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楚廷
曾有过“允许别人说话”的提法,这一说法之中的“允许”者是谁?别人说话是要经过谁允许的吗?这种说法背后站着一位“允许者”,自由就业已消失了。
曾经有过一种说法,叫做“关键在于转变思想”。李盛华教授曾说:“如果他是资产阶级思想,在转变成了无产阶级思想之后,还要转变吗?”怎么就可以不断转来转去呢?
况且,如果说转变,那就首先应当问:谁是转变者?别人的思想你转变得了吗?他自己不转变,谁能替代?为什么一定要转变?转变到哪里去?这都只能是当事人自己把握的。他人充其量只是开导、启迪,最终还是当事人自己的事。转变或不转变、坚持或改变,这都是人应有的自由取舍。
人是什么?我认为,对此问之回答至少有一百种以上,并且,谁也不能说自己找到了终极答案。
答案之一便是,人是思想者、意识者,且仅仅因为这一点,人就是自由的,自由地思想,自由地展开意识活动。于是,又可以说,人即自由者,人即意识者。
人与人为何是平等的呢?因为人人自由,人人可以自由展开意识活动,所以,平等即自由之平等,平等地享有自由。自由主义是魂,平等主义是体;不是平等地被奴役,不是平等地受束缚,而是平等地自由生活,平等地舒发自己。
自由,说的是人本身;平等是指人与人的关系。自由即人;不自由,人即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消逝了。没有了魂,魂不附体了,人还能在哪里?
自由可能也包含责任,因为人与人之间必定是关联着的。自由的各种内容之中,核心是思想自由,思想又多通过言论来表达,故而,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同在或同时消失。言论与行为有区别,与思想本身也有一定的区别。当思想以言论的形式表达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到他人。因而,言论者对这种影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信口开河不行吧?凭空揑造不行吧?
言论毕竟与行为有别,以言治罪应当随着“文革”的终结而过去了。罪与过是有区别的,言者无罪;但言者可能有过,不当的乃至错误的言论可能带来消极影响,尤其是文者、论者、师者、权威者,他们在客观上承担有更大责任。
不过,真正珍惜自由的人,往往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他会懂得他人自由的意义和价值;第二,也会平等待人,他人也平等地拥有自由;第三,还可能主动地维护他人自由,协助他人享有自由。
真正的自由主义者才可能是积极的平等主义者;积极的平等主义者,才可能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真正的”,“积极的”,这些附加词并不带有实质性意义。
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享有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自由、平等的思想早已存在于古希腊哲人之中。近代以来,这一思想成为文艺复兴的旗帜。专制的苏联,必然地抛弃这面旗帜,并斥之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他们把自由平等与资产阶级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会把什么与无产阶级及其专政联系在一起吗?在今日我们的社会中,也还有个别的人否认其普世意义。这也有其历史必然性。
一个人,若处在积极发展变化之中,他必然会明白自由的意义与价值;若其停顿下来,甚至误以为他人的自由对自己的某些特权有威胁时,他会拒绝自由价值的普适性。那些与特权无关的文人,尤其是那些文学家、诗人们,他们不仅会十分明白自由的价值,会十分明白自由是自己创作的动力和源泉,而且还会歌颂自由。“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就是经典的歌颂自由的不朽诗篇。
在严酷的环境下,自由战士为自由而战,且不惜牺牲。在和平的环境下,可能出现很多诱惑,诱使你丧失自由。这些诱惑因素,包括权势、功利,使人在功利面前丧失良知,在权势面前趋炎附势。这比在严酷的环境下保持对自由的虔诚,更为困难,因而也更为珍贵,更值得去保有和维护。
自由、独立、解放,是一些相关度极高的词汇。我们的军队叫做解放军,它曾为人民解放而斗争。如今,它也站在维护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的最前线。
“自由之思想,独立之人格”,陈寅恪先生用这两句简洁的话,概括了自由与独立的关系。有独立人格,才能保证有自由思想;能自由思想,是保有独立人格的主要表现。一个人如此,一所大学、一个民族的自由与独立亦具此类关联性。
当自由受到束缚或侵害时,就需要解放。谁去解放?受束缚者自己去解放,那只能是自我解放。邓小平在拨乱反正中最重要的言论或号召就是“解放思想”;后来,他还提出“进一步解放思想”。关心人民自由的邓小平,必然地关心人民的思想解放。自由主义者必然是解放主义者;在缺乏或失去自由时,唯有解放这一条路可走,通过解放让人再获自由,让人真正成为人自己。
当我在某种特定场合称自己是平等主义者、自由主义者、个人主义者的时候,人们有一种怀疑,怀疑的焦点在“个人主义者”上。“你那样全心全意为学校长时期地工作过,会是个人主义吗?”“你作为校长会持个人主义观念吗?”为此,我往往感到需要对个人主义另作一些解释。当然,我对这种怀疑有过怀疑或质疑,这种怀疑有着深刻的社会或历史原因。
