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从家庭承包到家庭农场

2014-03-29 22:12伍开群
当代经济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规模经营制度变迁技术进步

伍开群

(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0)

制度变迁:从家庭承包到家庭农场

伍开群

(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0)

摘要:依据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与诺斯制度变迁理论,规模经营、技术进步、专业分工三者构成农村家庭农场制度变迁内在动因,而农村家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构成家庭农场制度变迁主体,农村家庭追求外部利润是家庭农场制度变迁的外在动因。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农民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共同推进与实现家庭农场制度变迁。家庭农场制度变迁需要土地稳定与土地流转制度、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业社会化专业服务体系、农资农品市场制度等制度与之配套,否则,就会出现制度结构性失衡,从而家庭农场制度也难以发挥制度性效率。

关键词:制度;制度变迁;家庭农场;家庭承包;规模经营;技术进步;专业分工

一、引 言

历史上,强制性制度变迁曾经是新中国农地制度安排的基本特征。[1]1950~1953年,中国农地制度安排经历了第一次强制性制度变迁,制度安排结果是将土地地主所有变成农民所有,实现土地私有私营。1956~1958年,实施第二次强制性制度变迁,制度安排结果则是将土地农民所有变成集体所有,实现土地公有公营。两次强制性变迁供给主体都是政府。第二次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激励在于政府急于实行超前的工业化战略,即农业向工业和城市提供廉价原料和食物,向城市工业发展提供资本原始积累,而严重忽视农业自身发展以及农民的物质利益。[2]140两次制度安排形成不同的产权结构,导致不同的制度绩效。人民公社制度无法激发农民个人生产积极性,因低效而失败。1979~1983年,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先是农民自下而上诱致性制度变迁,再是第三次强制性制度变迁。这次制度安排结果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在农业生产中,建立农民对土地等生产要素个人产权必然成为有效率的制度变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正是适应农村生产力要求而产生和发展的。

但是,伴随着农业市场化发展,家庭承包经营制局限性逐渐显露。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存在的问题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小规模与土地细碎化问题。现阶段,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为1.4亩,其中,14个省份人均耕地≤1亩,660个县人均耕地≤0.5亩,而联合国维持最低生存水平标准是人均1亩耕地。多数文献(Nguyen1996;许庆等,2008)认为小规模细碎化土地经营造成边界增多而浪费土地、降低灌溉效率、浪费时间及带来田间管理困难,以及因规模不经济而制约农业增长从而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Fleisher等(1992)利用1987年与1988年调查数据研究表明,如果把样本中地块数从4块减至1块,全要素生产率将提高8%。Wan与Cheng(2001)认为中国如果能够消除土地细碎化问题,粮食生产量每年将增加7140万吨。因此,学者们认为中国农业现代化中最棘手难题就是如何将小规模细碎农业规模改造成适合发展现代农业的农场规模。[3]此外,罗必良(2001)运用一个分析框架,从分工、专业化角度说明如何选择农业生产组织,他认为农业生产组织演进形式依赖于政府目标及其采取的相应宏观政策:如果政府放开价格,择业限制松动,选择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成为政府推广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如果价格充分自由、择业充分自由,那么,家庭农场可能就是未来农业生产组织的重要形式。[4]基于此,本文讨论如何实现从家庭承包到家庭农场的制度变迁。

定稿日期:2013-11-17

二、家庭农场制度:制度与制度变迁

舒尔茨(1968)将制度定义为行为规则,这些规则约束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5]拉坦(1994)也认为制度就是一整套行为规则,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6]329诺斯(1990)将制度与组织区分,他认为,制度提供行为规则,而组织则是受规则约束的行动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7]5而拉坦则认为制度概念包含了组织。[6]329本文采用拉坦的制度概念。例如,本文将家庭经营既视作制度,又看成组织,即家庭经营中制度与组织是同一的(当然指家庭经营制度而非实物)。家庭承包制特指小规模组织形式与制度。由于经营规模狭小,地块零碎,小规模家庭承包经营制无法分摊农业生产固定成本以及无法充分使用劳动力(劳动力占用而非消耗量较大)(张忠根、黄祖辉,1997),[8]同时,也无法容纳现代农业生产手段和设备,无法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因此,在小规模经营条件下,自给自足、商品率低,十分不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例如,我国粮食播种面积占总种植面积69%,而占我国人口65%的农民生产的粮食,其中,自己消耗40%,用作商品提供给非农人口60%(饲料部分也算商品),商品率太低,说明我国农民投入劳动很大一部分为了自用,剩余相当有限。小生产农民注定无法致富(茅于轼,2003)。[9]由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局限性,我们必须找到适合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制度安排。在小规模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基础上,进行制度变迁必须保持农民个人产权从而激发个人积极性,同时又能实现土地使用权平稳和适度集中,还能维护集体所有制产权安排(黄少安,1995)。[10]这个制度变迁就是建立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制度。家庭农场制特指大规模组织形式与制度,通常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经营制度具有集约化生产、专业化管理、组织化经营特征,必然不同于基于自然经济的家庭承包制。

