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宝光 林雷
公办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学费定价机制探索
●卓宝光 林雷
目前,我国公办高校全日制本科学费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差异不合理,二是没有与时俱进。建立公办高校全日制本科学费定价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应由形成机制、配套机制和约束机制组成,三种机制须同时发挥作用。
高校 本科 学费 机制
学费是高校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目前,我国公办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学费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差异不合理。没有综合考虑专业热门程度、学校办学成本、办学质量、地区经济水平等方面因素的差异,不同的学科专业、不同层次的学校、不同的地区学费标准差别不大或差异不合理,平均主义严重,缺乏科学性。如各高校的医学类专业,教育培养成本普遍高于其它专业,而且属于热门专业;但是,由于沿海某些省份在学费标准上仅区分大学、学院、专科学校三个不同层次,没体现专业差别,因此其学院类学校医学专业学费标准远低于普通大学的文科专业,也低于安徽、陕西等内地省份,这既影响办学积极性和办学效率,又带来学生负担上的不公。二是没有与时俱进。2000年至今,除广西外,全国绝大部分公办高校全日制本科的学费标准已13年未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各学科建设要求的提高和各专业培养成本差异的凸显,各省公办高校全日制本科的学费标准亟待调整,学费定价机制亟需进行科学梳理,推陈出新,有序推进,使之更有利于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有利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建立公办高校全日制本科学费定价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能够带来社会效益,提高综合国力,同时能够使受教育的个人获得较多的就业机会、较好的工作岗位、更多的经济收入。这种准公共性决定了高等教育受益者,即国家、社会和个人要共同承担高等教育成本①。因此,公办高校全日制本科学费定价必须兼顾多种因素,考虑多方面的利益,不仅应反映高等教育不同的成本分担结构、不同的学费形成机制,也需适应高等教育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使之有利于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提高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调动各方面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推进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正确引导社会消费,确保高等学校稳定发展。笔者认为公办高校全日制本科学费定价机制应该由形成机制、配套机制和约束机制组成,只有这三种机制同时发挥作用才能达到以上效果。
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规定,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在当前形势下,建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学费标准:
一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中,进一步强调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学费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经济发达的省份,物价水平较高,与之相应的办学成本也比一般省份要高,但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比一般省份要强,因此,学费标准可适当高一些;而经济欠发达省份,则学费标准可适当低一些。比如浙江省,目前可以比照江苏、上海、福建、广东等南方沿海省市的学费水平,并适度超前,除艺术类外,其余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不应少于4500元,最高不宜超过7000元。
二是专业的培养成本。高等教育的成本是高等教育学费确定的首要依据,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即将实行,教育成本核算将更加科学。借此机会,物价、财政、教育、审计部门要共同做好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规范、统计调查和审计工作,以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与办学等级为分类标准确立每个项目的成本上限与下限,分专业归集年生均教育成本,统一高等教育成本的统计口径,剔除不合理的成本项目,形成标准生均成本(某专业培养一名合格大学生的必要支出),使各专业培养成本的差别能更加准确地计量,为高校按专业实行差别定价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是学校的层次与水平。办学层次高、教学质量好的学校,可为学生提供性价比更高的教育服务,而在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投入也更多,教育培养成本远高于普通的高校,因此,在学费定价上也应略高于普通的高校。比如浙江省,可以大致区分部属高校、有博士点高校、省属高校、普通大学、普通学院、专科学校等层次实行差别定价。
四是个人回报率。按专业热门程度实施差别定价,有利于政府对高等教育结构调整和高等教育办学多样化,也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率,实现教育公平。对冷门专业收取较低学费,预期收益率将上升,消费不足将缩小;对热门专业收取较高学费,预期收益率将下降,消费不足将扩大,从而使两个市场的需求拉近。因此,对于个人回报率较高的专业的学生应该多承担一些成本,对于一些热门专业(如私人收益相当高的应用性学科),可以由私人承担大部分教育成本,实行学费标准上浮;同时,应把那些社会回报率较高、个人回报率较低的专业(如基础性学科)学费切实降下来,使政府和社会承担起较多的教育成本,这样才符合其近似“公共产品”的性质,并且可以利用价格杠杆吸引一部分学生就读这些专业,有利于这些专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上述因素的内在关系,可以建立以下定价公式模型(具体到一个省级行政区内,其学费地域差异已隐含在“P”中,故在以下公式中忽略不计):
