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层面的转化和语言哲学难题的解析

2014-03-29 07:34:26
当代外语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巴比伦语词外延

黄 斌

(重庆大学,重庆,400045)

《解析语言逻辑哲学难题》(载《语言哲学研究》第一辑)一文提出了语言层面(原提法为“层次”)和语言阶的理论,并用之来解析西方语言哲学中提出的一些著名难题:名称、同一性陈述、存在、真假、语义悖论等。本文可以看作前一篇文章的续篇,补充前一篇文章中未能展开的一些内容,并分析西方语言哲学中的另一些问题。

语言“层面”也可以称为语言“层次”。但是“层次”的概念用得太多,过于广义,而且经常与语言阶的概念相混淆。为了与西方学者的层次概念相区别,本文改用“层面”(layer)这个术语。“层面”这个词更为形象,因为语言的三个层面通常是透明、重迭在一起的。语言表达式包含形式(符号)、意义(内涵)、所指(外延)三个层面,古希腊人已经有这种思想的萌芽,现代西方语言哲学家也在不断反思这三个层面,但是他们一直没有弄清楚这三个层面之间的关系,也没有提出过关于这三个层面的系统理论,因而总是不断地陷入由于混淆这三个层面而造成的难题与困惑之中。所以,研究语言哲学的首要问题就是弄清语言三层面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层面之间的转化机制。

1.语言层面的转化机制

前文已经说过,在语言表达式中,语言的形式、内涵与外延这三个层面是重合在一起,且彼此透明,如“晨星”这个词,其形式是两个汉字,其内涵即语义是“早晨的星”,其所指是语言之外的一个天体。只有透过其形式和语义,我们才领悟到其所指。

语言表达式的层面不是相互隔绝、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在一定的语境中相互转化的。不懂语言层面的转化,是西方语言哲学的一个严重的、根本的缺陷。语言层面的转化方式有语言层面的嵌套、融合与转换等。

1.1 语言层面的嵌套与融合

语言层面的嵌套和融合是一种语言层面的转化方式,是指一个层面语言表达式完全嵌入在另一个层面的语言表达式中而发生的语言层面转化。语词的层面在语句里得到显示,语句的层面又在复合语句里得到显示。这样,语言的层面便可以一层套一层,形成语言层面的嵌套。在每一层面的语句或复合语句里,都可以嵌入不同层面的语词或语句。作为部分的语词或语句的层面则融合于作为整体的语句或复合语句的层面。

先看外延语词的嵌入与融合,观察下列语句:

(1)上海是大城市。

(2)〈上海是大城市〉是真的。

(3)《上海是大城市》是中文的。

这一组语句中,“上海”一词因嵌入在不同层面的语句中而呈现出不同的含义,融合于不同语句的层面。(1)是外延语句,反映“上海是大城市”这个事实。其中“上海”一词自然也是外延用法,指称上海这个大城市。(2)中的“〈上海是大城市〉”是内涵语句,表达一个命题即语句的意义。因为只有命题才有真假。这样,“上海”这个词作为这个命题的组成部分,便只能是一个观念,因为一个城市不可能成为一个命题的组成部分。只有观念或概念才能出现在命题中,为命题提供意义。

但是,这不能理解为这个命题说的是“〈上海〉”这个观念是一个大城市。去掉“是真的”这个逻辑谓词,“上海是大城市”就变成一个外延语句,“上海”一词也就变成外延用法了。所以,“上海”一词这里可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在外延语句中,是外延用法,指一个城市;嵌入在内涵语句中,是内涵用法,表达关于这个城市的观念。

语词的层面因嵌入在不同层面的语句中而发生变化。如果不懂得这种变化而发生层面混淆,认为上海这个城市是一个观念,或反过来认为“上海”这个观念是一个城市,都是逻辑错误。所以,我们必须联系语言表达式所在的语言层面来区分其不同的含义,不能混淆。

(3)中的“《上海是大城市》”只是一个形式语句,没有意义和所指,也没有真假。其中的“上海”也因而成为没有意义和所指的符号,是不能翻译的。翻译了就不是“中文的”了。

与此类似,内涵语词也可以因嵌套在不同的语境中而发生层面的转化。例如:

