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护理中潜在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探讨

2014-03-31 21:14陈俊华
护理与康复 2014年7期
关键词:健康权民事法律财产权

陈俊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医院,湖北武汉 430074)

社区护理是指将公共卫生学与护理学理论相结合,用以促进和维护社区人群健康的一种综合性诊疗活动[1]。正因为这种活动具有综合性,所以比医院常规护理活动具有更广的范围和更多的内容,有传染病的社区预防控制与管理、慢性病的社区护理与管理、社区生活环境和职业环境与健康、社区重点人群的保健护理、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家庭护理、精神心理卫生保健护理、社区救护等。这就对社区护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社区护理工作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护理人员单独完成的,所以在遇到疑难问题时,往往处于无人指导、无人商量的困局,这无疑加大了其工作的难度和责任风险,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刑事、行政或民事法律责任[2]。在社区护理活动过程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中,民事法律责任最为常见。但大多数护理人员对于在从事社区护理活动过程中可能侵害患者享有哪些民事权利并不清楚[3],因此,本文就社区护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现报告如下。

1 社区护理民事责任的定义与特征

社区护理民事责任是指护理人员在从事社区护理活动过程中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各种民事法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引发民事法律责任的护理行为可能是过错行为,也可能是无过错行为,但不论其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护理人员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其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社区护理的民事法律责任分为财产性法律责任和非财产性法律责任两种,其中,财产性法律责任是由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侵害了患者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两部分)引起的,因而主要通过物质赔偿来完成;非财产性法律责任是由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侵害了患者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引起的,因而这种法律责任除了应承担诸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等非财产性法律责任之外,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物质赔偿。但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同,民事责任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2 社区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

2.1 侵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与医院护理活动一样,社区护理活动也是为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服务的,因此,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就是社区护理应有之义务,是社区护理人员的基本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会使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例如:由于没有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导致发生护理差错,或者未有效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出现不良反应,从而造成其身体损害;护理人员不当使用或错误使用治疗仪器,造成患者身体损害;护理记录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书写不规范,导致医生误诊,侵害患者身体健康[4];在进行社区救护活动过程中,尤其在对老年或衰竭的慢性病患者的救护过程中,由于护理人员的搬动不当而引发患者呼吸、心搏骤停或死亡等,这些行为都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了侵害。

2.2 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肖像、住宅住址、电话号码、公民的储蓄和财产状况及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内容、公民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公民的个人生理缺陷(如阳痿、不能生育)或其他私密(患有性病、曾被强奸)信息的保密权等内容。由于社区护理大多数是在患者家中实施,护理人员有条件接触到这些隐私内容。如果护理人员无意泄露,或公开披露这些隐私,其行为就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2.3 侵犯患者的知情权 知情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疾病情况、治疗措施、治疗风险、治疗费用和医护人员的基本情况、医护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的权利。患者的基本权利就是医护人员的基本义务。这说明在社区护理活动过程中,护理人员有如实告知上述内容的法定义务。社区护理人员如果故意隐瞒,或者进行夸大告知,其行为构成了对患者知情权的侵害。但应注意的是,如果家属基于患者疾病的严重性,强烈要求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不全告知,在这种情况下,若患者未主动要求获知自己的疾病情况、治疗措施、治疗风险等相关信息,护理人员没有全面告知的,其行为不构成侵犯患者的知情权(但在护理记录中应将患者家属的要求做完整记载,并有家属签字同意);若患者主动要求告知自己的全部疾病信息,或者患者主动要求完全告知而家属要求不全告知的,那么医护人员应当尊重患者意愿,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护理记录中应做完整记载,并有患者本人签字同意),以免引发不必要的医患冲突。

2.4 侵犯患者的财产权 所谓财产权就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内容。在实施社区护理活动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就会侵犯患者的财产权:由于护理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患者家庭财物损坏;乘患者意识不清将其财物占为己有;或是采取哄骗手段占为己有;看见患者家里有自己心爱之物,顺手牵羊等,都属于侵犯患者财产权。如果窃取财物价值达到法定金额,将触犯刑事法律。除上述常见情况之外,与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侵犯了患者财产权一样,过度护理也会侵犯患者的财产权。所谓过度护理是指护理人员在对患者进行社区护理的过程中,违背护理规范和伦理准则,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故意添加没有意义的护理项目。此种护理行为虽然不会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任何伤害,但是徒增了患者的医疗费用,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在此情况下,护理人员同样侵犯了患者的财产权。

3 对 策

3.1 重在预防 首先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护理管理体系,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因为只有将护理行为纳入到科学的规范体系之下才能保证护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避免护理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其次,定期开展职业培训与考核,提高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过硬的护理技术水平是提高社区护理质量,杜绝护理差错发生[5]的根本保障。第三,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护理规范,培养高尚的职业操守。最后,提高护理人员的沟通技巧,加强护患之间的良性互动,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3.2 民事责任的承担与纠纷的解决 一旦引发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护理人员就应当积极面对,比如主动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而不是一味地回避与争辩,否则不利于纠纷的圆满解决。其次,在无法进行妥善私了的情况下,应主动寻求法律途径予以妥善解决。最后,在纠纷解决之后,还要与被侵害人进行积极地事后沟通,从而树立良好的社区护理形象。

3.3 培养护理人员的证据意识 并非所有的侵害行为都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例如,在社区护理中,因患者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的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等情况称之为护理意外。护理意外情形下的不良后果无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此外,虽有损害,但这种损害结果是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引起的,或者医护人员在抢救危重患者时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治,在这些情况下,尽管发生了人们不愿看到的结果,医护人员也无需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但护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证据意识,应当在进行社区护理活动过程中做好准确、完整、及时的护理记录,保存全部病历资料和实物,以便在诉讼活动中能够拿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或自己的行为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以保证自身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4 小 结

与医院临床护理工作不同,社区护理人员是在一个相对开放的工作环境之下进行社区护理工作的,其工作对象、范畴和责任远大于医院护理人员,易出现侵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知情权及财产权等民事法律责任问题,因此,社区护理人员应当学法、知法、守法,这样才能做到细心谨慎、尽职尽责,保证患者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永军.社区护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3.

[2] 高小玲,李青,熊正南.社区护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与防范[J].护理研究,2005,19(3):558-559.

[3] 丁雪梅.护理人员法律知识认知水平的调查与对策[J].护理与康复,2007,6(2):86-87.

[4] 黄丽华,赵雪红.护士病历书写态度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现状调查[J].护理与康复,2005,4(1):17-19.

[5] 王凤玲.护理管理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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