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货币民主(上)——兼谈“占领华尔街”运动

2014-03-31 08:56吴礼宁
关键词:宪法货币民主

吴礼宁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货币权力无疑是当代社会最具决定性的统治力量,无论它是否可以在立法、司法、行政之外自立,弗里德曼称其为第四种权力①弗里德曼曾试图把中央银行变成与立法、行政、司法当局具有同等地位的第四种权力,以便使之受到宪法的一般性监督。但对于此种权力的宪法属性,并未进行探讨。也并非是毫无根据的。回顾近代以来的历史会有惊人的发现:立宪民主、中央银行、金融资本是相伴而生的,经济危机、通货膨胀则是其相互作用的结果。背后的逻辑则是:金融资本通过中央银行左右一国的经济,操控其民主政治,并制造经济危机掠夺人民的财富;金融资本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真正主宰。这是一条新的奴役之路,人民若想从金融资本的强权之下获得自由,只能凭借宪法的力量破除金融资本对货币权力的垄断,货币民主的实现则是达成这一愿景的根本路径。

然而作为货币宪法的理论基石,无论是货币宪法的首倡者布坎南,还是货币学派的创始人、货币宪法的另一先驱弗里德曼,抑或是货币宪法的集大成者彼得·波恩霍尔兹,以及对存在于通胀背后的政治危机进行过深刻剖析、当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哈贝马斯,等等,都未对货币民主这一概念进行过专门的探讨。不仅如此,即便在世界范围内,货币宪法学也都还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相关的学科体系、原则、概念等,仍处于支离破碎的状态。

行动先于思想,面对金融资本的奴役统治,在宪法学界尚未有理论上的灼见之时,人民已经在不断地行使自己的保留权利,用行动来表达不满。“占领华尔街运动”以及由此延伸出的遍及全球的“占领中央银行运动”是这种不满的当代表现。对于这一具有深远社会影响,具有深刻宪法意义的运动,公法学界有必要对其做出的回应。而本文则是基于对“占领运动”的追踪考查以及对货币宪法的长期思索所进行的理论分析和规范探讨,并希望通过对货币统治的形成、货币权力的异化、货币民主的觉醒以及货币民主对于财产和自由的价值等问题的梳理,勾勒出货币民主这一货币宪法根本原则的理论脉络。

一、“占领运动”与民主的范例

货币权力在当代社会的影响显然是无可替代的,货币发行主体可以通过货币发行调节一国经济;也可以此为手段向人民征收通胀税,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甚至像杰斐逊所说,先凭借通货膨胀,然后是通货紧缩来剥夺人民的财产[1](P247),也就是制造经济危机或金融危机。最近的这场金融危机以及持续的通胀,同样是美联储滥用货币权力以及民主异化的结果。正如张维迎教授所指出的,当前的这次经济危机同上世纪30年代的那次大危机以及上世纪90年代的东亚金融危机,有着许多相似的特征,如在危机发生之前,通常存在银行信贷持续膨胀的现象,贷款利率过低,流动性过剩,固定资产投资过于强劲,导致资产泡沫充盈于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2]。而多年间一直推行过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格林斯潘,其本人在早期的作品《黄金与经济自由》(Gold And Economic Freedom,1966)一文中,在论及1929年大萧条时,同样认为是美联储刺激投资的举措,带来了一场荒谬的繁荣,进而摧毁了整个世界的经济,美国经济也因此走向崩溃。然而其在任职美联储主席期间,却义无反顾地背弃了自己早年的信条,并导演了比1929年大萧条更严重的金融海啸。金融海啸的后果不仅是经济停滞、银行倒闭、失业和破产,更重要的是人民辛苦积累的财富被掠夺殆尽,宪法上关于财产权保障的条款顷刻间变成一纸空文。

在当代社会,货币权力的异化,已成为一种政治和经济灾难,使得所有关于人权保障、有限政府的设想,都成了空中楼阁。就最近一次经济危机而言,其对人类社会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破坏的范围远远超出了金融和市场领域,不仅动摇了当代民主制度的统治基础,更使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弊端,尤其是货币当局、金融资本的统治以及各种深层政治矛盾暴露无余。面对金融资本的贪婪,以及民主政府的无能甚至为虎作伥,在危机中饱经磨难的民众开始走上街头表达自己的不满,并试图修正少数人统治下的民主制度。