(1′)“上海”是单独概念。

(2′)〈“上海”是单独概念〉是真的。

(3′)《“上海”是单独概念》是中文的。

这一组语句中,最初是内涵用法的“上海”也因嵌入在不同层面的语句中而发生变化。(1′)是一个外延语句,但它表达的却是一个关于概念的事实。“上海”这个概念作为外延语句的主词,便被对象化了,仿佛概念也是一个物质实体一样。这是产生使哲学家们头疼的“抽象实体”观念的根源。概念当然不是物质实体。但是在语言中,表示纯粹概念的词与表示物质实体的词却可以有同样的语法功能——充当语句的主词。这个现象可以引起严重的哲学混乱和谬误。(2′)中的“〈‘上海’是单独概念〉”是内涵语句,其中“上海”仍是内涵语词即概念。这是在内涵语句中嵌入了一个内涵语词。尽管如此,“上海”处在不同的语句中,也有不同的意味:在外延语句中作为概念,是在一阶语言中被反省到的;在内涵语句中作为概念,则是被二阶语言所反省到。(3′)中的“《‘上海’是单独概念》”只是形式语句,“上海”也随之成为单纯的符号形式,它原有的意义与整个语句(3′)的真假无关,亦即,包括“上海”在内的尖括号中的语句都成为无意义的符号形式,都是不能翻译的。

同理,形式语词也可嵌入在不同语境里。例如:

(1″)“上海”是两个汉字。

(2″)〈“上海”是两个汉字〉是真的。

(3″)《“上海”是两个汉字》是中文的。

这一组语句中,“上海”一词都是形式用法,不包含意义和所指。(1″)是外延语句,是陈述关于“上海”这个符号的事实。(2″)句括号内的语句是内涵语句即命题。形式语词“上海”被嵌入在内涵语句“〈‘上海’是两个汉字〉”里,作为其组成部分而被反省成了观念,成了被反映的、内涵化的符号。在(3″)中,“《‘上海’是两个汉字》”是形式语句,完全失去语义。

在这三个语句中,“上海”都是没有意义、因而也没有所指的符号形式,都是不能翻译的。(1″)只能译成“‘上海’are two Chinese characters”。(2″)可以译成“〈‘上海’are two Chinese characters〉is true”。(3″)中则只有双尖括号外的“是中文的”可以翻译。如果译成“《‘Shanghai’are two Chinese characters》是中文的”,就成笑话了。

语言表达式不能翻译,表明它是不透明的、没有意义的单纯符号形式,而语言表达式可以翻译,则表明它是有意义的概念或命题。

客观对象本来也不能翻译,但是在语言中不可能容纳客观对象。所谓“外延”、“所指”,其实只是思维透过语言形式,又透过语义即观念后直观地面对客观对象的思维状态,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如果我们试图谈到外延或所指,它们就变成与内涵相对的含义即“外延意义”了。外延语词被翻译,只是翻译其中包含的外延意义这一层,并不是翻译客观对象即外延或所指本身。简言之:上海不能被翻译,因为它是一座城市;“《上海》”也不能被翻译,因为它只是一个无意义的符号形式;只有“〈上海〉”可以被翻译,它是一个概念。

与语词嵌入在语句中的情况相仿,也可以有语句对语句的嵌套,即简单语句嵌入复合语句中,复合语句也可以嵌入在更复杂的复合语句中。如:

“‘雪是白的’是真的”是真的。

“‘雪是白的’是真的”是中文的。

“‘雪是白的’是中文的”是真的。

“‘雪是白的’是中文的”是中文的。

对其中的语言表达式的层面分析可以参照上面对语词的层面分析来进行。

1.2 通过联结词而发生的语言层面转换

语言层面的嵌套和融合是一个层面的语言表达式嵌入在另一个层面的语言表达式中而发生的语言层面转化,它是以通过转换联结词而发生的语言层面转化为前提的。我们在上面使用的“是真的”、“是概念”、“是中文的”、“是汉字”等等,都是这样的转换联结词或指示词。为了简便,我们把这种通过联结词而发生的语言层面转化,和其他并非因为嵌入在别的语言表达式中而发生的转化,简称为语言层面的“转换”,以与上面所说的语言层面的“嵌套和融合”相区别。

语言层面的转换是指语言表达式由于处在一定的用法或语境中,或者通过一定的联结词,被单纯地改变了其原先的语言层面,但并不是被嵌入或被包含在另一个表达式之中。

语言层面转换可以有多种分类:从转换的语言表达式看,有语词的转换与语句的转换之分;从转换方式看,有通过改变词性进行的转换和通过转换联结词而进行的转换;从转换方向上看,则可以在语言的三个层面上相互进行。最常见的语词层面的转换,是内涵层面与外延层面之间的转换,我们着重考察这一类转换。

