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金富,胡 泊
(1.辽宁大学中国经济转轨研究中心,沈阳 110031;2.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河南开封 475004)
从小农经营到现代农业:经营方式变革
于金富1,胡 泊2
(1.辽宁大学中国经济转轨研究中心,沈阳 110031;2.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河南开封 475004)
小农经济属于小生产方式的范畴,几千年来中国一直实行以土地农民分散占有方式为基础的小农经营方式;从现代社会的视角看,它是一种分散、落后的生产方式。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在农业经营方式变革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也有许多曲折和教训。今天,我们应当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指导下,对中国几千年来小农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与历史演变进行科学的研究,揭示其发展规律与必然趋势,积极探索我国农业经营方式变革之路,进而在土地所有制与土地占有方式变革的基础上,实现从小农经营方式向社会主义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历史性飞跃。
小农经营方式;土地占有方式;土地所有制;农民股份合作制
作为传统的农业国,中国自古以来一直都是实行小农经营方式,这是导致中国长期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曾在改造小农经济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时至今日,中国农业仍然是小农经营方式占统治地位,这也是“三农问题”产生与存在的主要原因。面临实现农业现代化、社会化与市场化的历史任务,我们应当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科学研究中国历史与现实中小农经营方式,认真总结过去对小农经济改造的经验教训,探索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实现从小农经营方式向社会主义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历史性飞跃。
小农经营方式是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因而属于小生产方式的范畴。所谓小生产方式,就是指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经营规模狭小的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生产方式。在商品生产不发达的社会形态中,个体农业生产基本上属于自给性的小生产,即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宗法式小生产,其人格表现为宗法式小农。个体手工业生产,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小生产,其产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交换,其人格表现为作为小商品生产者的个体手工业者。作为传统农业的基本生产方式,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它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生产条件落后、生产规模狭小。一方面,小农使用落后的手工工具,依靠手工劳动,长期沿用传统的农业生产技术与经验;另一方面,小农经济的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缺乏生产过程的分工、协作。“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单独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存资料。”[1]911,912“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2]486,487“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3]677小农不但要独立地完成农业生产的全过程,而且总是独立地经营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家庭工业。
二是它以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分散占有为前提。小农经营方式是孤立、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即“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4]872也就是说,这种小生产是“在劳动孤立地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1]715
三是它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式。小农经营方式属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它排斥商品经济的发展。“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自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3]677
四是从其社会形式方面来看,小农经营方式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社会形式之中。在小农生产方式下,劳动者实际上或名义上是它劳动条件和产品的所有者。这种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既包括拥有自己耕种土地的自由私有者,也包括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从属关系中存在的个体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实际上是土地及其产品的所有者,他就是自由的独立农民,即自耕农;如果劳动者仅仅在名义是土地及其产品的所有者,他就是不自由的依附农民。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西方社会,耕种自己土地的自由的独立农民是小农经济的典型形式;在土地公有制盛行的东方社会,耕种他人土地的不自由的依附农民是小农经济的典型形式。从总体上看,小农生产方式从来都不是一种独立的生产方式,而是存在并依附于各种不同的社会形式,或者以土地公有制(公社所有制或国有制),或者以奴隶主、封建主与地主私有制为基础,或者以依附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农民个体私有制为基础。农民个体私有制,既包括作为独立农民的自耕农私有制,也包括作为依附农民的“佃农”私有制。马克思强调指出:“决不要忘记,甚至农奴,不仅是他们宅旁的小块土地的所有者(虽然是负有纳租义务的所有者),而且是公有地的共有者。”[4]824