民众反对银行统治的运动最早发生于1819年,那是由工人、农民和州银行共同发起的一场被称为“杰克逊运动”(Jackson Movement)的“反银行之战”[3]。在刚刚过去的两三年,美国、英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等众多发达欧美国家,都爆发了抗议政府和央行不负责任的货币政策的群众运动①不过民众有时被视为“短视”的群体,他们对于财政、货币政策确实缺乏长远认识,在危机爆发之初,民众主要抗议央行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由此引发的通货膨胀,而当政府实施财政紧缩计划并削减福利之时,由于早已养成依赖政府提供“免费午餐”的心理(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00页),他们无法容忍由于财政紧缩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于是又开始抗议政府的财政紧缩政策。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政府不负责任,盲目追求财政幻觉,最终导致财政、货币政策张弛无度,进而引发财政和金融危机,群众则不得不承受危机带来的各种后果,他们在忍无可忍时,便选择行使自己手中的民主权利,抗议政府不负责任的行为。,其中最具影响的是始于2011年的“占领华尔街”运动。

我们无法理解为何危机的损失要由我们来承担,而真正的始作俑者却依旧在不断地获取利益。我们受够了一个又一个的不公。我们希望找回自己的尊严。

这不是我们想要生活的世界,而要生活在什么样的世界应当由我们自己来决定。我们知道我们可以改变,也正沉浸并享受着这个过程[4](P1)。

这是抗议者创办的How To Camp网站上的一段宣言。2011年9月,加拿大的非营利杂志Adbusters倡议大家带上帐篷,聚集华尔街。在纽约的社会活动家带领下,上千名示威者聚集曼哈顿的金融区,试图占领华尔街。这就是举世瞩目的“占领华尔街”运动。抗议者声称,他们抗议的是华尔街的贪婪,表达的是对现存不公正的金融体系的不满,反对的是政府的无能。并且反复高喊“这就是民主的样子”[5]。占领运动的参与者指出了当前危机的根源,即由华尔街银行、大企业等构成的1%的团体掠夺着99%的人民的财富,并且他们以自己的方式控制着政府[4](P2),这也正是美国绿党领袖纳德尔所说的“公司国家”(corporate state)②2002年7月18日,美国绿党领袖纳德尔在华盛顿邮报撰文呼吁,新的民权与政治权利运动的核心在于争取建立一种新的机制,保证政企分开。他提出了两个发人深省的概念,其中一个是“公司国家”(corporate state),即美国已经变成为大公司控制的国家;另一个则是“公司社会主义”(corporate socialism),是说极少数利益集团的代表,把名义上属于投资于大众的公共上市公司变成了自己谋取私利的机器。(Ralph Nader,Corporate Socialism.the Washington Post,July 182002,p.A29.)。

很显然,运动的背后已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危机,更是暴露出极为为深刻的政治危机和宪法危机。金融资本对民主政治的侵蚀、货币当局的不负责任和货币权力的异化,才是当今社会严重灾难的始作俑者,政府和法院则背离了其宪法使命和政治伦理,成了为虎作伥的工具,甚至宪法本身也异化为金融资本的统治工具。既然已经认识到危机的根源,人民就再也不能容忍货币当局的滥权以及民主政府的不负责任,于是才有了华尔街占领者追求政治民主和财产自由的行动。“占领华尔街运动”是人民力量觉醒的标志,占领者们认为人民拥有宪法上的最高统治权[4](P10),并且要行使自己的统治权。这一行动不仅验证了哈贝马斯关于资本主义国家合法化危机①在《合法化危机》一书中,哈贝马斯指出了经济危机的倾向,即由经济危机演化为社会危机,进而引发政治危机。([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75-80页。)的预言,并引发了人们关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深层矛盾以及现行货币金融体制的深刻反思,进而引出对货币民主的思考。

