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域法制文化建设探源

2014-03-30 17:14冯石岗贺智佳
关键词:冀州法制法律

冯石岗,贺智佳

(河北工业大学 冀文化研究所,天津 300401)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2月26日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专题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3月5日在两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指出加强环渤海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是我国发展的一个重大国家战略。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了京津冀地缘相接、人缘相亲;地域一体、文化一脉;历史渊源深厚、交往半径相宜,具有相互融合、协同发展的基础。其中加强“地域一体、文化一脉”相互融合、协同发展的基础研究,对于促进实质协同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京津冀悠久的——近代以前京津冀三者之母体冀州——法理溯源角度探讨冀域之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文化基础。

一、法理学视角下冀域法制文化的演变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也有其产生、发展直到最后消亡的客观历史过程。法律在起源和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尽管在现象上纷繁复杂,但有它自身发展的规律可循。世界各地法律的起源虽有各自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不同形式,但仍有共同的原因和一般规律。”[1]

(一)冀域法制肇始于阶级社会初期的夏朝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第一个基本规律是:法律是社会产生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在人类最初形态的原始社会时期,冀域(主要指今天的京津冀,在古代是冀州)由于有着比较适宜的气候和生存必须的淡水资源,这里成为古人类进化、演变的“化石”见证地带,一直以来在这里繁衍生息的人类部落从未中断,在经历了数以百万年的原始群时代后,发展到了氏族公社阶段,氏族社会又经历了从山顶洞人母系氏族到新石器时代中后期父系氏族社会的大汶口文化。在相当漫长的时期,冀域没有出现国家,也没有法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剩余产品出现,私有财产和阶级产生,华夏大地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当时夏人的活动范围大体在中原地区,西起今山西省南部和河南省西北部,东至今河南、河北、山东三省交界之处,南达湖北省,北至河北省北部,古代冀州区域几经变迁,但繁荣之期大致相当于今日包含京津的河北省区域(以下简称冀域)是夏人活动的重点区域。距今四千多年前终于产生了夏王朝——最初的国家形态。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出现了法律。《左传·昭公六年》中有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夏刑三千条”等等,这些都说明夏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制定法,与此同时,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源于夏朝。《禹贡》称“冀州是九州第一雄都,有冠盖九州之诱惑”,由此可以推断出,被誉为九州之首的冀州,法律也应该是当时最先进的,因而是夏朝法律之源。

(二)冀域法制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第二个基本规律是: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在氏族社会时期,调整冀域先民社会关系的共同规则表现为氏族习惯。这些习惯又是原始的道德规范、习俗礼仪、宗教戒律,并且共同构成了氏族的社会规范。这些氏族规范对于维系人们的血缘关系,维持氏族社会的集体生活,促进原始社会的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到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建立,冀州古代法制伴随着国家的发达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在夏、商、西周三代漫长的时间里,在不成文的习惯法占据主导地位的同时,冀州早期的成文制定法的种子也在孕育之中。到春秋中期以后,具有成文法系基本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开始迅猛发展。”[2]战国时期在冀域建立政权的赵国,制定了《国律》,经过几千年的积累与回旋,冀域古代法律制度经过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

(三)早期冀域法制浓厚的宗教道德色彩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第三个基本规律是:法律的产生过程往往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冀域法律在产生初期的确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冀域早期的法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氏族社会时期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共同规则表现为氏族习惯。这些习惯包括原始宗教、社会禁忌、礼仪规则和伦理观念等,他们共同构成氏族的社会规范。这些氏族规范对于维系人们的血缘关系,促进原始社会的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到夏朝时期,‘天罚’、‘天讨’的神权法思想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夏代统治者利用宗教鬼神进行统治,将其掌握的国家政权及其权力说成是神授的;把法律说成是神的意志的体现,而法律的实施则是‘恭行天罚’。而‘天讨’、‘天罚’思想在商代发展到了高峰,在当时的宗教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帝请示。发展到后来,为了假托神意,商王几乎无事不卜,无日不卜,甚至定罪量刑也要诉诸鬼神。西周时期,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3]认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因此,早期冀域的法律大都含有厚重的道德色彩和宗教痕迹。

