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也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014-03-29 15:11:02王欢
当代工人(A版) 2014年18期
关键词:工商户个人账户社会保险

个体工商户也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个案集呈:

申请人信某在某个体工商户工作了近两年,2012年9月被通知不需继续在此处工作。信某提出要求该个体工商户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但该个体户则回答说个体户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信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个体户为其补缴在此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申诉人:

你当我傻呢!个体工商户怎的?你是老板,我是打工的,你就得给我缴保险。别揣着明白装糊涂。

被诉人:

我一个个体工商户能挣多少钱啊,给你开工资,还得给你缴保险,一年到头也剩不下什么了。我得听听,《劳动合同法》怎么规定的。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同时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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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问:辽宁沈阳市胡兆明

——我们单位常年在户外工作,最近气温上升了,请问企业发给我们的高温补助是多少?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2014〕16号

答:

文件规定:“(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三)对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2 要求职工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合理吗

问:湖南株洲市李秀忠

——在职工再三要求下,单位承诺给大家缴纳社保。但要求我们自己承担滞纳金,这合理吗?

适用文件: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20号

答:

你们单位的做法并不合理。

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辽宁大连市龚志旗注意:

职工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可以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辽宁锦州市李德权注意:

按照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招用的童工,一律不予计算未满16岁前工龄。但你入职是1958年,当时并无相关规定,因此你应该按照1958年退休。

★辽宁凤城市张英福注意:

我们认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只是破产企业的诉讼代表,与破产企业是一种代理关系,因此其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另外,破产管理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它与所聘用人员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3 工资总额被故意少报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问:辽宁朝阳市马洛奇

——听同事议论,单位在给我们缴纳社保时,故意少报了工资总额。如果真是这样,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2〕277号

答:

文件规定:“企业单位故意少报工资总额,造成少缴统筹基金,一经查出,除追究企业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外,要依法如数追缴少缴的统筹基金并征缴滞纳金和罚金;企业单位多报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额,抬高缴费基数骗取多领养老金的,除如数追回多领的养老金外要依法对责任人、当事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城乡统一养老保险都由哪些部分构成

问:河南平顶山市李浩野

——听说国家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请问都由哪些部分构成呀?

适用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

答:

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本栏责编/马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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