二、民主、货币民主与宪法

民主是立宪主义的第一要义,是最能保证政治平等、保护个人自由、维护公共利益、满足公民需要以及促进道德的自我发展,并做出顾及到每个人的利益的有效决策的政治制度[6]。各国宪法也都把它看作一项基本原则。民主构成了当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也是一切国家权力运行的基础。而具体到什么是民主的问题,学者们都试图以自己的方式对其做出阐释,但不管这些解释有多少差别,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他们都承认民主乃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统治和管理国家是一个客观真实的过程,只有在具体的管理活动中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统治权,而这样一个具体的过程便是政治参与或民主参与过程”[7]。换句话说,民主是对所有国家权力的基本要求,在民主政体下,人民是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国家权力是人们“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8](P105)。它的目的应限于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保卫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安全,制定公正的法律,在此之外不应有更多的目的。如果政府违反契约、滥用权力,侵害人民的自由,人民便可收回这种权力,重新组建能够体现他们意志的政府。具体到货币权力的行使,是否也应遵循此种规则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对货币权力的属性加以分析。

通过先验层面的分析可以发现,货币本身具有税收的性质,是人民在国家强制之下②国家以及货币当局对货币的垄断权,并不能认为来自一个原始的契约,因为在最初订立契约之时,人民并没有将铸币权交于国家。相反,对铸币权的垄断是近代以后,国家凭借单方的意志,通过立法的途径实现的。这一点与其他国家权力的论证方式截然相反。与之签订的公共契约,是当代国家政治权威的标志和统治的基础。无论货币契约的签订是否是人民自愿的行为,也不论货币当局对货币权力的垄断是否具有合法性,仅就这一既存事实而言,货币权力本身已经具有了公共属性,而且是作为“终极财政权”存在的,不仅具有一般财政权之功能,其对公民所产生的影响业已远远超出一般财政权之所能及。当局藉由货币发行汲取财政收入并安排支出的行为,在实质意义上乃是国家运用货币权力对纳税人财产的强制性征收与分配,可以看作人民授权国家实施的代理行为,其运作过程以及施行的结果都必然要受到公共意志的监督与控制。也就是说,货币权力的运作应当接受来自人民的监督和制约,即应当遵循货币民主原则。

而就其内容来看,货币权力主要包括货币发行权、货币定值权、货币政策的制定权和执行权、货币本位的选择权、银行体系结构的决定权、货币金融监管权等权力。其中,货币定值权、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货币本位的选择权、设立中央银行的权力以及银行体系结构的决定权等,属于立法权,而货币发行权、货币政策执行权、货币金融监管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力,则属于行政权。就当前各国的具体制度实践来看,货币定值权、货币本位的选择权、中央银行的设立以及银行体系结构的决定权通常由立法机关行使,如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享有铸造货币、调议其价值的权力(第1条第8款)。而1819年的美国银行案(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McCulloch v.Maryland③17 U.S.316(1819).)则以判决的形式承认了议会设立中央银行的权力。至于金本位在美国的废止,同样是议会以立法的形式做出的④1933年3月4日,罗斯福总统甫一上台便下令停止银行业务,结束黄金在国内的流通;4月5日,罗斯福命令美国人把收藏的黄金和金币全部兑换成不可再兑换的纸币,并且于1933年4月底之前兑换完毕。([美]A.拉夫尔·埃帕森:《看不见的手》,薛妍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71页。)为消除对罗斯福的命令的合法性质疑,1933年3月9日国会通过《紧急银行法案》规定:在战时或总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其他时期,总统可以通过其指定的任何机构,依据总统制定的规则和规章,以许可或以其他方式,调查、管制或禁止任何外汇交易,以及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任何其他受美国管辖的地方出口、囤积、熔化金银币或金块银条熔化的行为,或指定其专门用途。([美]约翰·H.伍德:《英美中央银行史》,陈晓霜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0页。)1933年6月5日,国会发布的联合决议规定,不得以黄金或与其等值的法定货币偿付债务,从而在美国结束了金本位制的历史。。在我国,《宪法》并无关于货币的条款,但《宪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由于货币、金融事关一国经济命脉,相关立法则应归于基本法律的范畴。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的领导,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国家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内的规范中央银行职责权限的法律,显然属于宪法性法律,其制定权应归属全国人大。

