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村民自治时期农村妇女参与村庄治理研究

2014-04-01 15:44刘筱红周鹏程
关键词:农村妇女妇女制度

刘筱红 周鹏程

(华中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2014年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即将拉开帷幕,尽管当今中国农村妇女、儿童、老人成为主要居民,但村庄治理结构中,男性仍居于主导地位。对此政府官员、主流媒体、学者以及基层乡镇、村干部们最常见的解释是两个:农村女性素质低;农村妇女自己没有参与村庄治理的意愿。事实果真如此吗?本文从历史制度主义研究的视角,以农村妇女作为参与者的“感知”和制度主导方的“感知”作为基本分析概念,回溯前村民自治时代的中国农村妇女参与村庄治理的故事,以事实为依据,以理论为工具对这两个解释进行证伪。

诺思建构了制度变迁理论,其早期研究认同并运用新制度主义的理性选择模型,以分析制度的交易成本。随着研究的深入,他越来越发现理性选择模型能有效分析静态的制度均衡,但一旦进入动态的、演化的制度变迁分析中,就“存在着无数的困境”。因此,1990年代以后,诺思对制度变迁机制的动力源泉的追究,越来越指向人们的认识性因素在人类社会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由此,诺思和一些合作者提出了一个关于制度演化的认知模型,认知制度主义成为历史制度主义的一个重要构成。诺思在《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的前言中说:“人类的演化是由参与者的感知所支配的:选择——决策——是根据这些感知做出的,这些感知能在追求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的目标过程中降低组织的不确定性。经济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行为人对自身行动的感知所型塑的刻意过程”。①诺思认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每一个参与经济活动的行动者都是依靠某种心智模型进行决策的,这种心智模型就是我们内心的感知构成的一种认识模式。行动者们感知自己所处的场景、预期行动的后果,从而影响他们的行动选择,支配他们的行动策略。当行动者(双方或多方)由感知建构的认知模型在反复的互动中逐渐相互认同,沉淀并稳定下来形成共有的信念,就形成了制度或导致了制度的变迁。这种由感知、认同、信念而建构起来的制度,才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运用历史制度主义的认知理论来分析农村妇女参与村庄治理的现实,作为行动参与者的农村妇女和作为制度建构方的执政党和政府,双方的感知以及由感知所型塑的选择从而形成共有的信念、制度便成为本文的核心分析概念。

本文所说的前村民自治时期,始于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中国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以前,这不是一个严格的时间概念,是基于研究需要所划定的一个时间范围。本文研究的空间范围也是基于研究所需,主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村庄治理,受资料以及篇幅的限制,国民党统治区的农村妇女参与村庄治理问题不在本文研究的视域之内。

一、制度的建构与参与者的行动

在社会性别分隔的传统社会结构中,乡村的行政权和自治权,分别掌握在占统治地位的不同男性成员手中,与女性是不相干的。农村公共领域的性别排斥和隔绝,直到近代民主思想进入中国才逐渐被打破。农村妇女问题最早得到中国共产党关注,是在1925年中国共产党的第四次代表大会上,在此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运动重点在城市。“四大”首次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权和工农联盟的问题,通过了《对妇女运动之决议案》,决议作出“凡本党开始农民运动之地方,即宜注意做农村妇女运动的准备工作。”1927年国共合作破裂,中国共产党在困境中重新确定了发展战略,农村成为共产党发展的根据地。1928年中国共产党在“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中明确指出,“在乡村经济中,妇女异乎寻常的困苦状况,过分的劳动,在家庭习惯及风俗上完全没有权利等,成为吸收一般农妇反对地主豪绅的斗争及夺取她们到革命方面来的条件。”因此“党的最大任务是认定农民妇女乃最积极的革命参加者,而尽量的吸收到一切农民组织中来。”②至此,共产党在农村妇女中的动员与推动参与的活动才真正开展起来。

