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哲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弗朗西斯·哈奇森是苏格兰启蒙学派的重要奠基人,但他的思想一直被学界所忽略。作者通过解析哈奇森善恶思想中的功利主义元素,整理和检视其理论的脉络。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者,功利原则[1]可以描述为:每人都以趋利避苦的情感为动机行动;令最大多数人产生最大快乐的行为就是最大的善;善是可以计算的。哈奇森的思想在这三点中都有很明确的体现。
哈奇森的道德哲学以情感为伦理学奠基,初见令人费解,因为若以变动不居的直觉来确证道德,道德就完全失去了确定性。G.E摩尔就曾提主张经验和理性都无法认识和确证道德善恶,道德判断只能通过先天的道德直觉进行。我们最为熟悉的“休谟难题”描述这种做法的理由是,理性只具有认知的功能,而不具有道德判断能力。这些划时代的做法都不是天才自己的凭空创造,理论来源均是哈奇森。其实在这场推崇理性与科学革命的苏格兰运动中,哈奇森所谓的“情感”是另一种更确定的“理性”。他正是凭借着这样一种“情感”为后来功利主义的发展铺平了道理。
哈奇森的这种思想与其基于情感的认识论有关。按照他“把可以接受独立于我们意志的观念、并产生快乐或痛苦知觉的心灵中的每一种都规定为感官”的做法,人类接受观念的能力被分为两种:外在感觉与内在感觉。外在感觉指眼、耳、鼻、喉、触觉等外在感官的知觉能力。内在感觉包括美的感官、公共感官、道德感官与荣誉感官的知觉能力四种。人类情感中包含“两种感觉”的理论来自于对洛克思想[2]的继承与改造:批判天赋观念;两种经验形式说;快乐与痛苦不是观念附属物,直接推动行动。这与哈奇森确立情感为善恶依据有着直接的联系,下面阐述原因:
第一,情感是认识与判断的前提。哈奇森说:“我们的理性或有关我们身外之物之关系的知识是如此无足轻重,以致于常常都是令人愉快的感觉在指导我们什么能趋于身体的保存,以及令人痛苦的感觉在显示什么是有害的。”即理性没有能力帮助我们保护自己的身体,相反,情感却有这样的作用。他指出快乐与痛苦的知觉会“直接促使心灵产生行动或运动的意志力”[3]。所以,普遍法则是客观存在的。感情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如果没有感情,人类就没有谨慎的能力和谋划的动力,就不可能知道事情的原因与结果,也无法计划行动与制定方案。由此,普遍法则的依据是内在感觉,人们因它产生的快乐与痛苦的知觉而遵循外在世界的客观规律。所以,将情感摆到比理性更高的位置上。
第二,情感中的内在感觉“不用以知识的天赋观念或原理为前提”[4]。哈奇森认为内在感觉是仅由人类持有的先天感觉能力,不需要任何习惯、教育或经验就已经存在于人类的心灵当中。内在感觉所拥有的观念并非产生于外在事物,外在事物也很难对它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他举例说,就像有了视觉感官人们才能感知到颜色一样,内在感觉是人们从善恶美丑等对象产生普遍性、抽象性知觉的能力。经过训练的人具有更强的抽象概括能力,但与理性不同,内在感觉是先天的、客观的依据,它不会被教育和习惯等后天因素根除或完全影响。后天经验对内在感觉的影响只是使心灵增强对复杂对象的分析能力、对复杂观念的综合整理能力,不可能产生新的内在感觉能力。
第三,情感产生的是直觉知识。洛克认为全部知识都来源于“感觉”和“反省”。哈奇森将“反省”改称作“内在感觉”:“通过对我们自身的方式或对他人的观察而发现的感情、性情、情感或行为是令人愉快或不愉快知觉的恒常诱因”。洛克的知识有三种:直觉知识是判断知识真理性的标准,心灵不需要通过任何外在媒介的帮助就能够直接获得可靠明确的观念,比如数学上的1+1=2;理性知识是指心灵通过概念的推演获得的观念,这种观念本身由其他观念的重新整合与复合得到,比如数学定理a2+b2=c2,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感觉知识是指感觉器官接收到的关于外在对象的观念,是最不可靠的知识。哈奇森认为我们“不需要对这种快乐或痛苦产生的原因有任何了解,也不需要了解与它有关的诱因”,因为内在感觉产生的是直觉知识,所以是最确定明白的知识。自此,内在感官具有先天性、内在性、普遍性和自觉性等特点。
第四,人们的善恶行为由情感中的内在感觉规定。他基于“我们称为德性或恶行的一切,要么是某种情感,要么是由它而来的某种行为”立场,他仔细论证了当时存在的各种道德根源的谬误性:一是理性仅是工具。真理多寡并不能决定行为的善恶及价值大小。它的作用是权衡,若用作为单纯趋利避害工具的理性来规定善恶,将导致迷茫。二是知识不能规定善恶。知识中“没有什么关系被理解为与理想主体的幸福与苦难有关”;在主客关系中,没有情感因素参与,任何行为的方式都可能是善的;主体间关系里,没有快乐或痛苦的情绪,就无法确定什么样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适宜性和不适宜性”。三是上帝意志不能规定善恶。哈奇森坚持发展莎夫之伯利的道德感理论,在人性自身中为行为的善恶寻找根基。四是利益不能规定善恶。他根据经验否定这种当时流行的观点,因为即使受到贿赂人们也不会赞赏恶,自身受到损失也敬佩善行。
