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明
(湖南有色金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株洲412006)
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提供社会管理和服务,这种责任不能让给市场,比如公共产品的供给,如果完全交由市场完成,价格将会超出公众的承受能力,因此,政府可以通过社会公信力和资源调配力等自身优势集中组织生产,完成供给,从而节约成本。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公众心理平衡的方式,也是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重要保障。
从萨缪尔森等人对公共产品的定义看,纯粹公共产品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而生产者无法保证收回成本或者扩大利润,没有了盈利的空间和可能性,就失去了基本的动力支撑。因此,从亚当·斯密到萨缪尔森都认为政府是公共产品唯一的提供者,应该以税收作为公共产品财政支出的后盾。
公共产品市场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合理的市场化能够使公共产品的供给持续健康地发展,而不是成为政府财政不堪重负的累赘。“市场虽然能以自己的瞬息万变、冒险、投机吸引人们的注意,但它并不具有自身价值意义。它的根据并不在它本身之中,而在于它能在短缺的条件下对原料和材料进行最民主、最公正和最有效的配置。它之所以是民主的,因为它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它之所以是公正的,因为它不按阶层、宗教、道德以及任何其他特征来区分人。市场之所以有效率,是因为它能够有效地利用像满足个人福利愿望这种体现人的积极性这种强有力的杠杆。”
适度市场化必然改变公共产品消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对公共产品的纯粹性有所影响,但是判断政府公共职能履行优劣的依据不是参与度,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下,政府是否充分发挥了公共产品的最大效能,为公众提供了优质的公共产品,而市场化是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能和总量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适度的市场化是必要的,关键在于能够保持其公共属性,在公平和效益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有些公共产品项目本身有很强的公共性,又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政府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这些项目的生产。
因此,公共产品的供给要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完成,但是究竟哪些由政府去完成,哪些由市场来完成,关键是看公共产品的经济价值,对于市场主体不愿生产、不能生产的产品必须由政府来完成,公众不同意由私人生产的产品必须由政府来完成。
对公共产品来说,由于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市场不能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供应,这就必然导致公共产品质量和供应的效率低下,仅仅依靠政府的单向输血会使公共产品最终失去公共性。因此必须采用市场及其他的有效方式来满足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开始从一些公共领域撤出,出现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暂时空白。既要保持公共性,又不能由政府大包大揽,私人企业在没有利润保证时又不可能生产公共产品,因此各种非营利性的组织应运而生,
在政府与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合作与博弈中,政府角色经历了从主导生产到监督协作的变革。从世界经济整体发展轨迹的视角来看,为避免政府借行政职能垄断公共产品,保证公平与效益并举,在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产生了第三方非营利组织,形成了“PPP”(即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公私合营之意)供给等新的模式。作为一支独立的第三方力量,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政府相比,最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防止政府以低效率、高支出的公共产品供给占用财政预算,也能防范企业为单纯追求利润而退出部分公共产品供给和侵害公众利益。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拨付和个人、企业的捐赠,是与政府机构、市场相区别又紧密关联的重要社会力量,它与市场和政府一起构成了社会的稳定三角结构,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平衡器。非营利的第三方组织要接受社会更为严苛的监督和要求。莱斯特·M·萨拉蒙认为,第三部门在重大而紧迫社会灾难中有四个方面的职能,分别是“价值(人的首创精神)的保卫者、快速反应的服务者、决策过程的倡议者和参与者和社会资本的建设者”。
第三部门使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更加充足、合理,促进了公共产品使用的公开化、资源配置的科学化,与政府和营利性企业相比更为专业,运转更加流畅、高效,创新的能力更强、动力更足,容易在机制和技术上形成创新模式。
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各具优势,三方力量的博弈,使公共产品的供给在公平与效益之间,逐渐达到最佳的平衡点,单一供给正在被复合模式供给所取代,比如PPP模式。PPP模式的设计初衷是融资,但在合作的过程中,政府、私人和第三方所提高的不仅是管理方式的整合,更在于管理理念的创新。PPP供给模式特点鲜明,三者之间以订立契约的形式,通过资本融合提供公共产品,有利于政企分开,提升管理效率。
