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菜事魔”名实再探

2014-04-04 16:26杨富学史亚军
关键词:魔教

杨富学,史亚军

(1.敦煌研究院民族宗教文化研究所,甘肃兰州 730030;2.西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兰州 730030)

一 “吃菜事魔”诸说评议

《宋会要》记:“宣和三年(1121)闰五月七日,尚书省言契勘江浙吃菜事魔之徒,习以成风”。[1]刑法二之八一庄绰《鸡肋篇》卷上载:“事魔食菜,法禁甚严”。[2]11王质《论镇盗疏》言:“是则食菜事魔,盖生于愚民求福之无厌也。”[3]26这里的“吃菜事魔”、“事魔食菜”或“食菜事魔”是宋代史籍中出现的一个专有名词。由于这一术语与摩尼教及宋以来农民起义关系密切,故深受学界重视。20世纪初,研究摩尼教的前贤普遍指认“吃菜事魔”是摩尼教的异名,并将有关“吃菜事魔”的史料都归为摩尼教史料加以运用。①王国维《摩尼教流行中国考》(《亚洲学术杂志》第11期,1921年,第1-12页)始将有关“吃菜事魔”材料看作摩尼教史料。遵其说者有吴晗《明教与大明帝国》,《清华学报》第13卷,1941年,第49-85页;方庆瑛《白莲教的源流及其和摩尼教的关系》,《历史教学问题》1959年第5期,第34-38页;星月《宋代明教与农民起义》,《历史教学》1959年第6期,第39-42页,等。后来,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学者们属意谨慎处理两者关系,不再等同视之,认为“吃菜事魔”所指的不仅仅是摩尼教,也被用来指一切邪教异端。②持此说者有:陈垣《摩尼教入中国考》,《国学季刊》第1卷第2号,1923年,第203-239页;竺沙雅章《吃菜事魔につぃて》,氏著《中国佛教社会史研究》,京都同朋舍,1982年,第199-227页;陈高华《摩尼教与吃菜事魔——从王质〈论镇盗疏〉说起》,《中国农民战争史论丛》第4辑,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97-106页;林悟殊《吃菜事魔与摩尼教》,《文史》第26辑,中华书局,1985年,第149-155页。尤有进者,更认为“吃菜事魔”与摩尼教无关。[4]233-258总而言之,学界对“吃菜事魔”的观点有三:一者指为摩尼教;二者指包括摩尼教在内的所有异端团体的总称;第三种意见认为与摩尼教无涉,而是当时佛教异端团体的总称。

其中最后一种观点是王见川先生所倡导的,认为“吃菜事魔”的原意并不是官方对信奉摩尼教者的恶谥,而可能是指包括二会子、金刚禅等在内的佛教异端团体。[4]250-258此观点虽有新意,但因论述中缺乏对这一概念出现时代的关照,难以成立。官方提出查禁“吃菜事魔”是北宋宣和三年的事,而二会子、金刚禅等名称直到南宋才出现,焉有一开始提出便包括后出现者的道理?况且王先生在否认两者关联的同时,又说明教被冠上“吃菜事魔”称号是不足为奇的,也显得比较矛盾,所以这个论点是站不住脚的。另外,如果像第一种观点那样不加分辨便将两者完全等同,也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种观点较为折中谨慎,有一定道理,但难称得的之见。作为该观点的倡导者,竺沙雅章通过对“吃菜事魔”史料的梳理,并结合当时政府的统治,认为宋代的“吃菜事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不同的意义,[5]211这个看法颇得鹄的。遗憾的是,在“吃菜事魔”出现的源头上,竺沙先生并未多作有益的探讨。林悟殊先生最新的观点认为“‘吃菜事魔’应是官方对带有宗教色彩的民间结社群体的统称,其中当然亦包括摩尼教群体,目前学界对此看法已渐趋一致”。[6]持该观点的学者们大都认为“魔”字是当时对摩尼教之“摩”的恶称而加以抹黑,“吃菜事魔”包括摩尼教而不等同。在对待史料方面,学者们谨慎的态度是可取的,但对于“吃菜事魔”一词本身所做的解释则显得有些苍白。诚然,历史上出现的“吃菜事魔”并不一定都是就摩尼教而言,但“吃菜事魔”作为官方的称呼,其出现的历史背景是什么?又何以用“菜”和“魔”二字称?这两个字在当时是否有特定所指?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拟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近期不断发现于福建各地及日本的摩尼教新资料,给出自己的解答,冀以对“吃菜事魔”一称循名而责实。

二 “吃菜事魔”究为何指?

