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环境抗争:一项文献研究

2014-04-01 11:08
关键词:抗争环境

陈 涛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一、导 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公众健康受损等问题。在此背景下,中国已经被诸如雾霾、沙尘暴等诸多问题严重困扰,并出现了日益突出的环境抗争与社会冲突。

目前,环境抗争已经成为国内学界的重要研究议题,并呈现出较为快速的增加态势。环境抗争研究之所以明显增多,主要有4个原因。一是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当前,儿童铅中毒等环境事件时常发生,“癌症村”等环境新闻层出不穷,引发了很多的社会冲突,这是环境抗争研究的事实基础。二是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网络社会的来临,环境信息得以快速传播。同时,环境抗争获得了网络社会的舆论支持,这是环境抗争酝酿与发酵的媒介基础。三是中国公众的环境意识明显增强。2013年7月,笔者在山东带队开展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时发现,即使是在农村,虽然村民对“环保”的理解存在差异,但当问到“如果在我居住的地区要建立化工厂,我一定会表示反对意见的”,绝大部分村民选择的都是“完全符合”,少部分选择的是“比较符合”。再比如,诸如云南PX事件等很多预防型环境抗争事件的发生,主要就源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第四,环境社会学、环境法学、环境政治学等学科取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学界对环境抗争这一重大社会问题表现出了浓厚的现实关怀情节,推动了环境抗争的多学科研究,这是研究成果快速增加的学理基础。此外,中央政府有关“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话语体系的彰显,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环境抗争等相关议题研究。

环境抗争的发生与发展具有规律性,一般都有较长的发酵和酝酿期。中国底层社会的忍耐性较强,环境抗争一般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发生的。在很大程度上,这受到了中国社会结构和文化特质的影响。整体上看,中国的环境抗争一般经历了“理性表达”和体制内的“利益诉求”→“诉求得不到回应”→“抗争升级”与“暴力冲突”→“政府介入”→“回应诉求”→“抗争平息”等阶段。学术界围绕环境抗争的这些阶段展开了比较深入的实地调查与理论分析,探讨了环境抗争“何以发生”、“何以演变”、“何以困难”、“何以成功”,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本文旨在对此加以系统梳理,分析并归纳当前的研究框架、研究格局与研究特征,探讨需要加强拓展和突破之处,进而推动环境抗争的深入研究。

二、环境抗争的内涵与类型

20世纪70年代以来,底层研究逐渐成为学术界的重要议题,并形成了“抗争政治”[1-3]这一研究领域。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与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环境抗争成为底层抗争研究中的重要分支。国外学界有关环境抗争所使用的英文词汇,包括environmental contention、environmental action、environmental protest,environmental struggle等。中国的环境抗争研究历程较短——虽然以“环境抗争”为主题的新闻出现较早,但学术成果首现于2007年[4]。

冯仕政最早从学理层面提出并界定了环境抗争,它“是指个人或家庭在遭受环境危害之后,为了制止环境危害的继续发生或挽回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公开向造成环境危害的组织和个人,或向社会公共部门(包括国家机构、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等)作出的呼吁、警告、抗议、申诉、投诉、游行、示威等对抗性行为”[4]。环境抗争有3项特征。首先,它基本是体制内行为而非体制外行为,即主要是利用国家及其附属机构进行抗争。其次,它基本是个体行动而非集体行为。再次,它是围绕特定事件而发生的,是事件性的,而非连续性、习惯性行为[4]。而景军认为,“环境抗争是环境或生态问题引发的维权行为,是与社会正义问题紧密关联的集体行为”[5]。可见,这两个概念在环境抗争究竟主要是集体行为还是个体行动方面产生了差异。事实上,不同的污染事件及其所在社会与文化情境的差异,会导致抗争事件中集体行为与个体行为的差别。当前,虽然个体行为居于主导地位,但以“集体散步”等方式表述抗议乃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已经日益频繁。此外,随着环境意识的提升,预防型环境抗争事件也在不断增加。因此,环境抗争是为预防环境问题或者在遭受环境污染后,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开展的各种个体或集体活动,其行为方式包括申诉、投诉、控诉、呼吁、抗议、静坐、堵路、集体散步、集体下跪、围堵政府机关、示威、游行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环境抗争可以进行相应的分类。整体而言,可将环境抗争分为以下5种类型。

首先,按照污染事件是否发生这一标准,分为反应型环境抗争与预防型环境抗争。前者是指既成事实的污染导致的环境抗争,后者则是对可能发生的污染进行的抵制性环境抗争[6]。比如,蓬莱19-3溢油事件发生后,渔民开展的环境抗争属于反应型,而云南公众以“集体散步”方式抵制PX项目则是预防型环境抗争。

其次,按照体制关系标准,分为体制内环境抗争和体制外环境抗争。前者指的是通过国家权力机构开展环境抗争,比如,通过环境信访等方式展开;而后者则是通过游行、示威等方式进行。国外的环境抗争兼有体制内与体制外两种方式,中国大陆现阶段的环境抗争主要在体制内,近年来也出现了游行和示威等体制外行为,比如,在2011年的大连PX事件中,民众开展了示威集会和游行活动。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是体制外的环境抗争,但他们并不会反对现有体制。

再次,按照环境抗争的国别范围,为国内与跨国环境抗争。前者是指抗争主体在一国之内所开展的环境抗争,而后者则已经走出国门,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抗争活动。比如,蓬莱19-3溢油事件发生后,山东渔民赴美起诉康菲公司总部,所开展的“跨国索赔”属于跨国环境抗争。

