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霏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65)
电影产业是指以电影制作为核心,通过电影的生产、发行和放映以及电影音像产品,电影衍生品,电影院和放映场所的建设等相关产业经济形态的统称。电影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具备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环境污染小的特点,被认为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电影产业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这一时期的电影几乎全部是主旋律电影,形式相对单一,电影作品具有浓烈的时代气息;第二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后期,这一时期电影的创作开始多元化,但是随着电视的普及,电影院观影人数急剧下降,电影产业发展相对滞缓;第三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末期至今,这一时期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使电影产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动力,电影产量和票房收入不断增加,院线和影院发展迅猛。据统计,2013年我国电影产量638部,相较于2001年的88部,增长了近7倍;票房收入更是从2001年的8.7亿元增加到217亿元,增长20多倍。截至2013年底,全国影院数量已经超过3000家,银幕数量达1.8万块,这一数据也是10年前的近10倍。我国电影产业虽呈现出巨大的投资潜力与广阔的未来前景,但同时也存在着以下问题。
2013年,全国内地观影人次为6.5亿次,同比增长40%,纵向比较来看,这一数据的确令人振奋,但是和北美地区近几年平均近20亿次的观影人次相比相差甚远,如果再考虑人口总额的差异,这种差距更加明显。另外,高额的票价使我国电影票房收入主要集中在收入相对较高的大城市,中小城市贡献的票房份额非常少。可见,我国电影产业市场规模仍然较小,具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近年来,我国的票房收入中有接近一半都是进口影片贡献的,2013年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观,但是进口影片占国内总票房的比例仍然达到40%。国产电影产量虽高,但优秀作品匮乏,能够进入国际电影市场的影片少之又少,即使能够海外上映,普遍也是票房惨淡。2013年我国海外销售电影仅有45部,累计票房和销售收入仅为14亿人民币。国产电影缺乏创意、类型单调、制作水平落后、配套设施不足,使我国电影产业仍处在一个较低的发展水平,缺乏竞争力。
电影产业链有两种,一种是系统内产业链,包括电影的制作、发行以及放映三个环节;另一种是系统外产业链,包括前端电影的投融资和后端电影衍生品的开发。在我国,系统内产业链已经基本形成,但是系统外产业链的发展非常缓慢,国产电影的衍生品还停留在片头广告、光盘发行、电视播映上,相应的图书、游戏、玩具等衍生品少之又少,电影的收益主要靠票房。反观电影产业比较发达的美国,其电影产业总收益的80%都来自电影衍生品。片面追求票房,忽视关联产业的培育阻碍了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
从电影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看,虽然国家为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是最重要的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仍然不健全,而电影产业作为创意产业,说到底是一种版权经济,由于当前缺少对版权的有力保护,使得盗版横行,尤其是在网络宽频业务中,肆意盗播和免费下载的现象可谓触目惊心。盗版泛滥使电影制作者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也让社会资金和投资者丧失投资电影业的信心,这些都严重制约了电影产业的发展。
2005年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对试点地区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9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其转制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上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与此同时,鉴于财税〔2005〕2号文在2008年12月31日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对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009年7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扶持力度,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010年3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规定电影放映单位营业税为全额计税,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扣除。
2012年1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将试点地区的电影业纳入到营改增的范围,同时规定对试点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将全国范围的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
(1)现行税收政策介绍。在增值税方面,由于广播影视服务被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电影业的制作、发行、放映业务由之前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以年所得是否达到500万元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6%的税率和3%的征收率。为了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规定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经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取得的收入免税。电影衍生品诸如相关图书、电子出版物的销售按照增值税13%的低税率纳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电影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电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在计算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在进出口方面,出口环节上,电影企业在境外提供电影的发行、播映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电影制作服务免征增值税;出口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电视完成片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进口环节上,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件,免征进口关税。
(2)现行税收政策评价。营改增改革使电影行业所负担的流转税发生重大变化,许多电影公司税收负担得到明显减轻,2013年初即开始营改增改革试点的上市电影企业公布的数据证实了这一点。以光线传媒和华谊兄弟为例,2013年第一季度营业税金及附加分别较去年同期减少70.61%和57.87%,税务成本下降明显。这是因为:在营业税税制下,电影企业制作、发行业务按照“服务业”缴纳5%营业税,放映业务按照“文化体育业”缴纳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电影企业按照6%缴纳增值税,虽然税率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可以抵扣相关购进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比起全额计税的营业税,税负仍会下降。另外,比较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增值税只就增值额征税的模式有利于电影行业的细分和专业协作发展,助推了电影产业链条的发展壮大。
现行的电影产业税收政策能使大部分企业税负减轻,在促进产业发展上也有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增值税可抵扣范围较窄。电影行业作为服务类行业的一种,有别于普通的工商企业,实际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和数量都较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以电影制作企业为例,拍摄影片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剧组成员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支出,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最大的成本支出——演职人员的酬劳,更不可能抵扣进项税。随着影视技术不断提高,开支日益增大的特技制作费目前也未被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影制作企业最可能抵扣增值税的支出主要集中在购买机器设备、服装、道具、布景方面,但此类支出在整个成本中所占比重非常小。而对于营改增前就已经成立的电影放映企业电影院,较大的支出是其在成立之初购置的放映设备,而这笔支出现在已经不能抵扣进项了。增值税抵扣范围较窄,使营改增给电影企业带来的减税效应打了折扣。
