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山
《消法》中,消费品没有贵贱之分。不管这种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多高,只要消费者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都应受到保护。
商品房适用《消法》的问题刚解决,奇谈怪论又转到汽车之上。
曾有经销商卖车有诈,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官司打到法院。受理的四川省成都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书竟都白纸黑字地写着“汽车是奢侈品,不适用消法”的字样。法官如此言论,一时舆论哗然。四川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刘亚兵秘书长甚至把此判决称作“笑话”。后来,我见到曾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最高法院苏副院长。聊起此事时,他说那时他已离开了成都中院,他要在,“决不会让这样的判决书出台”。
消费有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之分,即使是奢侈消费,也属于生活消费的一部分。在《消法》中,消费品没有贵贱之分。不管这种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多高,只要消费者为生活所需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一旦受到侵害都应受到《消法》保护。
汽车消费属于大宗消费,一旦车辆出现问题,消费者支付的代价就更高、潜在危险更大,消费者很容易受到心理和经济上的双重伤害。对于汽车消费,法律更应对其有严格的要求和惩罚措施,汽车生产销售商更应背负更重的社会责任。如此,才不会出现《消法》只保护得了小额消费,却难以保护汽车等大宗消费的怪事。
解铃还需系铃人,2004年在四川达县发生了一起事故车当新车卖的双倍赔偿案。
2002年8月,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隐瞒真相,将一台修复过的广州黑色本田雅阁2.0轿车当作新车卖给消费者朱敏,车款共计28.5万元。2004年3月,朱敏获悉所购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遂以达州分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向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达州分公司退还购车款并双倍赔偿损失以及承担其他相应损失。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三级法院均认为朱敏购买车辆用于生活消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判决达州分公司承担欺诈消费者的双倍赔责任。
2006年12月28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成立。成立大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厅举行。成立大会一结束即转到阶梯会议室,在那里,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召开了首次3.15论坛—汽车消费维权研讨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上述案件的女审判长张蜀俊首个发言,介绍办案体会。张法官还特别跟我说看了我在一家省级电视台对此案的点评。
本案系汽车消费的首例加倍赔偿案件,加上又有前段时间汽车消费不适用《消法》的奇谈怪论,因此媒体格外关注达县法院的判决以及二审的走向。一审后,重庆卫视《拍案说法》栏目约我点评此案,我说当然支持达县法院的判决。一般案件终审前我不向媒体说三道四,但那次却破例赴渝。
2007年初法院总结时,张蜀俊与我通话。她说她跟领导说到北京参会介绍此案应该加分,庭长说此案又没获奖怎么加分。我说,获奖还不容易——设个3.15案例奖给你们评奖。
2007年3月2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在人民大会堂宾馆五层第四会议室召开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每年发布“3.15维权案例”。3月14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召开《弘扬3·15精神暨3·15维权案例发布会》,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到京参会领取了三级法院的《“3.15”维权案例》奖。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