第四,按照抗争主体特征,分为个体的环境抗争与集体的环境抗争。前者指的是污染受害者或可能的受害者所开展的环境抗争,而后者则是多数人所开展的集体的环境抗争。在我国,集体的环境抗争一般并没有政治诉求,一旦环境污染和赔偿问题得到解决,源于抗争而形成的集体或组织就会自行解散。

第五,按照环境抗争的方式,分为温和的环境抗争与激进的环境抗争。前者坚持合理合法原则,抗争过程没有过激行为,国内民众以“集体散步”方式进行的抗争属于此类。而后者的抗争手段则较为激烈,比如,2012年“启东事件”中市委书记被“扒衣”、2012年宁波PX事件中警车被推翻等属于这种类型。

三、基本议题与研究框架

对美国这样的早发内生型现代化国家而言,尽管环境保护已经取得了重要成果,但仍然有很多社区及其居民暴露在健康危害中[7],时常引发环境抗争与社会运动。在中国,因为多种环境问题的叠加与复合,环境抗争呈现出区域性和多元性,学术界对此展开了深入研究。本文从抗争困境论、政治机会结构论、文化与心理论、网络与策略论以及性别差异论等5个维度展开梳理。

1. 抗争困境论

在“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中,底层的环境抗争面临很多结构性和制度性困境。对此,学术界着重探讨了环境抗争困境的表现形式及其社会根源。

首先,环境抗争的体制性困境。张玉林认为,农民的环境抗争同时面对着强硬的经济组织和强大的权力组织,面对两个具有高度动员能力的组织的事实上的结盟。中国“政经一体化”的政治经济特征导致地方政府更加关注增长而不是污染后果,这是催生污染与环境抗争的动力机制[8]。污染事件爆发后,政府要么公开为企业辩护,要么否认肇事企业与污染之间的明确因果关系[9]。因此,地方政府的优先保护对象是污染企业,而环境和民众的环境权、健康以及生命安全,都退居其次[10]。“政经一体化”机制使得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形成“利益共谋”,环境抗争自然困难重重。黄家亮研究了环境维权中的环保体制和司法困境。他认为,就环保体制而言,能否收集到过硬的证据是诉讼成败之关键。环保系统的“条块分割”导致环保局受地方政府制约,这种体制使得地方环保部门经常出现“不作为”现象:村民发现工厂非法排污,联系环保部门取样检测时,后者常以各种方式推脱,或迟迟不到以致错过最佳时间,或者即使取样检测,但不及时提供检测结果。如果村民自行提供污染样品送检,则常被环保检测机构以各种方式拒绝。与环保体制一样,司法体制面临着同样困境——由于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它实际上已沦为以地方政府为核心的利益共同体的一员[11]。刘本指出,在立法和执法屈从于地方利益的情况下,达到立法目标的概率很低。而当立法目标和地方利益高度对立时,以达到立法目标为宗旨的立法和执法难以实施,同样也不会促进守法[12],由此导致“文本法”与“实践法”分离[13]。在污染事件中,地方政府常以“污染合理”与“不出事”两种逻辑在场,农民在“生存主义”与“风险最小”两种逻辑支配下只能发出微弱的声音,但他们在很大程度上还得依赖地方政府解决污染问题[14]。体制性障碍是底层环境抗争困境产生的制度根源,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也需从制度和体制层面需求突破口。

其次,权力和技术制约着环境抗争。环境抗争面临着法律逻辑下的“环境权困境”,即发现污染难、确定责任主体难、收集证据难以及损害鉴定难[11]。陈占江等指出,权力和资本介入后,不仅举证困难,司法公正也受到严重侵蚀。权力与资本的联姻提高了环境抗争成本,底层抗争由此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农民试图通过上访实现“来自高层的正义”,却被地方政府日益缜密的权力网络压制;他们试图通过自身力量如暴力抗争实现“来自底层的正义”,则显然超越了法律边界,来自法律制度的惩罚不可避免[15]。司开玲通过福柯的“审判性真理”研究了环境抗争中的“取证难”等问题。所谓审判性真理,是指对知识(或事件)真与假的判定,同时也是那些能够具有合法性的知识来源。从构词上来看,“审判”与权力相关,“真理”与知识相关,“审判性真理”即那些权力实践所借助的知识形式。“审判性真理”是人们对客观真实的再现和重构,这一过程本身可视为一种权力游戏,是有关“真实性”界定的权力争夺[16]。可见,“是否存在污染”的判定已经超越了污染事实本身,而是不同利益相关者博弈话语的结果。她认为,“审判性真理”表现为对人和自然进行客观化的知识手段,环境诉讼是探讨“审判性真理”的有效场域。在此,人们使用的语言是关于“程序”和“证据”的程式,不符规范的行为会被制止。比如,当化工厂老板撒谎时,村民会愤怒地谩骂或发出鄙夷的唏嘘声,但立即会因“违反法庭秩序”被制止。而企业展示的证据主要是事实陈述,强调的是第三方的重要性,即具有“审查资格”的、原则上中立的第三方所给出证明的合法性不容置疑——这种“合法性”与权力高度相关,并且“第三方”主要是诸如环保局和疾控中心的证明等政治力量。当前,“审判性真理”逐渐从关于“真实”的证明转化为对“是否符合标准”的判定,这意味着普通的污染受害者越来越失语,越来越难以证明其所遭受的环境危害[16]。可见,底层抗争困境不仅源自那些“看得见”的政治压制,还来自那些“看不见”的知识生成,这些知识生成技术表现为环境治理中的监测、检测以及癌症发病率与死亡率等数据。在现代社会,追求“客观化”生成的知识越来越脱离普通人的生活体验,相反,它们转变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有知识。这些由权力生产的专有知识保障了政治经济的顺利运行,但农民如何证明其遭受的污染以及该证明如何获得“合法性”成为重要问题[17]。可见,环境抗争中的不对称格局,不仅表现为直接的“强势集团”与“弱势群体”的对抗以及“政经一体化”机制联盟对抗争者的挤压,还表现为现代社会生产出来的“技术”与“知识”的合法性。而这种“合法性”看似“无可非议”实则亦是权力与资本的变相组合。