作为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小农经济是不利于现代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它不仅会导致小农收入低下、陷于贫困,而且还成为官僚主义和专制主义产生与存在的适当土壤。马克思在阐述小农生产方式与官僚主义、专制主义的内在联系时认为,小农虽然人数众多且生活条件相同,但其生产方式决定着他们之间不可能发生广泛的社会联系,其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形成全国性联系及相应的政治组织,“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无论是通过议会或通过国民公会。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3]677,678因此,“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说来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立足的基地。”[3]681马克思恩格斯还明确指出,在以小农经营方式为基本特征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占优势的印度、中国与俄国,小农生产方式自古以来都是东方专制制度牢固的经济基础。如果说,小农生产方式自身的分散性与封闭性是其长期存在的内在原因,那么,专制制度的政治需要及统治者对其竭力维护则是小农生产方式得以长期延续的重要的外部原因。
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尤其是大工业化的推进,小农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恩格斯指出:“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2]487农业上的技术进步,一方面降低了土地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又要求较大的投资和更多的物质生产条件,这些都决定了资本主义大农业生产方式必然全面取代小农生产方式。在经济落后国家,无产阶级政党既不能支持资本主义经济、帮助资本主义去剥削小农,也不能支持与保护小农个体经济。“我们永远也不能向小农许诺,给他们保全个体经济和个人财产去反对资本主义生产的优势力量。”[2]500“这里主要的是使农民理解到,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正是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2]499,500无产阶级政党对待小农生产方式的基本态度应当而且只能是,引导个体农民联合起来,帮助农民建立合作社。为此,恩格斯指出:“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越来越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一个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2]503合作化既是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根本途径,也是小农自身的根本出路所在。实行农民合作社,应当承认与尊重农民个人所有权而不能用暴力剥夺小农,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而不能违反小农意志,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而不能“一刀切”,应当实行国家帮助而不能不闻不问。
从历史上看,中国原始社会后期在土地农村公社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了“公田共耕”的集体劳动组织形式;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开始出现了“公田私耕”的个体家庭生产经营方式。个体家庭不但是一个共同生活和消费的单位,而且是一个从事生产的独立经济单位。这表明个体家庭的分散劳动和独立经济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出现,这是最早的小农经济。中国小农经济的历史,是从黄帝尧舜时代开始的,到夏商时期,实行了以土地公社—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营方式。在夏商时代,从事农业生产的小农被称为“众”和“小人”。因为“众”、“小人”从事农作以养家糊口为目的,并以家庭为生产和消费的单位,所以属于小农的范畴。当时的小农虽然有被称为“私田”的小块的份地,但这种份地的所有权仍然是属于公社的,后来则被国家及贵族领主所篡夺,农民始终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农民的份地不仅是大体平均的,而且是不能出卖和让渡的,这就是所谓“田里不鬻”。[5]到西周时,作为主要农业劳动者的小农已不是本部族的下层民众,而是属于异族的土著的或迁入的居民,这时的小农一般被称为“农人”、“庶人”,而不再被称为“众”、“小人”。至此,中国的小农经营方式已基本形成。
“自原始社会解体后,家庭一直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和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一,也是传统农业社会最为普遍的经济组织和经营单位。”[6]在夏商周时期,小农经营方式一般以父、子、孙三代父系大家庭成为社会基本生产单位,由父子兄弟协作进行生产。这种以土地国家集中所有的“授田制”、农户分散占有的“份地制”为基础的小农经营方式,是中国小农经营方式的早期形式与原生形态。到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的私有以及铁器、牛耕的广泛使用,个体劳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小农生产组织规模缩小,实行一夫一妻制小家庭经营方式,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是“一夫治田百亩”的“五口之家”或“八口之家”。秦国在商鞅变法时“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7]这表明,当时国家利用行政手段强制个体小家庭从父子兄弟大家庭中分离出来。至此,中国亚细亚小农生产经营方式完全形成。这种以土地私人所有、农户分散占有为基础的小农经营方式,是中国小农经营方式的变异形式与继生形态。
总的来说,无论是采取国家“授田制”形式、地主“租佃制”形式,还是采取农民“自耕制”形式,其农业经营方式都始终是小农经营方式。这种小农经营方式的基本特征与长期延续的基本条件就是土地小农户分散占有方式。这种以国家所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结构与农户分散占有方式为基础的小农经营方式,既是中国古代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突出标志,又是导致中国近代以来农业长期停滞不前、迟迟不能实现现代化的根本原因。