随着共产党的根据地基层政权的建立,逐渐将吸纳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政权建设与管理的行为法律化和制度化。无论是1927年11月江西省苏维埃颁布的《临时组织法》,还是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都把“男女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写进了法令,《宪法大纲》更为明确地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这些法律法令,在当时根据地得到了较为有力的实施。从1931年到1933年,根据地组织了多次选举活动。特别是1933年选举,中央组织部明确要求组织妇女参加选举,并要求代表中要保证妇女代表占25%。毛泽东曾经调查过的福建上杭上才溪乡,1933年选举上才溪乡75名代表中有43名妇女,占60%;下才溪乡91名代表中有59名妇女,占66%。较之1932年的选举,上才溪和下才溪的妇女代表各增长30%和35%。③

毛泽东同志的调查展示了一幅根据地乡村公共政治的详细图景,凸显了农村妇女在公共领域中的活跃身影。根据地各“村的代表主任制度及代表与居民发生固定关系”这样网状组织中,起着主要联系作用的力量是妇女。妇女组织的活动纳入了制度化的轨道,“妇女代表会十天开一次,乡有主席团五人,内推一指导员,另四人分在四村,每村一人,即为村的主任。妇女代表会讨论的问题,凡乡苏讨论的她们都讨论,除对慰劳红军、推销公债、发展生产外,本身利益如婚姻问题,也常讨论,解释婚姻条例给妇女听。”④根据地妇女不仅当代表,管理村务,而且活跃在乡村基层政权领导核心的岗位上。江西兴国县当选为人民代表的妇女达30%以上,全县有30多名妇女当选为苏维埃主席。

到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继续在抗日根据地开展民主参政运动,实行男女平等的选举与被选举权利,为确保妇女当选的权利,各地均规定了参议员中妇女的比例,参加讨论边区政府的各项议案。妇女在根据地的基层政权管理中挑起了大梁,承担了重要的管理工作。以华中地区为例,由女性主持地、县、区全面工作是普遍现象。江苏淮属地委5名委员中有3名是女性,中共念中县委和舒城县委全部由女性组成,是著名的“女县委”班子,苏中江都县11个区委书记中有9名是女性。与上述地、县级领导的性别结构相类似,在农村村务管理中,农村妇女和男性一样是中流砥柱。

解放战争来临,根据地变成了解放区,妇女被更广泛地动员起来,在村区基层政权中进一步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山东渤海无棣县为例,全县360个村中有290个村的村长是女性。解放区的妇女们不仅把亲人送上前线、将军鞋送上前线、将流血流汗打下的粮食送到前线,而且为前线提供了一个稳定、高效的战时后方根据地。当时在老区广泛流传的一首《选村长歌》,很明确地提出了选村长的标准不是性别,“不分男和女,只有热心肠”,“能吃苦,能耐劳,又积极,又坚强,办事公平十六两”⑤,突出的是服务意愿、品质和能力。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改运动全面展开。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农民协会应切实注意妇女参加,并吸收妇女中的积极分子来参加领导工作。为了保障妇女在土地改革中应得的利益和妇女在社会上应有的权利,并讨论有关妇女的各种问题,在农民协会中召集妇女会议或代表会议是必要的。”⑥冀中地区实行土改后,村人民代表会议中,女代表占30%。山西长治专区118个农业合作社中,就有正副女社长95人。湖北省农会女主席有620人,女乡长365人。1952年全国乡级人民代表会议(包括执行乡人民代表会议职权的农民代表会议)的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2%。⑦

1955—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全国妇联得风气之先,在1954年就做出了反应,在《关于当前农村工作的指示》中强调,应在农业合作社、互助组及基层妇女代表会议的妇女积极分子中,选择积极劳动、政治思想进步、能联系群众、又有一定能力的妇女,有计划地培养她们成为互助组、合作社基层妇女代表会议的领导骨干。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明确规定:在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女社员要占有一定的名额。在合作社主任、副主任里面,至少要有妇女一人。

该章程为当时农村妇女参与农村公共领域的领导和决策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1956年,全国已有1.2亿农户的妇女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福建省全省4.5万个农业合作社中,担任社长、委员和技术员等职务的妇女约5万人。1956年3月,全国妇联在《全国妇女为实现“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奋斗纲要》(草案)中提出:“各级妇联必须协助合作社重视培养妇女骨干,做到社社有女的正或副社长,队队有女的正或副队长,并且在社务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内逐年增长提拔培养女委员、女股长、女技术员、女会计员。”⑧1956年6月22日,全国妇联副主席邓颖超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发言中,进一步强调要继续培养和提拔农业社妇女干部。提出:凡是尚未配备妇女干部的社,应当按社章61条规定,在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女社员要占有一定的名额。在合作社主任、副主任里面,至少要有妇女一人。到1956年底,全国75.6万个农业合作社中,70%-80%的社有女社长或女副社长,约计50余万人,约占66.1%。妇女担任社务委员和生产队长的人数更多。