再次,底层社会的抗争格局对抗争成效构成挑战。陈阿江认为,大多数污染受害者选择的是沉默而非抗争,这种现象的产生有着特定的原因。首先,环境抗争面临破财和各种风险,超出了常人的生存理性。其次,环境抗争面临着各种专业技术“壁垒”,超出了普通人的知识范围。再次,普通民众难以与企业巨人抗衡。最后,农民很难实现组织化,而政府乐意“为民做主”,民众也就乐于等待政府解决问题[18]。陈燕提出了“有限的抗争”,它指的是抗争结果未表现为预期目标,包括两层含义:在解决环境问题的彻底性方面,农民在环境抗争中的作用、抗争结果和影响都是有限的;在成员参与方面,只有极少数农民选择环境抗争,大多数选择的是沉默[19]7。此外,底层社会的目标取向也制约了抗争目标的达成。熊易寒认为,中国的环境抗争不非“环保”取向:城市是“邻避政治”——那些可能造成污染、影响健康的公共设施不要建在“我”家附近即可;农村则是“补偿政治”——污染方给出合适的物质补偿往往会使环境抗争偃旗息鼓。无论是“邻避政治”还是“补偿政治”,其核心均非环境本身,而是旨在维护自身直接利益不受损害[20]。而补偿型环境抗争的出现,虽然源自底层的短视行为,但也是他们在外部强大压力下不得已而为之的策略选择[19]7,其产生具有特定的社会情境。

最后,地方政府的消解策略对环境抗争构成了挑战和制约。环境抗争具有阶段性——理性的利益表达阶段(以个人或群体形式进行利益表达,希望通过政府解决问题)、群体冲突阶段(体制内渠道得不到地方政府回应时,农民会自发采取能够引起重视的抗争方式)以及利益调整阶段(相关责任人被处理)[21]。而在利益共谋和维稳压力机制下,地方政府会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消解策略。韩宗生认为,地方政府的消解策略逻辑具有4个特征。①环境抗争萌发阶段表现为“有意忽视”,采取“拒之门外、不予接待,或是面上接待、不理不睬,或是满口应承、久拖不办”策略。②抗争事件激化初期表现为“惊慌失措”,其非理性体现为封锁信息,主要领导玩“失踪”,或是动用警力强压,结果是“小事情演变为大事件”。③环境抗争激化中后期表现为“严防死守”,即全力防止事态再度扩大,防止本地政府形象受影响。④抗争事件结束后表现为对责任官员进行追究、对事件组织者“秋后算账”[22]。地方政府如何对待民众的环境诉求,如何处置民众自救维权行为,往往关系到抗争事件的发生和发展[23]。环境抗争发生后,维稳机制往往促使地方政府采取诸种压制措施。而实证研究表明,“越是能够严格执法、有效执法的地方,环境问题的社会抱怨和不稳定现象就越少,增强环境执法能力其实就是在维稳”[24]。在PX等项目建设中,政府公共决策常在遭遇市民“街头抗议”后被否定。其困境在于这些公共决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政府经过长期充分论证,一切程序合法,而一旦遭遇环境抗争特别是个体事件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后,政府出于维稳考虑就全盘否定前期的所有决策程序。这种先建后停的做法通过网络传播形成“蝴蝶效应”,导致公共决策“逢闹必否”的恶性怪圈[25]。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却,当地政府仍然有重启项目的冲动。比如,2012年7月,什邡钼铜项目仓促上马,引发市民激烈反对,并演变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当地政府随后立即承诺钼铜项目“永不再建”。2013年,当地又积极酝酿重启该项目。类似“永不再建”时隔一年酝酿再建案例很多,事实上也是地方政府的消解策略。但是,地方政府的这种消解策略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抗争,还会适得其反,导致更严重的社会危机甚至政治危机。

整体上看,学术界对环境抗争的社会过程开展了比较多的研究,深入展现了底层抗争的曲折过程与艰难程度,提供了具有研究意义和参照价值的样本。“抗争困境论”比较深入地回答了底层环境抗争困境产生的体制、制度、“技术”与“知识”原因,其中,体制和制度困境的制约具有根本性,其演变逻辑尚需深入探讨。而深入挖掘影响环境抗争的结构性和制度性困境,需要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阶段、发展主义思潮背后的文化因素以及社会结构加强深入研究。

2. 政治机会结构论

政治机会机构指的是各种促进或阻止某一政治行动者之集体行动的政权和制度特征以及这些特征之种种变化,它不仅包括机会也包括威胁[1]62。朱海忠将中国环境抗争的“政治机会”归纳为“结构性机会”与“象征性机会”,前者指的是政体为环境抗争提供的制度空间和行动路径,后者指的是中央在环境问题中表现出的姿态,这种姿态通过影响农民的主观感知和心态对他们的策略选择产生间接影响[26]。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治机会方面的积极变化(比如,政府的“绿化”)给环境抗争提供了机遇,但诸如成立社会组织的制度限制也给ENGO发展带来了挑战[27]。总体而言,政治机会结构视角研究的是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中央政府的话语体系(科学发展观与生态文明等)、中央政府与基层政府的张力以及日渐开放的媒体等,对环境抗争的影响。

