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 烨 刘克利
高校教师职业伦理作为处理高校教师各种社会关系的准则,体现的是社会对高校教师的要求,具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取向。它与一般伦理的区别体现在多向性、群体性、道义性、导向性、担当性、去魅性等特点,是一种指导高校教师人际关系的“统一思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高校教师职业伦理道德建设和教育的过程中,构建科学合理的职业伦理规范至关重要,对于加强高校教师的伦理与道德建设有着重要的支撑意义和积极价值。
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是指一系列有关高校教师个人或高校机构伦理道德行为的标准或准则。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之必要,首先体现于对高校教师普遍行为的制约。高校教师专业素养的本质是通过其职业伦理原则来界定的,与其他形式的规范、规则一样,高校教师职业伦理道德规范具有普遍性的品格,它规定了高校共同体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在规定义务和责任的同时,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也提供了对教师行为加以评判的一般准则,当行为合乎规范时,便会因它的正当性而获得肯定,反之则受到谴责。较之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对个体成员的柔性约束,高校教师职业伦理对教师群体具有更为刚性的价值约束和行为纠偏的功能。
其次,体现于对高校教师个体行为的约束。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与秩序是外在于“我”的道德“他律”,是社会群体对于高校教师个体的外部道德控制。因为人无完人,人性存在一些固有的弱点,若缺失外在约束和外在导向,往往有向恶的倾向和越轨、失控的危险存在。如当前社会中形成了狂热追求金钱漠视道德的现实情形,而且表现为由此导致的道德规则和内部语言也处于某种无序状态。历史事实也表明,人类的进化和文明的演进都与人对自身行为的反思,并整合秩序、形成规范的过程同步。此外,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也意味着高校教师在理性上对个体行为规定了某种“度”。只有合乎“度”的道德规范和整个高校社会规范体系,才能实际上构成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结构制约机制与保障系统。
第三,体现于为高校教师进行专业实践提供伦理支撑。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抓住了一个专业教师素质的核心——成为社会信任的基础。高校教师实践知识的发展不仅仅受到其职业伦理规范的影响,也需要内化一系列价值观。这些价值观不仅与其专业表现相关,也与正义、自由、平等、真理、尊严等相关。在这里并不是追求教师个人行为与形式化规范的特性一致,而是将高校教师加入一个共同的使命,通过自己的实践来尊重这些伦理原则和美德。不管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行为的原则是否另列为不言自明的标准或规范,都应该被明显地栖居在教师意识的显著位置。
育人先育德,育德先育魂,教师德性是高校教师职业伦理永恒的主题。德性伦理学认为人类有着特殊的本性,即我们都有着特殊的目的和目标——成为有德之人,我们的行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1]。
首先,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中所蕴含的道德特征本身就是一种道德伦理的需要。长期以来,以科学、民主和平等为核心的现代意识对高校教师职业伦理崇高维度的冲击,以壁垒森严为特征的社会分工对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责任维度的消解,以优胜劣汰为导向的现代竞争对高校教师职业伦理归属维度的影响,以制度建设为取向的问题解决方案对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自律维度的影响等,使“职业成就第一、收入第一”的功利主义思想在高校教师群体中大受追捧。高校教师道德问题的出现,主要在于其运用“社会人”身份进行实践活动时精神文化的缺失,特别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应法规的严重缺位。在恶性膨胀的物欲需求驱动下,主体品格、道德情操和文化素养的全面失落,是导致高校教师道德问题的深层主体原因。在此意义上,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应当成为引领社会道德风向、提升社会文化精神、培养优质接班人,从而最终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必要而充分支撑的精神资源。
其次,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作为一种精神科学,是对教师职业伦理精神和学生精神成长的文化反思和启迪。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作为高校教师文化的深层结构和核心内容,对高校教师文化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是高校教师文化建设与发展的生命和灵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揭示,“权利永远不能超越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人始终处在自己的精神产品——“文化关联”之中,人创造了文化,同时也被文化制约[3]。高校作为文化传承的机构,其权利属性与知识和文化的关系十分密切。高校教师的文化自觉性和自信心需要被唤醒,如此才能形成共同的文化信仰。