新中国建立以来,农业经营方式经历了一个较为复杂的演变过程。新中国建立初期,通过“土地改革”广大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在土地私人所有制、农户分散占有土地的基础上,形成了现代中国的小农经营方式。并且,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于个体农户,小农生产经营方式获得了典型形式。1950年6月,我国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明确赋予广大农民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土地。这样,把农业生产中生产资料与生产者直接结合起来,劳动者不再受他人的支配和剥削,而是独立自主地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进行生产劳动。这种经营方式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我国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然而,这种农民个体经济是落后、分散的个体经济。在经营方式上,土地改革只是把地主的土地私有制改变为农民的个人所有制,并没有改变几千年来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民经营方式。由于实行土地平分制,土地被分割成零碎的小块分配给农民(当时每户所占耕地平均不超过1公顷)。农民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在零碎的小块土地上进行独立自主的农业生产经营。土地改革后,个体农民总体上仍沿袭传统农业生产技术,运用传统的手工工具进行生产,绝大多数地区还是靠人工灌溉而不是机器灌溉,用旧式步犁而不是用新式机器,靠人工收割而不是机械收割。这样,土地改革后的我国农民个体经济基本上是与古代小农经济没有多大差别的小农经营方式。小农个体经营分散,生产工具不配套,资金短缺,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针对土地改造后我国小农经营方式的特点,中国共产党秉承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化思想,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合作经营是分散、孤立的小农生产方式变革必然趋势,农业合作化在中国小农生产方式改造的历史中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初级合作社时期,在农民联合所有制与合作社集中占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合作经营方式,土地和生产资料归农民私人所有,由合作社集体共同使用,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尽管农民还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己经失去了对土地的直接支配、经营权,由个体分散经营转变为合作统一经营。合作经营方式的具体内容为:一是合作社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二是合作社内部联合劳动、民主管理。以土地公有化、劳动联合化为主要内容的农业合作化,不仅避免了我国农业发展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而且也割断了土地从平均化到兼并而导致大地产轮回的链条,从而使我国几千年亚细亚社会不断反复的历史轮回开始得以改变。然而,在合作化后期,我国小农生产方式的改造出现了一个根本性的失误:偏离了合作化的取向,把合作化等同于集体化,把合作化变成一场纯粹的所有制升级运动,贸然地从初级社升级为土地公有、集中经营的“高级社”,变土地的农民个人私有为集体所有,实行集中占有、统一经营。农民既失去了土地所有权,也失去了经营权。这种经营方式,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生产力也遭到破坏。在“大跃进”运动的高潮中,在合并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动了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它的主要特点就是“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在生产经营方式上,人民公社在土地集体所有、集中占有的基础上,建立高度集中的生产经营体制,农民完全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农业的生产经营一方面纳入并服从于国家经济计划调节,另一方面纳入“政社合一”的高度集中的生产经营体系。人民公社制在经营体制上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经营。从表面上看,人民公社实行“一大二公”、高度集中的生产经营方式,似乎完全消灭了小农生产经营方式,但实际上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传统农业耕作技术和方法,没有改变农民自给和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因此,从高级社开始,以人民公社为代表的“农业集体化”根本不是对小农生产经营方式的革命化,而只是小农经济的“袋装化”,只是小农生产经营方式捆绑式的集合。人民公社的生产经营方式,严重阻碍了农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给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探索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全面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特点是“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分散占有、农户独立经营”,即把土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与占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分离开来,在集体拥有所有权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包括: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购置生产资料的权利、在完成国家定购合同任务后有自主销售农产品的权利;农户负有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服从集体组织依法进行的统一管理的义务。农村集体组织享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土地的发包权与承包合同监督管理权等。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分散经营,克服了长期存在的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分单一,以及吃“大锅饭”的弊端;赋予农民的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