先看通过改变词性而进行的转换。这种转换是由于语词在语句中的语法位置和作用的改变而发生的层面改变。

1.2.1 外延语词内涵化

即通常用作指称之用的名词转变成观念性、内涵性的词,通常有:名词变成形容词。名词,特别是专有名词,通常在语句中做主词,其作用是代表、指称对象,而不是反映对象的属性。但是,名词作为词组中的修饰成分,就变成了形容词,不再指称对象的实体而是反映对象的属性了。例如: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

这个语句,“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本来都是专名,但在这里的用法却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作为主词是专名,是代表、指称亚里士多德本人,而后者在表语词组“柏拉图的学生”中却变成了形容词,成了反映亚里士多德的属性的修饰成分。亦即“亚里士多德”是处于外延层面,而“柏拉图”却是处于内涵层面。

我们还可以将一个名字直接作为表语或谓词。例如:

亚里士多德是古代世界的黑格尔(马克思语)。

“黑格尔”这个专名被用来说明亚里士多德是像黑格尔一样学识渊博的哲学家,它并不指称黑格尔这个人,而是用作“学识渊博的哲学家”这个意义的代称,起到说明主词所指对象的属性的作用。

反过来,也有内涵语词的外延化,即通常作内涵性使用的形容词和描述性词组(摹状词)变成作为外延性使用的指称词。例如:

中国最大的城市(上海)面貌日新月异。

“中国最大的城市”本来是一个描述性词组,描述上海这个城市的属性,而这里作为了“上海”这个名词的代称,指称上海的实体了。形容词、动词都可以外延化而成为语句的主词。例如:

红是我最喜欢的颜色。

游泳是我爱好的运动。

形容词和动词所表达的属性和动作都不是客观的实体对象,不是独立的客观存在,它们作为独立的概念,只是思维的抽象。把它们外延化而作为语句的主词,与客观实体对象相并列,存在着“柏拉图主义”(即虚构并不存在的实体)的危险,亦即是混淆语言层面的危险。

1.2.2 通过转换联结词或表示词而进行的转换

一种是直接通过谓词对主词的说明或反省来确定主词所属的语言层面,好比对于语词而言的“是概念”、“是中文的”、“是汉字”以及对于语句而言的“是命题”、“是语句”、“是合式公式”等等都是语言层面的转换联结词一样,因为它们把通常作外延理解的语词或语句直接反省成了观念或语言形式。这类转换比较明显,是对语言层面的直接反省。

另一类是那些比较隐蔽的语言层面的转换联结词。由于这类转换比较隐蔽,往往造成误解,成为使语言哲学家们头痛的语言陷阱或障碍。这类语言层面的转换联结词包括“知道”、“认为”、“存在”、“是真的”、“说”、“想”、“读”、“写”等等,它们在被转换的表达式前面或后面出现,就把本来属于某一层面的表达式转换到另一层面,与另一层面的表达式联结或等同起来。

最常见的仍然是语言的内涵层面与外延层面之间的转换。我们着重考察这一种转换。

在从内涵层面到外延层面的转换中,最常用的对于语词的层面转换联结词是“存在”。要说明某个语词或概念指称或代表一个客观对象,而不仅仅是思维的虚构,我们就说这个语词或观念代表的对象是“存在”的。如“飞马是存在的”,即是说“飞马”不是一个虚构的名词或观念,而是一个客观对象。断定“金山是存在的”,则说明“金山”是一个我们可以到达的真实地方。

严格地说,这种语句的形式应当是“〈飞马〉是存在的”或“〈金山〉是存在的”,即被判断的主词应当是观念而不是客观对象。“存在”在这里起着双重作用,它首先把主词反省成观念即内涵语词,然后把它转换成外延语词。

作为谓词的“不存在”与“存在”作用相反,是转换外延语词为内涵语词的联结词。如果断定了“〈飞马〉不存在”,那么“飞马”就仅仅是一个虚构的观念或名词,不能有外延用法。断定了“〈金山〉不存在”,“〈金山〉”也就只是一个虚构的观念,“我到过金山”就只能是一句谎言。

而最常用的对于语句的层面转换词是“是真的”,其他还有“知道”、“认为”等等。外延语句转换为内涵语句,即是把普通外延语句作为对象,加上特定的转换联结词,使之转换为内涵语句即命题。例如:

(1)〈雪是白的〉是命题。

(2)〈雪是白的〉是真的。

(3)张三认为:〈雪是白的〉。

(1)是直接反省通常描述事实的外延语句“雪是白的”为一个命题,即内涵语句。(2)断言“雪是白的”是真的,即说明“雪是白的”是一个命题,因为只有命题即思想才有真假,客观事实没有真假。(3)表明“雪是白的”是张三这个人的思想观念,当然是一个命题,即内涵语句。

语句在直接引语和间接引语中都成为内涵语句。因为引述他人的话即是转述他人的思想,而不是直接描述一个客观事实。

同理,我们还可以通过转换联结词将外延语句或内涵语句转换成形式语句。例如:

《雪是白的》是中文的。

《雪是白的》是四个汉字。

其中“雪是白的”都被反省为仅仅是符号形式,不描述事实也不表达意义,是不能翻译的。

通过真值判断对内涵语句和外延语句进行转换,在逻辑中是特别重要的。塔斯基关于“真”的语义定义,即“‘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特别鲜明地显示了内涵语句和外延语句的关系——断言内涵语句〈雪是白的〉是真的,即是将它等值于一个外延语句。

注意在“〈雪是白的〉是真的”中,“是真的”作为谓词起着双重作用:既表明作为主项的语句是一个内涵语句即命题,又表明这个内涵语句可以转换为外延语句。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因为只有内涵语句才需要和可能转换为外延语句,如果“雪是白的”已经被作为外延语句使用(已经被当作事实),也就不需要将其转换为外延语句了。

可惜的是,塔斯基本人却未能理解这个语言层面转换的实质,他认为左面带引号的“雪是白的”是语句名称,而右面不带引号的雪是白的是所谓“语句本身”。陷入了难以自圆其说的错误。

“……是假的”或“……不是真的”作为谓词,则表明作为主项的语句只是一个内涵语句,只表达思想,不反映客观事实,不能作为外延语句使用。

其他诸如“说”、“想”、“思考”、“认识”等许多类似词语都是常见的语言层面转换联结词,它们能够把外延性的语言表达式和内涵性的语言表达式联结起来,具有连通或穿透语言层面的功能。

2.西方语言哲学难题解析

我们之所以需要研究语言层面转化机制,是因为如果不懂得这个机制,我们就会陷入逻辑混乱。西方语言哲学就是由于不懂得语言层面的转化机制,而陷入了许许多多的难题、困惑或错误。以下就解析几个这样的例子。

2.1 卡尔纳普的“两种说话方式”

卡尔纳普认为,有实质的说话方式和句法的说话方式这两种说话方式。前者常常导致理论错误,因此应当把它翻译成句法的说话方式。例如,在“昨天的演说以巴比伦为对象”(或“巴比伦在昨天的演说中被提到过”)这个句子中,似乎说到了巴比伦,然而实际上对巴比伦这个城市并没有说什么话,仅仅是说到昨天的演说和巴比伦这个词,因此应当翻译成“巴比伦这个词在昨天的演说中曾经出现过”这个所谓“句法句子”(洪谦1982:292)

卡氏的意思是说,在“昨天的演说”中出现的只能是“巴比伦”这个语词,不能是巴比伦这个城市本身。这与“巴比伦是个大城市”这样的句子不同。后一个语句是个外延语句,其中的“巴比伦”是被外延化,说的是巴比伦本身是个大城市,而不是说“《巴比伦》”这个词是大城市。而象“昨天的演说以巴比伦为对象”这种间接引语,并不描述巴比伦这个城市本身的特性,它直接说到的只是昨天的演说,在这个演说中包含着的只能是“巴比伦”这个词,因为一个城市不可能包含在演说中。

卡氏的这种说法既显示出他的洞察力又显示出他的迷误。的确,一个实体名词出现在外延语句中,和出现在引语这样的内涵语句中,情况是有所不同的:出现在外延语句中的实体名词是直接等同于客观对象,不能被反省为概念或语词;而出现在内涵语境中的实体名词则可以被反省为概念或语词。

不难看出,卡尔纳普的错误是由于没有正确理解语言层面的嵌套及转化机制。外延语境中指称一个城市的“巴比伦”嵌入在“昨天的演说”这个内涵语境中,确实变成了只是一个内涵性的“词”。但是作为在这个内涵层面上的“词”却不能与嵌入在该内涵语境中的外延语句中的“词”的层面和功能相混淆。

