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丛林
(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近代华北历史文化】
庚子事变中廷雍的表现及遭遇考察
董丛林
(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在清末“庚子事变”中,护理直隶总督廷雍在省城保定被外国占领者“审判”处死,与随后于辛丑年初在列强胁迫下由清方自行处死的“祸首”人物毓贤,同为被指纵容反教“灭洋”而被处极刑的地方大员。而廷雍实际上并没有像毓贤那样迷狂地支持反教“灭洋”的表现,言论行为上基本是随清廷的态度转移而已。其最后遭遇,是在外国方面向清方施行报复、示威和侮辱的特别恶举中,做了无奈的牺牲品。通过对其人相关情况的具体考察,可借以观照他的特定“角色标本”状貌。
廷雍;毓贤;庚子事变;义和团
在清末庚(子)辛(丑)事局中,与辖区教案关联密切而最后被处死的地方大员,有护理直隶总督廷雍和先后任山东、山西巡抚的毓贤。此两人可谓具有特别的“标本”意义,而其具体表现和“角色”情状又有所不同。关于毓贤已有较多揭示,本文拟主要考察廷雍在“庚子事变”中的表现和遭遇,借以审视他的“角色标本”状貌。
一
廷雍为满洲正红旗人,光绪二十六年(庚子,1900年)六月由直隶按察使迁布政使(替代被解职的原布政使廷杰)。及至率部抵御联军的总督裕禄前敌兵败,于七月十二日在津北杨村自杀后,不日廷雍即受命暂行护理总督。作为直隶要员,他在庚子事变中多有谋议,像《保护传教四条》*该件拟议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四月间,系由时任直隶按察使的廷雍与布政使廷杰合议,由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裕禄向总理衙门咨报。其内容要旨,是在“保护教民”的名义下,对“不安本分,滋生事端”的教民“明立限制”,并禁止“教士徇私袒庇”。见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七辑第一册),1981年版,第2-5页。,他就是主要拟议者之一。从涉教态度看,他尽管有明显的排教倾向,但主要还是随清廷的态度和指令为转移的,算不上迷狂并直接造成严重恶果的反教人物,外国方面“审判”并处死他,是其在特定时机、特定地点并以特殊方式,做出的向清方报复、示威和侮辱的一次特别恶举,毓贤其人也就成了无可逃避的牺牲品。
八国联军占领天津,继又攻占北京后,继续扩大军事侵略范围,作为对中国直接报复的同时,也是为给清廷加重施压,逼其就范。有关八国联军的史料中,这样记述庚子十月下旬的情况:“联军兵力所及之地甚广:南至青县、河间、肃宁、蠡县、祁州、新乐、行唐,西至阜平及西山一带,东至海口、永平、山海关,北至赤峰、长城、张家口,凡此数百里内,多为洋兵所蹂躏,华兵无敢在此驻扎者。”*(日)佐原笃介等辑:《八国联军志》,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第三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269页。可见所涉主要是直隶所属的广大地区。当时的省城保定,早在联军控制之下。这里不管是政治地理还是军事地理位置都特别重要,或言其“为直隶省会之要区,亦拳匪屯集之总所,且芦汉铁路正在兴工,实以此处为端末,所关于法人者綦巨,特与英日德各军,亦有相维系之图谋也”*(法)佛甫爱加来、施米侬撰,刘翘翰、程瞻洛译:《庚子中外战纪》,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第三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页。。并且,外国方面也是把进占保定,作为继占领天津、北京后的又一大军事和政治步骤。
早在闰八月二十日(10月13日),就有法国军官杜以德率部抢先到达,还特别带上教士*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庚子事变清宫档案汇编》(第3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7页。。廷雍恭而迎之,“询其来意”,察觉对方“似有久驻之志”。杜以德则可以说是对廷雍百般欺骗与戏弄,说“德国、日本将联军而至,必用兵力攻取”,而他们此番先来是为“保护”该城,要求立即于“四城门楼、通衢街巷悉插红蓝白三色旗(按:法国国旗)”,并“于城上置守旗之兵”,说这是“以免他人蹂躏”。廷雍说,“(外国)兵队久居,城内外商民皆将迁居一空,从何购买食物”,又说“城池有城守尉专管”,其人“耳聋,难与语言”,至于“插旗”一事,“亦应请命督宪,未便专擅”。对方回答,“食物即使缺少,不患无取之处”(意思显然是抢掠即可解决);亦有办法向那城守尉“理论”,“自能使其不聋”(意思当为用硬手段便可治“聋”);至于“插旗之事”,表示“刻不容缓”,更是不容商量。廷雍无可奈何,争取得对方允诺清朝“龙旗”可与其三色旗并插,似乎也是他尽心“婉商”的结果了。在向李鸿章、奕劻的禀报中,他说自己“临事筹思,与其决裂而无济大局,不如委曲求全”。其实何有“求全”可言,无奈之下的自欺其人罢了。他也明说,“势将何以应付,智术两穷,职司一家一身不足惜,其如大局何”?唯有“仰求”李鸿章、奕劻辈“训示机宜,俾有遵循”*同上书,第1057-1058页。了。