从本质上来看,我国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仍然是一种小农经营方式。这种小农经营方式的现实特征主要有两点:其一,家庭承包经营仍然是以小块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家庭承包经营制一般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家庭人口为依据进行土地承包的。在这种承包经营方式下,土地实行集中的集体所有、分散的农户占有,从而形成了以土地分散占有为基础的现代小农经营方式。其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是以小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一方面,农户使用落后的手工工具进行手工劳动,另一方面农户的经营规模狭小,实行自然分工。现在,我国耕地约19亿亩,由2.4亿农户耕种,户均耕地规模8亩,南方大多数农户户均耕地面积还不到全国平均规模的一半。这种单体规模过小、总量巨大的小农经营方式全面涵盖了我国农业生产领域。超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带有浓厚的小农经济色彩,实际上是中国古代公社—国家所有制与农民份地分散占有基础上的小农经营方式在现代社会的再现,是中国小农经营方式的现代形式与再生形态。这种现代小农经济,既阻碍了广大农民真正从土地上解脱出来,又阻碍了农业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与农业生产技术的现代化。尽管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坚持了集体经济,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但并未克服小农分散经营的缺陷,它只是适应我国一定历史阶段的农业特点、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从现实来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客观事实上都没有代表农民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因而也就难以履行集体统一经营的职能。因此,“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际上已经落空,现阶段我国农业的经营方式仍然是小农经营方式。
如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并没有摆脱小农经营方式的窠臼。这种分散的小农经营方式,不仅阻碍了中国市场化的体制转轨,而且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形成了中国农业落后、农民贫困、农村凋敝的“三农问题”。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市场化,就必须从根本上变革这种小农经营方式。为此,必须对中国几千年来小农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与历史演变进行科学的研究,揭示其发展规律与必然趋势,探索构建现代农业经营方式变革的路径。
按照“最终所有权—直接占有权—具体经营权”这一分析范式,中国自古以来的小农经营方式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公社或国家所有制—农民分散占有制—小农户经营制;二是地主或农民所有制—农民分散占有制—小农户经营制。这两种基本形态虽然所有制基础不同,但它们在占有方式与经营方式上则是相同的,即实行农民分散占有、小农家庭经营。针对小农经营方式的缺陷,新中国建立以来人们先后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解决思路:一是“集体所有制—集中占有制—集中经营制”,这是捆绑小农经营方式的思路;二是“集体所有制—农民分散占有制—小农家庭经营制”,这是恢复小农经营方式的思路;三是“私人所有制—农场集中占有制—资本经营制”,这是消灭小农经营方式的思路。理论分析与实践经验都已经证明,上述三种思路都是不正确、没出路的。
我们认为,变革小农经营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创新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为重点,以实现土地共同占有为核心,以实现农民合作经营为目标。为此,实现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应当坚持以下三条基本原则:其一是在土地所有制方面既不应实行私有化与国有化,也不应当继续坚持传统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应当坚持合作化方向,用合作化原则改造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其二是在土地占有方式方面,既不应当实行资本私人集中占有制或恢复传统集体占有制,也不应当继续固守农户分散占有制,而应实行农民联合的共同占有制。其三是在土地经营方式方面,既不应当全面恢复集体经营方式、实行资本农场经营方式,也不应当继续固守小农户经营方式,而应当广泛实行农民联合的合作经营方式。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原则,探索中国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目标模式,应当是构建集股份制、合作制与农场制三者为一体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模式——农民股份合作农场。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改革新思路是:通过农民“股权”即土地股份化这一形式,既实现农民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落实集体所有权与农民的集体成员权,又通过土地入股稳定农户的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承包权的稳定与经营权的流转。这是一种旨在变革小农经营方式、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思路——扬弃小农经营方式、构建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思路。这种以农民联合所有、共同占有为基础的合作经营方式,是中国小农经营方式的扬弃形式与变革形态。按照这一改革目标与基本思路,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变革、实现从小农经营方式向现代经营方式的历史性飞跃应当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变革小农经营方式,应当“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2]498,以自然村(原生产队)为单位,按照实现共同占有与共同经营的原则,组建农民合作社,从其物质形态上把土地从各个农户的分散占有变为合作社的共同占有,进而把农户的分散经营变为合作社的共同经营。合作制既是劳动者互利互助的经济组织,也是以劳动联合为基础的经济关系。合作社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资金等生产要素通过合作而共同占有。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主要是自愿参加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和经济成果按有利于劳动者利益分配的原则。因此,这种合作制就是代替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制度。构建农民合作社,要克服传统集体经济行政化与高度集中的弊端,贯彻合作制原则,体现出合作制的基本特征,在农民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实现土地共同占有、合作经营。
