学则是以犯罪现象存在为前提”不正是传统犯罪学研究的“现象——原因——对策”的思路吗?再者,如果客观世界没有犯罪现象的存在,人们何必要去研究犯罪原因,又怎么可能有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由此而言,“新犯罪学”的新也就无从谈起了。

如前所述,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的因果联系。犯罪原因是犯罪现象存在的基础,没有犯罪原因就不可能产生犯罪现象。如果像“犯罪现象存在论”所言:“科学应该探讨现象的规律,不仅要探讨现象产生的规律,更要探讨其存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31]那么,规律又是什么呢?规律是隐藏在现象背后的内在的联系,是内在联系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如果我们研究现象存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就如同研究随风飘浮的树叶为何四散落地,而不研究风的作用一样。列宁指出:河水的流动就是泡沫在上面,深流在下面。然而就连泡沫也是本质的表现。问题是泡沫的本质已经超出了对形成泡沫本质的探索范围。

“犯罪现象存在论”作为犯罪学研究的内容之一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如果将其作为“科学犯罪学”似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实际上,从客观的角度讲“犯罪现象存在”只是处于“犯罪原因说”建立的初始阶段。而那种像政治学研究政治现象、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的假设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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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nomenon and Essence:Reflection on the Study Object of Criminology——Differentiation and Analysis of Causationism and Existentialism of Crime

ZHAI Ying-fan
(Henan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Henan China 450046)

The emergence and evolution of any thing has its inner and intrinsic relation.Therefore,to recognize a thing is precisely to recognize the essence of it.However,it is a problem concerning the study object and method of criminology to recognize the essence of things or to recognize the phenomenon of things in the research of criminology.Causationism of crime is a criminal theory in which criminal countermeasure is formulated by the criminologists through their cognition from criminal phenomenon to criminal essence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riminology.Based on existentialism of crime known as scientific criminology or new criminology,the essence,emergence,existing form,evolution and change rules of criminal phenomenon would be discovered through the research of criminal phenomenon.The key to the question is that the research of criminal phenomenon has not exceeded the scope of causationism,and finally gets back to the original point of criminological research.

Criminal phenomenon;Criminal reason;Criminal regularity

D917

:A

:1008-2433(2014)04-0030-07

2014-05-06

翟英范(1955—),男,河南荥阳人,河南警察学院学报主编,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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