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是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级,分清公共产品所在的层级,分析其成本与效益,然后确定供给的方式,设计出最公正有效的供给方式,合理分配权责配置,确保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戈尔丁的分类标准,萨缪尔森将公共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半公共产品没有实质性的意义,而如果把公共产品分为“平等消费”和“选择性消费”,很多问题将迎刃而解。萨缪尔森关于公共产品两个特征的设定也显得比较僵硬,除了在公共产品理论方面具有开创性之外,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走入机械的虚无境地。戈尔丁所定义的“平等消费”类似于萨缪尔森所谓的纯粹公共产品,它不能排除“搭便车”行为,认同非付费性消费,把消费的无边界性作为其中的应有之义,而选择性消费则可以由市场提供,可以付费使用,以此保证产品生产者收回成本。因此应该把公共产品分为可供“平等消费”和“可供选择性消费”两个种类,把关注的焦点从产品的自身属性转移到消费者和产品的结合点上来,判断其是属于“平等消费”还是“选择性消费”,从而确定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两种供给方式取决于排他性技术和个人偏好。所谓排他性技术是指某种公共产品的消费在技术上是不是可以排除非付费消费,比如广播,只要有一台收音机或者其他收听设备,就可以收听广播电台的任何节目,无线电视同样如此,这样的公共产品就可以划入到“平等消费”的范畴。而像有线电视节目,如果不付费,就无法收到有线电视的信号;类似的例子还有无线上网服务,不付费就不能得到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不能享受相应的服务。第二是个人偏好,比如图书馆,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公众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和喜好选择是否消费这种公共产品,这就是选择性消费。
显然,公共产品可以由私人提供,而实际上,作为公共产品的经典例子,从17世纪开始,灯塔在英国就一直由私人提供,政府的作用在于为灯塔的使用制定相应的规则,为灯塔的产权归属提供政府层面的政策支持。如果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提供形成垄断,也必然形成定价权的垄断,最终使公共产品的公共性下降。
因此,单纯由私人提供公共产品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是两种极端的情况,现实生活中的供给是徘徊两个端点之间,多个主体共存,呈现出各种资本、利益主体交互的复杂态势。
本文所说的公共精神产品,就是指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以服务人的精神世界为目标,以各种形式贮存、流传、共享的思想、精神、情感和创意的凝结。公共产品的输出为公共精神产品输出提供的较为清晰的模式,但是,由于特性不同,体制的建立存在差异,值得探究。
公共精神产品的输出与供给主体是政府还是市场,抑或两者共同参与,关键在于从技术上合理区分普通精神产品与公共精神产品。这取决于是否能够从技术上排除“搭便车”的行为,阻止精神产品的不付费使用,如电影,如果不付费,就无法到电影院看电影,无法享受电影这种精神产品,这在技术上解决了精神产品的消费无边界问题,因此可以推向市场,从公共精神产品当中分离出来,吸引足够的市场资金投入其中,完成精神产品的有效供给。
公共精神产品的输出与供给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比如在基础科学研究领域,现代科学研究已经形成了复杂的协作体系,对人力、物力和财力都有很高的要求,而利润回收的周期却非常长,且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没有政府的投入,个人几乎不可能仅凭爱好和兴趣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企业也不可能抛开利润,为了全社会的福祉牺牲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基础性的科学研究只有通过具体的技术实践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而让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去承担距离利润如此遥远的基础性科学研究工作是不切合实际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也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
公共精神产品的供给必须按照生产力发展的自身规律,尊重现代化大生产的分工制度,把公共产品的生产纳入到整个社会大生产当中去,使公共产品生产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同步,因此,公共产品生产不是与私人产品相隔离的单独类别,而是社会生产当中的组成部分,它和私人产品的区别仅仅在于分配的方式。
公共精神产品的生产必须按照社会分工和现代化生产的规律进行,毋庸置疑的是,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必须有一定的利润才能有生产的动力,但是公共产品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它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尽管这类服务对于一个大型社会具有极高程度的裨益,但它们却具有这样一种特性,即其利润根本不够补足提供这类服务的个人或少数个人的开支。竞争性企业之所以不提供这类服务乃是因为要在这类服务中向个别受益人收费,要么是不可能,要么就是太困难。”因为公共精神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是非排他性,消费无边界极易造成“搭便车”行为,导致公共产品的成本难以控制。因此,公共精神产品供给仍然依靠政府,只不过在生产之初,政府就按照生产成本,加上一定的附加利润,支付给了公共精神产品的生产者。
公共精神产品的供给不是由政府直接生产,政府自办企业或者直接投资的方式成为公共精神产品的实际生产者,而是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则和标准,以授权、资信、监督等形式,利用政府预算杠杆,将公共精神产品的生产委托给市场的主体——企业来完成,政府充当组织者的角色,因此公共精神产品的实际供给者是政府和市场,他们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责。“政府在为人们提供任何一种服务方面都不享有排他性权力,因而也不得在有可能通过市场提供服务的情形下阻止市场提供。”政府不能用公众赋予的权力,以服务社会为由,垄断公共精神产品的生产,混淆政府角色和职能,截留市场空间,限制竞争自由,从规则的制定者和过程的监督者变成与企业平行的竞争主体,兼“裁判”和“运动员”与一身,否则,依然会推高公共精神产品的生产成本,损害公众利益。垄断是政府权力“越位”的典型体现,“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一旦形成垄断,不管愿意还是不愿意,公众因为没有了选择的余地,只能选择其提供的公共产品。“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政府的主观愿望本来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公共精神产品需求,这种“有意”和“努力”因为背离了政府的角色,权力反而侵害了公众利益。
由此,公共精神产品的供给必须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市场作用。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必须有一定的利润才能有生产的动力,但是公共产品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它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仅仅依靠市场,公共精神产品的生产自然无法存在,公共供给的公平效应难以实现,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还必须认识到政府在公共精神产品供给中的支撑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