195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农村妇女参与村社管理的高峰,自此之后情况开始转变,公共领域管理的权力资源在此后的升社并社中成为稀缺资源,女社长们在新并的社中渐渐被挤出,1960年,全国2.4万多个人民公社中,有正副女社长5500多人(22.9%)。⑨较之1956年下降了43.2个百分点。从1962年开始的干部队伍调整精简,受此影响,农村人民公社及县级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大幅下降,1965年这个比例降至1%左右;全国担任公社党委书记的女干部,只占公社党委书记总数的0.39%。⑩不过生产队这一级受到的影响似乎不像公社一级那样突出,1960年全国农村大部分队都有女队长,此后几年里情况得以持续。以1964年被作为经验介绍的广西苍梧县正阳公社为例,全公社22个生产队,有正副女队长23人,会计4人,保管员9人,技术员8人,在22个生产队中有12个一类队,其中7个队是妇女当队长,1963年全社收入最高的是正阳一队,该队的正副队长都是女性。当然,正阳公社是作为培养妇女干部典型在全国推广,其水平要高出一般情况。

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受特殊政治气候的影响,妇女在公共权力机构中的参与出现了最高层和最低层上下两极相对繁荣,而中间层萎缩的现象。1978年,农村基层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所占比例大大下降。全国人民公社正副社长中,女干部只有1.15万余人,仅占正副社长总数的5%。(11)尽管公社一级的妇女干部大幅减少,但生产大队及生产队里一般都以任命制的形式配有妇女干部,如副书记、副大队长、妇女队长等,在最基层的农村公共权力结构中妇女仍保留有一席之地。

由此可以得出三点结论:共产党和根据地政府“认定农民妇女乃最积极的革命参加者”,为动员农村妇女参与,在吸纳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政权建设与管理方面制定、并有力实施了切实可行的制度(如比例制);从1930年代到1956年,农村妇女在乡村管理中居于重要或主导地位;农村妇女在革命及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爆发了惊人的热情和高参与率(村、社女干部达到或超过30%),其表现出的素质和才能得到当时政府及群众的肯定。

二、参与者的“感知”及被“感知”所型塑的行动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发动革命之初,妇女是被动员和被吸纳。问题由此而出,处于被动状态的农村妇女一旦被“发动”,为什么在那样的时代能够“激情燃烧”,舍生忘死,生死以之?答案是共产党的革命让她们“感知”到了妇女的“解放”。农村妇女“感知”到的“解放”,首先是千年的痛苦被男人、被组织理解。党的领导人体察并说出了农村妇女的痛苦。毛泽东指出了农村妇女除了与农民共同遭受政权、族权、神权压迫外,还受夫权的特殊压迫,“她们没有政治地位,没有人身自由,她们的痛苦比一切人大。”毛泽东在对南方农村的考察中,具体详细地分析了南方农村妇女承担的劳动角色,并得出她们“与男子同为劳动的主力,严格说来,她们在耕种上尽的责任比男子还要多。……女子的劳苦实在比男子要厉害。……她们是男子经济(封建经济以至资本主义经济)的附属品”(12)的结论。千百年来在以血缘为中心,以男权为主导的封闭的农村社会,妇女不仅是被忽视,更是被歧视的群体。如今石破天惊,有一位非同一般的人说出了她们无法言说的痛苦,她们卑微、痛苦和绝望的感受是在革命的底层动员中才找到知音的。

