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颖涛 罗建立
(许昌市环境监测中心,河南 许昌 461000)
1.1 生活噪声
生活噪声是指在城市中由于人们的娱乐活动、游行集会、商业表演等产生的噪声。 现阶段给我们感受最深的就是城市广场舞的流行,部分群体为了营造跳舞氛围而使用巨大分贝的音响,造成了严重的噪声污染;同时,一些商业点为了吸引顾客,也会故意调高音响音量,从而吸引顾客注意。 城市生活噪声现阶段是噪声污染最主要的来源。
1.2 交通噪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面私家车数量越来越多, 狭窄的道路并不足以承担激增的私家车数量,造成了市区道路上喇叭声轰鸣;另一方面,一些铁路线会穿过城市,火车巨大的噪声造成城市噪声污染,一些拥有机场的大城市,由于飞机降落升起也造成了城市噪声污染。
1.3 工业噪声。 工业噪声的来源主要是城区的一些如发电厂、机械制造厂等需要开动大型机器的工厂。 这些噪声持续时间比较久,对工厂周围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 现阶段政府最基本思路就是将这些工厂建造在郊外,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噪声污染。
1.4 施工噪声。 施工噪声一般是在工地产生的。 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工地作业使用的设备如打桩机、空压机等,由于本身会产生巨大噪音,同时施工是在露天环境下,所以噪声一旦产生将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和持久性。
2.1 损害听力。 噪声最直观的危害就是损害我们的听力,40dB~80dB 是人们的正常听力范围,超过85dB 时便会使得耳部毛细胞损害从而引起耳聋现象。 人们如果一直处在巨大噪声污染的环境中便会造成听力下降, 更有甚者会造成严重的不可治疗性耳聋。
2.2 影响神经系统。 城市噪声污染不仅影响人们的听力,如果长期处在噪声环境中,人们的神经系统会变得衰弱。 噪声产生的巨大声波会使人们的脑电波发生变化,造成头晕、失眠、注意力涣散等问题,严重者会造成神经错乱。
2.3 影响婴儿和青少年的生长发育。 现阶段城市中婴儿畸形数量不断增多, 研究发现城市噪声污染是造成婴儿畸形的原因之一。 长期在噪声环境中长大的儿童的智力相比于生活在安静环境中的儿童的智力低百分之三十。 长期生活在噪声环境下,儿童的注意力集中时间会比较短。
2.4 对成人生产生活的影响。 现代社会竞争压力大,良好的睡眠质量是提高效率的重要保证。 而城市中的噪声污染,使人们很难进入深度睡眠状态,从而引起多梦、失眠等现象。 而在上班过程中往往是带着疲惫的状态,部分职业还会增加危险系数。所以噪声污染不仅危害人们的生活, 而且一定程度上危害社会利益。
城市噪声污染已经越来越被政府和国家所重视, 而我们在城市噪声污染治理上所采取的措施并没有实现系统化整治,而是哪里有问题就去修补哪一块。 下文将结合现实中噪声污染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具体的政策和建议。
3.1 具体噪声源处理
3.1.1 生活噪音治理。 首先工商管理部门加强执法,对那些采用巨大音响设备影响人们生活的商家予以整顿; 其次社区在组织各种文娱活动时注意降低噪声污染; 加大对人民群众防噪的教育与宣传。
3.1.2 交通噪声治理。 首先对一些产生巨大噪声的大型车辆采取禁鸣、限速等措施;对城市居民区附近的道路则可以限制巨型车辆的通行;采用技术手段对汽车刹车、喇叭等产生巨大噪声的部位进行降噪处理。
3.1.3 工业噪声治理。 工厂在进行施工时应该严格遵守城市噪声排放标准,对超标工厂进行定期整改;通过税收等鼓励或者惩罚措施,促进工厂在降噪处理上的积极性;最后,有条件地区可以将市区内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迁至郊区。
3.1.4 施工噪声治理。 工地施工时,可以采用降低噪声污染的屏障工艺来降低噪声分贝, 同时对夜间无证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保证城区居民生活环境的安静和谐。
3.2 政府层面
3.2.1 加强立法。 各地区应该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使防噪管理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顺利开展下去。 同时,国家还应该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不断丰富现有法律法规,从而使防治噪声污染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3.2.2 合理规划城区。 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应使生活区、教学区、医院等远离工厂、机场、铁路,合理规划城区建设。 同时,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坚持少穿城市中心的原则, 通过建设多条环城大道而减少车流量达到降噪效果。 同时,政府在城区建设中扩大绿化带面积,通过绿化带减少噪声污染。
3.2.3 加大降噪技术资金支持。 邓小平曾说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整治城市噪声污染时离不开高科技手段的利用。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各类降噪技术研究的支持,从政策、资金上给予扶持,推动降噪技术规模化、产业化,从而为降噪技术在更大面积的推广使用打下夯实基础。
综上所述,城市噪音污染防治需要政府、社会、个人的共同参与才能顺利完成,我们在现阶段应该树立一个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力争将城市噪声污染对广大群众的损害降到最低。
[1]陈文娟.试论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J].法制博览,2012,6:228/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