制度变迁指新制度或新制度结构产生并否定、扬弃或改变旧制度或旧制度结构的过程。制度变迁包括四种情况(黄少安,2008):[11]105第一,旧制度保存,产生新制度。第二,旧制度演变成新制度。第三,旧制度结构中一些制度因失去存在意义而消亡,从而使得适度结构发生变迁。第四,旧制度结构中,制度的性质、种类不变,而相对地位发生变化,导致制度结构发生变迁。家庭农场归属制度变迁第二种情况。家庭承包(旧制度)与家庭农场(新制度)性质基本不变,家庭农场制度不是扬弃、甚至否定家庭承包制度,而是保留了家庭承包经营制核心部分,制度上、形式上、规模上做了适当调整。因此,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制度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三、家庭农场制度变迁动因:规模经营、技术进步、专业分工

制度变迁动因构成制度变迁核心内容。无论制度变迁动因来自其内部或者外部,如果没有制度变迁动因,就无法产生制度变迁。马克思从制度变迁内部动因与外部动因两个方面来解释制度变迁。制度变迁外动因指变迁主体进行制度变迁的动力,即变迁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相比外动因,制度变迁内动因更具有根本性。根据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生产关系(经济制度)与生产力(生产技术)间内在矛盾就是推进制度变迁内在动因,在原有生产关系(经济制度)不再适应生产力(生产技术)发展要求时,制度(迟早)必然发生变迁。可见,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比较强调生产力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规模经营、技术进步、专业分工,而小规模家庭承包制土地分散且零碎,比较适合传统农业小规模作业,却无法适应现代农业大规模作业,也难以对接农业大市场。此时,受规模经营、技术进步、专业分工产生的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在已有制度安排中变迁主体无法获得的利润)影响,制度变迁主体(农民家庭)会产生诱致性制度需求,会主动要求制度变迁,即要求制度从家庭承包制转向家庭农场制。

根据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相对价格变化是推进制度变迁内在动因,相对价格变化改变了个人在人类互动中的激励,创造建立更有效制度的激励(诺斯,1990)。[7]115诺斯认为,相对价格变化包括要素价格比率变化、信息成本改变、技术变化等。其实,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对应于诺斯所言的相对价格变化,只不过马克思是在本质上论述制度变迁内因,而诺斯是在形式上说明制度变迁内因,两者相互补充。在此基础上,制度变迁主体必然关注相对价格变化,比较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形成制度变迁外因。

由于农业比较利益较低或者机会成本较大,根据刘易斯二元结构经济发展理论,一部分农民必然会脱离农业进入非农产业,为土地流转、重组,继而为家庭农场规模经营提供前提条件。同时,解决农业生产比较利益过低的根本出路就是农业生产要素重组与优化配置以及技术进步。[12]153也就是说,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非农产业发展基础上,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与集中,实行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及经营收益,可以获得相应的比较利益。因此,规模经营、技术进步与专业分工等提高农业比较利益机会,在家庭承包制中无法获得,必然产生家庭农场制诱致性制度需求。

1.专业分工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生产实行家庭承包制,国家赋予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从此可以独立经营与自由流动。然而,受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与城市就业不稳定性制约,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表现为兼业农民转移。经验表明,兼业农民(农业为副业)收入水平明显超过专业农民。然而,兼业生产在某种程度上会阻碍农业发展。相比非农产业,兼业会削弱投资农业的激励,甚至会粗放经营。同时,专业农民却难以集中土地,必然限制农业经营规模扩张、先进农业技术设备应用以及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兼业化历经量变到质变过程。[2]155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经济单一,农民生产主要目的就是解决生存温饱问题,农民利用农闲兼营一点副业,此时,副业比重较低,农民分化较慢,专业农民从事小规模家庭承包经营,占据主导地位。当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时,农民分化逐渐加快,兼业农民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而形成以农业为主业,二、三产业为副业的兼业农民。目前,多数内地农村处于这个阶段。伴随非农产业继续发展,多数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必然逐渐转变成以二、三产业为主的兼业农民。目前,东南沿海地区农村多数处于这个阶段。无论内地或是沿海,一些兼业农民终将发展成专业农民,专门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同时,一些农民可以专门提供农业社会化专业服务,这也是一种社会分工。例如,农产品运销、储藏、加工、保鲜、农技服务、农机维修等方面经营。专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必然享受社会分工所带来的收益。因此,专业分工形成家庭农场制度变迁内部动因。