其次是农村妇女第一次拥有了政治身份,成为体制内有组织的人。在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千百年来一直受到社会排斥的妇女第一次拥有了与男人一样参加社会组织的权力,妇女除了能和男子一样参加“变成顶荣耀的东西”的农会,妇女还有自己的组织——体制内的群众组织——妇女会,成为有组织的人。“苏维埃给予一切被剥削被压迫的民众以完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当下的人或许不把选举权当一回事,但在革命年代的根据地,有选举权的人上红榜,没有选举权的人要上白榜,“上红榜而感到扬眉吐气,当家做主的光荣感油然而起”。(13)

再次是农村妇女作为一个群体的特殊利益第一次得到制度性的关注,这使她们感觉到受到了关怀。尽管是出于革命战争的需要、从动员群众的角度,1929年共产党的文件第一次提出了农妇的“特殊利益”的概念(14),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组织条例》,各根据地成立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专门就妇女特殊困难进行调查研究,向苏维埃政权反映并力争给予解决。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毛泽东进一步阐明了从关心群众利益着手的动员思想:“要群众拿出他们的全力放到战线上去吗?那么,就得和群众在一起,就得去发动群众的积极性,就得关心群众的痛痒,就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盐的问题,米的问题,房子的问题,衣的问题,生小孩的问题,解决群众的一切问题。”毛泽东在这里提到的问题包含的农妇的“特殊利益”。党的“六大”指出,“在农妇中之宣传与暴动工作,应直接提出关于农妇本身利益的具体要求,如继承权,土地权,反对多妻制,反对年龄过小之出嫁(童养媳),反对强迫出嫁,离婚权,反对买卖妇女,保护女雇工的劳动。”“分田分地”和“婚姻自由”,是各个根据地建立初期普遍宣传的两大口号和主要措施。

最后是农村妇女在参与基层政权建设和管理中的社会成就感和自信心。在根据地的基层政权建设和村社管理中,她们开始有了话语权,也有了成就感,体验到从事一项伟大事业的快乐。作为当年毛泽东调查的接待和亲历者,才溪乡人民代表林宝姑说:跟着红军闹革命,是她这辈子做过的最快乐的事。(15)参加政权建设和管理的女性得到社会的承认,精明强干的女性“居然在一向是男人执政的社会里当选为乡长”,“参政的姑娘积极负责、吃苦实干、执政天才的表现,令人佩服,就是封建意识最浓厚的老头,也不时点头称赞。”(16)

“人类试图用自身关于世界的感知来建构所处的环境”,(17)人们根据感知作出行为选择。战争年代农村妇女的激情燃烧与她们所“感知”的“解放”、“翻身”密切相连。她们切实感到受到来自政府、来自组织的关注,她们确实有了政治上解放、经济上受益、社会性别身份上翻身的感觉,在组织中她们找到情感的归属和理解,在革命事业中有了释放激情、才能的空间,在贡献中有了受人尊重的体验。

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当下很多农村妇女对于公共事务的热情逐渐冷却下来,对乡村的政治、治理自愿保持“理性的无知”,这种冷漠态度也是基于她们“感知”。村委会的选举、村庄的管理与她们的“翻身”、“解放”有多高的关联度?参加选举、参与乡村的公共活动能够给她们带来“感知”是利益、归属还是荣耀?我们理解了革命年代农村妇女参与的理由,我们也就能探究当下农村妇女低参与热情的原因。

三、制度主导方的“感知”:需求支配下的行动

有学者指出农妇与革命是双向需求的关系,党依靠农妇取得了革命胜利,而农妇也在党的领导下获得了自身的解放。(18)这是卓见。如果进而言之,首先,在这个双向需求的结构中,党和国家(革命时期是政权)作为强势一方居于主导地位。诺思说:“人类试图用自身的感知来建构所处的环境。但是,谁的感知重要以及如何使之转化为对环境的改造则是制度结构的结果。”(19)在革命的强势语境下,强国家(或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权)弱社会的制度结构“决定了谁是企业家、谁的选择重要以及这些选择怎样由这个结构的决策规则来强制实施。”其次,当时的情势,作为制度结构主导方的共产党(政治企业家)迫于革命形势的强大压力,对农村妇女的参与需求远远超过了后者。正如毛泽东所认识的那样,没有妇女的参与革命就不可能成功,“当政治和经济企业家觉察到新的机会或者对影响他们福利的新威胁做出反应时,制度通常会加速变迁。”(20)共产党及国家(或政权)对农村妇女参与的强烈需求是农村妇女参与乡村管理的制度安排的动力源泉。长期以来无论是政界还是学界关于“党对农村妇女解放和发展的历史贡献”有很多的肯定,如果从需求的角度来看,吸纳和动员农村妇女对党和革命事业做出贡献,是当时当务之急的需求。共产党从建立初,就把妇女解放作为价值目标,但这毕竟只是一个长期的理想,而非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目标。只是当这个价值目标与当时革命成功与否的工具性目标结合在一起,并被革命的领导人(政治企业家)所感知到的时候,其在革命事业中的重要性才凸显出来,而一旦这种需求强烈感减弱时,制度及其实施的力度也会相应发生转变。