李鸿章辈又有何良法,只是一味警告切莫抵抗、恭顺对待而已。当时李鸿章虽受命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但刚到北京的他要与庆亲王奕劻共同主理“议和”,自无暇具体操理直隶军政事务。当是在获知联军大队南下保定的消息后,他曾致函廷雍,通报联军“由京赴保”,“约万余人”,“系德统帅主谋,英提督节制”,特别告曰:“如官军抗拒即痛洗。如不迎敌,可派弁目执白旗相迎。闻彼队亦执白旗。彼此商定驻扎之地,议明将保府现存教士及正定教士、监工人等交带还,敌队可不进城,但将城房屋或楼毁伤数处,以示薄罚。”并说“若能如此,保全多矣”,要廷雍务必“严饬将士,勿用武挑衅,致启不测之祸”,并说明“此事已与庆邸会商”,切望照办。廷雍已“恭迎”过法军了,这时还作何抗拒。不过,实际事局并不像李鸿章预告的那样。廷雍在闰八月二十三日给清廷的电信(“漾电”)中说:“顷据往迎之委员回称,联军弁兵已到定兴,明日即至保定。闻其必欲进城,少停即往西行,势不可遏。我虽格外以礼,亦恐彼决不听。万分束手情形,楮墨难尽。”*同上书,第937-938页。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一一七辑),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697页。此处所辑录该件,系于“光绪二十六年五月”部分,似不妥。其“少停即往西行”之说,当然是要威胁“西狩”的流亡朝廷,“必欲进城”进一步实行兵占,这才是它眼下的最实际步骤。
二
联军大队进占保定不日,根本不顾廷雍的恭顺表现,很快将其拘捕。九月十五日(11月6日),联军成立的所谓“国际审判会”(即其“军事法庭”),在直隶总督署大堂对廷雍等进行“审判”后,押赴城南凤凰台地方处死(一同处死的还有城守尉奎恒、参将王占魁),罪名是“庇纵拳匪,戕杀教士多人”*朱寿朋编、张静庐校点:《光绪朝东华录》(第四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1984年第2次印刷本,总4568页。。时人胡思敬有说审判时对方诘问廷雍“何故纵拳匪”,他回答说“此朝廷意,雍不敢违”。对方怒曰:“有诏令各省护教堂,不惟不护,又执吾教士而杀之,此亦朝廷意乎?”指其为“违抗君命,误国殃民”*胡思敬:《驴背集》,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第二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520页。。
另外还有一个细节,就是用了何种处死方式,有说枪杀,有说斩首,各自都有若干史料根据。枪杀说官方文献中亦有,譬如李鸿章在他闻知事发的第一时间里,致行在军机处的一电报中说“闻已照西法用枪击毙”*朱寿朋编、张静庐校点:《光绪朝东华录》(第四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1984年第2次印刷本,总4568页。。不过,应注意这个“闻”字,显然表示只是听说而已。而他的另一电报中,在述出廷雍、奎恒、王占魁三人被“杀害”后,又特别言及“王占魁被枪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庚子事变清宫档案汇编》(第3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8页。,似乎排除另两人的“被枪死”。明确持斩杀说的史料根据也有许多。像胡思敬说廷雍被诘问后便“曳出斩之”*胡思敬:《驴背集》,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第二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520页。该处述廷雍被斩杀与其人郊迎“法帅”事紧相衔接,若意在表述被斩即在郊迎时,自不确。关于廷雍被问罪的具体事由,该处还述及:“初,法有女士曰莫姑娘,游保定,为拳匪肢解,瘗凤凰台,廷雍勿能救,法人尤恨之。”记述者并为廷雍死事留诗:“觉罗(廷雍姓)亦是天家胄,胫血模糊溅范阳。