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远志 陈戍国
(1.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文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中国古代的政治是一种以“礼”为核心,注重人伦关系的伦理型政治。在这种政治环境下,王朝主要是以调控人伦关系的方式实现社会政治的有序性。正是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认识到人伦关系研究对于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性,有的学者甚至提出“关系”的概念是理解传统中国社会的关键。[1]64-85旧君故吏关系在汉魏及两晋时期受到士大夫阶层的普遍重视,研究两晋旧君故吏关系无疑有利于加深对两晋的社会及政治的理解。魏晋时期的旧君故吏关系,是指本存有政治上的直接上下级关系,在关系消失(如臣吏转事他主,或僚主调任他职)后所保持的一种特殊的人伦关系。
学界对魏晋时期旧君与故吏关系已有相当的研究。鞠清远先生认为官府给官员的吏僮本是一种公的关系,但吏僮往往为官员从事私人事务。待官员离任后,故吏仍对旧上司保持着一种君臣的关系。[2]11-27唐长孺先生则认为魏晋时期仆吏对僚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日益加强,即使是故吏也非常依赖于旧有之僚主。[3]62-70日本学者川胜义雄则认为旧主与故吏关系是一种私人关系,具体表现在“人格的关系”与“恩义关系”上。[4]187-220另外,台湾学者甘怀真先生撰有《魏晋时期官人间的丧服礼》[5]160-166及《中国中古时期君臣关系初探》[6]19-58等论文,其中论及故吏为旧君服丧的问题。他的研究观点将会在下文征引,此处不加以概述。因着眼于整个官僚关系的考察,甘先生的文章虽对旧君故吏的丧服问题有精彩的论述,但毕竟不够详尽。本文拟从丧服角度考察两晋的旧君故吏关系,重在分析两晋统治者对于旧君故吏关系的复杂态度。
特定时期的丧服制度可以反映该时期人伦关系的厚薄,也可以体现制度设立者对此人伦关系的态度。作为旧君故吏关系的体现,故吏为旧君服丧的制度也随着现实中此种人伦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为旧君服制度在周代即已经确立。《仪礼·丧服》规定为旧君齐衰三月。《礼记》则对需为旧君服丧的条件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杂记上》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7]1554这是说原为诸侯之臣而后为大夫之臣者,或相反,则不必为旧君服丧。另郑玄在注解《礼记·檀弓下》子思为旧君反服的言论时阐发了另一条先秦时期不反服旧君的原则,即“放逐之臣,不服旧君也”[8]1303。可见,在先秦,若为义绝之臣,且离开旧君之境,也可不必为旧君服丧。那么,似乎可以这样说,在先秦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外,故吏应为旧君服齐衰三月丧。