毛泽东是将革命事业与农村妇女的“解放”(准确地说是处境的改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先知先觉者,他从来也不隐讳动员发动妇女的目的,他声称妇女“是决定革命胜利的一个力量”,(21)1932年6月,苏区临时中央政府发出训令,指出:“妇女占劳动群众的半数,劳动妇女积极起来参加革命工作,对于革命有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日益扩大向外发展的革命战争中,多数男子均要到红军里去及参加前线工作,则后方的工作与巩固保卫的责任,更要有妇女来担当,坚决实现保护与解放妇女的法令,领导劳动妇女群众来积极参加革命,使与妇女运动密切的联系起来,以增加革命胜利的建设。”(22)还是以毛泽东当年调查的上才溪乡为例,上才溪乡男劳力542人,女劳力581人,外调出去工作或当了红军的男劳力485人,女劳力22人,留在乡村的男劳力69人,与女劳力559人比较,男子只占11%。因此,耕种主要依靠女子。当时女子能用牛的约300人,而此前只有30人左右。当时的兴国县由于男人都出去当红军,成为著名的红色“女儿国”,革命根据地的农村妇女撑起了大半边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毛泽东强调要“使女子的权利与男子同等”,要注意“妇女的当选,使广大劳动妇女,能参加国家的管理”(23)。如果没有妇女的参与,“革命”就会成为无水之鱼,无法生存下去。

新中国成立之初,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对妇女参与产生了强烈需求,1956年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的按语中指出:“中国的妇女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毛泽东作了解释:“在合作化以后,许多合作社感到劳动力不足了,有必要发动过去不参加田间劳动的广大妇女群众参加到劳动战线上去。”(24)1956年农业社里女社长的高比例,与这一时代背景不无关系。但是,一旦时过境迁,“迅猛增加的社会劳动力,超出了社会经济的承载能力,破坏了社会经济结构包括劳动力结构的协调”,于是大规模的针对妇女的精简便开始了。与之相应,妇女参与国家管理的水平也开始大幅下降。

在革命事业对农村妇女的参与有强烈的需求时,被政治企业家及组织“感知”所型塑的农村妇女是“决定革命胜利的伟大力量”、“伟大的人力资源”,这种感知转化为制度性的结果。1927年11月江西省苏维埃颁布的《临时组织法》,是我国第一部体现男女平等的法律,此后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有关妇女解放的宣言也十分坚定,是“以保证彻底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并要“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在法律的支持下,苏维埃政府还通过制定政策来保证妇女当选,1933年根据地大选,中央组织部明确要求代表中要保证妇女代表占25%的比例。这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根据地选举中,妇女参政的最早比例制度。到抗日战争时期,为确保妇女当选的权利,各地均规定了参议员中妇女的比例。为了确保这些政策法律得到切实的实施,根据地政权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程序的创新。以才溪乡为例,当时的选举实际上是妇女们的选举,在当事人的回忆中,“像我们所在的下才溪发坑村,要从10个候选人中选出5个代表。男的都当红军去了,选民尽是老人、妇女。临投票时,让这10个人站成一排,背着手面向墙壁,每个人后面各摆一个碗。每个选民分5颗黄豆,同意选谁当乡苏代表,就往谁的碗里放一颗。得黄豆最多的5个人就是获选代表。”而正是这些没有文化的妇女将选举开展得有声有色,毛泽东称其为“苏区的选举运动的模范”。