销却八州都督印,凤台悲殉莫姑娘。”,即其一种。若说私人笔记可靠性较差的话,那么,官方文献中也明确有证,如当年十一月十九日上谕中即说:“联军戕毙廷雍一案,情形极为惨酷,甚至悬首枭示,不独中国法律处置二品大员无此重典,按之西律尤属违悖公法。”*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1979年第2次印刷本,第869页。特别需要注意,这是在事发两个多月后,对事情真相的甄别已有了足够的时间,可信度自然是很高的。亦有时在保定的知情者记述:“当德、法二国军官权理保定时”,“擒获纵容拳匪”之廷雍、奎恒、王占魁三人,“即命世袭刽子手张荣以素日所用之斩刀戮于凤凰台下,又将三首级高悬拍照,留作纪念”。而作此记述者虽为亲教之人,但他还是不免感叹:“噫!国耻孰甚焉。”*孟继元编:《遗民图》,近代史资料专刊《义和团史料》(上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74 页。此外,还有很值得注意的一个方面的理据,就是有说关于廷雍之死,“洋人云,以中国之辟,代国家行刑,不以枪毙”*叶昌炽:《缘督庐日记》,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第二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471页。。这与前揭外国方面以所谓“违抗君命”云云咎之,亦可互为佐证。这其实不仅是对清方的一种轻鄙和侮辱,也是对中国主权的一种侵夺。
对此,清廷也不无认识和反应。在接到李鸿章关于廷雍等被处死的电奏后,清廷于九月十八日发布的谕旨中说,“悉所奏廷雍等被害情形,实深愤懑”,“即使中国官员有办理不善之处,自应交中国自行处分,何得侵我自主之权”?要李鸿章“务当向各使力为辩驳,勿使任意肆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庚子事变清宫档案汇编》(第3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7页。。从清廷的态度可以推测,如果将廷雍交由清方自己审办的话,即使在外国逼迫下不得不给予惩治,也不大可能会是死刑。从廷雍的实际表现看,他确实远不像后在外国胁迫下由清方自行处死的毓贤那样,有迷狂的“纵拳”打教灭洋表现。
义和团兴盛之际,直隶的打教之案确实多发,保定附近也是比较典型的区域之一,义和团在这里与教方的攻防战事,最典型的是发生在清苑县内东闾村(时在保定城东南四十余里)、安肃县内安家庄(时在保定城西北四五十里)两处天主堂地方,且胶着时日较长。时至庚子年八月末,清廷还专为此等事情给廷雍发谕:“近闻保定之东闾村、安家庄等处仍有兵团攻击,殊与朝廷现在办理情形相背”,“此时办法惟有切实开导,俾之坦然无疑,自可相安无事。其团民即著速为解散,勿任聚众横行”*同上书,第950页。。廷雍就此复奏,对此事的来龙去脉作有交代,从中可以看出一个大概情况。他说,对安家庄教堂,“前曾派兵保护”,后因兵力紧张,于“六月间经调回省”,而“从未派兵围攻”,“据该县禀报,拳民屡次聚围,多被伤亡而散”;东闾村教堂“内无洋人,于三月间即聚众招匪,酿有重案,旋复四处烧杀,民不聊生,于六月初间派兵前往弹压,屡屡抗拒,伤亡士卒,于七月下旬以来,仅有营队远防,并无近攻”,及至“闻议和之信”,“即将驻彼各队分起撤调,并饬地方官及防营分别劝谕拳教各释前嫌,勿相残杀”,只是鉴于“拳教仇深终归隐患,所以该处军队仍不能尽撤,以防教民四出扰害,尤恐其附近之拳民复仇”*同上书,第965-966页。。这样看来,是从未派官兵攻打过安家庄教堂(从廷雍特别指出东闾村教堂“内无洋人”看,安家庄堂中当有洋人),只是对“内无洋人”而教民聚众暴力滋事严重的东闾村教堂派兵弹压过,而一旦得知朝廷有“议和”之愿,便也撤回大队,只留余队作必要防范。其实,像攻打东闾村、安家庄教堂这等事情,也并非完全廷雍辈的自主行动,而是与朝廷互通声气,得其指示的。如廷雍七月中旬的奏折中,就有“前蒙谕饬张春发、陈潭霖两军到保,会同奴才剿办东闾、安庄教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庚子事变清宫档案汇编》(第2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0页。之言。同时也可看出,当时相关教堂并非完全出于被动挨打的地位,而是有可观规模武力的,以致可屡次击败义和团甚至足与官兵对垒,总之是双方的暴力打斗,而非单方施暴。