林悟殊先生言,“吃菜事魔”之“魔”字是一个贬义词,中国的宗教徒,尤其摩尼教徒是不会自称为“魔”的。[7]149此诚不易之论。因此,“吃菜事魔”是它称,而非教徒的自称,当无疑义。上文已提到,在对“魔”字的理解上,学界意见大体一致,即“魔”是对摩尼教的恶称。《佛祖统纪》卷四十述及拂多诞持《二宗经》来朝之事,曰“此魔教邪法,愚民易于渐染”。[8]931《释门正统·斥伪志》云:“此所谓事魔妖教者也。……今之魔党,仍会昌配流之后,故不名火祆;仍贞明诛斩之余,故不称末尼,其教法则犹尔也。”[9]314c此处之“魔”显然是指摩尼教而言。所以吴晗先生有“其教又为历来政府及佛徒所深嫉,佛徒每斥异己者为魔,易摩为魔,斥为魔王,为魔教”之论。[10]林悟殊先生亦云,中国佛教徒以“魔”字妖化摩尼教,其手法与西方基督徒对摩尼教的丑化,可谓异曲同工。[7]149另外在南宋士人眼里,“魔教”亦是对明教的称谓。如陆游对赴明教会的士人宗子诘问“此魔也,奈何与之游?”[11]125朱熹的私淑门人真德秀于嘉定十四年(1221)再任泉州知府时发布的《再守泉州劝农文》中力劝泉民“后生子弟,各为善人,各守本业,……莫习魔教,莫信邪师。”[12]634,[13]496这里的“魔教”,显然是对明教的恶称。

但对于“吃菜”一词,前贤多不认为是对摩尼教的专指,言其应概指许多宗教。[7]150芮传明先生通过对佛教与摩尼教在根本教义上的探微及分析,指出“自唐宋以降(尤其是南宋时期),盛行于中国各地的以‘吃菜’为号的大众信仰的主要观念,很可能来自中亚的摩尼教。”[14]这提醒我们对摩尼教徒自称“吃菜”还有再行探讨的必要。

近期,一幅藏于日本大和文华馆的绢画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该绢画内容分为五层,着色,2007年日本泉武夫教授首次揭橥其内容,泉武夫教授虽疑其可能为摩尼教画像,却未下断语。[15]后经美国学者古乐慈(Z.Gulácsi)教授和日本学者吉田丰先生考定,指认其宗教属性应为摩尼教,只不过古乐慈认为该画的创作年代可能在 13 世纪上半期,[16],[17]而吉田丰则将其推定在南宋期间(大约在1127-1129 年之间)。[18]694-714,[19]笔者将此绢画的照片示诸福建霞浦县上万村村民,识者指其应为上万村祖传圣物之一。绢画全帙应为12幅(一说8幅),惜在抗战时尽皆流失。现存绢画第二层的大像为摩尼光佛,两侧所坐,右边身白衣者为明教教主身份的林瞪,左边身红衣者为宰相身份的林瞪。[20]这里需申明的是该摩尼教绢画第四层祥云下方的5行题字,书于形似风幡的白色方框内,吉田丰氏释读为:“东乡茂头保弟子张思义/偕郑氏辛娘喜舍/冥王圣[帧]恭入/宝山菜院永充供养祈保/平安愿(圣?王?)□□(安?)日”。①吉田丰《マニの降诞图について》附录,《大和文华》第124号,2012年,第8页。这是吉田丰先生的最新录文,此文英文版“A Newly Recognized Manichaean Painting:Manichaean Daēn Japan”(Mohammad A.Amir - Moezzi,J. - D.Dubois,Ch.Jullien- F.Jullien,Pensée Grecque et Sagessed’Orient Hommage à Michel Tardieu,Brepols,2010,p.704.)一文中有较早的版本,录文为:“东乡茂头保弟子张思义/偕郑氏辛娘喜舍/冥王圣(图)(恭)入/宝(山菜)院永充供养祈(保)/平安(愿)□□□存”。对于该题记,我们可做如下断句:

东乡茂头保弟子张思义,偕郑氏辛娘,喜舍冥王圣[帧],恭入宝山菜院,永充供养,祈保平安,愿□(圣?)□(王?)□(安?)日。

是证张思义与郑辛娘曾将“冥王圣帧”恭敬置入“宝山菜院”供养,以求平安。将该绢画属性既定为摩尼教,则题记中的“弟子”张思义自为摩尼教徒无疑。泉武夫教授在首次提到该画时,称其为白莲宗所有,于是,“菜院”就用于指代白莲教了。[15]8王媛媛通过对历史上白莲教徒聚众之所命名的梳理与分析,正确地指出白莲教聚众之处多以“××堂”命名,而不是“菜(茶)院”。[21]388-390但此处的“宝山菜院”究为何指呢?既然这里是明教徒祈福之所,则“菜院”自为摩尼教寺院(至少为摩尼教斋堂)无疑。那么,历史上摩尼教徒曾否将自己的寺院(斋堂)称作“菜院(堂)”呢?答案是肯定的,在近期福建晋江发现的民间族谱资料中,就有摩尼教徒将自建摩尼教(族谱中称为“苏邻法”)斋堂称为“菜堂”的例证。嘉靖年间续修之《青阳庄氏族谱》(以下简称《庄氏族谱》)抄本中有庄惠龙“晚年厌观世谛,托以苏邻法,构萨坛以为娱宾优游之所”和“天德,惠龙三子,从空,葬菜堂地基”之语。[22]该族谱之集外篇还收录有元至正年间晋江县主簿欧阳贤记所撰《庄惠龙墓志铭》,其中亦言庄氏“晚年厌观世谛,托以苏邻法,构摩萨坛于其里之右,往来优游,自适己志而已”,而且志中有“天德为晛达”之语,颇令人关注。可知庄惠龙晚年信仰的就是明教,并建有明教活动场所摩萨坛。庄惠龙第三子天德被称作“晛达”,即明教神职人员,死后葬于自家所建“菜堂地基”处。[23]49-50近期,庄氏后人庄汉城先生言,青阳庄氏先祖曾建有两处“菜堂”,一处是惠龙“有菜堂地基一所”;还有一处是庄氏四世祖谦架造的“塔上堡斋堂”。另据庄氏族人回忆,该家族还有“石鼓山菜堂”一所;隘门头村道入口不远处原也有“菜堂”一所,只是这两处现已无存。这些“菜堂”都是庄氏先祖开辟的明教活动场所,同时对在“菜堂”中或家中的信徒也称为“菜姑”。[24]60-62这些都足以说明至迟于南宋时期,“菜堂(院)”、“菜姑”就作为对明教斋堂和明教徒的称谓,而非它指。这也使我们对宋代史籍中的“食菜”一词有了明确的认识。洪适言:

先君登政和五年进士第,主台州宁海簿。……方腊反,台之仙居民应之,踪捕反党及旁县。一日驱菜食者数百人至县,丞尉皆曰可杀,先君争不得,丞尉用赏秩。不逾年,相继死,皆见所杀为历云。[25]742

“菜食者”显指摩尼教徒,殆无疑义。洪适所谓“方腊反,台之仙居民应之”,而后“驱菜食者百人至

宣和三年闰五月七日,尚书省言契勘江浙吃菜事魔之徒,习以成风。自来虽有禁止传习妖教刑赏,既无止绝吃菜事魔之文。即州县监司不为禁止,民间无有告捕,遂致吃菜事魔之人聚众山谷,一日窃发,倍费经画。若不重立禁约,即难以止绝,乞修立条。从之。[1]刑法二之八一

在报告后便有乞禁“吃菜事魔”之请和禁“吃菜事魔”条法的颁布。林悟殊先生认为《摩尼光佛教法仪略》当写成于唐玄宗颁诏禁摩尼教,旨在令在华摩尼教师向其书面说明该教的整体情况。[26]唐代先有摩尼教徒上呈《摩尼光佛教法仪略》,而后有法禁事,宋代在禁明教前也有官员的调查报告。两者之原委何其似也!