另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事关金融、财政以及税收等事项,应当制定法律”(第8条)。显然,有关金融的事项属于立法保留事项。在此,对于“金融”一词应当采用广义解释,即有关货币的事项应被视为属于金融的范畴。并且管理货币是管理金融的必然前提,或者说二者本来就是一回事,所以可认为管理货币的立法权亦属于全国人大。在此之外,各国的货币政策制定权通常由财政部门或中央银行行使,当属于行政立法权。《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第4条第1款第1项);“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5条第1款)。这两条规定,属于广义立法权的范畴,因此可视为行政立法权。

至于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监管金融市场等权力,通常由中央银行行使。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经理国库”;……等等诸项具体的货币、金融事务。而这些权力是当然的行政权。

由此可见,包括货币立法权和货币执行权在内的货币权力是由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公权力,因此必然要遵循民主原则的要求,即确保人民参与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确保货币权力的行使符合民意。其理由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就货币立法权而言,在民主政体之下,该权力毫无疑问应当属于人民,这是由立法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立法权乃是将“公共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的一种最高的普遍性的国家权力。洛克认为,立法权属于组成国家的人民共有,他们可以“随时运用全部权力来为社会制定法律”,这就是纯粹的民主制[8](P80)。卢梭更是认为,人民是真正的立法者,立法权永远属于人民;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决不能是法律[9](P50,117)。立法权属于人民,也是卢梭民主思想的集中体现[10](P194)。康德则主张立法权归于人民的联合意志,认为只有人民完全联合并集中起来的意志,才应当在国家中拥有立法的权力[11](P263)。而哈贝马斯则把民主协商看作立法的必经程序,并认为商谈原则应能够以法律为媒介获得民主原则的形式[12](P155)。无论从哪个角度讲,立法过程都应当充分体现民主的价值,并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尊重与平衡。作为国家立法权之一部分的货币立法权也不例外,而货币民主原则的实现,还要求构建一种可以确保人民参与货币立法全过程的法律机制,并确保货币立法是人民有关货币事项的意志法律化的过程。

其二,至于行政权,虽然效率是其内在要求,但行政权的行使同样以民主为前提。民主与集中是一个辩证互动的过程,在现代文明社会,无论效率还是集中都应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认为行政权来源于立法权,如果那样的话,行政权的效率与集中便当然的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然而事实是,行政权同立法权一样,也是来自人民,不仅多数国家的行政首脑由民选产生,即便在具体行使过程中,行政权也应当置于人民和立法机关的监督之下。特别是在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产生影响时,便具有了立法权的性质,更应受到民主原则的控制。同时,现代行政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在调控经济、提供福利、改善环境、促进就业等领域,一直活跃于社会最前沿,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影响。在此情形下,行政权不再是简单的执行权,而是一个基于既定目标的政治过程,这一过程同样需要注入民主因素,以确保该过程的合法性[13]。具体到货币执行权,虽然在经济风云变幻的年代,应使货币当局具有最大限度的灵活性,以应对各种金融风险,但这并不能构成降低其民主性的理由。事实上,正是由于货币当局的行政权力太过灵活和随意,缺乏来自人民的监督,导致该权力被滥用,加剧了金融风险,造成人民财富的流失,并引发金融危机乃至宪法危机。由此可见,货币民主不仅仅具有宪法上的象征意义,更是约束货币权力、防范金融危机进而保障人民宪法权利的重要机制。