秦汉时期礼家及统治者较少关注为旧君服问题。但随着门生故吏作为一重要政治力量而出现在东汉中叶之后,故吏为旧君服丧问题即开始受到广泛关注。不过,总体来言,统治者及礼家对故吏为旧君服丧的行为是持肯定态度的,而民间舆论也是视故吏为旧君服丧为有德者之体现。《后汉书》卷六十三载故吏南阳人董班为李固奔赴守尸。章怀太子引《楚国先贤传》注曰:“班遂守尸积十日不去。桓帝嘉其义烈,听许送丧到汉中,赴葬毕而还也。”[9]2088在统治者的推动下,为旧君服丧之风逐渐盛行并时而出现极端行为,如东汉童翊就曾弃官而为旧君服丧。[9]2482当然,这种行为对于朝政秩序是会有一定干扰的。若类似的情况出现得太过频繁,统治者势必会对此加以干预。但是不知出于何种考虑,曹魏对于为旧君服丧行为并没有做出抑制。①而是对此行为进行鼓励与提倡。如曹操面对邢颙奔旧君丧就称赞其“笃于旧君,有一致之节”了。[10]88另据《宋书·礼二》所载,曹魏定有“为旧君服三年”之制。[11]403此服叙等同于《丧服传》所定臣为君之规格,而远远逾越了齐衰三月之先秦古制。
两晋礼家关于为旧君服的议礼言论主要见载于杜佑《通典》之卷九十与卷九十九。从西晋初到东晋末参与讨论的礼家逾二十位。那么多的礼家对同一个礼学问题进行了持续上百年时间的关注,这在礼学史上是少有的现象。这种现象本身就说明旧君故吏关系在两晋时期的重要性。两晋礼家的议礼围绕两个焦点而展开:一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为旧君服丧;二是旧君故吏名分关系的确立问题,即哪些人应视为旧君故吏关系而应为旧君服丧。我们分别予以讨论。
两晋礼家在讨论为旧君服问题上,首先涉及到的是应否为旧君服丧问题。我们可以借西晋初史恂等人告假为故主鲍融服丧这一礼讼案例来分析礼家的基本态度。选此例来讨论主要是考虑到礼家们并没有就事论事,而且后来东晋的一些礼家也对此案例进行了再评议,所以由此案例也可以了解到东晋礼家对于为旧君服丧的态度。参与评议此事的两晋礼家前后共有十位,立论依据及角度各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基本态度:
其一,有条件地实行为旧君服制度。这里分两种情况:何遵主张的若登天朝则不反服旧君。其依据是先秦古礼及汉魏经师的经典阐释。对于前引《礼记·杂记上》所载不反服旧君之规定,郑玄注曰:“君、大夫,尊卑异也。违,去也。去诸侯仕诸侯,去大夫仕大夫,乃得为旧君反复。”[8]1554王肃观点与郑玄相同,其言曰:“所适尊卑同,反服旧君。”[12]2478何遵依据汉魏经师的解释认为,故吏是否应为旧君服丧将取决于故吏现今的职位是否与旧职尊卑等同。如果新职与旧职尊卑无异则可反服旧君,反之则否。但是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故吏所受旧君的礼遇恩纪之轻重决定是否为旧君服丧。这种主张以尚书何桢为代表。他认为凡曾为旧君辟举为正职之吏者应为故将服齐衰三月而不论新旧职位的尊卑差异,“其余郡吏,闻丧尽哀而已”。按,《宋书·礼志二》所载何桢类似言论却云“故辟举纲纪吏,不计违适,皆反服旧君,齐衰三月”[11]403,是知所谓“正职之吏”即纲纪吏,也就是身份地位较高的办事官。因为这种纲纪吏平时受到旧君的恩遇较重,出于报恩,应该为旧君服丧。
其二,如尚书吴奋所主张的“皆不应服”,也就是说不管违适之同异,也不管是否有恩于己,故吏均不得为旧君服丧。这是一刀切的办法。但这一观点并非没有存在的合理性。为旧君服是分封制度的产物,随着分封制的废除以及皇帝集权制的实行,所谓的君臣实际上仅指皇帝与天下百官。在皇帝制度下,特别是西汉以后,州郡长官与下属之间虽然仍会维持一种君臣关系,但绝少以君臣相称。所以,在讨论为旧君服丧问题时,自然会产生古礼难以适用于今世的观点。晋代左丞郑袭就曾与当时礼学博士就君臣概念进行了一番讨论。郑袭认为君非天子之专称,凡是官长皆可称之为“君”,君臣关系广泛存在于各级官僚中。而该博士则反驳道:“天生蒸人而树之君,天子非君,君将焉在?”[12]2477博士之言自然有逻辑上的错误,却反映出了吴奋观点产生的特定语境。
其三,主张无条件地实行为旧君服的制度。但持此观点者之各自理由也有所不同。如荀顗是从敦风崇教角度考虑,认为应为旧君服丧。衡阳内史曾瑰则是考虑到人情这一因素,认为故吏宜为旧君制服。