通过上面的论证,哈奇森成功证明“我们拥有已植入本性的指向德性的实践行为意向”是内在感觉。这种源于人性深处的感情推动了我们的行为,它也是我们判断行为善恶的真正根源。“凡在我们发现不同理性主体之间指向互相之爱的某种规定的地方,每个个体都可以被视为巨大整体或系统的一部分,并会使他自己关心它的公共善”,那么这种情感到底是什么呢?由此,引出了功利主义的主要原则——共同利益决定行为的善恶。
个人与公共利益的协调问题一直是哲学史[5]的疑难。古希腊的普罗泰戈拉将“公共”等同于“国家”,实现国家利益是达成和维护个人幸福的前提条件。同时代的启蒙运动中,哲学家们采用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回答该问题。根据自然权利学说,公共利益只有通过政治权威的力量才能得到保障,道德基础实际上是假象。后来,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假定,每个人只关心个人利益,共同利益是指由所有单一个人利益的总和。这种思想虽然与哈奇森思想的内在不同,但边沁采用自爱情感规定行为善恶的方法,与哈奇森不谋而合。
首先,哈奇森的“共同利益决定论”受到斯多葛学派共同体思想的影响。他唯一的其他作品是翻译马可·奥勒留的《沉思录》。他认为追求共同利益是善恶的表现。道德的特点是不关心自身利益。即利益得失与否都不改变内在感官中道德感的属性与性质。人的天性不仅有消极趋乐避苦的自爱,还有追求共同利益的仁爱。其次,追求共同利益是善恶思想的核心。他说“如果我们假设人生来就具有与行为中的善性有关的道德感官,并假设它们善于付出无私的爱,一切就简单了”,因为任何人都有同情心。不仅快乐、痛苦能够激发人们心中的同情——仁爱,虚构剧情也能。如果人性中没有指向共同利益的仁爱,人们就都麻木不仁,对悲喜无动于衷。但经验事实恰恰相反。所以“任何行为中的任何友善之处不会没有”对共同利益的追求。最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是内在于人的客观品质。通过对霍布斯、曼德维尔、克拉克的批判[6],他说“道德善一词表示行为中为人所领悟的某种品质观念,这种行为会为从中无法获得益处的那些行为者获取赞许或爱”。
哈奇森的道德理论是对莎夫之伯利仁爱思想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这种将指向共同利益的仁爱作为决定行为善恶标准的思想受到来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历史性影响。社会历史学家马克思?韦伯认为这种伦理学现象发生的原因是马丁?路德转译《圣经》的过程中,将天职的概念进行了变化——“不是要人们以苦修的禁欲主义超越世俗道德,而是要人完成个人在现实里所处地位赋予他的责任和义务”[7]。即,人们意识到自己的天职不是压制欲望、逃离世俗与取悦上帝,而是在自己的个人工作岗位上竭尽全力创造“共同利益”,负担世俗的职业责任。我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论述这一思想:
第一,善恶行为的最高境界是实现共同利益——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如前所述,哈奇森认为人们的行为动机来源于情感,并将动机的由来分为自爱与仁爱两大类,这两者分别属于外在感觉与内在感觉产生的知觉,获得道德层次的深沉快乐是指向共同利益的仁爱情感的表现形式。通过来源、强度、程度、范围和持续时间等的对比后,哈奇森发现理性、自爱、欲望、功利等导致或产生的都不是最大的快乐。只有达到共同利益才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最坏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痛苦”。在以快乐的大小作为道德基础的情况下,行为的利他性是决定善恶的标准,越是突破个人狭隘的世界,快乐就与道德行为收益对象的范围成正比,关系越远、人数越多,快乐越持久越强烈。最高的快乐是由道德达成的群体快乐。