诺思说:“感知来自于参与者的信念——关于自身行动结果的推测”,党及国家(政权)对农村妇女参与的“感知”,更迫切、更真实地来源于革命的需要,或者说是来自“群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信念。“人们所持的信念决定了他们所做出的选择,然后,这些选择建构了人类行为的变化”(25)。即便是战争及新中国成立之初,对妇女参与的需求极其强烈的情况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制度安排的优先序列,农村妇女的“解放”都居于从属于革命的地位。毛泽东的论述以及共产党的政策文件,清楚地表明了农村妇女的解放需要等待其他条件的成熟才能实现。这两个优先条件是:其一是阶级的消亡,其二是经济的发展与农业机械化的实现。1930年,当根据地妇女婚姻自由的要求与革命的需求发生冲突(男性农民的利益受损,影响扩大红军)时,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妇女运动问题决议对妇女的特殊利益与阶级利益进行了分析,提出家庭剥夺妇女是“因为妇女的家庭受了整个统治阶级剥削,穷了,不得不转过来去剥削妇女。”因此“我们的结论必须归结到阶级的关系上去。……必须更进一步地去参加整个革命,才能完全解放”。(26)因此,妇女的婚姻自由要求必须从属于扩大红军的需要,1943年为了动员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生产劳动,经毛泽东亲自修改并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名义正式颁布的《关于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中指出:“要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文化水平,达到妇女解放,必须从经济丰裕与经济独立入手,所以,广大农村妇女能够和应该特别努力参加的就是生产。”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论述农村妇女解放的社会条件,一方面他认为,“真正的男女平等,只有在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才能实现。”(27)而另一方面,他又提出“合作化后,农业生产还是主要靠体力劳动,妇女又要兼顾家务,所以只有当农业机械化后,才能根本改变妇女搞农业生产少的这种情况。”“只有当阶级社会不存在了,笨重的劳动都自动化了,农业也都机械化了的时候,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28)1956年3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伟大作用》的社论中指出:“对妇女本身来说,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也是妇女解放的过程。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剥削和贫困根源之后,在社会技术和社会风气得到根本改变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完全的男女平等。”仔细分析革命领袖及国家政策文件的论述,农村妇女的解放与社会革命之间有着公开的一致性和隐蔽的紧张关系。当农村妇女的特殊利益与革命具有一致性,妇女参与需求就能得到表达并且在制度安排中得到关注,而一旦环境改变,农村妇女特殊利益与革命之间隐蔽的紧张关系露出水面,妇女解放的事业就变成了需要等和靠的变革,要等到阶级的消亡、要靠社会化和家务劳动的现代化来实现,农村妇女的解放最终要靠进一步工业化来解决。于是,权力的第二张面孔——通过国家的制度和结构形成的“一个过滤系统”而将“妇女的解放”置于非重要的地位。(29)

说得更深刻一点,妇女的解放应该是在不损及男子利益的前提下渐进而行。在一个传统男权社会的背景下进行的、由男性为主体领导的革命,是不能损及男子的利益,革命的结果如果极大损害革命者(男性)的利益,革命也无法进行。1940年毛泽东给中央妇委写信,有一段经典的论述,“提高妇女在经济、生产上的作用,这是能取得男子同情的,这是与男子利益不冲突的。从这里出发,引导到政治上、文化上的活动,男子们也就可以逐渐同意了。离开这一点,就很勉强。”(30)毛泽东的论述既是妇女解放的策略,更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

“信念体系和制度框架有着密切联系。信念体系是人类行为的内在表现的具体体现。制度是人们施加给人类行为的结构,以达到人们希望的结果。也就是说,信念体系是内在表现,制度是这种内在表现的外在显示。”(31)主流意识的信念在建构制度上有所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前四年,中国进入民主建政时期,1953年国家的《选举法》获得通过,规定了“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中国的《选举法》在关于代表名额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再规定女代表的人数和比例,邓小平在《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必须着重指出草案中虽然无须专门规定妇女代表的名额,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必须注意选出适当数目的妇女代表。不能设想,没有适当数目的妇女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32)邓小平的说明反映了政府对妇女代表问题的关注,但新中国的《选举法》较之根据地时期的选举比例制规定,无疑是有差距的。而且,选举法关于妇女参与的含糊说法——“适当”数量——从此频频出现在有关妇女参与各级政府及自治组织管理的文件和法律中。同样,在我们很多地方政府领导人的认识以及组织的报告中,对农村妇女的“感知”也发生了变化,她们被“型塑”为素质低下、没有参与意愿的群体。与现在浩浩荡荡的男人外出打工、妇女留守村庄一样,革命根据地时的村庄,也是“女人的村庄”“女性化的农业”。但是明显的不同是,现在农村是“女人的村庄”“男人的村委会”。为什么同是“女人的村庄”,女人在村庄管理中的地位和角色会有如此大的差距?

