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聂建刚
三农普法
耕地和鱼塘被污染后如何举证和请求赔偿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聂建刚
【案例】塘西村有水田面积40公顷。2007年年底经有关部门批准,村里将1公顷边远低洼田挖成4口鱼塘,2008年年初,村民龚某以公开招标方式承包了该村的4口鱼塘养鱼,承包期20年。在离塘西村不远的打虎牢山上建有一座国有盐矿,主要从事地下卤水抽取、晒盐、制盐等盐业生产活动。2009年6月,银星化工厂从外地搬到打虎牢山上,这是一家以卤水为原料的大型化工企业,搬到打虎牢山上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利用盐矿卤水资源。为便于排污,银星化工厂铺设了一条排污管道,管道正好从塘西村稻田中穿过。2009年8月,银星化工厂正式开工生产后,塘西村当年部分晚稻就受到影响。2010年,村民继续耕种,有19户村民的3.3公顷水稻大部分颗粒无收,其余的也减产严重;龚某承包的4口鱼塘也出现水体变黑的现象,价值5万元的鲢鱼全部死亡。村民发现,银星化工厂铺设的排污管道有漏污现象,漏出的污水流入稻田和鱼塘,于是认定水稻减产绝收、鱼塘受损与银星化工厂的排污有密切关系,龚某和19户村民向银星化工厂索赔。银星化工厂主张只要龚某和19户村民能证明鱼塘和水稻受损是排污造成的,他们就赔。双方协商无果,龚某和19户村民将银星化工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化工厂赔偿龚某鱼塘损失5万元、19户村民水稻损失100万元,并要求化工厂限期修复排污管道、治理水田和鱼塘污染。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龚某和19户村民的诉讼请求。
【解读】近几年来,工业企业排污导致农田、鱼塘受到污染的事件层出不穷,给当地农业生产生活造成巨大损失,如何举证和索赔成为很多受损农户的困惑和难题。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村民的水田和龚某承包的鱼塘被污染,索赔时是否需要证明水稻和鱼塘受损是企业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成因复杂,往往还夹杂着化学反应,这使得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与加害人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在本案例中,19户村民的水田和龚某的鱼塘受到了化工企业污染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村民发现排污管道有破损漏污现象,鱼塘也出现水体变黑现象。但问题是,村民和龚某不能从专业角度说明所受损失就是企业排污造成的,而且也没有找专业机构鉴定两者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那么,19户村民和龚某就不能要求银星化工厂赔偿了吗?当然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证明没有因果关系的责任在银星化工厂。如果该化工厂不能证明没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银星化工厂要求村民和龚某证明所受损失就是企业排污造成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依据水田和鱼塘被污染的事实判决银星化工厂承担侵权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