该疏所谓“吃菜事魔”在史料中首见,其中言当时虽有禁止传习妖教的刑赏条文,但由于没有“吃菜事魔”之禁令,致使其活动官不究、民不举,愈演愈烈。仔细玩味其文,深层原因应是“吃菜事魔”的活动在此之前是被允许的,与“妖教”并非一码事,但其活动对社会安定确有危害,亟待严禁。条文言“吃菜事魔”之徒活动于江浙地带,而此前的方腊起义及县”之载,说明“菜食者”是累于方腊起义而被下狱并遇害的。此事发生于方腊起义之后,宣和三年臣僚请求颁布禁“吃菜事魔”条法之前,而在这期间便出现了臣僚言温州明教徒之情况:

宣和二年(1120)十一月四日,臣僚言:一温州等处狂悖之人,自称明教,号为行者。今来明教行者各于所居乡村建立屋宇,号为斋堂,如温州共有四十余处,并是私建无名额佛堂……

奉御笔:仰所在官司根究指实,将斋堂等一切毁拆。所犯为首之人依条施行外,严立赏格,许认陈告。今后更有似此去处,州县官并行停废,以违御笔论,廉访使者失觉察,监司按劾与同罪。[1]刑法二之七八-七九

该疏很显然是官员对明教的一份调查报告,其背景抑或与上述洪皓事件有关,更有可能与“菜食者”参与方腊起义有关。报告内容非常全面,反映了当时明教徒的活动应该是公开且场面很大的①这也可从考古发现的“明教会”碗反映出来,参见庄为玑《泉州摩尼教初探》,《世界宗教研究》1983年第3期,第80页;黄世春《福建晋江草庵发现“明教会”黑釉碗》,《海交史研究》1985年第1期,第73页。,如若不然,如此翔实的报告书就成了无源之水。翌年,又出现了臣僚请求禁止“吃菜事魔”法令的条状:对明教会的调查恰好也集中于同一区域,当非巧合,而是确有所指。联系前文所述“菜”、“魔”都是指明教的,可见此时的“吃菜事魔”完全是官方出于对明教的摘发而对其的恶称。由于这个上疏,官方也于宣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颁布了禁“事魔”之条法:

[宣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诏:诸路事魔、聚众、烧香等人所习经文,今尚书省取索名件,严立法禁行,下诸处焚毁。令刑部遍下诸路州军,多出文榜于州县城郭、乡村要会处,分明晓谕,应有逐件经文等,限今来指挥到一季内,于所在州县首纳。除《二宗经》外并焚毁,限满不首杖一百,本条私有罪重者自从重。仍仰州县严切觉察施行,及仰刑部、大理寺,今后诸处申奏案内如有非道释藏内所有经文等,除已追取到声说下本处焚毁外,仍具名件,下诸路照会出榜,谕人户依今来日限约束,首纳焚毁施行。[1]刑法二之八三

条文“除《二宗经》外并焚毁”一句,说明《二宗经》就是“吃菜事魔”之徒所习的经文,更说明此时遭官方查禁的“吃菜事魔”非明教莫属。不过由于某种原因,《二宗经》被排除在禁毁经典之外。同样的条文也见于《释门正统·斥伪志》:“唯祖宗法令,诸以《二宗经》及非藏经所载不根经文传习惑众者有罪。”此处又说《二宗经》是不根经文,与前说悖。王见川先生认为官府诏文中的《二宗经》与《释门正统》中的《二宗经》只是同名而已,实非一经,前者确属明教,而后者则是事魔教的不根经文。[4]266如是处理缺乏依据,显得有点儿轻率。《释门正统》是南宋僧人宗鉴编订成书的,其文中言“祖宗法令”,应是上述宣和年间的法令,①当然也可能不是北宋宣和年间所颁法令,而是在宗鉴生活的年代所颁布的法令,只是史籍阙如。如果是这个情况,也更能说明官方对“吃菜事魔”和摩尼教关系的态度。之所以说《二宗经》是不根经文,很可能是出于佛教徒对明教的嫉恨与抹黑(不排除宗鉴时《二宗经》已不见于《道藏》之可能)。官府之所以未将《二宗经》列入禁毁之列,概因为《二宗经》确为《道藏》所收典籍之一,而且还是经真宗、徽宗二帝御批入藏的。是故,不能仅凭此条法令未禁《二宗经》而断言“吃菜事魔”与明教无干。

