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苗苗
摘 要:孙中山所构建的和谐政治是基于“天下为公”和“五族共和”的全民政治,人民当家做主,人人平等的和谐社会;“天下为公”实现的是政治和谐的深度,“五族共和”实现的是政治和谐的广度。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来全面深入地阐述孙中山的政治和谐思想,为弘扬“依法治国”,实现各民族的团结、友爱、平等奠定基础,为当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天下为公;五族共和;政治和谐
中图分类号:G633.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109-02
孙中山是中国革命的先行者,是振臂高呼“振兴中华”的第一人,致力于“天下为公”,追求共同富裕的大同社会,思想中处处闪烁着和谐社会的理念。思想是时代精神的精华,面对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变局、西方列强船尖利炮的疯狂冲击,孙中山发出:“现在世界上的国家和民族,只有中国是讲和平;外国都是讲战争,主张帝国主义去灭人的国家”[1]246。在寻找解决近代中国社会基本矛盾,改造和建设中国之路上,孙中山的政治和谐思想逐步形成。
一、“天下为公”、“五族共和”的政治和谐思想
孙中山的和谐社会思想内涵政治和谐、经济和谐、人伦和谐和生态和谐等,他们之间相互影响形成一个整体,其中政治和谐是保障,经济、人文、国际关系等和谐的建立和实现都是以此为后盾。
(一)“天下为公”——政治和谐的深度
1.“天下为公”的内涵
孙中山的政治和谐思想内植于中国古代大同思想,又吸收了西方的社会主义思想,在对两者借鉴和超越的基础上形成了他独特的政治和谐思想的深度,“天下为公”。如孙中山所言:“余谋中国革命,其所持主义,有因袭吾国固有之思想者,有规抚欧洲之学说事迹者,有吾所独见而创获者”[2]。内在的继承具体体现在儒家经典《礼记·礼运》篇:“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3]。此大同社会以无私的“天下为公”为基础,仁爱为精神支柱,超越以往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构筑的是一幅栩栩如生的和谐社会的画面,这也成了孙中山构建的近代中国社会之蓝图。不仅如此,他也非常欣赏美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亨利·乔治的土地公有化学说,既希望能通过征收地价税来实现社会主义,也希望以“平均地权”的方式来防止资本主义,实现社会和谐。经过革命的不断实践,使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形成了独具个人特色的政治和谐思想。
在政治和谐思想的深度上,孙中山倡导建立全民政治,权力为公民所共有,以实现主权在民,人人地位平等,国家事务由人民共同决定,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从前的政权是完全建立在皇帝掌握之中,不关人民的事,今日我们主张民权,是要把政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那么,人民成了一个什么东西呢?中国自革命以后,成立民权政体,凡事都是应该由人民做主的,所以现在的政治又可以叫作‘民主政治。换句话说,在共和政体之下,就是用人民来做皇帝。”[4]
2.“天下为公”的基本诉求
政治和谐社会的实践者是执政者,执政者一切工作以“天下为公”为出发点,以“天下为公”为落脚点,以此体现民权政体之下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作为统治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职能的过程中,应权为民所用,秉持公平、正义、和谐、自由的理念,使建设国家取得的丰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这是作为执政者的规范。孙中山从自我作起,并无数次地呼吁中华民国的一切公职人员办事情要勤勤恳恳,要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情系人民,务必做到“天下为公”。在国家中只有确立人民在民国的政治地位,才能推动执政者和人民的和谐,才能实现政治和谐,这不仅在形式上确立了和谐的政治模式,也反映了近代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趋势。
3.“天下为公”的内在要求
“国中之百官,上而总统,下而巡差,皆人民之公仆也”[5],在孙中山看来,官民关系应该是“官为民仆”,这公仆与主人的关系是“天下为公”的内在要求。作为官员对人民要有服务、奉献的精神,官员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其职责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幸福;当然,作为人民,要充分任用其官员,使官员自我的天赋、能力和专业技能充分展现,实现人尽其才。官员是人民选出来治国的优秀人才,他们在社会中属于先知先觉者,有服务千万人的能力,也能为千万人造福,在政治上实行人尽其才,既可保障政治活力又可建设高效的政府。
4.“天下为公”的实践基础
“天下为公”所倡导的权力在民,仅靠执政者道德意识与工作积极性的提高是不够的,必须树立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观念,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给予强有力的保障。一方面用法律形式确保人民享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等权利;另一方面确立“权能分开”的民主政治建构,造就一个全能政府,设置“五权分立”,限制“侵权”,把“道德”作为“润滑剂”,以此充分发挥“全能分治”的功能,使权力能完全归人民使用,达到消除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建立一个以公平、平等为基础的真正的和谐政治。
(二)政治和谐的广度——“五族共和”