2.规模经营

规模经营涉及生产力三要素——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的集中与组合问题。三要素以一定方式与特殊功能,彼此结合,互相作用,构成一个多层次综合体。规模经营同农业生产力三要素合理组织与有效使用相联系,反映农业经营规模变动所引起的规模报酬变动。根据经济学理论,农业竞争比较充分,最佳经营规模应该选择平均生产成本最低点(P=SAC=LAC=SMC=LMC)经营,以便获得规模报酬递增或规模经济。然而,经济学最佳规模可能会超出家庭经营能力限度,而超家庭经营规模则必须雇工,从而形成雇佣农场(资本农场),而雇佣农场无法解决农业劳动的监督与激励问题(伍开群,2013)。[13]因此,土地经营种植规模应该适可而止,尽量不要雇工种地,因为这不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和规律(陈锡文,2013)。[14]农业因具有内部规模不显著、劳动的监督和度量都极其困难的特点,而成为一个适宜家庭经营的产业(林毅夫、蔡昉、李周,1994)。[15]“一个在家庭责任制下劳动者劳动激励最高,这不仅是因为他获得了他努力的边际报酬率的全部份额,而且还因为他节约了监督费用”(林毅夫,1992)。[16]

农业(规模)经营形态划分为粗放经营与集约经营。一定面积土地上,集中适量的生产资料与劳动,采用先进科技措施精耕细作,努力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或收益,叫做集约经营,否则,叫做粗放经营(张秀生,2005)。[17]规模经营强调扩大土地等要素资源,而集约经营则强调土地等要素资源利用率。农业经营规模应该与劳动者经营能力相适应,而劳动者经营能力与劳动者素质、农业科技水平以及农业物质技术装备等相联系。如果农业经营规模偏小,劳动者潜在的经营能力便无法充分发挥,必然人为地限制规模经营。改革开放初期,小规模家庭承包制就属于这种情况。如果农业经营规模偏大,超过劳动者生产经营能力,则形成粗放经营,[2]158即超家庭经营规模。

依据规模经营、集约经营以及农业生产特征,家庭农场应该选择适度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经营并非越大越好,也非某一固定规模。适度规模经营是相对的、动态的。由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不同,适度规模经营的“适度”便不同(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1996)。[18]而且,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也在经常变化。由于科技发展与实践经验积累,家庭生产经营能力必然相应提高,“适度”则相应加大。在不同地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不同。在同一地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也不同。在不同时期,同一家庭农场的“适度”也不同。判断规模经营是否适度的标准,是综合的而非单一的,包括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商品率以及经济效益。第一标准应该依据土地生产率提高,即同等数量稀缺耕地上生产更多农产品以满足人口增长、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要求。因此,经营规模究竟以多大为宜,应该根据有助于提高土地生产率要求来确定。

根据中国国情与农业生产特征,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应该以家庭所能顾及范围为限,同时,有助于提高土地生产率。这样,规模经营与精细化管理有机结合,可以实现收益最大化,避免规模小而无效、规模大而不精的双重弊病。