第二,指向共同利益的的仁爱动机是判断道德主体行为善恶的标准。他认为,只有先判定行为善恶后,才能区别这种行为的道德层次与量的大小。以追求功利为目的出于自爱之心的行为与善恶判断无关,不是道德行为,不能区分善恶等级和量度。判定行为善恶的非功利标准是:一是道德善与主体同受体的相关性成正比;二是道德恶与主体同受体的相关性成正比;三是完全出于仁爱之心没有任何底线的利他行为是最大的善;四是道德善的程度与行为的难易程度有关。因为“没有辛劳或代价的帮助,通常不会有什么德性……因为……这其中不存在对相反利益的克制”[8],所以越是苦难的事情越是能体现出仁爱本性的驱动力,行为的善的程度就越高。
第三,实现公共利益的量是道德受体判断道德行为善恶的标准。通过道德行为的承受者来判断行为是善是恶,实际上存在“他心知”的问题,即怎么判断他人行为是否出于仁爱动机的问题。哈奇森通过区分道德善恶判断对象(主体与受体)的方式回答了伦理学难题——动机与效果问题。从道德受体角度来说,他从行为后果的角度以对象获益的程度大小、收益对象的数量多寡、对象的距离远近与所花时间的范围等因素对道德行为进行量化。比如,某种行为虽然和整体行为不符合,但使一部分人获利,行为仍然是道德的,不过“程度较小”。如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行为产生的结果同时包含不利与有利两个方面,那么该行为的道德程度取决于最终其有利程度的大小。
西方哲学的整个发展历程中,哲学家们一直怀揣着数学情结,哲学史中许多鼎鼎有名的哲学家本身就是非常优秀的数学家,比如将数尊称为神的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认为上帝以数学原理的方式设计世界。这种思维方法使欧洲的自然科学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著名的哥白尼、开普勒、伽利略等进行科学研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证明宗教理论的谬误,而是确证“计算中的上帝”的存在。后来的牛顿为这些人的研究划上了句号。几乎所有的人都为这气势恢宏的数学方法疯狂,哈奇森甚至将数学称赞为“没有哪一种美会使我们看见如此令人惊异的寓一致于多样”。于是他在《论美与德性观念的根源》一书的末尾对自己之前的人性论研究进行数学确证、引申和总结。
哈奇森认为人类行为善恶的量化可以由用仁爱(B)、自爱(S)、能力(A)和利益(I)四个元素组成的十一个数学计算公式完成。这些公式清楚地概括了其仁爱、自爱、能力与功利等方面的思想,区别了由自爱与仁爱本性驱动的行为产生的善恶之间的本质区别。他不仅依据行为的动机进行善恶判定,而且将道德行为产生的效果纳入道德量化体系中,重新强调和明确了自己的主要伦理学思想——指向公共利益的仁爱在道德领域的核心地位。此外,哈奇森还用这种道德量化方法确定了政治伦理标准,下面进行分条叙述:
第一,数学计算的方法可以量化行为的善恶。公式一(道德总量=仁爱×能力)、公式二(利益=自爱×能力)和公式三(道德总量=仁爱×利益)显示,哈奇森持有的是仁爱与自爱并行不悖的善恶思想,虽然行为善恶的总量取决于仁爱与自爱动机与行为者能力的乘积,但是仁爱动机直接决定行为的善恶,即使行为通过自爱获得了更多的利益,仍然不是一个善的行为。相比于后来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只用效果评价善恶的方法,虽然依然存在“他心知”问题,但这为解决伦理学中动机与效果的难题提供了一种可供借鉴的思路。后来边沁为了对道德与立法进行量化分析,将快乐与痛苦按照强度大小、持续时间长短、确定性和范围大小、延伸后果等因素排列作为权衡善恶大小的标准,想让学科变得与自然科学那样可靠,但他仅通过趋乐避苦的自爱情感区分善恶的方法是片面的,是被哈奇森反对和批判的。
第二,政府伦理的目标以功利量化计算的方式确定。他把公共政权的目的设置为以保护民众利益为底线。以下几个条款都与后来的功利主义理论类似,分别是:一是眼前利益的价值高于未来的利益,因为根据仁爱本能,人们权衡利益得失时更加看重眼前事物;二是利益重于一切,虽然由仁爱导致的道德与利益无关,但是政府必须兼顾人性中的自爱本能与仁爱本能产生的后果,为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个人或者少数人的利益,不属于道德恶行。三是消除人民痛苦的重要性高于创造快乐,政府应该尽力满足人的自爱本性,而不是避开痛苦妄谈道德快乐。四是政府行事时即使不能创造幸福也不应该制造灾难,如果某种行为是好的,但会产生一定损害利益的结果,政府就不应该作为。
第三,政府伦理的“三权思想”由国民利益最大化原则确立。他提出的绝对权力、非绝对权利与外在权利三种思想都旨在限定政府保护并实现人的自我利益。他举例说,国家保护人民的生命权就对绝对权力的保证,如果违反了公民绝对权利的条款,那么国家就能肆意妄为的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荼毒同类、残害生灵,否则每个人都能在这种保护中获得利益上的好处。持有权利就是利益、它的目标也是利益想法的哈奇森将非绝对权利解释为一种既能给人带来利益和快乐也能带来祸害与痛苦的权利,剥夺这种权利只能说明一个人的仁爱心不足够,但并不属于恶行。他认为外在权利是用来遏制非绝对权利的,恶行是可以转化为善行的,为了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以暴易暴、以恶制恶,以毒攻毒是毫无问题的,因为“追求它们时允许使用暴力会趋于普遍善”。