汉尼根指出,要想充分而成功地抗争,应当有制度化的支持者,以确保环境问题建构的合法性和持续性。一旦环境问题进入政策决策和法律程序,这一点就显得尤其重要[28]。Setsuko Matsuzawa认为,中国的环保行动已经取得了合法性。在此背景下,公民与ENGO在利用国家加强地方层面的环境管理、与官方以及某些情况下与跨国机构结成同盟、利用交流技术示威和表达对环境状况的不满等方面变得日益擅长,而这有利于环境受害者维护他们的权益[29]。当然,底层社会的环保行动存在区域差异。比如,民间社会的不同成熟度等原因导致粤桂两省的草根环保行动及其效果存在很大的不均衡性[30]。

陈占江等指出,环境问题并非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问题,1978年之前农民面对环境侵害是否进行了环境抗争以及环境抗争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演变是学术界尚未探讨的问题。他们在湖南的调查发现,农民环境抗争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沉默、经济转轨时期的私力救济以及市场经济时期的依法抗争。该地农民的行动选择主要受制于政治机会结构以及国家、企业和农民之间所形成的利益结构的双重制约。我国制度变迁将封闭的政治机会结构予以有限开放,导致国家、企业和农民之间形成的利益结构从一体转向分殊,两者的结构转型导致农民从“沉默”走上“抗争”[15]。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日渐开放的政治机会为环境抗争提供了制度空间。当前,中央和地方在环境方面的价值差异、国家和城市间的利益分化和立场差异、政府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竞争和价值分歧以及国家信访制度与大众媒体的市场化,使得公众可以通过这些途径进入政治体系并产生相应的影响[31]。童志锋认为,“依法治国”话语的强化、媒体的逐渐开放、分化的行政体系是诱发农村抗争行动的重要因素。其中,法治话语的不断强化为依法抗争提供了机会,媒体的逐步开放为抗争者提供了更多的可动员资源与机会,而分化的行政体系则可降低抗争风险,进而为持续的环境抗争和抗争精英的关系运作提供了可能的机会,也为农民集体抗争创造了一定的机会空间[32]。

虽然政治机会空间在放开,但并非所有的抗争者都能利用这种机会机构,因为它们要么隐藏在公众视野之外,要么即使知道也不知如何加以利用[33]。同时,尽管中国的政治机会空间在不断放开,但在实质性功能的发挥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朱海忠对苏北铅中毒事件的研究发现,在村民环境维权的“结构性机会”中,选举与“乡政村治”、环境诉讼、寻求专家学者和民间环境组织帮助以及信访等结构空间发挥的作用不大,而相对开放的媒体对事件的解决发挥了关键功能,这反映了环境抗争的政治机会结构存在严重缺陷。而“象征性机会”包括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对环保问题的强调、中央政府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张力,以及农民维权被镇压的危险明显减少。象征性机会通过影响农民的主观感知和心态而对他们的策略选择产生着间接影响[26]。整体上看,民众主要依靠的是不断发展的媒体(而网络媒体比传统的电视和报纸的影响更为直接),其次是中央政府的话语体系,但环境信访和ENGO的作用依然很小。正如郇庆治的观点,中国的ENGO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有利“政治机会环境”,但在实践层面则呈现为难以消化的“政治挑战”。绝大多数ENGO没有选择主动加入或引领近年来明显增强的大众性环境抗争或“环境集体抗议事件”,而是采取了一种观望甚至“主动划清界限”的立场[34]。这种状况表明,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机会明显增加,但诸如法律、环境管理等具有实质性作用的官方权威的机会供给依然很有限。

在台湾地区,环境抗争的发生与发展同样与社会制度变革有着内在的关联。Jack F等认为,台湾“戒严令”①1949年,“台湾省”政府主席陈诚颁布《台湾省戒严令》。由此,人民不得结社、集会、请愿、游行,不得组织新党、创办新报纸。此后,直到1987年,蒋经国宣布解除“戒严令”。的废除是环境抗争开启的重要制度基础。在“戒严令”时代,尽管台湾的生态破坏引起了民众的不满,但并未能掀起抗争事件。到了20世纪80年代,政府与企业的环境责任缺失,导致台湾社会不满情绪增加。随着后戒严令时代的来临,环境抗争与环境运动有了制度基础。随后,NGO快速发展,公民的环保行动也迫使政府直面环保问题,而这非常类似于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情形[35]。丘昌泰将台湾的环保抗争分为4个阶段,即以中小型工厂污染为抗争对象的萌芽阶段、以石化业与核能为诉求焦点的高潮阶段、以设厂作为抗争议题并与全球化议题挂钩的转型阶段、以电厂与焚化厂为抗争主题的成型阶段。他还探讨了从以“邻避情节”为基础的环保抗争向以“迎避效应”为基础的社区自觉运动的转型,这种转型主要依赖于社区意识的形成和社区居民的自觉行动,并通过由消极的抗争向积极的社区环境改善行动的转变解决环境污染[36]。但是,他对如何由“邻避情节”向“迎避效应”转型的阐述尚不充分,特别是关于如何设定相关政治和社会机制进而实现“迎避效应”,还缺少可操作化的措施。因此,“邻避情节”向“迎避效应”的转型是很好的理念诉求,但如何操作化还需要更为审慎的研究。

近年来,诸多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解决进程表明,不断放开的政治机会结构为持续和深入的环境抗争提供了可能。“政治机会结构论”对于分析不同发展阶段和制度体制下环境抗争的差异具有重要价值,也可透视社会结构的变迁。在特定的社会阶段,除了制度本身的原因,污染事件的社会影响以及媒体压力会影响到政治机会的开放以及开放程度。在某种程度上,政治机会结构何时开放、何时封闭以及开放与封闭之间的转换,往往超越了政治机会结构本身。我们需要对此加强洞察,这对于深入考察政治机会结构背后的社会情境具有重要意义。