从以上三种观点来看,有保守者、有激进者,也有折中者。观点的多样化属正常现象。但是由于官吏告假奔赴故主之丧的现象在曹魏时期也出现过,同时曹魏时期也有为旧君服丧三年之制的规定。[11]403按理来说,史恂等人告假为故主鲍融服丧其实是依前朝礼律行事的,在新制度未定情况下,这种行为是不应被非议或法办的。但是这件事情却被统治者所关注并引发了一场议礼,这就多少有些不正常了。那么,统治者在此问题上究竟有何意图呢?我们注意到,此次礼官虽然在应否服丧问题观点各异,但是均认同古礼为旧君齐衰三月的服叙规格,而无一人赞同曹魏的三年之制。而且在此次礼讼发生后,晋武帝最后有了一个裁断:诏定不论违适之同异,皆得为旧君服齐衰三月。[11]404从这里来看,西晋的确已经改变了曹魏的制度,将曹魏为旧君服服叙由三年复归为古礼所定之齐衰三月。单从这一服叙的变化来看,晋代统治者对旧君故吏关系的进行控制的意图是较为明显的。
当然,能够体现出这种控制意图的还有礼家对于旧君故吏名分关系的持久讨论。故吏与旧君名分关系的讨论事关服丧的合法性问题。在晋代以前,故吏身份的合法性问题没有引起重视,从汉魏史料中看不到有对服丧者身份提出过质疑的言论,举凡去职者,不管原因如何,其与原官长之间均可视为旧君与故吏关系,同时举将与被察举者之间也视为旧君故吏关系,只要愿意,就可以为旧君服丧。但是,这一问题在两晋却受到了特别的关注。综观相关的议礼言论,两晋礼家分别对以下五种情况是否应为旧君服丧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议:
一是年老致仕者能够以故吏身份为旧君服齐衰三月服;[12]2470二是三谏而去者与原官长是否还存有旧君故吏关系,即是否要为旧君服丧;[12]2643三是原在朝廷为官者外调为地方官后,当皇帝驾崩,该官员是否能以旧君服叙为皇帝服丧;[12]2471四是因罪除名者是否应为原官长服旧君服[12]2644;五是秀孝与举将是否可以视为故吏与旧君关系。[12]2646对于以上五种情况,两晋礼家多据先秦礼书及汉代经师的注解并结合事理进行了考求或评议。我们曾对以上五种情形进行过细致的考察[13]158-163,这里不拟再做讨论,只想就两晋礼家突然对服丧者的资格进行评议这一现象进行简要的分析。
我们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反映了两个方面的事实:一方面,与曹魏一样,两晋时期旧君故吏关系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但是,另一方面,在晋代为旧君服丧已经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权利与义务了,它还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应为旧君服丧而没有,或者不应以故吏身份服丧却为旧君服,这都属不合礼律,而会受到削官或追究刑罚的处置。两晋时期出现的不少礼讼就与此相关:东晋穆帝驾崩,时任安北谘议参军的曹耽就以齐衰三月之服叙为穆帝服丧,理由是他曾经为穆帝的尚书令,属穆帝故吏。依据前述西晋初司马炎所定之不论违适皆服旧君,那么曹耽此举并无不妥,但是他却遭致弹劾,理由是曹耽应按照臣为君服斩衰的服叙服之。[12]2471惠帝元康中,刘亶、留颂陈事犯忤而被旧主所免,后来旧主亡故,两人没有临丧,结果被告至太常。[12]2644晋武帝泰始中,尚书令史恂等人告假奔赴故主鲍融之丧,遭散骑常侍弹劾,理由是史恂等人既登天朝就不应反服旧君。[12]2478可见,晋代在对待为旧君服丧问题上比曹魏时期明显严格多了。既然有律令的约束,那么就必须对旧君故吏的名分关系进行确定,这样礼讼或断狱才有据可依,而行丧之人也才不会无所适从,或动辄得咎。当然,我们应看到,由于现实中的情状过于复杂,两晋礼家在旧君故吏名分问题的讨论中并没有取得一致结果。但是这并非意味着讨论之无益。讨论本身就昭示着两晋王朝对此问题的重视。