第三,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作为一种价值科学,其着眼点或根本价值导向是指向社会整体的普遍价值和长远价值。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寻求更高更合理的伦理价值思想,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可以为其提供蓝本。高度关注教师群体的人际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强调作为社会进步的开拓者与文化传承的繁衍者的高校教师积极参与社会合作、实现个人自我完善的辩证统一,可以有效解决高校教师正确处理个人在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关系,特别是解决好如何为师问题,从而在此基础上共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处、协力互助、平衡和谐的师师、师生关系,追求一个公正而富有人性的理想社会。因此,加强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建构,塑造教师良好的人格修养、营造和谐宁静的理性精神秩序,实现教师群体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已成为高校教师群体适应社会主流发展趋势的重要保障。
现代社会中正统的管理被一种不言自明的论断——“好的组织将产生好的人”所引导,伦理问题的解决与合理的制度设计密切相关。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应该依靠社会对教师德性的价值期待来构建,只有顺应社会时代发展和当前教育改革现实所提出的教师职业要求,只有真实反映教育道德的现实和教师德性伦理的现状需求,才能构建出符合社会价值期待的教师职业伦理共同体。道德并非天生,“道”在昭示一切,“德”用以承载道的一切。唯有具备良好人格修养的“有德之师”才能审度实际情境,做出适当判断和行为。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植根于教师专业伦理领域,体现师德这种教师内在的精神价值追求,是从“全人”的角度赋予教师职业更深厚的道德内涵,以“是否是有德之人”的价值标准来判断教师的专业伦理实践。
和谐的高校应当是以公正为支撑的合理的伦理秩序集体,也就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社会。宪政中的自由是一种自由的责任与自由的秩序,它建立在每一个公民的自由能力基础之上[4]。以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为内容的公平,是人们的终极价值追求。它包含公民的平等基本自由权利、公民自身的公民能力以及社会基本结构或制度的正义性。高校教师职业伦理秩序不同于以往的公平、正义关系及其秩序,而是以平等的自由权利为基本内容的秩序。这种具有公平、自由等伦理规约性质的“规范”、“秩序”的现代性高校需要具备现代性社会精神与人格的教师。高校教师最终关注的并不是经济与物质的增长和享用,而是自身的自由、解放和幸福。
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必须规范高校教师的行为制度安排,充分尊重教师的个人正当权益,并向他们揭示互惠互利才是实现自利的最有效方式。市场经济建设的最大功绩之一,就是造就了无数个现实利益主体,使人们发现了自我,承认自我的个人利益。其中,要在作为现实利益主体的高校教师中建立规范的制度安排,首先要以一种客观利益安排的方式来表明德行是社会的通行证,是有用的。对教师个人而言,宽容表现为平等精神;对高校而言,宽容表现为高校成员、集团间的相互宽容、相互平等接纳。在制约社会和谐的各种力量中,由道德价值观凝聚起来的精神上的和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伦理基础的构筑过程中,高校教师群体更应该明确自身的道德责任,以身示范以宽容之心对自由价值做出肯定和维护。
神圣道德,是指一种近乎完美至善至圣的道德最高要求,并不是指宗教道德,而世俗道德则是一种并不那么完满至善至圣的基本道德要求。两者并不能简单理解为道德的两种不同境界,而是相互依存的两种道德范型,这是基于道德价值立足于此岸还是彼岸的问题。世俗道德是立足于现实此岸生活的道德范型,其虽具有“俗世性”,但并不内在地拒斥高尚与神圣,也不否定社会倡导的高尚、神圣的道德精神;而神圣道德是立足于彼岸至善理想的道德范型,召唤人们走向神圣。马克斯·舍勒曾将社会成员分为“雅、俗”两类,他认为“雅人在比较之前体验价值;俗人则只在比较中或通过比较体验价值”[5],这大致相当于中国古人所说的贤者与俗民。高校教师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也是作为所谓“俗民”存在着,并通过经验生活走向神圣。一个制度正义的现代性社会,并不是从外界强加给公平一系列神圣完美的道德要求,而是通过公正的社会制度供给,在向公民提供最基本道德规范要求的同时,使公民自己在日常经验生活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使公民自己在世俗生活中生长出神圣之品质,且这种神圣之品质并不与公民世俗生活之间有不可逾越之鸿沟,它不过是世俗道德自身的结晶。现代性社会中的高校教师是能够变为神圣的,只不过需要从世俗生活现实出发,在经验世界中反思、提升、完善自己。
高校教师知识素养的提升,可以促进高校教师专业的发展,帮助其认识高校教师专业的伦理,形成专业观念,提供其作为指引高等教育行动的依据。不少人认为,一个专业教师只要具备了从事相应学科的专业知识即可任教。其实不然。从目前国际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趋势来看,未来的高校教师应该具有较为广博的关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语言学等综合方面的知识。在学习型和知识型社会,“术业有专攻”是通过教师的专业化知识来实现的。随着知识更新周期的缩短,知识老化速度的加快,高校教师要想在这种急速变化的时代中获得生存、发展与成功的机会,必须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通过终身学习不断生成新的知识。
高校教师职业伦理的发展有赖于一定理性自觉的人来完成。“各种道德原则是理性选择的目标”[6],这就要求作为主体的教师应当具有自由的意志,并进而内化为自身的内在要求。高校教师应该追求理想人格的塑造。不但要拥有独立人格(这是学术生态环境中的研究主体),独立思考、独立行事,而不需要顾及政治权威、舆论高调和商业价值,且要具备较为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大学教师作为拥有独立人格的个体,除了其社会人身份外,其属性范畴已扩展到社会价值标准的维护者、理性和道德准则的典范、文化学识的权威,这也就要求教师的责任良知必须控制个人的权力欲望,用理性的自我监督与制约来主动服从良知的掌控。在高校教师的职业生涯中,总是会遇到一些使自己陷入情感羁绊的时刻,如对学生的恨铁不成钢、对同行升职的嫉妒、对自身学术创作的停滞、对生活的忧虑等,都需要依靠理性来进行自我控制和调整。