“吃菜”、“魔教”在当时都是针对华化的摩尼教即明教而言的,而“吃菜事魔”一词出于政府之口,以妖魔化其查禁对象,依北宋民间秘密宗教状况推论,只能是明教,这也符合政府对危害其统治的宗教结社痛恨的心理。所以,“吃菜事魔”一出现就是当时政府对明教会带有污蔑性的称呼。

三 “吃菜事魔”指代范围之扩大

南宋庆元二年(1196),监察御史沈继祖弹劾大儒朱熹,云其“剽张载、程颐之余论,寓以吃菜事魔之妖术,以簧鼓后进”。[27]1272另明代万历年间,徐州人马登儒祈雨显灵而被称为神仙,凤阳巡抚李三才上奏云:“马登儒吃斋事魔,而造《推背图》、《阵法图》,惑众有证”。[28]卷345两处均提到“吃菜事魔”,这使人不禁要问:朱熹是明教徒吗?及至明代还将摩尼教恶称为“吃菜事魔”吗?

作为被官府力除的对象,明教从北宋宣和三年起被官方持续立法查禁,且越来越严,至南宋绍兴年间更甚,频频颁布有关法令。[1]刑法二之一一一-一一三

据载,绍兴七年(1137)十月二十九日,枢密院曾上奏曰:“宣和间,温、台村民多学妖法,号吃菜事魔,鼓惑众听,劫持州县。朝廷遣兵荡平之后,专立法禁,非不严切。访闻日近又有奸猾改易名称,名称‘结集社会’,或曰‘白衣礼佛会’,及假天兵号‘迎神会’。千百成群,夜聚晓散,传习妖教。州县坐视全不觉察。诏令浙东帅宪司,温、台州守臣,疾速措置,收捉为首鼓众之人,依条断遣。今后遵依见行条法,各先具已,措置事状以闻。”接着,奏章列举了此前所颁法令,分别颁于绍兴三年四月十五日、四年五月四日、六年六月八日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从中不难看出朝廷对明教的关注及相关法令的密集。接着,南宋政府又于绍兴十一年正月九日、十七日、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接连颁令禁止吃菜事魔。

尽管诏令频频,但效果似乎不大。南宋绍兴四年五月癸丑,起居舍人王居正言:

伏见两浙州县,有吃菜事魔之俗。方腊以前,法禁尚宽,而事魔之俗犹未至于甚炽;方腊之后,法禁愈严而事魔之俗愈不可胜禁。州县之吏,平居坐视,一切不问。已间有贪功或畏事者,稍纵迹之,则一方之地流血积尸。至于庐舍积聚,山林鸡犬之属,焚烧杀戮,靡有孑遗。自方腊之平,至今十余年间,不幸而死者,不知几千万人矣。[29]1248

这种禁不胜禁的状况反使“吃菜者”继续流传,甚至流入军队和政府官员中。绍兴十五年二月四日,“上曰:近传闻军中亦时有吃菜者”;①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一三。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三亦载:“绍兴十五年二月庚辰,上曰:‘闻军中亦有吃菜者。’”绍兴二十六年又有两浙西路提点刑狱公事谢邦彦“吃菜”之事;②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三载“绍兴二十六年四月己卯,左朝请郎两浙西路提点刑狱公事谢邦彦……邦彦邦哲顷与妖人交游,论列放罢,因钟世明荐与魏良臣,复得起用,尚不知自新……今又赴云吃菜之会。”陆游亦记士人宗子辈赴明教斋会之事,足见南宋时教流传范围之广。这种局面是政府始料未及的,为进一步查禁明教会,政府开始加大了对地方官吏的责令。绍兴十一年正月九日:

臣僚乞黜责婺州东阳县官吏,以不能擒捕事魔之人,诏自今州县守令能悉心措置,许本路监司审覆以闻,除推赏外,量加奖擢。[1]刑法二之一一二

可见官吏查禁事魔之业绩直接关系到自身的推赏奖擢。绍兴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时,政府“仍令提刑司责据州县,有无吃菜事魔人月具奏闻”。[1]刑法二之一一三在对地方官员施压的同时,政府也允许“诸色人”相互检举,并给予赏钱。利之所在,使得不少地方官员有意将查禁“吃菜事魔”的对象扩大化,而前述王居正所言连累无辜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洪迈《夷坚志·善虐诗词》载:

张才甫太尉居乌戍,效远公莲社,与僧俗为念佛会,御史论其白衣吃菜。遂赋《鹊桥仙词》云:“远公莲社,流传图画,千古声多犹在。后人多少继遗迹,到我便失惊打怪。西方未到,官方先到,冤我白衣吃菜。龙华三会愿相逢,怎敢学他家二会。”[30]1353

该词反映了地方官将远公(庐山慧远)莲社念佛会冤为白衣吃菜即明教会而予以纠察之案例,南宋理宗时期的一通书判——吴雨岩《痛治传习事魔等人》[约在南宋理宗淳祐(1251)之后]——更能反映出当时白莲与事魔的关系。[31]书判云:

白佛载于法,已成者杀;黄巾载于史,其祸可鉴。饶(今江西鄱阳)、信(今江西上饶信州区)之间,小民无知,为一等妖人所惑,往往传习事魔,男女混杂,夜聚晓散。惧官府之发觉,则更易其名,曰我系白莲,非魔教也。既吃菜,既鼓众,便非魔教亦不可,况既系魔教乎!若不扫除,则女不从父从夫而从妖,生男不拜父拜母而拜魔王、灭天理,绝人伦,究其极则不至于黄巾不止。何况绍兴间,饶、信亦自有魔贼之变,直是官军剿灭,使无噍类,方得一了。若不平时禁戢,小不惩,大不戒,是罔民也。[32]537

该书判之前被学者当作白莲教的材料而加以使用,但仔细玩味,实则不然。书判中谓“传习事魔、男女混杂、夜聚晓散”者,因怕官府查抄,便改易名号,“曰我系白莲,非魔教也”,此为欲盖弥彰之举,更使人清楚他们不是“白莲”,而正是官府所要查抄的“魔教”。反过来说,他们之所以要自称“白莲”,只能说明“白莲”是被官府允许的,于是才有附会之举。但事与愿违,此时官宪是“既吃菜,既鼓众,便非魔教亦不可”,何况他们“既系魔教乎”,可见在当时只要是“吃菜”、“鼓众”,不管是“白莲”还是“魔教”,都要查抄,“白莲”实受累于“魔教”。

白莲教为茅子元于南宋初创建,脱胎于佛教。据其教徒普度记载,该教在茅子元的努力下受到当时为太上皇的高宗赵构的赏识,并准其传教。正因其合法,才有后来像“曰我系白莲,非魔教也”之句的辩护。至于该教何时被禁,1207年台州知州李谦所作《戒事魔诗》中有“金针引透白莲池,此语欺人亦自欺”一句,或可窥其端倪。上文所引材料也反映其因“事魔”而遭禁。白莲教在南宋前后期的境遇更能说明南宋时“吃菜事魔”一词所指的扩大。

就在官府不加细究而欲将“吃菜事魔”一网打尽时,佛教徒也乘机发难,将其异端白云宗和白莲宗徒恶称为“白云菜”和“白莲菜”,并将其归入“事魔邪党”之列,从而欲借官府之手来达到清理门户之目的。但他们也很清楚,不管是“白云”还是“白莲”,归根结底都是佛教的异端,所以又云“实不可与事魔妖党同论”。[9]314c而对什么是“吃菜事魔”,他们也有清醒的认识,南宋志磐《佛祖统纪》卷四八引洪迈《夷坚志》云:

尝考《夷坚志》云,吃菜事魔,三山犹炽。为首者紫帽宽衫,妇人黑冠白服,称为明教会。③这段文字不见于现存《夷坚志》中。林悟殊《〈夷坚志〉明教纪事史料价值辨析》(《中华文史论丛》2012年第2期,第255-283页)考证认为实出自洪迈手笔,可信。

其中明言“吃菜事魔”为明教会而非它指。除佛教徒外,当时的道教徒亦持此种看法,南宋道士白玉蟾与彭耜有关明教的对话堪为明证:

耜曰:“乡间多有吃菜持斋以事明教,谓之灭魔,彼之徒且曰太上老君之遗教,然耶?否耶?”