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中说:“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6]。“五族共和”是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这体现了在社会政治发展中多民族的和谐相处是政治和谐的要求。
1.提倡各民族一律平等
民族不平等现象一直存在于清朝社会,制约着民族关系的发展;清末进一步激化了民族间的矛盾,加剧了社会冲突。对待这种不和谐的民族关系,实行“五族共和”,是孙中山解决民族问题的主要方式。
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关键是政治地位平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公民无分种族、阶级、宗教,均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人身、集会、结社、出版、言论等自由;还享有请愿、陈述、考试等民主权利。此外,这种民族平等是包含了民族差异的平等,长期的独立发展成就了汉族在56个民族中的地位,由于地域环境优良,且处于经济文化的中心,一些汉族人存在着大汉族主义这不利于民族稳定和谐发展,应彻底祛除。对于发展中形成的不同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孙中山主张在充分尊重的基础上实行“民族自决”[1]127。1924年《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明确规定:“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7]127。
2.加强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孙中山主张加强民族团结,认为中华民国是五族共同缔造的统一国家,维护中华民国是五族共同的责任。只有团结,才能强化国家意识,减少民族之间的隔阂,增强民族的向心力。将56个民族团结在中华民族的大范畴当中,彰显政治和谐的宽度,孙中山在1912年的《对外宣言书》当中首次使用了“中华民族”的称号,自此各族人民有了共同的名字,五族人民没有分别,是一家。
二、孙中山政治和谐思想的当代价值
(一)完善民主法治,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
要建构和谐的政治,就必须提倡资产阶级民主法制观念,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分区”、“五权宪法”、“万能政府”等一整套完整的民主法治理论和具体方案。只有权能分开,人民才有权,政府才能成为“万能政府”;人民才能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有选举和罢免官吏、制订和修改法律的权利;中央政权才能以五权为基础互相制约。从法治出发为了避免专制独裁和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政治的流弊,缓和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矛盾,力行“天下为公”的政治宗旨,做到“主权在民”。
孙中山倡导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人民的主权,这不仅打破了封建社会官民对立的格局,还树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威,强调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地位,这与当今和谐社会建设“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一致的。但由于我国的民主法制尚不健全,人民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需要在实践和理论上进一步深入落实孙中山先生的政治和谐思想。
(二)促进民族和谐
孙中山在领导革命的过程中,致力于民族统一和民族团结,提出民族统一应在各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只有建立一个统一的民主国家才能救中国。他强调,在国内要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和团结,促进民族和谐,各族人民应团结起来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在中华民族实现民族独立统一后,决不能步西方帝国主义的后尘,要相互扶持,只有担负起这个责任,才具有我们民族的真精神,成就一个大同社会,构筑大中华民族,实现民族的国家。这有利于实现孙中山所倡导的政治和谐社会,有利于当今各民族人民平等政治地位的确立,有利于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共同进步,更有利于构建平等、团结、和谐的民族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就是孙中山民族和谐思想具体展现,并在民族平等互助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
参考文献:
[1]孙中山全集:第9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
[2]孙中山全集:第7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60.
[3]十三经注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1413-1414.
[4]孙中山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769.
[5]孙中山全集:第6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211.
[6]孙中山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82.
[7]孙中山全集:第10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259-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