3.技术进步

小规模家庭承包制经营无法实现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技术推广与使用。而家庭农场制具有适度规模与适度集中,有条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助于推广与应用高新农业科技,而且,有助于机耕、机播、灌溉等作业。这些都会产生规模经济。因此,技术进步构成家庭农场制度变迁的内部动因。此外,需要注意“农业踏车效应”影响农业生产经营(黄祖辉,2008)。[12]233,234在农业生产中,技术进步必然导致成本函数下移,从而导致农产品供给函数右移,经济福利或经济剩余上升。消费者与生产者如何分配依赖于农产品供给与需求的价格弹性。通常,农产品价格需求弹性较低,价格可能会下降较多,可能会出现收益减少超过成本减少现象,最终造成农业生产者净损失。如果一些农民无法跟上“踏车”,则将被挤出农业。“踏车效应”会抵减制度变迁需求。目前,我国粮食生产基本上属于紧平衡,人口增加、城镇化、工业化必然推动粮食需求量逐渐增加,同时,土地也会趋向于逐渐减少,从而减少粮食生产量。因此,目前,出现“踏车效应”可能性不大。技术进步基本内容就是资本替代劳动,经营规模与生产要素相对价格是决定该替代的关键变量(黄祖辉,2008)。[12]289可以依靠农业政策调控相关变量,例如,超大规模控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等,促进与鼓励家庭农场使用资本替代劳动,与地区经济整体发展协调一致。

因此,根据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内动因与外动因共同推进制度变迁,内动因构成制度变迁的根据,而外动因构成制度变迁条件。然而,潜在利润机会并非变迁主体创造的,而是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矛盾运动的结果。因此,内动因创造获利机会,而外动因引导主体抓住获利机会,推动制度变迁。在农业生产经营中,规模经营、技术变迁、社会分工等相对价格变化内动因创造潜在利润机会,同时,在政府扶持、帮助与推动下,专业农民家庭应该主动抓住获利机会,实现从家庭承包制经营到家庭农场制规模经营转变。

四、家庭农场制度变迁主体:农村家庭与政府

以上分析说明,规模经营、技术进步、专业分工会带来潜在或外部利润,原有小规模家庭承包制会出现制度非均衡。制度非均衡指变迁主体对现有制度不满意,想改变又未改变的状态,此时,存在某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变迁主体预期从中得到的净收益将大于从现有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中得到的净收益。制度变迁只有在制度非均衡或者非稳定时才可能发生,而制度非均衡发生时却未必一定会导致制度变迁。此时,制度非均衡走向制度变迁依赖于制度变迁主体作用。

制度变迁主体是那些能够对根植于制度框架内的激励作出反应的个人企业家(诺斯,1990)。[7]114制度变迁主体有政府、团体、个人,其本质完全相同,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单位或个人。农业生产中,农村家庭构成一个制度变迁主体,即诺斯所说的进行制度变迁的“组织及企业家”。诺斯与戴维斯将制度变迁主体划分成初级行动集团与次级行动集团,“初级行动集团,是一个决策单位,他们的决策支配了安排创新的进程”,“任何一个初级团体的成员至少是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次级行动团体,也是一个决策单位,是用于帮助初级团体获取收入而进行制度变迁的团体。”[19]初级行动团体与次级行动团体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参与制度变迁。如果某单位或个人有意识地推进制度变迁或对制度施加影响,则均构成制度变迁主体。根据以上对制度变迁主体的认识,在农业生产从家庭承包制到家庭农场制的转变过程中,制度变迁主体包括很多单位、个人,简单地说,包括农村家庭、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等等。农村家庭构成初级行动集团,中央政府出台中央一号文件推动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因而是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集团,而地方政府则是一个具体的推进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集团。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哪个是次级行动集团第一级或第二级,则比较模糊,难以确定。然而,两级行动集团关系有时表现为若干制度变迁主体之间主从分工,或者,朝向同一创新目标而协作行动的不同变迁主体(黄少安,2008)。[11]112,113确切地说,三者关系可能更多地体现为协同推进家庭农场制度变迁。在制度变迁中,农村家庭追求家庭收入最大化,而中央政府则追求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最大化,增加整体农民福利,地方政府则追求地方农业农村发展最大化,增加地方农民福利。三者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实现农村家庭适度规模经营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五、家庭农场制度变迁方式:诱致性需求与强制性供给

制度变迁有两种类型,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现行制度安排变更或替代,或者是创造新制度安排,由一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地倡导、组织与实行。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与法律引入及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而引起,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再分配而发生(林毅夫,1994)。[20]

家庭农场制度变迁方式既有诱致性制度变迁,也有强制性制度变迁。依据本文家庭农场制度变迁内动因分析,规模经济、技术进步、专业分工等制度变迁诱因产生制度变迁的制度需求,即诱致性制度需求。即使没有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配合,变迁主体也会追求潜在利润,自发地建立与实行家庭农场制度。现实中,在政府没有出台政策文件鼓励农村实行家庭农场前,我国一些地方农村已经自发地、小范围地进行家庭农场经营。