主流社会及村庄精英对此的解释是:农村女性素质低;农村妇女自己没有参与村庄治理的意愿。问题是当下农村妇女参与村庄治理“素质”(无论从文化、见识、还是公共参与能力)都大大高于革命战争年代,战争年代选举投黄豆,都能把民主进行得有声有色,充分说明了民主是一个“干中学”的实践积累过程。“这是在社会最底层、文化和政治经验极度缺乏的群体中进行的民主选举,民主政治不光是由下而上争取到的,也是由上而下设计出来的。因为底层民众缺乏政治经验,所以他们在参与政治时需要种种引导和方便设施的辅助。民众因缺乏引导和辅助而缺乏参与民主政治的意识和能力,是不能作为民主政治尚不具备社会基础的证据的。”(33)妇女的民主参与进程,关键性因素不在于她们自身的文化和政治经验(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学习而获得),根据不同的环境,民主制度和程序都是可以创设并得到有效实施的。农村妇女参与村庄治理的意愿不足,与行动者(农村妇女)“感知”到的行动后果相关,如果她感知不到行动所能带来的“光荣与梦想”,她当然选择理性的无知和不参与。

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作为参与者和作为制度的建构方双方的“感知”发生了变化。中国共产党在动员妇女参加革命的过程,通过细致而深入的动员以及制度建设,关注到妇女的切身的“特殊利益”,从细致入微的具体事件中,使妇女能够“感知”到“解放”,她们确实有了政治上解放、经济上受益、社会性别身份上翻身的感觉,建国初年,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实行之初,以往在家族/家庭范围内进行的劳动,现在集体制生产关系下进行,使农村妇女获得了非常具体的“解放”体验,一段时间内的“集体的狂欢”则是一个苦并快乐着的过程。而这种“感知”极大地激起了她们的热情和才智,她们的行动正是基于如此“感知”而被型塑。当然,“集体的狂欢”持续的时间并不长久,动员体制下的集体劳动以强制性政治和狂热的运动式精神动员来持续,虽然集体的劳动曾经带来愉悦的体验,集体劳动也让妇女的劳动计入社会劳动的报酬体系,体现了妇女的劳动贡献,但年复一年收获甚微且劳动量甚大的劳动,逐渐降低了农村妇女对“解放”的感知,虽然她们中有少数精英仍然在任命体制下,进入生产大、小队的集体权力机构,但底层的绝对多数妇女仍在权力结构的边缘。集体体制下旷日持久的政治压力、画饼充饥的经济激励、日复一日的沉重劳动到底给她们带来了什么“解放”?集体体制下的基层动员与战争年代曾经有过的底层动员,所投入的情感、价值的认同、政策与行动的真诚与力度有相当大的差异,当年妇女曾经有过的作为群体受到政府重视的存在感、当家管理村庄的价值认同感,生活处境得到切实改善的喜悦感等等感知构成的认知模型发生了变化。有些感知已成为常态不再具有激励、有些感知(如当家作主的承诺并没有成为现实)消失,有些感知(妇女特殊利益受到的政府关注度下降)已发生变化,农村妇女们的群体感知有很大的不同,她们对公社体制以及妇女解放的认知模型改变,信念系统从而变化,妇女参与公共领域的行动也相应变化,倦怠成为一种群体信念,倦怠的集体行动成为群体的选择,农村大集体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以及农村妇女的集体参与制度的交易成本持续上升,这个制度也就到了变迁的边缘。