由此可见,冀域的法律产生印证了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其法律文化出现较早,还在夏朝时代,冀州已经迈进了文明的门槛,出现了法律的萌芽。经过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不断发展演变,形成了灿烂的法律文化。

二、冀域法制文化发展的历史脉络

在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长河中,冀域的法制一直影响着中国法制的发展趋势,对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制建设,对东方法制文明的建立以及特色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一)战国冀州开启成文法转向

战国时期,在冀域建立政权的赵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制改革,开始由“礼治”向“法治”转变。战国早期赵国慎到就以“尚法”与“重势”著称于世,他从公私观上将天下、国家与天子、国君分开来,强调君臣是为天下百姓而设,非为君臣私欲而置。赵国后期的荀况在批判诸子百家、冲破学派界限、吸收诸子精华、改造儒家“礼治”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构建起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隆礼重法”理论体系。

公元前403年,赵国公仲连制定了《国律》,开创了冀州人制订法律的先河,同时标志着冀州成文法的形成。《国律》颁布的确切年份及其条文内容,现已没办法考证,但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历史资料来了解一二。《国律》的刑罚内容包括有:“刖、夷、汤镬、凿颠、腰斩、沉、赐死、斧质之诛、灭须去眉、捶、笞、膑、斩、断、枯、磔、藉靡” 等残酷刑罚,其残忍程度令人发指。后来,在刑罚的种类上,《国律》提出用徒刑和罚金来代替肉刑,使得肉刑数量有明显的减少。从法律发展角度来看,这种现象显然是法律进步的过程。

(二)秦汉冀州倡导“德主刑辅”“礼法合治”

到了秦汉之际,冀域法学家倡导“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国原则,主张“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

西汉冀州广川的著名儒学大师董仲舒,在治国方略上主张“德主刑辅”与“先教后刑”的治国原则。他是封建正统治国思想的构建者。他虽没有参与法律的制定,但却为改变西汉固有法而提出“引经注律”和“春秋决狱”,对儒法合流、礼法并用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且这一指导思想一直指导和影响着冀州封建法制建设的走向。西汉宣帝时,冀州钜鹿的路温舒针对武帝以来“外儒内法”,刑法枉滥的状况,提出了“尚德缓刑”的主张,提出了“疑罪从无” 。这在当时、后世乃至今日,亦具有积极意义。

东汉时期,冀州刺史朱穆,作《崇厚论》,号召“重德教而轻刑罚”。继承了董仲舒的法制思想和原则,注重对民施行教化。东汉后期冀州政论家崔寔,勇于揭示当时的政治不公,主张变革政治。著有《政论》五卷,集中体现了他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他依据当时的形势提出了“遭时定制”和乱世当用重刑的法律思想,他的思想代表了东汉末年法家思想的复兴。