第四,权利是否可让渡的原则由国民的利益所规定。他认为如果我们让渡权利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那么该权利就可以被让渡;让渡某项权利后反而损害了自身的利益,这种让渡行为是不允许的。他还从两个角度论证说:生命权利、信仰权利和使用肢体器官的权利不能让渡的原因是不能产生任何利益,反而使自身受到损失;政府如果接受了民众的权利让渡不能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利益,或者反而给他们造成恶果,那么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就没有任何利益,这种不道德的权利让渡行为就是不被允许的。但他的英雄主义思想又让他认为个人应该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自我牺牲,歌颂战士们保家卫国为了正义战死沙场。哈奇森的混合仁爱与自爱的思想中存在张力,但总的来说:权力必须以利益为目标、政府必须保障人民的利益。
需要强调的是,哈奇森的善恶思想属于义务论范畴,他认为不出于仁爱动机的行为与道德无关,这是与功利主义理论最大的区别。其道德理论是把道德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完全区分开的,即出于仁爱动机的行为在被定性为道德行为后才有资格采用功利量化的办法进行道德定量分析。可以说他的这种将对道德行为的动机与结果分别考察的理论与边沁的功利理论的差别[9]主要有三:一是奠基道德的情感不同,前者以仁爱情感为善恶行为的依据,后者则以情感中趋乐避苦的自爱作为道德标准;二是道德定性的标准不同,虽然都受到“他心知”问题的影响,无法断定他人行为的真正动机到底是什么,但功利主义完全不看动机,利益越大越善,但哈奇森却始终以仁爱定性行为善恶;三是两者理论的目标不同,哈奇森将道德作为目的而非手段,但功利主义恰好相反,如果没有达到利益的结果,即使行为包含利他因素,依然是不道德的。
作者将哈奇森思想中的功利主义元素整理后发现:他采纳经验主义反对理性主义认识论的做法,通过将观念的两种来源中的反省重定义为内在感觉,创造性的为道德行为寻找到了具有先天性、普遍性和直觉性等特点的内在于人的基础。以这种内在感官为基础,他在反驳霍布斯、克拉克、曼德维尔等人,继承莎夫之伯利与时代影响的基础上,深入思考了人性内在感觉中仁爱与自爱两种特征,将善恶行为的判断定性标准划定为指向共同利益的仁爱情感。但是他将道德基础定义为情感直觉并量化计算的做法是矛盾的,这使其理论实用性不高,无法有效地规范和引导个人和政府的行为。
尽管如此,其理论脉络几乎涉及了时代主流的所有伦理学热点问题,对后来的以休谟、亚当斯密为代表的情感主义、以康德为代表的直觉主义、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哈奇森关于人的仁爱直觉、仁爱与自爱情感的分别、行为善恶的动机决定论、善恶总量的结果影响论等,特别是行为应该指向共同利益的规定对当今的伦理学与道德问题的思考有着不可磨灭的意义,他的以情感奠基的道德理论值得更深入的研究,不应被学界忽视。
[1]王润生.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2]赵 林,邓晓芒.西方哲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哈奇森.论激情和感情的本性与表现,以及对道德感官的阐明[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4]哈奇森.论美与德性观念的根源[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5]浦兴祖.西方政治学说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6]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7]韦 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8]哈奇森.道德哲学体系上册[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9]边 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