第二,实行土地股份制——以土地产权入股。其中,以农民是集体成员分子为获得土地股权的前提,以农民土地承包权为获得土地股权的依据;以经营权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为土地入股的目的。其具体做法是:以自然村或原生产队为单位,从其价值形态上把集体土地与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实现土地股份化,设置土地权股;按照综合因素,评定应享有土地股份权的人员及应享有股权的份额。具体可按当地确定的不同类型土地的标准参考价格作为依据,也可经评估确定土地价值后折价作股。实行土地入股后,土地所有权采取双重的存在形式:其价值形式的土地所有权表现为股权,由农民个人所有;其实物形式的土地所有权表现为物权,由农民合作社所有。这样,就使得土地所有制与占有主体发生换位,即由“集体集中所有、农户分散占有”的“两权分离”形式改变为“农民股份所有、合作社共同占有”的新的“两权分离”形式。这种股份化的土地所有制,不是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否定,而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崭新实现形式。实行土地股份制,使农民凭集体成员身份拥有股权,使土地的社会保障(福利)功能与其生产要素功能分离开来。农民按其所占有的土地股权和资产股权的总股数参与收益分配,合作社把土地作为资产实行统一经营。这样,一方面将农民从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彻底消除几千年来土地由农户分散占有的传统方式,为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方式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实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化——构建农民合作农场。农场制是农业现代化、市场化、生产社会化和经营集约化的综合体,是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在农业中的集中体现。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成功实践已充分证明,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就必须走农场化的道路。在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和产业化经营之后,农场化必将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为此,我们应当在农民联合所有、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在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上引入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现代化的农业经营体制,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农场。为此,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选举产生农民股份合作农场的组织与管理机构,设立最高权力机构——社员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设立社员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常设机构——合作社董事会,聘用专业经营管理人才负责具体经营管理活动;设立合作农场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制定合作农场章程,明确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人员的责、权、利关系,构造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切实保证每一社员股东的各种权益,建立健全社员股东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制度,制订完善的科学考核制度,建立起对经理人合理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李根蟠.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及其早期形态[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1).
[6]赵光元,张文兵,张德元.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历史与逻辑[J]学术界,2011,(4).
[7]司马迁.史记[M].长沙:岳麓书社,2004:583.
责任编辑:梁洪学
Small-scale farming belongs to the mode of small-scale production,and China has implemented the mode for thousands of years on the basis of land decentralized possession by farmer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odern society,this mode is dispersive and backward.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w China,We have achieved som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agricultural operational mode,but also have encountered many difficulties and lessons.Today we should conduct scientific researches on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small-scale farming mode which has lasted for thousands of years in China under the guidance of Marx's economic theories,reveal the development law and inevitable trend of modern agriculture,and actively explore the ways of operational mode transformation,so as to realize agricultural historic leap from small-scale farming to socialist modern operation based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land ownership system and possession ways.
From Small-scale Farming to Modern Agriculture:Transformation of Operational Mode
Yu JinfuHu Po
F304.7
A
1005-2674(2014)10-047-06
2014-06-20
2014-08-20
于金富(1956-),男,辽宁建平人,辽宁大学中国经济转轨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中国经济转轨、经济发展研究;胡泊(1986-),女,河南南阳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资本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