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梅
解读审计准则1141号
彭梅
本文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与《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进行对比分析,解析了现行审计准则的发展变化,并由此分析提出现行准则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审计准则;对比分析;舞弊
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财会[2010]4号),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它将取代1996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并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10年11月1日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财会[2010]2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体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新准则缜密的框架和体系能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与8号准则相比,明显更为系统、完善,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系框架对比
原准则共六章二十五条,新准则扩充到五章五十二条。新准则删除了原第五章“错误或舞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并且对原准则其他章节的内容有了进一步丰富,采取章和节并用的形式,使准则整个体系更为系统,思路更为清晰。
(二)目标对比
新准则将其中“会计报表审计”改为“财务报表审计”,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要改动,体现了制定新准则的基本目的,即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在其他准则中也都遵循了这一变化。因为会计报表不等于财务报表,原准则中所指的“会计报表审计”实质上是财务报表审计,而非“会计报表审计”。
(三)内容对比
新旧审计准则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有:
1.在第一章总则中,将原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入了总则中。
2.1141号准则中删减了原准则第三章的内容,仅保留了有关职业谨慎的要求,代之以第四章“要求”中的第一节“职业怀疑”,即从原来的“职业谨慎”上升到“职业怀疑”。1141号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不应受到以前对管理层、治理层正直和诚信形成的判断的影响”,相比8号准则要求更为严格,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秉持质疑的理念,具有批判和质疑的精神,摒弃“存在即合理”的逻辑思维,寻求事物的真实情况。由上可知,职业怀疑是职业谨慎的进一步提升,比职业谨慎的要求更高。
3.1141号准则更强调“重大错报风险”的概念,而不是原准则中第十三条提到的“重要性”概念,这是风险导向审计的一个体现,即重大错报风险体现的是对重大错报的不确定性的计量,而重要性是对程度或规模的计量,也就是可容忍错报。显然,可容忍错报并不是审计风险模型中的一部分,但只有联合可容忍错报和审计风险模型因素才能确定计划所需审计证据。
4.1141号准则还补充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与管理层、治理层、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各方就舞弊事项进行沟通的情况,将以上内容形成工作底稿。这不仅可以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搜集审计证据,识别与舞弊相关的重大错报,还可以在未来可能出现的诉讼等法律纠纷中为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工作做一个很好的佐证。
(四)小结
从以上对1141号审计准则和8号准则的对比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行审计准则在制定时,充分借鉴了国际准则,充分实现了国际趋同。而且,新准则在写作思路上更为清晰、连贯,采用章节形式,增强了其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在内容上,也充分丰富了原准则的规定,使条款变得更为缜密、科学、全面,更好的指导执业人员。
尽管,前文中已提到更新后的1141号准则在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变和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就此,本文提出以下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首先,1141号准则直接删除了原8号准则中的第五章“错误或舞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不再对审计人员应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进行明文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但是本文认为,在现代审计风险日趋增长的现实情况下,对审计人员有关发表审计意见的规范还是很有必要的,这一方面可以给注册会计师原则上的明确的指导;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注册会计师对其发表的审计意见的责任,避免某些注册会计师可能由于自身客观因素或利益诱惑等原因而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并企图以准则为借由逃避法律处罚。所以本文认为,应该将原8号准则中第五章的部分加入新准则中,而且也可以使现行准则的逻辑更合理、紧凑。
其次,对于集思广益、共享经验的问题,决不应仅仅局限于项目组成员之间,而应该推广到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项目组与外部专家、项目组与被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之间(当然,这些共享都应该保持一定的范围,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共享数据资源,分享各自的审计经验,不能以保密为借口,导致资源和成本的浪费。
最后,本文认为,在准则中,可以增加这样的规定,对被审单位的信用程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声望依据一些预定的设计指标分别建立一套评价体系(比如,可以分为五个等级,即AAA级、AA级、A级、B级、C级),这样可以为审计业务提供更多信息的参考,而不仅仅局限于财务指标或数据信息,以此在一定程度上对舞弊进行量化,使评判舞弊行为趋向客观性,减少舞弊发生的可能。甚至还可以将这个评价体系与审计业务的收费标准挂钩,比如:AAA级的客户审计费用可以设定的低一些,以此类推;而对AAA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则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物质方面如发放一定的补贴等,或精神方面如颁发荣誉证书、奖杯等)。
本文针对3个方面作了详细对比分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舞弊风险因素和职业谨慎与职业怀疑的转变分析。本文以理论视角合理、恰当地提出了现行准则1141号可以改进和完善的3点建议。值得说明的是,其中有关增加审计意见类型规定的建议,以及有关建立一套评价体系的建议切实可行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通知.2014.1.12.
[2]洪涛.关于1141号审计准则的研究认识[J].财会月刊,2009,(29).
[3]审计学一种整合方法(英文版·第14版),阿尔文·A·阿伦斯,兰德尔·J·埃尔德,2013年4月第1版,第222页.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