答曰:“昔苏邻国有一居士号曰慕阇,始者学仙不成,终乎学佛不就,隐于大那伽山。始遇西天外道有曰毗婆伽明使者,教以一法,使之修持,遂留此一教,其实非理。彼之教有一禁戒,且云尽大地山河草木水火,皆是毗卢遮那法身,所以不敢践履,不敢举动,然虽如此,却是毗卢遮那佛身外面立地。且如持八斋、礼五方,不过教戒使之然尔。其教中一曰天王,二曰明使,三曰灵相土地。以主其教,大要在乎清净光明、大力智慧八字而已。然此八字,无出乎心。今人著相修行,而欲尽此八字可乎?况曰明教,而且自昧!”[33]第33册:114-115

众所周知,宋代明教极力附会道教。[34]81-107而白玉蟾既知明教大要“清净光明,大力智慧”,可见他对明教的了解不尽皮毛而是实质,对当时吃菜持斋而灭魔就是明教的回答亦至为清楚。可见佛道高僧一方面对政府查禁“吃菜事魔”表示赞同,另一方面则又对政府的扩大化查禁之行为深以为忧,担心引火烧身而极力撇清与“魔教”的关系。

南宋绍兴年间对“吃菜事魔”的高压政策成效不大,不过地方官员出于仕途之计,将查禁范围尽量扩大,以使更多地获取朝廷的青睐。在如此氛围下,当时的官员、儒士,如陆游、庄绰等亦大造舆论,将所有不利于统治的人员团体统统划入“吃菜事魔”之列而呼吁政府加以查禁。正如有学者言“南宋时代,吃菜事魔被认为是含有扰乱社会的最邪恶者之意。”[5]219所以,当时的禅宗高僧宗杲、①宗杲被秦桧诬为主战派张九龄一党而被流放岭南,在流放途中,有人“欲以危法加之,用茹素事魔告之”。参见薛季宣《浪语集》三三《先大夫行状笺》。儒学大成朱熹,以及地方“道民”,②有关“道民”的资料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O和《佛祖统纪校注》第1305页。都被冠以“吃菜事魔”,足以反映这种扩大化的现象。而在明代的史料中亦将有妖术者称为“吃菜事魔”,那就更不足为奇了。

四 结论

会昌法难后,摩尼教在中土文献中多称作明教,辗转流传于东南沿海一带,并不断地与地方信仰相融合,渐次成为地方化和民间化信仰。[35]在转型过程中,由于在地方大建斋堂、菜院等场所,举行不合于当时礼法的法事活动,且又与方腊起义扯上关系,遂不受容于宋王朝的统治。宋政府在真宗、徽宗时期对摩尼教的传播持鼓励与支持态度,直至宣和三年,因方腊起义与明教会有关,臣僚上言予以查禁。查禁过程中,宋政府根据当时明教会的特点而将其恶称为“吃菜事魔”。不过政府的查禁非但没有将明教会连根拔除,反致其愈演愈烈。及至南宋,政府更加大了打击力度,不仅对地方官员施行摘发的高压,同时也奖励其他人告发或教内人相互检举。佛道徒众也相机发难,意欲将明教这一“异教”置之死地而后快。如是一来,官员出于自保,下层百姓为得到赏银,佛道徒为纯洁队伍,均不遗余力地围剿“魔教”。势之所使,原本恶称明教会的“吃菜事魔”外延逐步扩大,用以概称一切不利于政府统治或是对自己不利的民间信仰,久而久之,逐步成为南宋以后历代对邪教的代名词。③清人钱大昕在谈及朱熹被沈继祖诬为“吃菜事魔”者时,就云“乃知吃菜事魔,即今人所谓邪教也”。参见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八《吃菜事魔》,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75页。质言之,“吃菜事魔”一开始是对摩尼教的恶称,大约在南宋时期,原本恶指明教的“吃菜事魔”一词,在各方力量的推波助澜下,范围被有意扩大,尤其是政府官员,只要对不利于统治的团体,概以“吃菜事魔”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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