“巴比伦在昨天的演说中被提到过”可以被理解为三种情形:巴比伦这个城市,或者“〈巴比伦〉”这个概念,或者“《巴比伦》”这个名词在“昨天的演说”中被提到过。假如这个演说是关于逻辑或语法的演说,就可能包含这样的句子“〈巴比伦〉是个单独概念”或“《巴比伦》是个地名词”等等。但是更有可能的是,“昨天的演说”是以巴比伦这个城市本身为演说的对象,它包含的是描述巴比伦的外延性语句,如“巴比伦是个大城市”,“巴比伦这个城市很美”等等。

固然,一个城市本身不可能出现在演说中,出现在演说中的只能是代表这个城市的语词,但是我们只有站在这个演说之外,反省到这个演说固有的思维和语言形式,才能反省到它所包含的一切内容也都具有思维和语言形式。而假如我们置身于这个演说之中,或说处于与该演说同一的语言阶上,我们就不能反省演说中的内容为思维和语言形式。

“昨天的演说以巴比伦为对象”显示出说话人已经处在与昨天的演说同一的语言阶上,已经透过该演说,理解并承认该演说的对象是巴比伦这个城市,“巴比伦”这个词在这里应当是外延用法,因此这句话决不是说昨天的演说以“〈巴比伦〉”这个概念或“《巴比伦》”这个语词为对象。说话人可以说“昨天的演说以巴比伦为对象。我去过巴比伦。”这里两个“巴比伦”并没有区别,都是外延用法。

而卡尔纳普却认为,应当把上面的语句翻译成“巴比伦这个词在昨天的演说中曾经出现过”这个所谓“句法句子”。这显然是一种混淆。“巴比伦”这个词是在什么样的语言层面上出现的呢?它可以在语言的三个层面上出现。如果昨天的演说中出现的仅仅是“‘巴比伦’是一个单独概念”或“‘巴比伦’是专有名词”,那么就决不能说昨天的演说以巴比伦这个城市为对象,只能说它是以“〈巴比伦〉”这个概念或“《巴比伦》”这个语词为对象。

卡尔纳普还认为,在哲学讨论中经常出现的不明确的对话,大部分是由于用内容(实质)的说话方式来替代形式(句法)的说话方式造成的。

所谓内容(或内包)的说话方式,是指以经验对象为内容的说话方式,如“玫瑰花是红的”是真对象语句;所谓形式的说话方式,是指谈论名称、语词或语句等语言形式本身的说话方式,如“‘玫瑰花’这个词是一个事物词”是句法语句。如果把这两种方式混杂使用,就会出现形而上学的伪命题。如“玫瑰花是一个事物”便是一个假对象语句,一个伪命题,因为它看起来仿佛谈到玫瑰花这个事物,而实际上对玫瑰花的颜色、形状等性质都未作任何断定,即并未谈论作为对象的玫瑰花。卡氏称这种方式为“实质的”说话方式,它实际上产生的是假对象语句,是形而上学的伪命题,是引起误解的根源,在哲学中尤其如此,因为哲学命题大多是用实质的说话方式来表达的(杜任之、涂纪亮1988:64)。卡氏认为,内容的说话方式使人们对自己的研究对象发生错觉,把“数”、“事物”、“性质”等等当成在语言之外的对象,实际上这些东西只是语言中的对象。只要把内容的说话方式翻译成形式的说话方式,它们的真实情况就会显示出来,哲学中的误解和混乱就可以避免了。例如上面的“玫瑰花是一个事物”就应当翻译成“‘玫瑰花’这个词是一个事物词”。

这套理论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卡氏认为,我们可以谈论具体的经验对象,可以谈论语言形式,但就是不可以谈论“观念”或“事物”这些抽象的东西,因为谈论它们,就陷入了“形而上学”。然而,以我们关于语言层面的观点来分析,则是另外一回事:说“玫瑰花是红的”是对客观事物的断定,其中“玫瑰花”是外延语词。这个语句描述了作为客观事物的玫瑰花的属性。说“‘玫瑰花’这个词是一个事物词”则是对语词形式的断定,其中的“玫瑰花”是一个形式语词。这个语句描述了“玫瑰花”这个词的语法类属。

而说“玫瑰花是一个事物”,其意思也就是说玫瑰花不只是一个语词或一个观念,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它虽然没有描述作为客观对象的玫瑰花的具体属性,但是它把玫瑰花与虚构的观念或杜撰的语词形式区别开来,因此它具有完全确定的意义。

而卡尔纳普却认为它只能翻译成“‘玫瑰花’这个词是一个事物词”,因为不能允许使用“事物”这个“形而上学”概念。我们不禁要问,如果玫瑰花不是一个事物,你怎么知道“玫瑰花”是一个“事物词”呢?如果世界上没有事物,你根据什么来划分“事物词”和其他的词类呢?