3. 文化与心理论

在中国农村抗争研究中,抗争动机常被理解为“受损逻辑”。虽然受损逻辑可以部分地解释抗争行动的发起,但不能解释在利益补偿与伦理关系修复的情况下,抗争为何还会持续[37]。因此,抗争中经济利益因素之外的社会文化情境需要深入阐述。同时,污染事件本身未必直接导致环境抗争,而文化和心理因素往往成为诱发环境抗争的重要媒介。此外,社会转型期累加的社会矛盾、相对受剥夺感等都会影响到环境抗争的发生与发展。在“文化与心理论”中,学术界探讨了传统文化与地域文化、底层社会的公平正义诉求与价值观以及“弱者”的文化符号等因素对环境抗争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分析框架。

首先,“生态认知革命”与“生态文化自觉”分析框架。景军认为,我国学者对环境抗争的分析焦点局限于索求经济或健康赔偿问题的表层,对文化因素和文化力量的解析不够深刻。他在西北大川村的研究发现,村民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结果是一场生态认知革命的发生以及旷日持久的环境抗争。而这场环境抗争之所以能长达20年,与地方文化有着密切关系,否则,它很可能早就被强势的国企挫败了。他认为,“生态意义上的文化自觉源自心智,表于言行,最终影响到生态环境的物质世界”。大川村是一个以孔姓为主的宗族村落,“推崇慎终追远、香火延续的宗族核心价值以及与此配合的宗教信仰,都对大川环境抗争中的知与行起到了形塑作用”。当地环境抗争首先强调的是工厂对后代繁衍与子嗣健康的威胁,因此,村民的抗争着眼于血脉延续和儿童健康。此外,文化对环境抗争中的群众动员发挥了重要作用。“抗争的社会动员通过诉诸亲属纽带、大众信仰以及农民家庭的安康而达致……大川村从生态环境极度恶化转变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乃是一个认知革命和文化自觉均起到关键作用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景军认为学界应充分考虑地方性文化在环境抗争中的特殊意义[5]。这一框架指出了文化变量在环境抗争中的重要意义,对后续的环境抗争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其次,“依情理抗争”分析框架。罗亚娟基于苏北农民环境抗争行为的研究发现,源自传统文化的行为惯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的行为选择。当地抗争逻辑无法用现有的“依法抗争”或“以法抗争”框架解释,其总体特征是依情理抗争——行为依据、策略选择和目标制定都在情理框架内。具体表现为:环境纠纷发生后,依据习惯性情理采取抗争行为,对相关法律几无了解,并具有寻求调解的偏好;在环境抗争初期,旨在要求肇事企业与村民互不妨害、和睦相处,而非驱赶污染企业;纠纷激化后,村民依情理采取破坏工厂、肢体冲突等抗争行为,没有意识规避违法行为。少数村民通过诉讼进行抗争,但其内在依据是经验中的情理而非相关法律规定。依情理抗争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传统乡村社会的行为惯性[38]。简言之,村民在采取行动时往往并不“知法”、“懂法”,更不会“用法”,而是依据乡村社会中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和习惯性的情理规范采取行动[39]。

再次,“公道”、“怨恨”、“正义诉求”和相对受剥夺感等情感与情绪是影响环境抗争的重要因素。熊易寒在湖南的发现,在集体化时代,当地企业就制造了大量污染,但村民并未反对。因为企业对受损村民进行了补偿,比如,提供就业岗位、对农田损失进行赔偿、免费提供用电等。但是,企业改制后拒绝继续履行这些义务,环境问题由此升级。他认为,“村民反抗的不只是污染,他们要追求的不仅仅是清新洁净的空气,而是要讨回他们曾经拥有的权利,一个他们认为的公道”[40]。应星认为,在维权行动中,利益冲突只是事件原发性的基础,“气”是行动再生产的推进力量。中国在市场转型中并未建立起充分的利益诉求机制与“安全阀”制度,基层政府习惯于通过高压手段处理利益纷争。利益受损群体心中怨气无从发泄,心理严重失衡,官民对立情绪较为普遍。很多时候,“底层的不满一方面在高压下遭到压抑,另一方面却又正是在高压下得到积累、强化和扩散,并在寻求着以非制度化、非理性的方式释放的时机”[41],由此引发抗争事件。龚文娟认为,环境议题的提出、表达和形成正逐步由“政府主导型”和“精英主导型”向“环境利益相关者共构型”过渡。环境议题的呈现说明了公众对环境公正和政治平等日渐强烈的呼声,以及市民社会成长与结构性限制之间的张力[42]。刘春燕认为,环境群体性事件不仅与环境事实相关,更与民众对资源利益与环境后果的分配与承担的制度安排与操作是否公平的感受及认识密切相关。她的案例研究表明,钨矿厂私有化和私人对共同环境的占有是村民不满情绪的起点,而钨矿老板的财富骤增引起了村民强烈的相对受剥夺感,村民在目睹矿主与他们就环境问题协商过程以及对待环境责任的讨论中的冷淡态度后,激发了对环境“零成本”现象的强烈不满。不仅如此,政府对环境上访中息事宁人乃至“不作为”的立场,加剧了村民的不信任感与不满情绪,从而使矛盾不断激化,直至村民形成较为鲜明的“环境公正”诉求[43]。在社会转型期,利益失衡问题较为突出,而这对环境问题的酝酿与发酵产生着深刻影响。简言之,环境抗争事件的发生和升级,不仅取决于环境破坏与污染程度这一社会事实,而且受到底层社会的“公道”和“正义”诉求以及相对受剥夺感等文化和心理因素的深刻影响。