(三)魏晋南北朝冀域法制推动民族法律文化的融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民族矛盾和民族斗争十分严峻的时期。这时,在冀域建立政权的有后赵、前燕和后燕、前秦、北魏、东魏和北齐等政权。这一时期,冀域的儒士法学家及律学世家开始涌现,尤其是北朝的法制建设中,冀域精通律学的汉族儒士在儒法合流、礼法并用和民族法律文化融合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三国曹魏时冀州广平刘劭,受命制定的《魏律》及《魏律论》,是儒士法学家第一次主持制定的中国封建法典,无论是体例结构,还是法律内容,都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具有开创性和创造性的时代特点,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北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时间较长的中原政权,在他们汉化过程中,十分注重运用法律作为其统治手段。被称为“冀州神童”的崔宏,在道武帝拓跋珪当政时期,制定了北魏立国以来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天兴律》,强调儒家“德主刑辅”的治国观念。《天兴律》的制定,标志着魏律从游牧民族的原始习惯法向儒家化法典转变的开始。崔宏的儿子崔浩又连同渤海高允等人在太武帝拓跋焘时期制定《神鏖律》,这是北魏前期一部重要法典,对《天兴律》加以完善,将其中一些严苛的刑罚做了删除。魏太武帝正平元年,又诏精通律学的太子少傅广平任县的游雅改订律制,制定了《正平律》,标志着北魏成文法的形成。冀州人氏冯太后主持两次大规模的法律修改活动。孝文帝元宏在冯太后的影响下,尤为重视法制建设,太和年间,任命渤海律学世家的高绰、高遵、封琳等人修订完成了《太和律》,这部法律以“法为治要”、“礼教为先”为指导思想,更突出体现了取精用宏、开拓创新的特点,是北魏法制迈向封建化的一次飞跃。另外,太和年间出仕的冀州刺史孙绍制定了《正始律》,全面继承了《太和律》及其之前的律令内容,继续贯彻了“纳礼入律”的原则,是北魏历代法律经过不断修订的产物。使北魏后期法律逐步走向规范化,对之后的《北齐律》和隋唐法律都有重要影响,是北魏法制改革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成果。

公元534年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东魏依然沿用北魏律。东魏则由“擅长律学的”冀州渤海封隆之和封述等人在增减北魏律的基础上完成了《麟趾格》。

公元550年高欢之子高洋在冀州建立了北齐政权,同年8月在渤海封述的主持下历经14年完成了《北齐律》12篇,949条,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的封建法典。

(四)隋唐冀域法制将封建法制建设推向高潮

隋唐时期,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到繁荣阶段,与此相适应,中华法制建设也进入了最重要的高潮时期。在这一阶段,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理论原则,礼与法走向了统一,中国古代德礼的法律化正式完成。这一过程中,冀域的儒学家们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冀州衡水的孔颖达出身官宦人家,以精通五经闻名于世,被李世民聘为秦王府文学馆学士。他奉命编纂的《五经正义》中包含了他的法律思想。他强调要遵纪守法,主张“崇礼重法”的法律思想。还提出了“礼有等差”的认识,这种观点符合封建法律所遵循的原则,将礼与法有机的结合到一起。孔颖达还将孔子所提出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观点进一步发挥,提出“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的主张。

冀州人李桐客受到唐太宗李世民的重用,他精通政事、善于治道。参与制定了《武德律》和《武德令》,《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准,但在刑罚设定方面相较《开皇律》减轻了刑罚,体现了“明德慎行”的特点,这对其后唐朝的修律活动都有很大影响。

冀州衡水修人高季辅为贞观朝的肱骨之臣,永徽二年,唐高宗命他和张行成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修改主持修改律令,编订《永徽律》,后又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制成《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总结了中国统治者的立法经验,继承了自汉代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法结合”的传统,中国封建法的发展至此到了最成熟、最完善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最高水平的实现。

唐玄宗时期的贤相宋璟,是邢州南和人,素以执法严明、刚正不阿著称。开元初年奉召删定律令,完成了《开元律疏》和《开元令》三十卷,这是开元盛世的重要法典。

(五)宋朝之后冀州法制走向衰落

宋元明清时期,冀州的管辖范围越来越小,冀州成为中央直管地区,法律以京都中央文化为主,冀域法制发展的重心由冀州自制转向服从中央法律。所以自宋朝,尤其是南宋以后,冀州的法律都是从属于中央的法律。在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内,逐渐形成了冀域人的思想依赖性、服从性、柔弱性较强,自强、自主和创造性差的特色,这时冀州很少出现影响较大的法学家,他们对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贡献也逐渐减弱,冀州古代法制逐渐走向衰落。尽管如此,这一时期冀州地区也出现了许多执法严明、刚正不阿、善决狱讼的优秀法治人物,弘扬他们公正无私、一心为民的执法精神,对今天的司法队伍建设和依法治国,仍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内容博大精深,相传不断,沿革清晰。而冀域法制作为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中华法律文化的发展起到无与伦比的作用,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