在某种意义上,从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了对伦理精神的追寻,有了按照伦理精神的要求安排人的群体生活的愿望,有了用道德原则及规范去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需要[7]。在后现代社会,人们开始致力于一种拥有道德制度的社会模式建设。基于道德制度的伦理精神进行自觉建构,是对完美生活的追求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促进,这一过程需要根据马克思主义伦理精神来重建人类的社会体系。以人为本,完善人的德性,始终是马克思主义伦理精神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守法与耻感是高校教师为了维护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及由平等的自由权利所构成的公正社会秩序,在行为与心灵两个层面所应具有的基本伦理精神,这也是对外在法则“法律”的尊重,是在他律形式下的一种自律“精神气质”。耻感意识是指出于自律而对过错产生的一种耻辱感,如“八荣八耻”中所说到的“八耻”。耻感意识以对合理价值规范的自觉意识与认同为前提,用以表达对内在法则的敬重。高校教师在继承民族德性精神中的否定性美德时必然要培养这种道德耻感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在亵渎具有普遍效准性的社会行为规范、背叛自己的理想信仰而内心又有所警觉时对主体进行反思,自我批判,及时纠正。
虽然无法要求一个教师能够同时拥有所有德性,但这并不妨碍教师愿意通过学习和修养去获得德性。高校教师在美德实践的过程中坚持个人对善的追求,需要从以下方面的德行着手:
道德的德行——诚实、信义、礼貌、勇气、正义;
智力的德行——明辨、慎思、好奇、求真、创新;
交往的德行——善良、耐心、自立、关怀、乐于助人、愿意合作、尊敬他人;
政治的德行——爱国、守法、承诺公共利益、负责任地参与。
这些关于高校教师德行的内容提供了一个立体框架,阐明高校与其他社会机构相比所具有的独特性。“通过本质而来的美德只是天赋和起点,而不是完善”[8]。道德主体至少需要一种至高的美德,比如关怀。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对学生成长和同行教师德性的关怀,是高校教师在职业生涯中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的重要精神要义。一旦拥有它,这种美德本身就会指引自我朝向终极的善,并且将主体不同的欲求、行为和美德统一起来。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频繁发生也是高校教师职业伦理约束失范的集中表现。迫于扭转高校教师职业窘境和大学学术生态的需要,高校教师在学术创造中要“发扬学术民主”,遵守学术自觉和学术道德,严谨治学,避免肤浅浮躁和模仿抄袭;在教育教学中要以身示范,要懂得创新,而不是一味地模仿。许多教师为了教而教,为了符合大众的声音和普遍利益的道德准则而变得自相矛盾。“我们道德本性中任何一个部分的堕落都会祸及整个道德生活”[9]。在学术活动中,对学者的学术价值的认识,并不看有多少著述,而应看有多少文化贡献。教师对美德的诸多实践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种美德的缺失都可能损害教师道德的本性,影响学术生态的平衡。
在高校中,教师的“专业德行”是一种强盛的、作用巨大的文化力量。专业德行、职业操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替代领导”。高校教师需要深化社会主义道德信仰,倡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导的和谐文化,将社会主义道德信仰作为有德之师的培育内容。良心是高校教师道德存在系统的核心内容,是人的一切本质规定中最为本质的存在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决定的。”[10]高校教师的道德良心生成义务感、责任心以及全部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而正义是弘扬教育公正和教师公正的一条重要的职业道德,是高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对待不同利益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公平和公正。高校教师行为的公正既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也有利于学生的道德成长,因此高校教师要自觉养成道德正义,尊重每个学生的人格和受教育的权利,公正合理地给予学生评价,不以个人私利和好恶作标准处理交往关系。
概而言之,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的目的是培养有德之师,这也是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通过立法、颁布行政条例等形式规定了高校教师的专业责任,部分高校甚至通过界定专业失范的规定等公布了一套教师职业伦理规范,但这种专业伦理并不能被强加,而只能通过内化使之成为教师集体意识和个人良心的一部分。目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一种道德责任的符号而被教师群体接受,教师们一定不能将其看作立法条文、形式化规定,或是远离他们日常真实生活的指令。相反,它们应该作为专业理想的精神追求而发挥作用,将道德原则植根于教师个人自身德行的实践之中。
[1]高国希.道德哲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255.
[2][德]卡尔·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4.
[3]谢地坤.走向精神科学之路——狄尔泰哲学思想研究[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7.
[4]高兆明,李萍.现代化进程中的伦理秩序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80.
[5][德]马克斯·舍勒.道德构建中的怨恨[A].马克斯·舍勒.价值的颠覆[C].罗悌伦,等译.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97:18-19.
[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50.
[7]张康之.论伦理精神[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2.
[8][美]德洛里奥.道德自我性的基础:阿奎那论神圣的善及诸美德之间的联系[M].刘玮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42-143。
[9][希腊]尼萨的格列高利.论灵魂与复活[M].张新樟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197.
[10][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