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凡凡
(河北经贸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我国已进入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不断深入并加速进行,城镇人口就业方式和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在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劳动者以及在正规部门的临时就业人员越来越多。国际劳工组织2002的报告指出,“非正规就业”是指所有的非正规职业,而不管他是否存在于正规企业或者是非正规企业,或者是家庭式的,或者是多功能的微型经济组织。我国学者大多沿用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认为非正规就业是一种与传统正规就业相对的就业形式,通常是指不发生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非正规化,劳动时间、场地、方式灵活,无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程度低,有别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典型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它主要包括:(1)非正规部门里的大部分就业门类,包括经营规模小的以私人组织和自谋职业形式等存在的非正规就业;(2)正规部门里的非正规就业,即正规部门里的各种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工人等。随着非正规就业形式的发展,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显现出来,非正规就业群体中的部分人员被排斥在现行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外。我国高校毕业生在非正规就业群体中的数量庞大,由于非正规就业状态下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影响,阻碍了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解决好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按照当前政策规定,在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就业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应由企业为员工缴纳工资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有的用工企业在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时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出招聘承诺,但是正式录用高校毕业生后却违反国家政策,迟迟不为他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根本不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有的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利用政策的漏洞,将8%发给员工,由员工自己去人才市场办理缴纳养老保险。看似发给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为员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实际上少缴了由企业承担的20%的养老保险费支出,损害了员工的利益。由于企业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导致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频繁跳槽、变换工作单位。
由于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在收入上与正规就业的人员相比较会有一定的差距,其中个别人的工资水平甚至会低于所在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在现行养老保险的体制下,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要想参保没有正规的企业可以挂靠,难以用单位的名义来办理,只能以个人名义参加。以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他们需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缴纳保险费,而不能像正规就业人员那样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这样势必增加个人缴费负担,减少个人收入。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在缴费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过高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使收入普遍偏低的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难以承受,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就会出现无力参保,甚至主动放弃参保的现象。
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大多进入私营企业就业,不少私营企业老板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还存在错误认识。他们认为:一方面节省了养老保险费的支出,另一方面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正规部门的职责所在,与自己的联系并不大,故而在操作过程中一再拖延。由于有的企业在认识上对办理养老保险存在着偏差,行动中就会采取消极态度,甚至以辞退相威胁,使这些非正规就业人员存在畏惧心理,或者为了在本企业与同事的竞争中取得优势,有时就会放弃参保意愿,博得老板的信任和重用。甚至有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没有签订劳务关系契约,也就难以用劳动合同对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导致企业拒不履行为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使这部分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社会各界普遍对正规就业的认可度高,对包括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在内的非正规就业的认识仍然存在很大偏差,高校毕业生选择就业岗位时也是受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重视正规就业,之所以最后成为非正规就业,也是属于无奈之举。他们中的大部分非正规就业者也认为,自己从事非正规就业仅仅是临时之计,所以部分非正规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对是否参保没有引起重视。他们有的会认为,每月从不高的工资中缴纳一些社会养老保险费,会影响到生活质量的提高,很不划算;由于我国的非正规就业养老保险发展不完善,担心将来离开这里,社会养老保险续接不上怎么办,已经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否会作废;高校毕业生刚刚从学校毕业,他们对社会保险政策也缺乏相应的了解和认识,对参保的必要性认知不足,部分非正规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认为自己还很年轻,对企业单位是否缴纳社保费持无所谓的态度。
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他们的权益缺乏法律上的保护。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也不能得到有力的执行。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该法只是说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没有强调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若违反该法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理。这是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难以有效落实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也是促成侵犯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权益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促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和深刻认识非正规就业群体,尤其要加大对于非正规就业人员本身的宣传和引导力度。要通过有效的渠道和形势,对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进行相关劳动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培训,使其对相关的具体政策、缴费方式、收益情况以及个人需要承担的权利与责任等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同时,政府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要组建强大的发展研究队伍,深入各地区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论证非正规就业高校毕业生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科学性和必然性,着力制定完善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具体的实践活动。
我们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进程,健全相关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从细处入手,不断完善和制定好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要承认并提升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地位,提高他们的待遇,尽最大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好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而可以更好地适应劳动关系的新变化,确立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的法律地位,帮助他们解决好养老保险问题,坚决严惩那些在非正规性就业市场中存在的企业恶意拖欠缴纳养老保险等违法现象,坚决维护非正规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针对高校非正规就业毕业生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不仅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更要有监督机制的健全。国家职能部门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完善和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要对如何缴纳费用、科学进行资金管理、待遇如何领取等情况详细认真地进行督察和监督。要畅通与群众的沟通渠道,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呼声。要加强信息的公开透明运行,完善信息公示。同时,要建立包含纪委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内的完善的社会各界参与的监督机制。要重点加强对于资金的管理使用,在专项资金的到位和管理等方面确保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
对于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来说,要处理好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险两者的关系,可以把其劳动关系与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分开管理。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过程中,不论高校毕业生劳动就业时劳动关系如何复杂多变,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应始终是固定而没有变化的,劳动关系转到哪里,养老保险就跟着转到哪里。也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当今社会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就业形势,才能切实把握好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就业特点,最大限度地满足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需求。从另一个角度讲,要积极构建社会化的管理服务网络,把握好结合高校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就业特征,可以在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的一些服务机构里面,再设立一个管理部门,就是要开设好协调办理养老保险的专门的事务办理点,加强对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非正规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要注意做到简化办事程序,使高校毕业的非正规就业者在办理转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方面变得更为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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