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录

2014-03-29 12:40
当代工人(A版) 2014年14期
关键词:医疗期申诉人病假

仲裁庭录

对劳动合同期满而医疗期未满的职工单位还要继续为其交纳社会保险

个案急呈:

申请人于某与单位签订了8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劳动合同期满,但此时于某已经开始休病假,单位没有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但过了三个月,申请人发现本人的医疗保险被停了,于是问到单位。单位回答说,因为其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了。申请人几次要求单位为其补交社会保险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继续把本人在医疗期内的社会保险补交上。

申诉人:

说句心里话,我挺感激单位,虽然劳动合同到期了,但因为我在休病假,单位没跟我终止劳动关系。可是话又说回来,我不能工作,医疗保险被停了,这让我怎么休病假?单位既然有心为我考虑,就考虑得全面些,你说是不是这个道理?

被诉人:

我们没有终止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是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况且申诉人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表现良好,为单位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可他现在不能工作,难道我们还要继续为他交纳医疗保险吗?这样的用人成本似乎也太高了。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没有因为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处于医疗期内的双方的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正确的,但不为其继续交纳社会保险的做法则是错误的。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之能在患病时有更好的保障,使之能更快地恢复健康。在医疗期未结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继续交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它会影响到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医疗期未满时要将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还要向劳动者发放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在这种情况下停止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是极其错误的,理应纠正。

责编/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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