第四,底层社会的认识、价值观和社区归属感对环境抗争产生着内在影响。人们常常认为,公民面对污染未反抗的原因在于他们不了解污染危害,或是受限于社会结构与体制的阻碍而难以做出改变。而事实上,公民认为“污染是不可避免的”判断也是他们未作出反抗的重要因素[44]。而基于“原始抵抗”视角对环境抗争的研究发现,“作为心理上的表达,支撑原始抵抗的是村民在村落社会中自然习得的价值体系,传统村社文化与情感在无意识状态下作用于村民认知,进而影响村民行为”。原始抵抗源于农民长期形成的传统和经验,是根植于他们思维中的认知的直接体现[45]。当前,决策部门确定公共设施的空间布局时往往采用“最小抵抗路径”原则——明知垃圾填埋场、核电站、变电站等设施会遭到附近居民的反对,因此常常选择抵抗力最弱、社会资源最少的社区建造此类设施。但结果是,“越是这样的社会边缘群体、社区越是‘熟人社会’,社区成员越是珍视家庭关系和邻里情感,其社会团结的潜在力量也越强,因而被动员起来参与环保抗争的可能性就越大”[46]。可见,底层社会的价值判断、团结感与社区关系影响着他们对环境抗争的参与度。这也说明,重视底层社会的价值体系对于深入理解环境抗争,进而构建相应的预警机制,对于规避环境抗争具有重要的作用。

最后,底层社会常常将“弱者”这一文化符号作为环境抗争的话语体系。当前,“弱者身份”作为一种符号,能够吸引社会力量的关注和支持,可以被当作维权的“武器”来利用[47]。在“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对抗中,“弱者”有“弱者的武器”。比如,有的居民用“癌症”话语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支持[48]。黄家亮的研究也发现,村民在会通过诉苦、弱者的武器、“问题化”和“携中央以抗地方”等构建其环境抗争的合法性[11]。整体上看,底层的环境抗争非常艰难,而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则为弱者的环境抗争提供了重要平台。近年来,底层群体越来越重视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弱者身份”,进而实现价值诉求。

文化与心理维度是个重要的研究框架,对于阐释中国环境抗争的本土特质和特殊性具有重要意义。整体上看,现有研究对于解读社会转型期环境抗争的“中国特质”提供了重要参照。但是,研究成果偏少,而且比较零散。同时,现有框架的解释力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考察与分析。

4. 网络与策略论

近年来,学术界在研究“环境抗争何以可能?”的基础上,开始关注“环境抗争何以成功?”。张玉林认为,成功的环境抗争需要具备3个条件,一是受害者团结一致的集体行动,二是能够对抗争诉求保持积极回应的企业和公共权力,三是外部精英的支持(其中尤以新闻记者、医学专业人员和律师所提供的舆论、科学和法律支持为要)[49]。当前,抗争者对这些条件的运用正变得逐渐娴熟。在此,学术界探讨了抗争者所属的社会结构、拥有的网络资源、具备的组织动员能力及其所采取的行为策略对环境抗争的影响。

首先,抗争者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所拥有的和所能调配的社会资源,是环境抗争能否发生以及能否取得成效的重要因素。冯仕政认为,一个人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社会关系网络规模越大、关系网络的疏通能力越强,开展环境抗争的可能性就越高,反之则选择沉默的可能性越高。当前,中国城镇居民遭遇环境危害后之所以存在“抗争”与“沉默”的差异,源自差序格局背景下,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人在社会网络中所能支配和调用的资源不同。因此,之所以有“沉默的大多数”,源于他们在覆盖整个社会的差序格局中处于不利位置,缺乏环境抗争的资源[4]。石发勇在一个持续十年的环保运动研究中发现,善于运用关系网络为“武器”的环境抗争更容易取得成功。他认为,关系网络是影响城市基层社会环境维权运动发生及其结果的重要因素,而这是国家的体制结构使然:虽然中国是威权主义国家,但各级政府的权力范围和利益出发点不同,行政系统中存在很多“裂痕”。正是这种相对分裂的行政体系为市民利用关系网络抵制地方当局侵权提供了空间。此外,垂直性关系网络是普通抗争者获取国家支持的重要工具[50]。

其次,环境抗争者对组织动员策略的应用影响到抗争效果。一方面,中国底层社会动员能力的有限性特征明显。周志家认为,厦门PX事件中的环境运动具有群体动员特征,但居民参与PX环境运动只体现出浅层的公民性[51]。另一方面,抗争者资源动员的微妙性日趋突出。农民抗争的核心策略是“借势”和“造势”。上访、找媒体都是为了“借势”,即借助上级政府与媒体的舆论压力推动问题解决;闹事是为了“造势”,给对方造成一定威胁以利于问题解决[19]25。2009年以来,“反建垃圾焚烧项目”活动在北京、深圳、广州等多个城市频频上演,产生了深刻的社会影响。而这种抗争的背后,蕴含着组织动员特征的变化。曾繁旭等人发现,意见型运动企业家在“问题化”现有政策、调整运动诉求和建构集体认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关键阶段,他们能凭借其政治敏感和分析能力,既引导潜在抗争者开展“垃圾焚烧与环保”话题讨论,又及时对这些讨论加以提炼,并使表达趋于清晰化。负责共识动员、促成目标导向的运动企业家是环境抗争的潜在组织者,不过他们凭借互联网技术特性将组织化程度尽量减低[52]。陈晓运认为,居民在反建垃圾焚烧项目中既没有组织化动员力量的参与,也没有草根行动者刻意维持的名实分离的弱组织。而他们之所以避免组织力量的形成和介入,是要规避国家权力可能的诟病和压制。这种“去组织化”包括3个特征:无领导有纪律、行动上自我定位和网络虚拟串联。“去组织化”依托政治认知、网络传播和情感动员策略,消解了合法性、安全性和搭便车等三重集体行动困境[53]。这说明,虽然组织化动员和草根动员是促成集体抗争的常见形式,但当抗争对象直接指向国家行政力量时则会发生变化,甚至出现“去组织化”等抗争策略。