两晋通过丧服服叙的确定以及名分的讨论,显示了王朝对于旧君故吏这一关系的控制。但是制度上的控制并不完全等同于抑制。丧服期由三年缩短为三月,并严格辨析名分关系的存在与否,自然是有淡化旧君故吏这种关系的意味,但是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无条件地规定故吏必须为旧君服丧,这显然又是对这一人伦关系的提倡。那么两晋统治者又为何要对此作出这样的控制呢?我们认为这是受旧君故吏关系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
一方面,在两晋时期,旧君故吏关系虽然是一种弱君臣关系,其丧服服叙要轻于君臣服叙,但毕竟存有一种君臣的名分及恩义关系。故而对于旧君故吏关系的认同,实际上可以显示君臣之义无可逃于天地间的王权思想。这是两晋统治者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旧君故吏关系的根本原因。
本来按照先秦为旧君之服叙仅为齐衰三月来看,似乎承认旧君故吏关系并不能强化君臣关系,倒是相反,而有淡化曾经的君臣关系的意味,因为庶人为君之服叙也是齐衰三月。以这样的丧服服旧君,实际上是无法显示二者间的恩义关系。但是由于两晋庶民于地方长官无服,故规定为旧君服齐衰三月却能够显示旧君故吏的特殊关系。《通典》卷八十八“斩衰三年”条载有相关制度:“礼,庶人为国君齐衰。今则不服。”[12]2418可见庶人不服国君,当然也更不会为地方郡县守令服丧。这从两晋的相关令文中也可以推考得知。晋《丧葬令》曰:“王及郡公侯之国者薨……其相、内史及以列侯为吏令长者无服,皆发哀三日。”[12]2420在职官员如吏令长者都无服,可知庶民于郡县守令理应无服。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于故吏为旧君服齐衰三月的认同,无疑能够强化故吏对于旧君的效忠与感恩之情。它显示出了君臣关系并不会因为政治从属关系的消除而完全断绝。显然,这同先秦礼制中君臣以义合的礼意及门外之治义断恩的丧服原则是相违背的,但这却有利于统治者强化君臣之义。
由于政治制度的不同,秦汉以后皇帝集权制度下的君臣概念同先秦礼经中所谓的君臣概念实际上已经有了较大的区别。在先秦,君臣关系是要通过一定的策名委质的象征仪式来确定,一旦策名委质,臣子即应效命于君,无有二心,所谓“策名,委质,贰乃辟也”[14]1879。同时能够称为臣之君者,依据郑玄等人的解释,是指那些有封地的天子、国君及士大夫,臣则指的是效命于这三种人的人员。如果以此为据,那么在两晋时期能够有资格称为君者,当只有皇帝及各侯王而已。但是我们前面已经指出,尽管日常行事不以君臣相称,但两晋时期一般郡县守吏与其僚佐关系皆可视为君臣关系,可见两晋君臣关系实际上大多只不过是一种上下级的拟君臣关系。这种普遍的上下级关系如果能够得到一种道德上或者礼制上的规范的话,将会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认同旧君故吏关系并回归为旧君服齐衰三月之古制就是对这种上下级关系进行道德强化与礼制规范的有效方式。
汉魏以来,为旧君服丧一直就被视为是有道德的表现。这种道德又集中地体现出了“君臣之义无可逃脱与天下”的意识。从礼制上规定故吏为旧君服丧,实际上就是要培养一种“忠君”意识。前面所举泰始年间为旧君服礼议之例中,荀顗就从“敦风崇教”着眼而主张反服旧君。所谓的“敦风崇教”,其内涵也不外乎忠义二字。而同时代的许猛在探讨义绝之臣是否应为旧君服丧时也不无偏激地指出“君虽无道,犹应责以臣礼”。又,东晋徐邈云:“若更仕一君,便绝前君,足下疑于今为人吏是也。吾谓仕者岂以后绝前邪?正使仕于此君之朝而追前君,亦何不可,况为前君服旧君之服也。”[12]2469徐邈之言,道出了为旧君服之所以应该被认同的关键所在。