在一个乡里,谁可能会主张集体主义?谁又会主张个人主义?乡长可能是集体主义的主张者,这样,他就便于以集体的名义一呼百应;农民则必然是个人主义者,强调“这是我的牛”,“这是我的羊”,“这是我的地”。不过,明智的乡长也可能是个人主义者,并作为乡长去维护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民的牛、农民的羊、农民的地。个人主义合理与否?历史和逻辑都给出了答案。我可能就是个农民。
人们首先都是为自己生产的。有了多余,就拿去交换,于是,商业产生了。在生产或经营中,一部分人可能变得特别富裕。这部分人中又可能有一些投入慈善事业或教育事业。如邵逸夫、李嘉诚、田家炳,如比尔·盖茨、巴菲特。那些慈善家中还有些隐姓埋名的,他们是一些没有了功利心的个人主义者。
其中,有些人可能想到了民族,想到了社会,但也是以他们个人的经营为前提的,以个人愿意捐赠为前提的,亦即,从个人出发的,为了名、为了利,都没有什么不好。有一个“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说法,实际上,唯有自己或主观能很好地发展,才可能奉献,才可能客观上为了他人。个人不发展、不富有,拿什么去奉献?让他人富有,自己亦必富有。
我有一个好朋友,名叫周成名。“成名成家”的思想在那个“史无前例”的年代是受批判的,可他的名字就叫“成名”。他很傲气,但有底气;有了底气,为什么不可以有傲气?唯一需注意的是,不因傲气而藐视他人、轻慢他人。
我曾对我的个人主义特别作了解释,而平等主义、自由主义似乎是不必作更多解释的。我对自己的个人主义指出了以下要点:
(1)人,首先是指个人,任何个人都是独立的自己,任何关联都是个人于其中的关联。
(2)每个人都可发展,发展个人,充实个人,丰富个人,使之更富有、更智慧、更高大。
(3)富有了,无论是物质或精神方面富有了的个人,尽可能扶助他人、奉献民族、贡献社会。
因而,我的个人主义与损人利己、自私自利、功利主义之类完全不是一回事。
我在做教师时、做校长时,都奉行具有以上特征的个人主义。具体而言,在我看来:第一,每个学生是每个学生自己;第二,每个学生都有权发展和丰富自己;第三,盼望发展了的学生能够有效地为自己的民族服务,为变革社会而努力。
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相对。显然,我不奉行集体主义,从不奉行。我信奉个人主义,从来信奉。从逻辑上讲,既然我是个人主义的,就不可能是集体主义的。
集体主义是从哪里来的?《哲学大辞典》有明确的注释:“‘集体主义’这一概念,最早由斯大林于1934年……提出”[1]。问题还不在于是谁提出了这一概论。人们都知道,20世纪30年代正是斯大林进行大清洗、大镇压的时期,同时还有与农业集体化相伴的大饥荒。斯大林的集体主义是与这一历史背景密不可分的。
集体主义的另一标志性事件是中国的人民公社。在人民公社的制度下发生了什么?这种被称为“一大二公”的集体主义制度带来了与苏联20世纪30年代多么相似的结果,人们都已心知肚明,历史已作出了无法更改的结论。刘少奇、邓小平等人坚定地抛弃了人民公社制度,拯救百姓于水火之中。
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究竟应当怎样理解呢?我们引用马克思恩格斯的这样一段话:“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2](P119)“真正的共同体”是与“虚假的共同体”、“虚幻的共同体”、“冒充的共同体”相对的。这里,共同体与集体是近义词。
这段话,对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表达了如下核心观念:第一,集体只是个人的联合;第二,个人的、“自己的自由”是关键要素;第三,真正好的集体是那些能从中获得自己自由的集体。换言之,在集体与个人之间,个人是前提、是本位。这跟后来某些宣称信仰马思克主义的人所主张的集体主义完全是两回事。
共同体一词,既可用集体替代,也可用团体或社会等词来替代,其实质内容不变。顺便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个人的地位与作用的同类观点的论述,在很多篇论文中出现。
我们这里常常涉及个人与环境、英雄与时势关系的讨论,而主流观念是:时势造英雄、环境决定个人。让我们也引用一下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观点:
“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2](P92)这段话的后一段中有一个“也”字,首先是人创造了环境;反过来,环境也可能给人一定影响。有的人很能主宰自己,在同样的环境中,他能独立思考、特立独行,环境的影响是次要的。而环境则必定是人创造的。
蔡元培创造了他主政时期北京大学的时势与环境;如今,同样的北大校园,人们却哀叹:再也不见蔡元培。
是当年的华中工学院创造了朱九思,还是朱九思创造了当年崛起的华中工学院?
实在说,1982~2000年这18年的湖南师范大学,与2000~2014年这14年间的同一所大学,竟是如此不同,时势竟是如此不同;其背后恰是不同人的作用与影响。
我们再看一下马克思的一段重要论述:
“有一种唯物主义学说,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因而认为改变了的人是另一种环境和改变了的教育的产物——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因此,这种学说必然会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凌驾于社会之上。”[2](P59)这是一段十分精辟的论述,并分析了这种唯物主义的后果,也许出乎唯物论者预料的后果。
[1]冯契.哲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1573.
[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