当然,在清廷抚用义和团与外国作战期间,廷雍的仇洋打教态度也是比较明显的。譬如,当时义和团“久攻东闾不下,而安州属之徐各庄亦筑圩自保”,廷雍曾谋划,“乘其筑垒未就,当急歼之。若旷日持久,围坚备严,是又一东闾也”,派将官张士翰“速往攻之,以锄后患”,张氏托词抵制,又改派其攻东闾村教堂,张虽应命前往,但仍消极厌战,致战局不利。廷雍所新募建的“振远军”统领苏长庆“自请愿往,廷公壮之”*刘春堂:《畿南济变纪略》,近代史资料专刊《义和团史料》(上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33-334页。,激励有加。除了战事之外,在乱局当中教士、教民的被伤害情况也是多有的,不只天主教,也包括新教方面。有知情者记述,仅六月初的几天时间里,新教就有华人牧师孟继贤、美国牧师毕得经、医生罗子云、侯德祚及夫人,还有牧师莘恪思及其妻子和二子一女等,被义和团杀害,多处教方场所被烧毁*孟继元编:《遗民图》,近代史资料专刊《义和团史料》(上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73页。。此时固然局面失控,但廷雍也不会有护教的主观努力。总体看来,廷雍对“洋教”和义和团的态度前后有较为明显的变化,而他在慈禧一行西逃尚在途中之时上奏所说的一番话,当可反映其对“洋教”和义和团比较理性而真实的看法:“自西人传教以来,凡入教之徒多系无赖,依恃洋教,欺凌平民,积数十年怨毒,人人正思报复,适有义和拳以仇教为名,乡愚群相依附,始自山东,继延直境,互相烧杀抄抢,遂成固结不解之仇……教民久以洋人为主,近日百姓又以拳匪为归,视王法如弁髦,以官长为无用,岂止三令五申,无如罔知利害……直至外衅已开,该拳民明知不能制敌,而仍复妖言惑众,借端肇乱,涣散军心,种种要挟需索,唯利是图,并将天津局库快利枪炮抢夺一空,纷纷饱载而去,各军转乏军火,以致津陷,外敌入室,长驱北犯,神京不守,乘舆西巡,薄海臣民无不痛心疾首切齿拳民者。以论此次之变,隐患虽由于教民,乱萌实起于拳民。”*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庚子事变清宫档案汇编》(第3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31页。这中间,对恃教欺人的“教民”和仇教报复的“拳民”都有指斥,认可对义和团的镇压,不过还是作有“拳民”与“拳匪”之分,说是“拳民多为拳匪迫胁,若不分别首从,未免玉石俱焚”*同上书,第932页。,并拿出相应的拟办之法。
特殊关头在保定主政的廷雍,还有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军队的整建和管理。他明白“保定系京津辅车,尤为晋豫诸省关键,谋固后路,正所以屏蔽户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庚子事变清宫档案汇编》(第2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0页。,但他一则掌控能力有限,二则手下营伍亦非强师,除奏请从外地调军支援之外,特“新募振远军十营”,但为时仓促,亦难奏大效,所谓“甫及成伍,未可恃以折冲”。因京门前线很快兵败,收集溃军的任务又压在他的肩上,这更使他窘迫之极,觉得无法应付,八月上旬奏称,“前敌各路败军纷纷来省”,自己与各统将“设法收集,刻下不下三十余营。无如均属狼狈不堪,军容不整,既多不归节制,自难听候调遣”,“虽外来各军不无久练之师,而新遭创败,士气涣散,非得威望素著知兵大员为之统治,难期整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庚子事变清宫档案汇编》(第3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80页。,只好请求清廷迅速派员来总统各军。诸多军政之务,他还就近随时向在京的李鸿章、奕劻请示,显有不敢自主担责之意。
三
总体上看,廷雍并非专擅行事之辈,而是惟清廷和上司马首是瞻的。故对他的被处死,有官员为之大为不平,如军机章京鲍心增所呈“说帖”中有谓:“近闻保定来人述藩司廷雍被害情形,极为惨毒凌辱,甚伤国体。彼族以纵拳杀教为词。查廷藩司自护督篆后,请剿拳匪各奏甚多,若执以辩论,即属无罪之人”,“若以护督大员为其虐杀,竟置不问,恐转为彼族所轻”,提出“可将廷雍各折寄交全权大臣,据理诘责”,认为这样“一则可使德帅负不义之名,二则稍申中国臣民之气,三则于彼要挟之端略可抵制”,并具体列举出廷雍相关折片名目:“八月廿一请剿办拳匪折,又请拿办党拳之道员谭文焕片,廿七遵旨派队剿办拳匪折,闰八月初三护送正定等处洋人到京片,游击范天贵等剿办拳匪情形片,又复陈安肃等处教堂并未派兵围攻片,请革办妄充团总之庶吉士杨饧霖片,又参城守尉奎恒纵容旗丁设立拳厂片。”*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1979年第2次印刷本,第870页。如果说,此前廷雍也未曾无度地放纵义和团,那么,从这些折片更不难看出,越到后来他是越持明确镇压态度的,并且还奏参附和及纵容义和团的官绅。