“事物”当然不是一个具体的经验对象,但是它决不是一个假对象,决不仅仅是一个词。语言总是有抽象性的。实际上“玫瑰花”也不表达一个具体的经验对象,因为客观存在的总是一朵一朵的具体的玫瑰花,而没有什么抽象的玫瑰花。“玫瑰花是红的”描述了玫瑰花的具体属性,把玫瑰花与那些非红的花区分开来。“玫瑰花是一个事物”虽然没有描述玫瑰花的具体属性,但是却指出了玫瑰花具有的最根本的性质——物质性,从而把它与纯粹虚构的观念和名称区分开来。如果卡尔纳普的观点是对的,那么虚构的事物名称和真实的事物、神话和现实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因为它们都只不过表现为一些语词和语句而已。

“玫瑰花是一个事物”与“‘玫瑰花’是一个词”是根本不同的两个判断。如果世界上没有玫瑰花,前一个判断就不能成立,而后一个判断仍然可以成立

卡氏试图以他的“两种说话方式”的区分来消除形而上学。他认为,如果实证论者主张“事物是感觉与料的复合”,而实在论者主张“事物是原子的复合”,就会引起对“事物到底是什么”这个假问题的无休止的争论。如果把上述内容的说话方式翻译成形式的说话方式,使前一句成为“每一个具有事物名称的句子,都等于一类并不具有事物名称的句子”。使后一句成为“每一个具有事物名称的句子,都等于具有时空坐标和一定的(物理的)描状函子的句子”(洪谦1982:303),就可以使两派的对立调和起来,因为把一个事物句子翻译成为一个相等的句子的各种可能性,显然不是彼此不能调和的(同上:303-04)。

从逻辑上说,卡氏说法的错误在于混淆了语言层面。语词可以有三个层面亦即三种用法:外延用法、内涵用法和形式用法。而卡氏认为可以把它们都归结为形式。当然,在语言里面,什么东西都只能具有语言的形式,只从形式上看问题,当然什么区别都消失了。“事物”就等于“事物名称”,而“原子”就等于“时空坐标和一定的描状函子”。这里,客观对象本身、对客观对象的观察描述和客观对象的名称都相互混为一谈了。

卡氏认为,“使用内容的说话方式来说话是存在着不明确性和矛盾的危险的”(同上:297)。这种危险就在于我们有可能把仅仅是语词或观念的东西当成了客观对象。应当承认这种说法是有合理因素的。只是他没有看到,他所谓把内容的说话方式翻译成形式的说话方式来避免危险的办法根本行不通,因为它有引起更大的不明确和矛盾的危险。逻辑实证主义“拒绝形而上学”的立场是站不住脚的。唯物主义的本体论立场才是建立正确的语言逻辑的前提。

2.2 罗素关于同一性语词的替换难题

这是罗素所谓三大难题之一,也是弗雷格等许多哲学家致力解决的问题。罗素提出的问题是这样的:下面这样的推理是否成立?

(1)司各特是《威弗利》的作者。

(2)乔治四世想要知道司各特是不是《威弗利》的作者。

(3)所以,乔治四世想要知道司各特是不是司各特。(涂纪亮1988:70-80)

显然这个推理是错误的,但问题出在哪里呢?

按照莱布尼兹的同一性替换定律,如果两个表达式同一,那么它们可以在命题中互相替换而不改变命题的真假。亦即:如果A=B,那么在任何包含A的命题内,用B来替换A,或在任何包含B的命题中用A来替换B,都不会改变该命题的真值。在上例中,既然有(1)司各特=《威弗利》的作者,那当然可以用“司各特”来替换(2)中的“《威弗利》的作者”,于是就出现了(3)“乔治四世想知道司各特是不是司各特”这样明显错误的结果。