P=C×L×H×S×I,其中:P(price)为某校某专业的学费标准。C(cost)为同类高校、同类专业的社会平均成本;L(level)为办学层次系数。大致区分部属高校、有博士点高校、省属高校、普通大学、普通学院、专科学校等层次,设定相应的系数。H(hot majors)为专业热门程度系数。考虑到高等教育供求状况,应将劳动力市场关于就业状况和收入等统计数据作为确立定价标准考虑的重要因素。热门专业就业相对容易,预期收益高,专业热门程度系数H应提高;冷门专业所在的学校生源短缺,因此系数H应降低,据此调节供需。S(subject)为学科外部性系数。对于那些外部效应较大、属性更接近于公共产品的学科,如国防、军工、地质、气象等专业,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学科系数S应小于应用科学。I((individual)为个人分担比例。个人分担比例全国统一,体现国家财政对高等教育的资助与扶持。
按成本、按质量、按需求论价是市场经济规律在高校学费领域的反映,也是高校健康发展对办学效益的内在要求。但是,我国高校绝大部分是公立高校,公办高校的学费兼具公益性和政治属性,要兼顾教育公平,充分考量居民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这就决定了学费定价的理性逻辑基础应最大限度地考虑经济伦理和政府责任。因此,政府要完善高校学费的政策配套,以弥补市场规律中的缺陷。
1.财政配套。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要避免过分依赖学费的倾向。对于学校来说,学费仅能补偿一小部分教育培养成本。此外,还需要政府财政拨款方面的政策配套,使学校办学成本得到足够的补偿,使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得以健康发展。政府要不断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尤其对于培养成本高的专业、冷门专业、办学层次较高的高校的特色专业和重点专业,要加大财政配套资金的支持力度,使高校相关专业的培养成本得到足够的补偿,并减轻学生的学费负担。
2.助学政策。我国居民收入增长不均,在市场定价的前提下,低收入家庭难以承受不断增长的学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尤其是热门专业、重点专业会向中高收入群体倾斜,造成社会不公平。因此,从教育公平考虑,国家和高校需要给予奖学、助学方面的政策配套,使穷人读得起大学,使学习优秀的贫困生能脱颖而出。因此,要建立与高等教育收费政策体系相配套的辅助措施,进一步完善关于高等教育补助或贷款的有关法规条例,用助学金、奖学金、补贴、贷款甚至学费减免等形式对一部分学生提供资助。使不同的消费者为同一高等教育服务付出不同的代价。使必须支付的净学费呈现出差异性。达到学费个人差别定价的目的,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大力强化个人信用制度,切实建立覆盖面更广、偿还期限更长、偿还模式更为多样的学生助学贷款制度。
学费定价既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对调价程序应建立科学、严格的约束机制,应建立以下制度。
1.定价听证会制度。教育属于公用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学费定价应当举行听证会。高等教育学费定价前,要建立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召开由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学生家长等各界代表所组成的价格决策听证会,从不同角度对收费的项目、学生培养成本计算的依据等进行听证、讨论,使学费标准的制定走向透明、规范、合理。②46
2.信息公开制度。教育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有知情权,政府作为公办高校的投资主体也需及时掌握高校的信息动态。因此,从教育的健康发展看,很有必要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公开制度。教育主管部门要负责作好信息发布政策与标准的制定、平台的搭建,并综合各类信息作出分析评价,将各校各类指标评估结果进行公布;同时,加强对高校信息公开行为的指导与监管,对不透明行为和失信行为及时进行纠正。高校要自觉在教育主管部门设定的制度框架内作好本校教育质量、招生、就业和收费等各类信息的公开,做到“阳光办学”,让消费者都能够获取比较充分的信息,从而做出理性的选择,提高高等教育的公信力。
3.动态调整制度。高等教育产品的价格应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因素的改变而动态变化,应根据不同高等教育的收益率、国家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能力以及通货膨胀率等因素的变化而适时调整。既要建立合理的收费调整周期,在调整周期内收费标准应基本保持稳定;也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收费调整幅度并适时修正。②46
(本文系2013年浙江省价格调研立项课题《高校学费定价模式研究——以浙江省高校为例》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王芳.对完善我国高校收费定价体制的研究——从法律视角看我国高校收费体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9):45
②袁蕾,孙琪瑛.中国高等教育产品的差别定价机制研究[J].现代教育科学,2010(3):44
(作者单位:温州医科大学 浙江温州 325000)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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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914(2014)01-1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