制度建构方的“感知”也有一个变化的过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制定了农村包围城市的发展战略,农村妇女作为公共领域不可忽视的潜在的强大力量而被“感知”,“妇女的力量是伟大的。我们现在打日本,要妇女参加,生产要妇女参加,世界上什么事情,没有妇女参加就不成功。”“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日。”(34)农村妇女的“解放”与革命胜利以及后来的经济建设息息相关,因而,妇女是“伟大”的“人力资源”。但是,当制度建构方“感知”的需求发生了变化,或者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概念来说,是“妇女参与”这个变量的相对价格发生了变化,政治权力或经济发展的问题成为当务之急,妇女解放就成了一个需要等和靠的变革,即妇女的解放,最终要靠社会化和家务劳动的现代化来实现,至于农村妇女的解放最终要靠进一步工业化来解决。因此,在一段时期里,被很多人津津乐道的“中国妇女运动的历程由政治解放到自我解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由于国家需求的减弱而松弛了与国家政治的关联度,妇女的自我解放变成了妇女自说自话的事业。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代表大会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了十八大报告中,党和国家对于社会公平以及社会性别平等的“感知”越来越强烈,农村妇女参与村庄治理的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我们用以了解外部世界的工具本身是很多经历的产物。它被我们生活环境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条件所塑造,它体现了对于我们过去所经历的环境中各种要素之间关系的某种遗传性复制,我们对环境中任何新事件的解释都是根据那种经验进行的。”(35)在新的环境条件下,重新型塑国家与农村妇女双方的“感知”,能够有效改变当下农村妇女在村庄治理中的边缘状态,当制度建构方的国家和制度行动者的农村妇女群体,双方的感知通过反复的互动而形成共识、成为共有信念之后,信念系统作为制度沉淀下来,双方都共享相近或相同的“共享心智模型”,双方都不是在或迫于时局需求、或受到强制或动员的状态下投入情感、价值和行动选择,这种共享的心智模型稳定下来,形成可以持久的制度路径依赖,制度的交易成本下降,制度便进入良性的可持续发展轨道,农村妇女在公共领域实现“光荣与梦想”的时代才会出现。

(2)严密监测生命体征:治疗量的吗啡对呼吸有抑制作用,使呼吸频率减慢,潮气量降低,部分患者可出现胸壁肌肉的僵硬而表现为胸闷、憋气。同时还应注意麻醉镇痛药可抑制交感神经兴奋引起的去甲肾上腺素的释放,使机体痛阈提高,同时可使脉搏减慢,血压降低。因此在镇痛期间护士应监测血压、脉搏、呼吸,以便及时正确了解病情发展[9]。

注释

① (17)(19)(20)(25)(31)道 格 拉 斯 ·C.诺 思 :《理 解 经 济 变 迁 的过程》,钟正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页,第6页,第2页,第22页,第22页。

②中国共产党六大:《妇女运动决议案》(1928年7月),《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第16-17页。

③④毛泽东:《才溪乡调查》,《毛泽东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32页,第330页。

⑤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编著:《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实用手册》,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第178页。

⑥刘少奇:《刘少奇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5页。

⑦⑨⑩(11)(32)《新中国妇女参政的足迹》编写组:《新中国妇女参政的足迹》,中共党校出版社,1998年,第37页,第83页,第98页,第128页,第47页。

(12)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18页。

(13)(33)吴重庆:《革命的底层动员》,《读书》2005年第1期。

(14)(16)(26)孟昭毅 :《中 国 妇 女 运 动 历 史 资 料》,北 京 :中 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第29页,第93页,第520页。

(15)侯希辰、肖春道等:《才溪与苏维埃有关的日子》,《海峡都市报》2007年6月26日。

(18)王思梅:《党对农村妇女解放和发展的历史贡献》,《中国妇运》2001年第7期。

(21)(34)全国妇联编:《毛泽东主席论妇女》,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4、7、8、9页。

(22)江西省妇联,江西省档案馆:《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60页。

(2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

(24)(27)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225-259页,第29页。

(28)(30)毛泽东:《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论妇女解放》,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61页,第46页。

(29)米切尔·黑尧:《现代国家的政策过程》,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第52页。

(35)Hayek,F A.The Sensory Order:An Inquiry into the Foundations of Theoretical Psycholog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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