罗素认为,莱布尼兹定律当然不可能是错误的,错误在于把专名“司各特”与摹状词“《威弗利》的作者”混为一谈。罗素发明了繁琐的摹状词理论来解决这类问题,他认为摹状词与专名不同:专名有指称对象,即有独立意义(他认为语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摹状词没有所指,即没有独立意义。简言之,在主词位置上的专名“司各特”与在谓词位置上的摹状词“《威弗利》的作者”并不同一,自然也就不能相互替换。处理这类问题的办法,就是要把那些不起指称作用的摹状词,特别是伪装成专名的摹状词分析出来,以避免这类由混淆专名和摹状词而产生的错误。

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尽管包含一些合理因素,却是既繁琐又漏洞百出。而用语言层面理论来分析就简明得多,不需要什么繁琐的形式分析,只要知道形式上相同但处于不同语言层面的表达式实际上并不同一就行了。在外延语句“司各特是《威弗利》的作者”中是同一的两项,在由“知道”所转换而成的内涵语句中并不同一,因为外延语境中的“司各特”是指称司各特本人,而内涵语境中的“司各特”只是乔治四世头脑里关于司各特的观念,两者并不同一,当然不能相互替换。

莱布尼兹替换定律虽没有错,但不完善,因为它没有区别语言表达式的不同层面。在外延语句中同一的两个表达式,只能在外延语句中互相替换,而并不是在任何语句或命题中都可以互相替换。A=B,并不能推出〈A〉=〈B〉和《A》=《B》,因为那等于说桌子=〈桌子〉=《桌子》,即桌子这个物体等于“〈桌子〉”这个概念和“《桌子》”这个语词。这当然都是不成立的。但是在日常语言中,由于缺乏明显的形式标志,我们常常把形式相同而实际属于不同语言层面的表达式混淆起来。指出“知道”这个词是语言层面转换联结词,就是给我们指出一种识别语言层面的标志。而懂得了语言层面的区分和转换,罗素的难题就变得十分简单,根本不需要繁琐的摹状词理论。

罗素这个难题直接联系着下面弗雷格关于间接语境的理论。

2.3 弗雷格关于间接语境的理论

德国哲学家弗雷格是研究意义和指称问题的先驱。他在解释同一性陈述A=B为什么会有认识价值时,提出了表达式的指称和涵义的区别。他指出,A=B与A=A之所以不同,前者有认识价值而后者无认识价值,是因为A和B虽然指称相同,但是涵义不同,所以才是既同一又有认识价值的命题。弗雷格这个观点虽然还不全面,但是最接近于正确的理解,在语言哲学发展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

但是由于弗雷格还不是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的高度来分析问题,所以陷入了新的麻烦和错误,这是关于间接语境和同一性替换问题的:为什么在通常语境中可以替换的两项,在间接语境中就不能相互替换了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弗雷格认为,应当区别一个词的普通(或正常)指称与它的间接指称以及它的普通(或正常)涵义与它的间接涵义,“一个语词的间接指称是它的正常涵义”(涂纪亮1988:4)。他认为,在通常情形下(即外延语境中),表达式具有其普通涵义和普通指称,而在间接语境或间接行文(即内涵语境)中,则具有间接涵义和间接指称物。这样,具有同一的普通指称物的两个表达式在间接语境中就不能相互替换,因为在间接语境中,它们具有的间接指称是它们的普通涵义,因而是不同的。

比如“晨星”和“暮星”具有同一的普通指称,但是有不同的普通涵义(“早晨的星”与“傍晚的星”涵义不同),在通常的外延语境中,两者是可以互相替换的,“晨星是金星”换成“暮星是金星”,同样为真。但是“某人已知晨星是金星”,就不能替换成“某人已知暮星是金星”了,因为某人可能并不知道晨星就是暮星,这两者的间接指称即普通涵义是不同的。

弗雷格的这个理论是不正确的。他不知道有内涵意义和外延意义的区分。一个指称表达式有其所指(外延)和内涵,但是在间接语境中,它的间接指称物是否就是它的通常涵义(即内涵)?答案是否。

在间接语境即内涵语境中,如果这个指称表达式仍然是作为指称表达式而不是作为描述词或谓词使用的,那么这个“间接指称”并不等于其通常的涵义。因为一个表达式的通常涵义是对其所指对象的属性或弗雷格所说的“呈现方式”的反映,并不是对所指对象的整体反映,亦即表达式通常的涵义是内涵意义而不是其外延意义。而外延或所指在间接语境中被内涵化,产生的是其外延意义而不是内涵意义,其内涵意义只是帮助我们识别其外延意义的特征描述,而不是对所指对象的整体反映。