三、货币民主、财产权与自由

货币民主的价值充分体现在其与财产权和自由之间的关系中。首先我们认为,自由是属于元价值的概念,它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14](P10),是人类普遍追求的崇高价值,是“政治的真正目的”,“比任何事物都珍贵”[15](P12,212)。自由几乎是每个思想家都要讨论的话题,各国宪法也都将自由当作一项重要的价值准则,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在我国宪法文本中,“自由”一词也被使用了13次之多。保障公民自由是对立宪国家的基本要求,然而人民自始未能获得理想状态之自由,恰如卢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再枷锁之中”[9](P4)。人民自由不完满的状态根源于对财产占有的不完满。黑格尔将财产权视为自由意志的最初定在,是自由获得实在性的前提,“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14](P50)。布坎南也认为,“财产是自由的保证”[16](P27)。缺少了财产权的保证,自由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只能实现我自己“在我自身中是自由的”[14](P46)这样一种状态。

有自由必有财产。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核心与基础,“是人类谋求生存、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利的延续,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17](P39)。“财产权如同自由权为主要之基本权;承认财产权在价值取舍上具有重要意义”[18](P173)。甚至可以说,“财产权是权利之母,是人们渴望享有和能够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19]。无论是霍布斯的“丛林法则”还是公共财产的“悲剧”,其理论预设的初衷与目的均在于强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财产权的先在性与基石性,从而使得财产权利真正成为人权的支柱和立宪主义的基石。

对财产权占有的完满是保障自由的使然。然而即便将公民的财产权写进宪法,其也不免受到来自利维坦政府的威胁,征税权、货币发行权,乃是公民财产权的最大天敌。回顾人类的政治历史会发现,公民与国家围绕征税权和财产权展开的博弈,构成了政治秩序变革的原动力,民主社会的诞生不过是人民追求财产自由的结果。到了当代,这种博弈则主要围绕着货币发行权展开。这是因为,由于人民不愿忍受纳税的痛苦,他们“根本没有同统治阶级‘合作’的意识”,而是会“反抗统治阶级向他们征税的努力”[20](P139)。虽然标榜拥护民主的统治集团从不放弃获取充足收入的努力,但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反抗,它们一方面会尽可能的制造财政幻觉,使得纳税人默许了政府扩张税权的行为,同时,他们不断发行货币填补财政,即征收通胀税。

货币权力同征税权并没有实质的不同。侵益性和能动性是货币权力的两大特性,合理的货币发行可以促进一国经济的繁荣,而不受制约的货币权力只会带来毁灭。在论及征税权时,美国学者霍夫曼和诺伯格提到:“税收是我们对文明社会的支付”①法官奥利佛·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参见 Compania de Tabacos v.Collertor(1904),275U.S.87,100。——原作者(同样的表述也可见于Donald P.Racheter and Richard E.Wagner,Gary Wolfram,Taxpayers Rights and the Fiscal Constitution:Politics,Tax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2,p.49.),但“‘有征税权就有毁灭’,这同样是现代国家的一个原理②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参见McCulloch v.Maryland(1819),4 Wheaton 431;cf。霍姆斯法官在Panhandle Oil C.v.Knox(1928)277 U.S.223中评论说:“只要本法庭存在,征税的权力就不是破坏的权力”。——原作者。税收可以从个体或机构那里汲取超额的财富,从而压榨他们的生活,或扼杀他们独立行动的能力,并因此剥夺他们的自由。但是如果没有税收支持的有组织国家力量的保护,生活和自由都不能得到保障③参见 F.C.Lane,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Organized Violence,JEH 18(1958):401-417.——原作者。因此,税收既可以支持权利和自由,也可以威胁权利和自由”[21](P1)。货币权力也是如此,并且相比较而言,货币权力的毁灭性更加显著。货币发行本身不仅具有税收的性质,货币权力还具有绝对性,只要当局控制着货币发行,任何人便都不具有逃脱通胀税的绝对出路,当局也常常本着征税的目的发行货币[22](P149,134)。一旦货币利维坦的自利倾向得不到有效防范,该权力便会异化为掠夺人民财产的工具。对此哈耶克指出,由于政府垄断了货币发行权,导致它们的集权倾向并诱使政府侵犯人民的财产权利。因为对符号货币供应的垄断,使政府丧失了控制其开支规模的自觉性[23](P34)。虽然哈耶克关于政府垄断货币发行权的论断与西方国家的事实不符,他关于货币权力危害性的论述则直指资本主义统治的实质。