第二,未配合产业链形成政策体系。电影产业链主要包括上游制片企业、中游发行企业以及下游放映企业。营改增改革之前,电影市场的票房分账规则是在票房总收入的基础上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和3.3%的营业税及附加,然后再按照一定比例在制片方、发行方以及院线和影院之间分配。由于对电影版权转让和发行收入的一系列免税政策,各个环节上的电影企业在缴纳完营业税及附加之后不再缴纳其他流转税,使这种分账模式下税费由各方共同承担。营改增后,理论上,每个环节都需要单独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政策并未进行协调,这就使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的电影企业税负发生了变化。2013年12月31日之前,由于电影制片方和发行方能够继续享受免税的优惠,营改增对他们的影响不明显,但是下游企业电影院由于无法从正在享受免税政策的上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税负可能会增加。2013年12月31日后,免税政策不再延续,由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较少,处于中上游的制作和发行企业税负也很可能增加。不管是哪个环节的电影企业税负发生变化,都可能会影响到现有的票房分账模式,如果没有企业愿意让步,那就只有通过提高电影票价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我国目前电影票价已经偏高,如果再提价,必然会影响观众的消费动力,进而给刚刚起步的电影产业带来不利影响。
第三,优惠政策较少、优惠时间较短。不管是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电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集中在流转税方面,虽然也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却是一般企业都适用的普遍性政策,并没有专门针对电影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关于房产税等小税种的优惠,也仅适用于“事转企”的转制电影企业。即使在流转税方面,很多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也都已经截止。显然,对于还处在起步阶段尚没有真正产业化的电影企业来说,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力度还不够。
第四,没有对电影从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影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台前的演员和幕后的编剧、导演等,我国目前没有针对他们的税收优惠政策。表面上,个人获得工资等报酬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构成企业的负担,和电影企业无甚关联,但实际生活中,电影制作企业支付给演员的报酬,其个税实际上由企业承担,由于演员片酬较高,其税率大多达到40%,构成企业一大负担,并且这笔个税支出还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更是加重了企业负担。另一方面,虽然一般情况下编剧、导演等幕后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不由企业负担,但是劳务报酬高达40%的税收负担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优秀人才进入电影行业。
营改增后,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有利于电影行业的细分和专业化,促进产业链的发展。除此之外,考虑到电影产业链各环节的市场化运作机制,税收政策在推动其发展上仍大有可为。
(1)适当延长增值税免税政策。为进一步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可以适当延长在2013年12月31日截止的制片发行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效期,同时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建议采取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这样既可以减轻制作企业的税负,又可以保证其能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产业链各环节税负的减轻。
(2)对电影衍生品给予税收优惠。目前我国电影产业链条中,衍生品市场发展缓慢,在整个电影产业中的地位极低,而这一市场却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建议除了对图书、音像等产品实行增值税低税率外,对电影衍生品营销取得的收入再投资于电影市场获得的利润,予以享受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支持电影关联产品的生产,引导电影产业链条全面发展,以真正实现电影全产业化。
(3)支持电影产业基地的发展。我国已在天津、无锡等多地建立电影产业基地,对于基地所在地区,可以授权地方政府一定的地方税种优惠政策调整权,在土地使用、基础设施建设、融通资金、创新成果保护方面出台优惠政策,支持电影产业基地的发展,鼓励电影产业基地与其他科技园区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以形成电影产业集群,发挥聚集效应。
电影产业作为一种文化创意产业,其发展离不开理念的创新和新技术的运用,因此兼具创意与技术的综合性人才是电影产业发展的关键。近年来我国电影在技术方面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些突破,但与国外相比差距仍然明显。很多电影为了获得较好的特技效果和画面质量,不得不借助国外的技术和人员,往往忽视了国内技术人员的培养与扶植,影响了电影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国内优秀人才的培养需要税收政策进行引导。一方面,对电影从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对电影从业人员,尤其是编剧、导演等高级人才取得的收入,比照高科技行业优秀人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对于影视人员以创意入股取得的股权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减免个人所得税,以此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电影行业。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电影人才的培养力度。对于电影企业自身来说,其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方法可以比照软件企业,允许职工培训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从2.5%提高到8%。对于电影人才培训机构,在对高校学历教育收费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资金举办培训中心,对其取得的培训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免征营业税。
电影产业是一种资本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其高科技含量的特点也促使企业需要投入较多的创新资金。税收政策的激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电影行业的资金需求。可以比照创投企业税收优惠,对达到一定年限的对电影企业的投资,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可以抵减企业应税所得,以此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电影行业;结合电影业风险大,收益不稳定的特点,可以允许其设立一些准备金(例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等),并允许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为“创意为王”的文化产业的组成部分,版权保护对于电影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虽然打击盗版的主要手段是完善知识产权法规的立法,但是税收政策也有可为,例如侵权企业的罚款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等。除此之外,可以在条件适宜的地区,鼓励设立专项反盗版基金,对其基金收入以及基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加强对电影知识产权的保护。
电影产业国际化是电影产业的发展方向,因此,税收政策应鼓励电影企业打造国际文化交流平台,推动中国电影走向世界。首先,注重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时应代收代缴的预提所得税给予优惠,对进口国外先进的拍摄放映设备免征或减征关税,缩小我国电影和国际电影在制作水平上的差距。其次,聘请国外优秀的电影创作人员来华讲学、培训或工作,对其取得的工资或劳务报酬给予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让海外优秀创作团队的先进理念给我国电影创作注入活力,为我国电影走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次,鼓励我国电影参加境内外举办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电影展会,对参展电影展览期间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开拓海外电影市场。
[1]姚静:影视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分析与政策建议[J].新会计,2013(3).
[2]王娟娟、吴坤: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基于中国影视行业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2(9).
[3]汪献平:从创意文化的角度看中国电影产业的现状与问题[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9).
[4]李本贵: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