制度安排属于公共品范畴,搭便车问题便是制度变迁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如果诱致性创新构成新制度安排唯一来源,那么,社会供给制度安排必然将少于社会最优。此时,国家干预可补救持续的制度供给缺乏。国家指在某个给定区域内垄断地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的制度安排(韦伯,1974)。[21]国家属于自然垄断范畴,国家使用强制力供给制度具有规模经济,国家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家庭农场制度。如果没有政府鼓励家庭农场制度的一些政策,那么,可以预计家庭农场制度一定会少于社会最优。然而,国家是否会提供制度供给依赖于国家干预的费用与收益。我国是一个农民国家,正处在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中,农业的基础地位至关重要。因此,搞好农业,符合国家利益。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鼓励与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一号文件可以视作国家政府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可以预计,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央一号文件)与诱致性制度变迁(规模经济)必然共同推进我国家庭农场制度变迁。

根据以上分析,无论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当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相等时,便达到制度均衡。制度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给定条件下,现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任何个人或团体带来额外的收入(戴维斯、诺斯,1971)。[22]此时,农业生产经营实现从家庭承包制到家庭农场制的制度变迁。

需要强调,坚持家庭农场制度,应当尊重农民意愿与权益。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积极推行家庭农场,而在不具备条件的农村,政府不能强制推行(强制性制度供给)家庭农场规模经营。这样,会造成制度供给大于制度需求,即过度制度供给,出现制度非均衡状态。

六、制度结构:家庭农场制度与配套制度

任何制度都非单一,包括多方面、多层次、多形式的制度。这些多方面、多层次、多形式制度以及相互关系构成制度结构。许多制度安排构成一个制度结构,某项制度安排不均衡意味着整个制度结构失衡(林毅夫,1989)。[20]389许多制度安排紧密相关,某项制度安排制度变迁必然引起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失衡,因此,其他相关制度安排也会发生变迁。制度结构中制度安排实施彼此依存,因此,某项特定制度安排变迁可能会引起对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一旦制度开始变迁,它们会以一种自动强制实施方式发生变迁。“老的信念与制度在变化,新的信念与制度彼此之间,以及新的信念和制度同相同方向上的未来变迁之间都逐渐变得协调一致”(刘易斯,1955)。[23]家庭经营制度变迁要求改善相关配套制度:土地稳定与土地流转制度、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资农品市场价格制度等。如果这四个制度安排不加以改善,那么,即使家庭农场制度实现变迁,也难以发挥制度性效率。

1.土地稳定与土地流转制度

目前,我国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转让、抵押、出租等方面的限制,也包括为了节约用地,而要求的用地定额、控制指标与严格审批手续,还有为了土地使用符合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水土保护等方面的需要而必须执行的国家土地利用统一布局。然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分权能与使用权转让最直接影响和关系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正常行使(于建嵘、陈志武,2008)。[24]而且,利益主体虚化、流转形式分散、中介服务无序,以及社会保障缺失,也极大地影响土地流转(黄祖辉,2008)。[25]因此,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有法难依、无法可依、法律规范体系不完整等问题(丁关良,2011)。[26]实践中,土地流转遇到众多法律问题,几乎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缺陷相关。

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即双层经营制度,特指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经营(家庭承包与家庭农场)。在既定制度下,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效率依赖于家庭经营与土地公有制度如何结合,即依赖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尝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农业用地性质以及家庭经营制不变基础上,将土地的所有权(法定/物权)、承包权(法定/用益物权)与经营权(契约/债权)分离,且明确界定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的权、责、利关系(黄祖辉,2008)。[12]16现实中,三权分离难点在于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权如何科学分离,如果两者关系处理不当,会导致集体所有权虚置或农户承包权被剥夺现象,因此,政府应该从权能范围、利益分割、制衡机制等方面入手,制定具体的法规条例,使土地经营权流转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又具有可操作性。总的来说,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条件、自愿、有偿、规范、有序、依法”(丁关良,2011)。[26]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公社瓦解,土地平均分配,形成小规模零碎化家庭承包制,这是基于公平要求的土地分配。显然,土地平均化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然而,农民仅凭生产积极性是不够的,还有个规模经营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问题,却并不适合现代农业生产。依据科斯定理(科斯,1960),[27]土地流转具有交易成本,如果交易成本较小,尽管初始产权界定平均化,也会受市场机制引导,优化资源配置,土地使用权会逐步集中于专业农民,形成家庭农场制。因此,毋庸担心土地产权平均化减低生产效率,土地资源配置关键在于改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从而减少土地流转交易成本。因此,家庭农场面临的土地交易成本依赖于如何改善农村土地制度。按照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要求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因此,国家更强调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以防止工商资本侵害农民利益。因此,应该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同时,按照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