但是另一方面,旧君故吏关系的过度强化也会成为王朝政权的潜在威胁。这又决定了两晋统治者必须对旧君故吏关系进行限制。
日本学者川胜义雄就指出,魏晋六朝时代的门生故吏关系是建立在人格与恩义基础上的私人关系,“从为政者的立场来看,这些是乱纪的行为,也是阻碍法律执行的危险存在。”[4]210我们曾经论及,在两晋门阀政治时代,家族经济政治利益的实现有赖于门生故吏队伍的壮大。而故吏与旧君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也是可以获得大量的政治资源的。[13]167-169正是由于这种利益的裙带关系,再加上故吏与旧君建立起的恩义关系已经内化为士大夫的一种道德准则,所以他们对故主的义务关系总是具有较大的稳定性。这一稳定的势力对于王朝政权构成的潜在威胁是不言而喻的。
另外,由于汉代以来士大夫阶层普遍视故吏效忠旧君的行为为有道德的表现,所以往往会出现故吏为效忠旧君而无视律令的现象。例如:东汉末傅燮“闻所举郡将丧,乃弃官行服”。[9]1873与傅燮同时代的桓典也是如此,“举孝廉为郎。居无几,会国相王吉以罪被诛,故人亲戚莫敢至者。典独弃官收敛归葬,服丧三年,负土成坟,为立祠堂,尽礼而去”[9]1258。又《三国志·常林传》注引《魏略·吉茂传》云:“初,茂同产兄黄,以十二年中从公府掾为长陵令。是时科禁长吏擅去官,而黄闻司徒赵温薨,自以为故吏,违科奔丧,为司隶锺繇所收,遂伏法。”[10]491前面曾论及吉黄奔丧旧君本身并无违犯科禁之处,但是擅离职守而赴旧君丧则属于违科之举。显然吉黄是知法犯法,尚名节而轻法律。就以上诸例来看,不论是弃官赴丧还是擅离职守而赴丧,这些行为均有害于公义。若举世以此相尚则国家法纪将成为虚文而既定的政治秩序也势必被扰乱。职是之故,当这对关系过分被看重时候,朝廷又必然要对此加以抑制。
事实上,先秦制礼者已经注意到了旧君故吏关系的发展对政治的危害性。由《丧服经》可知,先秦为旧君仅服齐衰三月,此服叙比之臣为君服三年斩衰已大大降低。对此现象,唐代贾公彦云:“(《传》)云‘何以服齐衰三月’者,怪其旧服斩衰,今服三月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本义合,且今义已断,故抑之使与民同也。”[8]1110我们认为这种解释是正确的。《丧服四制》云:“门外之治,义断恩。”[8]1695这是说非血缘关系的丧服处理办法应遵循“公义”的原则。君臣关系只是一种即时的政治关系,当关系不复存在时,这种关系就理应终结,不应耿耿于旧君的恩情而保持一种私人间的关系。
由上所见,古礼以恩义所施各异为行礼原则,从而否定旧君故吏的丧服关系的特殊性,以此限制旧君故吏私人关系的发展。而两晋统治者对于旧君故吏的限制则多着眼于现实情势,礼官们议礼所关注的也是如何通过控制旧君故吏关系以达到强化皇权从而维护既定的政治秩序。从为旧君服议题来看,两晋统治者对于故吏旧君关系的控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如汉魏制度,朝廷不承认弃官或擅离职守而赴旧君之丧为合法行为。这从前面所述史恂告假为旧君服丧而引发朝廷议礼一事可以知晓,毋需再作论证。
第二,对于为旧君服丧的期限进行的严格限制。如前所述,曹魏实行为旧君服斩衰三年之服叙,而两晋实行的是齐衰三月之服叙。丧服规格的降低当然是向经典回归的举措,但若无现实的抑制目的是不会单纯地回归经典的。
第三,规定在职之郡县吏卒服其守令应是“代至而除”。晋《丧葬令》规定:“长吏卒官,吏皆齐衰,以丧服理事。若代者至,则除之。”[15]179如果新的长吏上任,那么不管距离原长吏死亡时间的长短,这些僚佐均必须除服即吉。新官到任,吏于原长吏即为故吏旧君关系了,所以此令文规定明显具有对为旧君服丧实行限制的意味。