而外国不顾这些,他是要通过“审判”和处死一个“够级别”的畿辅官员,来达到其“耀武扬威”同时也侮辱中国的目的,廷雍是做了这样一个牺牲品。而清廷和有的官员对这一事件虽表示了“愤懑”和不平,但并没有真正与外国方面进行应有的交涉而作出严正抗议,就此而言,廷雍也是清朝被动认可的一个牺牲品。其人在庚子事变中的政治态度和行为上面已有概要揭示,而单从在死成定局的情况之下他临刑面对洋人的表现,似乎也没有太丢气节,有“今至此,斧钺由汝,奚问为”*《清史稿》(第42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2756页。的慷慨之语。他,就是以这样的一个特类“标本”留在了历史。
要说,在庚子之际的疆吏(姑且将暂时“护理”直督的廷雍也算入)中,反教表现一度颇为明显的并不只廷雍,还有其他一些人员。譬如教方有著述中就举出“河南巡抚裕长(按:裕禄之弟),浙江巡抚刘树棠,湖南巡抚俞廉三,江西巡抚松寿等”,说他们“顽固性成,素以杀洋灭教为宗旨”,积极奉行宣战诏书,“密嘱所属地方官遵照办理,致教祸一发不可遏”*萧静山:《天主教传行中国考》,台北:台湾辅仁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不过,他们中受处分最重的刘树棠,也只是革职永不叙用,裕长被免职,俞廉三一度革职留任,松寿似未受明显牵累。而获处死重刑的,廷雍为其一,此外就是毓贤。毓贤任鲁、晋两省巡抚期间支持和倡率反教时间之长、程度之激烈和造成“恶果”之严重,为只是临时“护理”直隶总督的廷雍所远不能比,而毓贤被作为“祸首”处死,固然是为外国胁迫,但毕竟还是出自清方己手,形式上“程序”也走得“讲究”一点。廷雍则直接被外国“审判”杀戮,是侵略者强横肆虐、借端擅杀立威的典型暴行。廷雍的特定“角色标本”也就因此最后“定格”。
StudyofTingYong’sPerformanceandCalamityduringtheBoxerIncident
DONG Conglin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Hebei 050024, China )
During the “Boxer Incident”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 Zhili Governor Ting Yong was “trialed” to death by foreign occupiers in the provincial capital Baoding. The early next year the Qing Government put one of the Boxer powers Yu Xian to death. Both were the local leading officials with death penalty accused of conniving with the crime of anti-clericalism and “killing foreigners”. However, Ting Yong was actually not as fanatically as Yu Xian to support the action of anti-clericalism and “killing foreigners”. His speech and acts were basically to transfer with the Qing court’s attitude only. Therefore, his last calamity was a helpless victim of the foreign demonstration of evil act of vengeance and insults. Through specific investigation of his related circumstances, contemplation of his specific “role specimens” can be drawn out.
Ting Yong; Yu Xian; Boxer Incident; the Boxer Movement
2014-10-13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8BZS027)阶段性成果之一
董丛林(1952-),男,河北盐山人,历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晚清政治史、文化史研究。
K256.7
A
1008-469X(2014)06-0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