货币权力已经成为公民财产和自由的最大威胁。捍卫自由,实现财产权占有的完满,要求将当局的征税权、货币发行权关进民主机制设下的牢笼,即置此种权力于人民的控制之下。民主的最大功能即在于保障人权,促进自由。达尔在《论民主》中列举了支持民主的原因,认为民主能够确保公民“拥有更广泛的个人自由”,民主还“有助于人民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24](P40-45)。这些根本利益包括生存、财产、健康等等。民主是将统治权复归于人民的制度和理念,货币民主则是实现人民对货币权力的控制,消除当局通过货币权力实施的集权统治。在货币民主机制下,当局不能随心所欲,它们的行为要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和人民的民主监督。因此,货币民主是对抗权威、保障财产和自由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同时也应成为最根本、最核心的宪法原则。货币民主对财产和自由的保障是通过以下路径来实现的。

(一)制约货币权力,减少货币当局对财产和自由的侵害

民主不仅论证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还能够“帮助我们避免独裁者残酷和邪恶的统治”[24](P40)。因为在民主政体下,人民握有选票,他们的利益诉求可以通过选票加以表达。在民主社会中,人民的好恶去从都会受到当局尊重,否则它们就会失去选票。随着民主制度的不断成熟以及政治参与领域的逐渐扩展,人民应当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参加投票,包括货币发行领域,并以此来约束货币当局,使之不能为所欲为。不仅如此,货币民主原则还要求将货币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公之于众,并对货币权力以及货币当局尤其是中央银行施以直接的监督和制约,由此确立货币公开和透明原则。如果人民对当局的货币行为一无所知,他们便不清楚当局发行货币的举动是否必要,不清楚调整利率的行为是否合理,所以对当局的货币行为既无法参与也无从监督。只有当人民了解了立法机关的货币立法动向,了解了执行机关的具体货币执行行为,才能有的放矢,表达自己支持或反对的意见。

(二)为公民参与货币过程,直接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平台

“民主参与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运作过程,还是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都广泛存在于当代宪政生活之中。”[25]在民主社会中,宪法确立的参与机制,为公民参与到货币规则和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提供了制度保证。通过民主参与,不同群体可以在宪法框架内进行公开、公平的博弈,使自己有关货币发行量、利率乃至货币本位的选择等主张得以充分表达与展示,进而影响货币立法,以及其他群体的利益诉求,并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和自由得到最大化的实现与保护。如果现行体制能够提供公民参与的必要空间,该体制的合法性便能得到极好的论证。相反,如果货币民主仅仅停留于代议制民主的“伟大”制度设计而沾沾自喜,使人民直接参与的通道被堵塞,则必然引起人民反抗。因为代表和议会本身与民主并无直接关系,“间接民主”很可能是反民主的政体[26](P47)。事实上也正是西方国家代议制政治的反民主特性,造就了货币当局的集权、专断与压迫。当认识到这一制度的反民主特性时,人民开始走上街头,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主张,于是有了“占领”运动。

(三)确保货币规则能够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少数人的权利遭受侵害

货币民主机制不仅要求保证人民参与货币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过程,还要求在货币立法过程中确立民主协商机制。通过公共领域内的协商和博弈,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妥协,使少数人的利益得到尊重和保护。而这一点也恰恰是民主原则的基本价值所在,因为民主本身既不是少数绝对服从多数的压迫性话语,也不是广大人民完全被少数人代表的精英政治。在当今社会,民主应具备两种要素:参与和协商。直接参与可以防止人民的民主权利为少数精英窃取,而民主协商机制则可以实现利益的均衡,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强调:“在一个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在不同阶级的公民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27](P266)如果民主仅仅满足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其最终难免演变为多数压迫、剥削少数的政治过程。也正是看到了民主制自身的缺陷,货币民主在汲取民主主义实质内核的同时,摒弃了现有各种民主制不民主的成分,确立了参与和协商这两个基本的民主机制,从而开启了通往实质民主的大门,并确保货币规则能够平衡各方利益,进而使人民的普遍意愿得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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