三、古代冀域法制文化建设的特点

在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长河中,冀域的法制建设,一直影响着中国法制的发展趋势,不仅取得了重要成果,同时也展现出了冀域地方的显著特色。

(一)造就古代律学名臣大儒

冀域古代历史上出现的法学家大多是出身名门、学识渊博、位高权重的名臣大儒。早期出现了董仲舒、崔实等大思想家,为我国封建社会法制建设的走向奠定了基础。自赵国公仲连制订《国律》,开创冀州人制订法律之先河。尤其是北朝的渤海封氏与高氏的律学世家,在《北魏律》、《北齐律》及《开皇律》的制定中都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与完备奠定了基础。隋唐时期冀域衡水的孔颖达主张“崇礼重法”的法律思想,冀州的李桐客参与制定了《武德律》和《武德令》,冀域衡水人士高季辅主持编订《永徽律疏》等等,这些法学家、律学家都是精通律学的名臣大儒,他们在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儒法合流法律体系形成

中国古代的封建法制,自西汉确立独尊儒术之后,一直在董仲舒提出的“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发展变化,自刘勋等制定的《魏律》,不仅在立法技术上进行了重大改革,使法典体制向着科学化方向前进了一大步,而且儒家的礼治内容开始进入法典。尤其是北魏、北齐时期的冀州的帝王和法学家们,通过多次修订《北魏律》和《北齐律》,不仅使中国法典结构更加科学化,而且进一步推动了“礼法结合”法律体系的发展,为中国封建法制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在这一基础上,冀州法学家参与制定隋朝《武德律》和《永徽律》等,进而向着轻刑化的方向发展。

(三)民族融合期的民族特色

“法律文化是民族文化融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无论是汉族为主体的王朝,还是少数民族为主体的政权,在立法和适用法律上都奉行‘夷汉并用’的原则”[4]。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后,在法制建设上,一方面是少数民族带有浓重的奴隶制残余的习惯法依然起着作用;另一方面,汉族的伦理道德也不断地融入其法制建设当中,促进了少数民族法律的迅速汉化,最终成为中华法系中重要的组成环节。在这一法律汉化过程中,冀域一直处于中原华夏法律文化与北方游牧民族法律文化的交汇、融合的核心地区。冀域的法学家,即对汉族的法律在传承中不断创新起到了重要作用,亦对少数民族的习俗与中原先进法律文化的融合、传承和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说,中华法系的形成,中国法制文明的发展,是多民族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各民族先进法律文化的结晶。在这一形成过程中,冀域历代法学家的长期努力和贡献,毋庸置疑起到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冀域大地地域辽阔、历史悠久、环境优美、气候温和、土壤肥沃,早在五千年前,炎黄部落就由西北高原来到这里聚居、生活和发展,从此这块宝地就成为中华民族的摇篮,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冀域古代法制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显著影响、对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做出了杰出贡献、为中国法制文明增光添色、为中国法律文化宝库留下了宝贵财富。

作为冀域之中的京津冀,地域一体、文化一脉,历史渊源深厚,协同发展情理之中。对冀文化(包括古代经济、政治、法制、风俗等等)进行完整的描述、深刻的剖析,对于从深层次文化视角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的协同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其次,教师发展场域,能够直面教学能力发展要素与发展动力的复杂性。发展教学能力,需要深入分析、把握教学要素之间的关系。

注释:

①见《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注。

②见《汉书》卷五一,《路温舒传》。

③见《后汉书》卷四十三《朱穆传》。

④见《后汉书》卷八十二《崔实传》。

⑤见《魏书》卷七《高祖纪》。

⑦见《论语·秦伯》。

⑧见《旧唐书》卷一百三十五《良吏传》。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0-171.

[2][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6-18.

[4]张晋藩.纵论独树一帜的中华法文化 [J].中国与以色列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2004(10):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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