2.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家庭农场经营需要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度),社会化服务体系降低家庭农场与市场的交易成本。相比小规模家庭承包制,家庭农场经营更加需要产前、产中、产后诸多环节社会化专业服务。目前,家庭农场经营面临一些社会化专业服务不完善问题,例如,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低劣,政府扶农政策不到位,经营环境不确定性与经营风险,这些都必然增加农业生产成本,而且也会增加农业交易成本。

家庭农场经营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存在相互制约与相互促进关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面临两方面问题:家庭承包制经营规模小,缺乏社会专业化服务需求,造成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难以发展,同时,农业服务体系发展滞缓,家庭经营规模又难以扩张,反过来又制约农业服务体系发展。解决该难题思路就是在发展初期,由政府注入启动变量,例如,补贴规模经营家庭,以拉动社会服务体系发展,或者补贴服务组织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待条件成熟时,可取消这些财政补贴。[12]17

农业社会化服务既是家庭农场经营的重要条件,也是农业专业化分工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社会化服务配合家庭农场,推进家庭农场因专业化分工而获得较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基于专业分工的家庭农场与市场之间交易成本必然减少。因此,建立完善的、多元的、多层次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尽可能降低家庭农场与市场之间交易成本,以便真正实现专业化分工效率,对于家庭农场经营非常重要。

3.农资农品市场价格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价格体系不合理,农产品价格偏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放开农产品与农资品市场,农业流通体制逐渐市场化。然而,农业生产资料持续上涨,而粮食价格却平稳波动,因为政府担心粮食价格上涨会影响CPI,利用储备粮调节或平抑粮食市场。这些因素导致农业生产成本偏高,而收益偏小,造成农业比较利益更低,必然影响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积极性,抑制家庭农场发展。因此,政府应该继续推进农产品市场化,在一般情况下,不要动辄平抑粮价,应该让反映产品供求与资源稀缺性的市场价格引导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政府应该加大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的力度,防止市场买方垄断行为,保护农民利益。

值得注意,农资农品价格波动会影响土地生产力与土地收益率差别。[12]19其一,提高土地生产力,同时,也提高土地收益率,因此,农民收益会提高。其二,土地生产力提高,土地收益率减少,最终造成农民收益减少,从而影响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积极性。投入要素价格变化与农产品价格波动可能会导致土地生产力与土地收益率不匹配。此时,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同时,应该防止一些地方单纯依靠扶持与过度补贴,追求家庭农场发展进度。因为该模式缺乏普适价值,且激励农民过分依赖政府,以及期望值过高,内在动力减弱。因此,家庭农场制度安排是变量,是土地稳定与土地流转、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资农品市场价格制度的函数。

七、结 语

规模经营、技术进步、专业分工等构成制度变迁动因,产生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使得制度变迁主体(农民家庭)产生诱致性制度需求,从家庭承包制转向家庭农场制。制度安排属于公共品范畴,制度变迁中必然出现搭便车问题。如果诱致性制度变迁构成新制度安排唯一来源,那么,社会供给制度安排必然少于社会最优。因此,国家必须提供强制性制度供给以弥补诱致性制度需求不足,鼓励家庭承包制转向家庭农场制。最终,实现制度均衡,即家庭承包制变成家庭农场制。然而,家庭农场制度安排嵌入制度结构中,需要土地稳定与土地流转制度、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农资农品市场价格制度等其他相关制度安排配合或改善,否则,会出现制度结构性失衡,从而家庭农场制度难以发挥制度性效率。

农业家庭经营不仅适合传统农业、小规模农业,而且也适合现代农业、规模农业。家庭农场制就是家庭承包制完善与发展,而非否定,是进行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和组织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以家庭分散经营为基础,这样才能适应农业生产经营特点,使生产经营者自始至终关注农业生产过程,才能满足农民在经营上与分配上对自主权的要求,才能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骆友生,张红宇.家庭承包责任制后的农地制度变迁[J].经济研究,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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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旭

作者简介:伍开群(1963-),男,安徽芜湖人,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010sk159zd)

收稿日期:2013-09-12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4)01-0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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