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涛谈法
写在前面
“臣闻天下之大义,当混为一。匈奴呼韩邪单于已称北藩,唯郅支单于叛逆,未伏其辜,大夏之西,以为强汉不能臣也。郅支单于惨毒行于民,大恶逼于天。臣延寿、臣汤将义兵,行天诛,赖陛下神灵,阴阳并应,陷阵克敌,斩郅支首及名王以下。宜悬头槁于蛮夷邸间,以示万里,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
这是西汉甘延寿、陈汤二将军给汉元帝发去的那封流传千古、扬眉吐气的疏奏。
犯强汉者,虽远必诛!
今天,每个热爱自己国家的人看了这篇奏折都不能不想到很多。如何使自己的国家强盛?这是个很大的问题,需要进行耐心细致的研究才能得出答案。在“东涛谈法”栏目,我们要探讨的,不只是法律,不止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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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发生在某沿海经济特区A市属图书馆的侵权案。
原告是一家图书出版商。
被告是一家数字图书馆公司。
原告与作者在出版前约定由其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化复制权等权利。
2012年9月,原告在某特区A市属图书馆网站内发现有涉案作品,过程如下:
1、连接网络接口登录互联网络后,双击电脑屏幕桌面上的“搜狗高速浏览器”图标,打开该浏览器,搜索栏内输入“A图书馆”,敲击回车键,进入相应页面;
2、点击页面中的“A市图书馆”,进入相应页面找到并点击页面左侧的“授权馆内电子资源”,再点击右下角弹出的“拦截了一个弹出窗口”,进入对应页面;
3、在页面中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点击“提交”,进入对应页面后,点击页面中的“知识库”,在进入的页面中点击“图书”;
4、在搜索栏的空白文本框中分别输入“作者”和“书名”,点击“中文搜索”,找到涉案图书,可翻页阅读。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上述作品电子化后销售、上传给A市图书馆,供读者在线阅读、下载,牟取高额利润,构成侵权。
被告答辩承认涉案图书由其提供,但辩称其已经获得相关作者的授权,但未提交有效的证据。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这个案子反映了一个重要问题:
沿海经济特区的图书馆要从数字图书馆公司购买便宜的侵权电子书服务于读者,特区太“穷”了,这种行为是否有悖于设立特区的初衷?
近来,世界杯的主办方不仅要关注比赛,还在关注侵权问题:有人在推特上播放六秒钟一节的、连续的比赛内容。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六秒钟的比赛内容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保护与否?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具有独创性和可以被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进行复制或传播。
电视就是“有形的载体”,难点在独创性的理解上。
虽然电视转播人员不是球员不参加比赛,而且节目必须忠实地记录比赛的进程,但机位选择、镜头切换以及导播调控等行为不是唯一的、固定的,而且赛事节目往往还配之以画外解说,这里存在独创性。
第二、合理使用。
六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合理使用不是以使用的数量或时间来确定的,要考虑三点内容:
1、作品是已经发表的;
2、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3、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网站的经营者而言,六秒钟完全可以配置广告,这是任何权利人所无法接受的。
俄罗斯国土广大,面积17,075,400平方公里,覆盖超过八分之一的地球陆地,横跨欧亚大陆9个时区,因此它的国徽上有一只双头鹰,同时关注东方和西方。
最近,“双头鹰”又有新的立法了:俄罗斯议会下院通过一项议案,规定境内的网站必须在俄罗斯国内保存俄罗斯公民的个人信息。
网络技术和网络传输技术为世界的紧密交流创造了可能,这能够促进人类的进步,也使得世界变得更加脆弱了:
比如斯诺登还在俄罗斯,再比如德国总理默克尔的电话也遭到美国情报部门窃听。
针对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我国也进行了立法。
我国在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增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据此规定,行为人构成本罪,其客观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欧盟委员会已经警告爱尔兰政府要进行征税调查了,因为该国涉嫌帮助苹果等跨国公司在其他国家避税,包括欧盟的其他成员国。
