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定成
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范定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济发展中一种不可或缺的经济组织形式,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活力。截止到2014年5月底,定州市注册合作社1552家,注册农户10594户,注册资金达到22.6亿元。呈现出数量增长快,类型多样性,分布范围广等特点。其中畜禽养殖、蔬菜种植各占总数8%,苗木花卉占总数15%,农机占总数6%,农产品购销、种植、技术服务等占60%。
1、虚假注册的问题。国家为了鼓励支持合作社的发展,让更多的农民参加合作社,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合作社的发展给予优惠政策,从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工商部门尽可能降低入社门槛,没有对合作社注册资金多少加以限制,只需提供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即可,也没有强制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由于工商部门不验资、不收费、不年检,注册手续简单,成本低廉,一些人想钻国家财政扶持政策的空子,虚构注册资金,虚报注册人数。
2、合作社被个别发起人控制的现象。很多合作社是由个别发起人出资,再“引进”几个因凑登记人数或者为适应国家财政补贴达到一定规模而形成的“临时成员”组建。投资人追逐利益最大化,很难保证其它较小成员的利益。出现合作社被个别发起人控制的现象。合作社中资本话语权大于交易的话语权,出资成员的话语权大于普通的生产者成员的话语权,导致合作社变成少数管理者的决策而不是成员共同决策,生产者被边缘化。或有体现全体成员意志的章程,但形同虚设,小规模生产者成员没有表达意愿和诉求的途径,没有健全的机构设置和完善的议事规则,在合作社中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受到侵犯。
3、财政支持政策公平性不高。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是国家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使成员通过合作社获得更多收入,让成员充分享受合作社的利益而发放的。这对于资金缺乏、规模弱小,尚处于初始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显著的扶持作用。但一些合作社靠跑关系、找路子,虚构成员,搞不正当竞争,想方设法满足国家规定条件,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而那些确实带动社员共同致富,完善了风险共担机制,建立了合法完备有效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规范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合作社却享受不到国家优惠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在有些地方显失公平。
4、合作社规模过小。多数合作社成员只有5户,如果按每户4亩地计算,整个合作社总共才20多亩地。成员少,在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合作社自身资金相对薄弱,难以扩大生产规模,产品产量少,没有定价话语权。既不能抵御市场风险,又不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与机械化大生产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不适应。
5、管理人才极度匮乏,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多是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知识结构和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缺乏长远的发展眼光,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真正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爱奉献的优秀带头人很少。但是他们又苦于资金不足,收入不高,没有能力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营销人员、财会人员等有专业技能的人才。人才的匮乏将成为合作社发展壮大的一大长期障碍。
6、品牌战略意识不强。品牌战略就是公司将品牌作为核心竞争力,以获取差别利润与价值的企业经营战略。品牌战略是市场经济中竞争的产物。它的本质是塑造出企业的核心专长。定州市1500多家合作社中多数是农产品生产、服务型企业,处于产业链下游,低端产品,没有注册商标的占60%以上。省级著名商标屈指可数,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也仅有两家。当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的时候,企业是不需要品牌战略的,企业经营的核心是如何生产出更多的商品,满足市场的需要。在科技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已经过去,“拥有市场比拥有工厂更为重要“的品牌意识成为成功的企业都在运用市场因素。
7、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属不明确。虽然《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但多数合作社没有完备的成员账户制度,没有规范的盈余分配制度。财政支持和社会捐赠财产形成的利益,部分成员享受不到。“一次让利”取代“按交易额惠顾返还”使大多数合作社成员失去了对合作社财产利益分配。
1、针对合作社虚假注册的问题,首先应当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增加验资和年检制度,设立合作社退出机制。工商部门要把好注册关,解决好合作社成员虚假出资,合作社成员签字由代办人代签等虚假注册行为。税务部门、合作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协调联动,加强日常巡查,督促合作社及时上报各种税务报表、财务报表,监督其经营管理活动。把那些不作为,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戏台”拆掉,把滥竽充数的合作社剔除,净化合作社市场,经营精品合作社,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2、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广播、标语等宣传舆论工具,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宣传,将入社的五个原则,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社员知道加入合作社应履行的义务,更要知道加入合作社后享有的权利。建立合理的机构设置、完善的合作社内部章程,制定公开、透明、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降低被少数人控制和利用、责任方式的不明确等现象发生,切实保护全体社员民主权益、财产权益、分配权益。
3、财政补贴有待从定点支持大型合作社转向打造公平服务平台。让那些确实带动社员共同致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建立合法完备有效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合作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注册合作社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出发,加强日常监管,监督财政资金落实情况,有无套取国家奖补资金情况。笔者认为对财政补贴政策应当是雪中送炭,不应当是锦上添花。政府应加大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让更多的合作社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
4、合纵连横,扩大合作社规模。在市场交易实践中,交易规模不同,交易价格有所不同,提高交易规模,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获得规模效益;合作社做大有利于合作社与大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谈判能力,在业务合作、维护权利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分散的合作社经营,缺乏生产计划性,容易造成市场周期性波动,形成恶性市场竞争。因此合作社必须要做大做强,向规模要效益。一方面合作社内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吸引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扩大土地、资金、人才聚集效应。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同类合作社进行横向联合,成立联合社,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形成1+1大于2的效应。
5、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培训。政府主管部门要经常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会人员进行财务、管理、技术等方面培训,增强规范化意识,促进其严格按照法律和章程办事,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特派员制度,将科技人员下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科技人员一对一帮扶,将生产技术、病虫防治、产品营销、农超对接等方面的帮助带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部门要将科技人员对合作社的服务列入年终考评,与其绩效工资、职称评聘和晋升挂钩,提高农技人员为合作社服务的积极性。
基层工商所在日常工作中,要深入普及商标知识,加大对农产品商标的注册指导力度,鼓励和扶持合作社结合区域优势产业,选好发展突破口,加强资源整合,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积极组织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争创“原产地品牌”、“生态品牌”;鼓励企业争创省级、国家级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政府部门要树立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助推规范管理,提高合作社的品牌知名度、信誉度和市场影响力、竞争力。
(1)要让合作社理事长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财务活动中,把财务管理工作当作合作社发展中的重要事情来抓。(2)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具体工作中,要配备财务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明确岗位责任;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和知识水平。(3)要加强对合作社财会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使其业务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使财会人员能熟练地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担任财会工作的能力。要充分利用国家对农民的“阳光培训工程”有利契机,对合作社会计进行培训,造就一支过硬的财会队伍。(4)合作社农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争取资金,把合作社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培训指导力度,更好为合作社提供优质服务。
(作者单位:定州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