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助学将择校费合法化

2014-04-03 10:59熊丙奇
教育 2014年13期
关键词:乱收费小升初公办

■熊丙奇

熊丙奇,上海,教育工作者

对于前段时间网上流传的“广州小学天价捐资助学费”问题,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摸查,广州市小学的最高捐资助学费为7万元。对于捐资助学费,广州初步的想法是要公开透明,“钱怎么使用,我们现在也在研究,首先是绝对不能抵冲教育经费,是不是可以更多或完全用到不捐资助学的学校,让相对差一点的学校更快提高业务水平,把均衡做好,这一块还有很多研究的。”

这应该算是对捐资助学费诚恳而正式的回应,而且回应也没有回避捐资助学实际上与升学“多多少少有点挂钩”的问题,但这在某种程度上让捐资助学游走在灰色地带,更加不明不白,向社会传递的治理违规择校费的态度,也显得有些模糊。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治理违规乱收费方面,地方必须态度明确,坚决取消与入学挂钩、违规的捐资助学费。

通过收支两条线,以及公开捐资助学经费去向来规范捐资助学,并不能收到规范之效。这是不少地方的盘算。说实在的,这是变相将非法的捐资助学合法化。2010年,教育部出台《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坚决切断收取择校生与获得利益的联系。

有关部门或许认为,只要捐资助学费没有直接进入学校账号,而是交给教育部门(或财政部门),就不属于与入学直接挂钩。这其实是掩耳盗铃——捐资助学的前提是捐赠者自愿,哪有学校通知家长把钱统一捐到某个账号的?或者家长平时不捐,却统一在一个时间节点按一个标准捐赠的?捐资助学费的存在,同样也不利于义务教育均衡的切实推进——如果捐资助学费能给政府带来一笔收入,不管这笔收入是为了冲抵义务教育投入,还是返还给学校作为教师福利,抑或是投向薄弱学校——这实质也是冲抵政府的教育投入,谁会轻易舍弃这笔利益呢?

作为捐资助学的既得利益者,让行政部门来取消、查处违规的捐资助学,是十分困难的。对于这一问题,应该由人大实行执法检查。另外,国家教育部门也不能对地方明目张胆地违规收取择校费视而不见。对于任何名义的择校费,都应该坚定地说“不”,这才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治理乱收费的明确态度。在笔者看来,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有必要取消捐资助学,不再让捐资助学与择校费、借读费搅在一起,模糊不清。对于我国来说,现阶段取消所有捐资助学,是完全可行的。因为公办学校的办学经费,依法应由政府部门保障,而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则通过收取学生学费和政府补贴落实。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王定华曾称,目前有种社会现象,就是把办班与招生联系起来,举办所谓的“占坑班”,甚至有些学校明里或者暗里与“占坑班”的举办人进行联系,作为选择生源的一个途径,这种现象是不允许的,而且是目前需要着力整顿的。征收高额择校费的问题,也是教育部和有关部门一直反对的。目前,有些地方的学校虽然明着取消了择校费,但以“捐资助学”的方式暗中获利。治理择校收费并不意味着要停止捐资助学。根据《教育法》《捐赠法》,一直鼓励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捐资助学。现在要反对的是把捐资助学与择校直接挂起钩来的错误做法。要把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与收费完全脱钩,切断学校收取择校生与获得经济利益的联系。

在大城市,小升初的问题仍是社会热点和难点,需要继续推动解决。由于大城市所具有的特殊情况,解决小升初择校问题面临的挑战比较多。解决择校问题的一个关键是要淡化过早考试竞争。小升初的择校,客观上刺激了学生的课业负担的加重,学生睡眠少、上太多课外班、做各种习题的情况仍然存在。给小学生减负任务仍然较重。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从而选择所谓好的初中,好的小学,乃至好的幼儿园,虽是一种可以理解的家长心理,但它并不符合科学的逻辑。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很多时候是培训机构的一种宣传语,不值得进行大肆的宣传和推广。

毋庸置疑,老百姓确实存在择校需求,但对于择校需求,不是通过一刀切的禁止(比如限制择校)来打压,也不能通过收取捐资助学费来调节,而应该处理好义务教育均衡和择校的关系,合理的义务教育均衡和择校的关系是,政府努力推进公办教育资源的均衡,同时允许民办教育自主办学,做到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这需要的是政府加大教育投入、转变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方式,而不是从义务教育不均衡中牟利,更进一步,应该建立新的教育决策和教育拨款方式,由公众参与教育拨款预算,制订教育发展战略,监督政府拨款,而不是将这一切的主导权交给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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