爱尔兰共和国位于欧洲西北海岸的爱尔兰岛,面积7万多平方公里,人口400多万,是一个议会共和制国家,也是欧盟成员国。
欧盟是根据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亦称《欧洲联盟条约》)所建立的国际组织,现拥有28个成员国,成员国施行一致的对外关税及共同的附加税、消费税等。
避税是跨国公司在激烈的国际市场上盈利的重要手段。
各国之间存在的税收差异,使纳税人国际避税的企图成为可能,避税的方法很多,并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
税收制度作为规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保障。
关注苹果、谷歌等公司的避税问题,不是欧盟委员会一家的责任。
对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而言,税源的流失都不能忽略不计。
孙悟空是中国明代小说家吴承恩的著作《西游记》中的角色之一,机智与勇敢的化身。
美国一家公司给自己取名“悟空停车(Mongkey Parking)”,最近却遇到了麻烦:
针对大城市的停车难、车位少的问题,这家公司在互联网上提供了特殊的服务,允许用户上传自己的车位信息(地点、开出时间等)给寻找车位的其他车主,其他车主确定后需要付费…旧金山市政府认为该公司的服务是非法的,因为该公司并没有城市街道的使用权。
政府的意见可能基于税收的考虑,也可能为了预防犯罪(抢劫、强奸、毒品等),但这种冲突的发生实际上反映的是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的调整问题:
第一、技术创新是一种过程,在市场上获得成功的完整过程,“完整”这个词非常重要,这个过程需要法律制度对其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二、技术与法律是要相互作用的,有时可能法律制度的支持作用很明显,有时技术创新对法律制度的反作用会出现,这时是否应当修改传统的法律制度,如何修改,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互联网为网民带来了很多方便、为很多公司创造了许多财富,但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也成为一些人的犯罪工具。
这是人们关注“悟空停车(Mongkey Parking)”所不能忽略的。
三星、苹果和诺基亚之间的手机专利大战一直令人眼花缭乱,最近又出现了新的火花:
三星公司和他们的律师因为泄露苹果和诺基亚订立的一份保密的技术许可协议而被法庭判决赔偿200万美元。
200万高不高在这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技术秘密的认识。
法律对任何事物的约束,都必须解决一个前提,即受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给技术秘密下定义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个客体是模糊的、无形的,而且种类繁多、各不相同,特别是当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后,这个定义就更难以确定了。
概括地说,技术秘密应包括所有与技术有关的信息,只要这些信息能为其权利人带来技术上的优势并处于一定的保密状态。具体地讲,技术秘密必须具备下面四个基本要素:
第一、这种技术信息必须具备一定的新颖性,这种新颖性不仅不为公众所知悉,而且不为同一技术领域内的专业人士所知悉,是无法轻易取得的;
第二、这种技术信息必须具备一定的先进性,无论是对其权利人还是对同行(同行可能是竞争者也可能是侵权人)来说,这种信息的获得都能够带来技术竞争优势;
第三、这种技术信息的获得必须是其权利人一定智力、金钱与时间投入的结果;
第四、这种技术信息必须具备一定的秘密性,其权利人必须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这是发生在大学图书馆的侵权案。
原告A与被告B均是数字图书馆公司。
2006年,原告通过与作者签订个人作品授权书获得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1年1月17日,原告在西部某大学的图书馆里发现涉案作品的电子书:
经公证,访问涉案大学图书馆的主页,进入“大学数字图书馆”,搜索涉案图书,点击“在线阅读”,通过系统自动启动的“B阅读器”可阅读涉案图书,其中包括涉案图书的版权信息等。B阅读器标明版权为被告所有。
被告对该公证书真实性予以认可。
原告状告被告侵权。
被告答辩称原告的权利存在瑕疵,要求追加作者和出版社为第三人。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本案被告没有举证,因此对其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评判一个大学,图书馆里的藏书是一个重要指标,电子书是否能列为藏书?电子书有多少是正版的?
写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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