再次,传媒社会的发展对环境抗争的影响日益深刻。缺少成功的问题建构和意义呈现,即使有充分的政治机会和组织资源,也很难动员更多的社会成员[54]。而媒体对污染事件的建构不但有助于使之“问题化”,而且可促进问题的解决。研究表明,风险感知经由分裂的媒体和发达的互联网络传播塑造了焦虑社群,促使环境异议生成并导致环境抗争的发生[55]。媒体对污染原因的深度挖掘和情绪性表达,会影响底层对抗争成果的预期。特别是,当中央媒体对环境抗争者周边的污染问题报道后,他们很容易把这理解为中央政府的关注,并可能改变他们对环境抗争后果的预期[56]。而互联网的介入凸显并提升了他们的环境抗争能力,并相对削弱了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对民众的限制和打压。网络媒体通过3种方式提高公众的环境抗争能力:一是为环境风险和损害程度的评估演练提供知识支持,二是通过网络互动增强底层的集体认同感,三是互联网扩大了底层社会启动环境抗争的社会资本[57]。曾繁旭等认为,与西方将互联网作为社会运动辅助工具的逻辑存在着显著差异,中国依托互联网组织动员模式的环境抗争呈现出了威权体制下抗争兴起和生长的独特路径。在这一路径中,抗争行动消除了传统领袖的权威,也让抗争者的卷入程度更高。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虚拟组织规避了政府打压维权精英和瓦解抗争组织的风险,成为威权国家底层抗争得以组织和动员的重要突破口。这种“虚拟组织”模式的形成,与中国社会抗争高风险、弱组织的政治与社会情境紧密相关[52]。童志锋认为,互联网的发展提供了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在社会动员、公共舆论方面影响深刻,中国网民群体拥有的环境话语权不断增加[58]。但是,网络媒体并非制度性的利益表达通道,存在深层的缺陷。环境抗争客体(地方政府与企业)网络封锁能力的提高、网络媒体的“剧场效应”、网民的“围观疲惫”都限制了底层社会关于网络资源的应用[57]。

“网络与策略论”深入分析了抗争者对资源和网络的应用,探讨了底层社会对抗争“武器”的应用。这表明,环境抗争绩效不仅取决于政治机会机构等宏观因素,也取决于抗争者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社会网络以及资源动员策略。当前,底层有关网络资源的应用还需要深入探讨。目前,不仅“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已经扎根于抗争主体的思维中,而且,他们越来越重视“会闹”与“合法闹”。而这种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微博等互联网媒介的应用,不但成本低,而且社会效应深刻,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更容易对抗争对象产生实质性的社会压力,能够更快地实现预期目标。与此同时,环境抗争客体更加强调“因果关系”认证与鉴定,在解构抗争的“科学性”方面变得更加娴熟。面对这些新条件和新问题,学术界需要深入洞察环境抗争中的复杂博弈机制和抗争话语谱系。

5. 性别差异论

在西方环境抗争研究中,性别是个重要变量,而且很多研究认为,女性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在美国,很多社区的环境抗争都活跃着女性的身影,女性甚至占据着领导者地位[59]。在西方社会,女性参与环境抗争往往成为妇女运动和环境运动开展的契机[60]。那么,国内的环境抗争是否存在性别差异?

胡玉坤认为,中国的妇女环境运动刚刚起步,但在完善网络、动员妇女、提高环境意识及传播知识等方面填补了政府力量所不抵的空缺[61]。洪大用等基于全国城市居民抽样调查资料统计发现,性别对于环境关心的影响不是独立的,环境知识水平是重要的中介变量。而且,国内城市男性居民比女性具有更高水平的环境关心[62]。这种与西方国家的差异可以解释为:“中国社会基本上还是一个男权主导的社会,妇女的实际社会地位比较低,整体上受教育水平也相对男性为低,所以在环境认知方面与男性相比有差距”[63]。而陈晓运等的研究发现,环境抗争是女性参与公共生活的崭新领地。他们在“反建垃圾焚烧项目”研究中发现,从全职主妇、退休妈妈到行为艺术的女孩们,从举着标语下跪的老太太到“散步”的准妈妈,从反对焚烧到开展分类,女性在环境抗争的各个环节都是重要力量。她们出于风险焦虑走出家庭、冲向抗争“一线”反对垃圾焚烧到返回社区开展垃圾分类,环境抗争中女性的这种行动选择被称作“游走于家园和社会之间”。这一行动选择以保卫家园为情感动力,以社区为进退自如的平台,以对抗与合作的双线并举为依托[60]。

性别变量往往受到区域、文化、空间距离以及具体情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不过,国内学界对环境抗争中的性别差异研究并不多见。就研究趋势而言,学界需要对环境抗争中的性别差异及其影响因素开展深入考察。

四、研究特征与拓展空间

1. 现有研究偏重案例分析,理论构建明显不足

学术界对环境抗争开展了比较多的案例研究,充分展现了环境抗争的曲折过程,也产生了一些具有典型性的个案。但是,理论构建明显很弱。

一方面,个案研究通过“深描”,提供了很多环境抗争的“故事”。这些“故事”很生动,但解剖的深刻度有待加强,理论归纳更是明显不足。另一方面,近年来不少研究成果运用西方最新演进的理论范式探讨国内的环境抗争,提供了较新的理论框架,但没有深入洞察这些理论框架的边界,也没有深入考量外来理论与本土经验衔接中的“适应性”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增强“理论自觉”意识,加强对研究成果的理论提炼。在此,我们需要与西方理论展开对话,但不能盲目地“套用”,也不能简单地“借用”。同时,我们更需要加强对本土环境抗争的社会情境与文化变量的深入研究,提炼出具有本土特色的研究范式与理论框架。当然,这一过程并不容易,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学界持续不断的努力。

