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探讨

2014-04-02 18:23徐淑凤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5期
关键词:成本法财会会计准则

徐淑凤

新准则下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探讨

徐淑凤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运营业务之一,由于长期投资在企业中占用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尤为重要。财政部颁发(财会〔2014〕14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实施,原(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本文重点解释了该准则历史沿革、新修订的内容及差异点等问题,以便于企业财务人员应用。

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公允价值;成本法

财政部于2014年3月19日发布的新修订(财会〔2014〕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自2014年7月1日实施,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提前执行,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事项和信息披露而制定,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体现。

一、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政策沿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2001年1月1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在投资业务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而长期投资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范的投资行为比 (财会[2006]3号)新投资准则宽,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财会[2006]3号)《企业投资会计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行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权益性投资、持有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分情况采用权益法核算和成本法。

第二,财政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会[2006] 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比原投资准则范围缩小,特别点在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区分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第一种情况:在同一控制下,合并方以转让非现金资产、支付现金或承担债务形式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科目;资本公积科目不足冲减的,调整企业留存收益。第二种情况:在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日下购买方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2014年3月19日(财会〔2014〕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借鉴了(IAS27)《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和(IAS28)《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将IAS28纳入了对合营企业的投资的会计处理,呈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有效趋同。

二、修订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在《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06]3号)及相关应用指南自2008年实施以来,在规范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制止乱象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时,在会计实务中随着经济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关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新问题的处理意见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准则的应用指南、讲解中,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投资准则统一规范,有必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充实和完善(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

三、新修订《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框架

根据(财会〔2014〕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二种情形:一是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二是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修订后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包括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衔接规定、长附则等内容,共计五章20条,在原来《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有四大变化:其一,缩小了长期投资适用范围,其二,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其三,会计科目随之变动,其四,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减值处理统一。

四、新旧《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异同

1.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规范化

(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没有做出规定,而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指出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四类,第一种权益性投资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第二种权益性投资是联营企业间投资,即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第三种权益性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起对被投资企业共同实施控制;第四种权益性是不具备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财会〔2014〕14号)整合了以上内容且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范围,剔除第四类情形改按《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与22号准则协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

2.新长期投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效趋同

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中,与我国不同的是,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修订后的准则规范了长期投资持有期间,因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出现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时的会计处理,要求投资企业随着以上变化按照新修订后的准则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核算方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核算的衔接规定处理。

3.新长期投资准则会计科目有变动

新准则规范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大部分是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极少可能作为其他类别。所以趋同国际准则将其核算将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进一步规定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原因从不具备控制和重大影响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由成本法为权益法核算,调整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自取得之日起即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

4.新投资准则成本法核算价损合一

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和对投资单位因投资份额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不能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但其减值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处理。修订后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不再区分公允价值是否可靠计量,其减值的处理也参照处理。

[1]邵天营.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改进[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6,(11).

[2]赵桂娟,王伶.长期股权投资的学习技巧[J].会计之友(上);2012,(3).

[3]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

(作者单位: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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