第四,依礼经重提不反服制度,但更为强调的是天子之臣不反服诸侯及原长吏之原则,并规定天子旧臣应反服天子且应以斩衰服叙服之。当时何遵反对尚书令史恂为故郡鲍融服丧的理由就是“恂等已登天朝,反服旧君,典礼相违”[12]2478。另对于苏宙不服旧郡将之事,许多礼官均从苏宙为天子之臣的身份角度去论证苏宙的合礼处。如国子博士谢衡就以古礼“违诸侯之天子不反服,违天子之诸侯亦不反服”[12]2644为借口替苏宙辩护。苏宙是“违诸侯之天子”,即离开诸侯而至天子,在朝廷做官,属于“不反服”之例。但是其所引述古礼违天子之诸侯不反服之规则却在当时并不被朝廷多数礼官所认可。两晋有制度规定曾为朝廷官员(即天子之旧臣)应为天子服丧,其服叙是“去官从故官之品”。这说明天子去职之臣不仅应反服天子而且服叙还应遵从臣为天子的斩衰裳。正是如此,当曹耽等人以旧君身份服穆帝丧时遭致了治书侍御史喻希青的弹劾,喻认为曹耽等人失礼。曹耽之失礼倒不在于反服之举而是没有按臣为君之服叙服之。当时参与议礼的博士孔恢等人也认为曹耽等人是“典律并愆,轨训有违”[12]2471。平心而论,博士孔恢等人所谓的曹耽无古礼上的依据是站不住脚的。孔恢等人之所以不认可曹耽之举,从制度角度而言是为了维护当时的法令及政治秩序,而从思想意识角度来看是“王者之于四海,无不臣妾”[16]666意识在丧服礼制上的极端反映。事实上这一思想早在西晋初的为旧君服礼议即有所反映,《通典》卷九十就载有时人对淳于睿之问难。时人有云:“王者无外,天子之臣虽致仕归家,与在朝无异,不得称君为旧而服齐衰也。”[12]2471尽管淳于睿结合《周官》有关制度及《尚书》史料进行了反驳,但是这种去职之臣为天子服斩衰丧的观念却始终存在于两晋,原因主要就是此种观念符合统治者强化君权的意图。
综上所述,在两晋时期,旧君故吏关系成为士大夫社会中的一种较为重要的人伦关系。王朝制定了故吏为旧君服丧齐衰三月这一制度。看似回归先秦礼制,实际则反映出了晋代统治者们对于汉魏以来过分发展的这一私人恩义关系的适度控制。之所以讲是适度控制是因为,相对于曹魏三年斩衰丧期而言,齐衰三月的服叙规格已经大大降低了。但是相对于先秦的故吏与庶民为旧君服叙完全相同而言,由于晋代一般庶民无须为已故地方长官服丧,所以故吏为旧君服齐衰三月还是显示出了这对关系的特殊性。当然,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却难以有效地得到遵行。这是由于魏晋时期旧君故吏的名分关系已经与先秦时期存在很大的差异,在为旧君服丧问题上出现了古礼制度难以预设的种种情况。由此两晋朝廷出现了因故吏为旧君服丧的礼讼。两晋礼家对此而展开的议礼虽均以先秦古礼为依据,但多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去阐释,所以观点分歧较大。礼家间的反复论辩却无法取得共识,而统治者对于为旧君服争议也未作出明确的裁断,这显示出了旧君故吏关系所具有的内在矛盾:一方面,故吏旧君关系体现了尚名节的道德品质,它有利于王朝的统治。但另一方面,这种私人间的恩义关系也会干扰王朝政治之公义的施行。这种矛盾始终无法得到满意的解决,自然也为六朝的动乱埋下了祸端。
注 释:
①甘怀真先生认为汉末曹操时期有科律禁止官员为旧君奔丧,其依据是建安十二年长陵令吉黄因离职奔赴旧君丧而被处死。[5]160-166但根据《三国志﹒常林传》裴注所引此事,实际上吉黄被处死,是违犯了当时“禁长吏擅去官”的科律,而非因赴旧君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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