2. 现有研究集中于内陆农民,海洋渔民的环境抗争有待加强

污染导致的社会冲突复杂而多元,但研究格局集中于内陆地区农民的环境抗争,对其它类型和区域的环境抗争缺乏深度考察。当前,中国的海洋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溢油等问题时常引发渔民的环境抗争,而且,渔民群体抗争形式、规模和频率都发生了很多变化,但这些问题尚未引起学术界的重视。

虽然海洋渔民属于农民范畴,环境抗争同样存在“立案难”、“取证难”和“索赔难”等困境,但他们的环境抗争具有特殊性。首先,经济维度。虽然同样是底层群体和弱势群体,但是,相比较内陆农民而言,海洋渔民的养殖面积要大得多,生产投入要大得多(动辄几十万甚至更多),因此,污染事件发生后,所遭受的损失更大,这又进一步作用于他们的环境抗争。其次,社会维度。现代渔民既不是传统渔民,也不等同于“小农”,他们的社会经济条件优于内陆农民,受影响渔民在当地社区的社会分层中处于中上层较多。此外,他们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也不同于内陆村民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因此,受影响以及开展环境抗争渔民群体的社会特征需要深入研究。第三,环境抗争方式差异显著。虽然都有“弱者的武器”,但受特定因素的制约,沿海渔民与内陆农民的环境抗争存在很多区别。比如,就环境抗争方式而言,内陆村民除了环境信访与司法诉讼,还具有鲜明的“闹”的特征——找企业“闹”、到政府“闹”。而在溢油事件中,因为地理空间的限制,渔民不可能直接诉诸企业,更多的是诉诸媒体,进而呈现出许多独特特征。最后,需要运用新的研究框架解释基层政府行为。以蓬莱19-3溢油事件为例,石油企业与基层政府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能为地方政府提供GDP、税收和政绩,但当环境抗争发生后,地方政府依然走向了渔民抗争的对立面。由此,传统的“政经一体化”[10]解释框架遭遇困境,而维稳压力和海洋经济衍生出的“去污名化”诉求是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机制[64]。所以,加强海洋污染事件中渔民的环境抗争研究,不是因为它是一种新类型,而是因为渔民的环境抗争具有特殊性。

3. 现有研究比较零散,比较研究匮乏

目前的研究成果比较零散,难以展示中国环境抗争的一般性和系统性。学界需要加强比较研究,这既是探讨环境抗争一般性解释框架的需要,也是推进环境抗争理论研究的重要基础。

国内学术界围绕环境抗争已经开展了比较多的案例研究,因此,如果仅仅通过新的案例研究环境抗争,那么,其学术价值必然大打折扣。而比较研究则可提升研究价值。环境抗争中的比较研究,有两个维度需要展开:一是中外环境抗争的比较研究。通过中外比较研究,可以探讨中国环境抗争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并挖掘特殊性背后的深层社会机制。二是海洋渔民与内陆农民环境抗争的比较研究。如前所述,相比内陆农民,海洋渔民环境抗争的特殊性亟待深入研究。为探讨中国环境抗争的一般逻辑与解释框架,可以从动员机制、抗争策略、影响因素、抗争后果等维度,对海洋渔民与内陆村民的环境抗争展开深入比较。

4. 环境抗争的“倒逼机制”研究有待加强

学术界对环境抗争的社会文化机制和复杂社会过程研究较多,也探讨了环境抗争引发的社会问题[65],但对环境抗争产生的积极倒逼机制关注不足。

环境抗争不仅会导致负面性的社会问题,而且具有正向功能。在网络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环境抗争往往能产生深刻的社会效应。经由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讨论与建构,有助于发现环境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缺陷和困境,能够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推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此外,特定的污染事件及其引发的环境抗争,会增加公众的环境知识,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进而增强公众环境监督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因此,加强“倒逼机制”研究,需要加强对抗争事件的追踪研究,探讨环境抗争的建设性功能。

五、结 语

20世纪90年代以来,“抗争”已经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议题。在环境抗争这一议题中,涉及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这些学科也从各自学科视野进行了解读和回应。但环境抗争涉及很多深层次问题,我们需要推动环境抗争由“多学科”向“跨学科”演进与转型。

中国环境抗争的研究历程比较短,但研究成果已经呈现出较为快速的增加态势。虽然如此,这种研究格局与当前的污染事件及其引发的环境抗争频率和态势相比,仍然不匹配。就未来学术研究而言,需要在以下4个方面重点加强:一是在经验研究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二是对海洋污染事件中环境抗争的特殊性加强研究,三是加强环境抗争的比较研究,四是加强对环境抗争的追踪研究,探索环境抗争的倒逼机制。此外,学术界在学术术语的应用层面,需要加强辨析,在特定的环境事件中,注意诸如环境抗争与环境维权等概念的区别。

在实践层面,政府部门需要妥善处置环境抗争事件。当前,我国环境抗争事件频发,而地方政府往往简单地在“维稳”思路下加以限制。而这往往适得其反,引发“国家——社会”关系张力,导致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此,增加维稳费用和完善维稳机制本身并非维稳的根本之策。面对环境抗争,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底层环境受损群体的权益维护机制,这才是维稳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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