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塑造好形象好作风

2014-03-30 14:49刘良军
党政干部论坛 2014年12期
关键词:守法规章制度领导

○ 刘良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要求将法治贯穿治国理政的全过程与各方面。就领导干部而言,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在所必然。即便在塑造个人形象、更新自身作风方面,也须严格遵循法治思维,按照法治方式行事,秉持法治精神务实,做到信法、懂法、尊法、守法、用法,确保“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用法”。领导工作说一千道一万,概而言之就是做人的工作,把人的工作做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阶层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告诉我们,做好人的工作很难,解决好每个人的具体问题很难,化解人与人之间的具体矛盾很难。惟其艰难,方显勇毅;惟其笃行,弥足珍贵。如若继续沿用人治思维,或一半靠人治、一半靠法治,或想起来法治、没想起来人治,就不可能做到时时处处事事公平、公正,也不敢公开、透明。唯有牢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对事不对人,才能顺民心、遂民愿、平民怨。

“法律与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与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直在路上,民主与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为何一些地方仍然会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说白了,就在于不少领导干部内心中始终认为权大于法。很多时候很多地方,一些领导干部甫一上任,凡是前任制定的规章制度,一律推倒重来,另起炉灶;凡是前任青睐有加的,一概漠然视之。由此规章制度如纸糊的窗帘。其实这方面邓小平早就说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与长期性。既然是党委(党组)的正确主张经过正常合法程序所形成的全单位意志,就应该使其效力具有持续性。擅自根据个人主张与意志改变、扭曲或打折,都是对民主集中制的冒犯,是对“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与根本工作路线”的背离。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路径。作为领导干部,在这方面更须先行一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科学立法”的前提是信法。领导干部要时刻绷紧法治之弦,警钟常鸣,做到敬畏法、信仰法。唯有培育法治精神与信仰,才能以科学的方法与态度、科学的原则与立场去制定法规,拟定制度。“严格执法”的前提是懂法。实践表明,“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非但不能彰显法治的威力,还有可能损害法规制度的公信力,更遑论严格按法的精神办事,按法规条例办事。因此领导干部必须“己欲达先达人,己欲立先立人”,做到知法懂法、学法会法。“公正司法”的前提是善于用法。对牛弹琴、刻舟求剑,都说明行事者并非懵懂无知、胸无点墨,而是不能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也知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是在依什么法、执什么法方面出了问题,或一知半解,或东施效颦,或南辕北辙,以至于群众仍然要说法,最后落了个自己没办法。“全民守法”的前提是领导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规章制度之上。如果领导干部拿着“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无疑是官僚主义的重现,是个人主义的矫情。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治是安邦固本的基石,守法是领导干部的基本社会行为规范。领导干部以法治塑造好形象、维护好作风,关键是守法,核心在守法。而最高境界的守法是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最低限度的守法是做到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道德的红线不能触碰,法律的义务不能弃、道德的责任不能丢,自觉把手中的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让手中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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