按照弗雷格的说法,一个名字的意义是它的所指的呈现方式。这样,名字“金星”(Venus)便可以有“晨星”(Morning Star)和“暮星”(Evening Star)这样不同的普通涵义。那么,在间接语境中,是哪一个涵义成为该名字的间接指称呢?显然,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名字的间接指称是其普通涵义的说法不能成立。关键还在于,名字一般没有内涵意义,只有外延意义,即名字不描述所指对象的属性特征,只是代表所指对象的整体。这样,名字的间接指称便是它对于不同的说话人所具有的外延意义,即人们对名字的所指的认识,这个认识在不同的人那里可能是不同的。即使是对于摹状指称词组,它的间接指称也不是它的内涵意义即字面上表达的意义,而仍然是它的外延意义,因为摹状指称词组的内涵意义在它作指称使用时只起辅助识别的作用,它的外延意义才是最重要的。有时摹状词组可能错误地描述了所指对象的特征,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根据对其外延意义的了解明白其所指,不被其内涵意义误导。如果有人说“当代的法国皇帝领导了法国人民的反法西斯斗争”,我们可以理解此处所说的“当代的法国皇帝”可能是指戴高乐,而不是真的有一个当代的法国皇帝。

指称表达式在直接语境和间接语境中的层面区别是始终存在的,能否与等值表达式在不同的语境中替换的关键在于:同一表达式在不同层面间是否透明。具体说来,两种指称表达式——专名和摹状词组的情况是有区别的:专名只有外延意义,没有内涵意义,即只指称对象,不描述对象的属性特征,它在外延语境中代表人们公认的所指对象,在一定的内涵语境中则只是表达在那个内涵语境中被承认的对象,即在那个内涵语境中所特有的外延意义。

例如,在语句“亚里士多德是《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中,“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指称人所共知的那个古希腊哲学家。但是在“小李认为亚里士多德是现代希腊船王”这个句子中,“亚里士多德”这个名字显然不再指称那个著名的古希腊哲学家,而只是表达该名字在小李心中的所指,即它在小李心中所具有的外延意义。当然,这两句话中的“亚里士多德”是不等同的,与它们在不同语境中等同的表达式也是不能互换的,不能说“小李认为《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是现代希腊船王”。

摹状词组具有内涵意义,在作指称使用时具有外延意义。摹状词组在外延语境中作指称使用时,其所指应当是得到明确公认的,否则就会产生歧义,达不到指称目的。而摹状词组在间接语境即内涵语境中作指称使用时,则是代表在那个内涵语境中对其所指对象的看法,即在那个特定语境中的特定外延意义,而不是像弗雷格所认为的那样是指其普通涵义即内涵意义。

指称表达式的“间接指称”,在不同的人的心目中即不同的内涵语境中都是不同的,因为每个人的知识状况是不同的。而语词的普通涵义是公共的、可以互相交流的东西。所以,语词的“间接指称”不能是它的普通涵义。反映在人们意识中的指称对象已经变成了观念,即指称表达式的外延意义,这个外延意义如果得到公认,可以融合于其内涵意义。

弗雷格的观点遇到了如何确定间接指称的同一性标准的问题。美国哲学家林斯基说:“人们会感到迷惑,如何能知道在一个间接语境中的两个名字有相同的指称,显然,这个问题归结为如何为意义确定同一性标准的问题。什么时候两个名字具有相同的通常意义?缺少清楚的同一性标准是所谓‘内涵’对象通常具有的缺陷”(Linsky 1969:26-27)。

其实,名字一般没有内涵意义,即不描述对象的特征或属性,名字的间接指称也就不能是所谓它的通常意义,而只是人们对它的所指的认识即外延意义,而不同的人对一个名字的所指的认识可能是不同的,因此也就没有仅仅在间接语境中确定名字的外延意义的绝对标准。

假如表达式的间接指称是它的通常意义,那么什么是它的间接意义?这对弗雷格也是一个难题。卡尔纳普指出:“至少在我看起来,把名字的普通意义归结为它在间接语境中的意义不是不自然或不可理解的。但是弗雷格不可能这样做,因为他已经把这个普通意义当成名字在间接语境中的所指了。而且既然他认为所指和意义必须总是不同的,他就不得不引入第三个东西作为间接意义。顺便说一下,看来弗雷格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用较普通的术语解释一下这第三个东西是什么”(Carnap 1988:129)。

这一看法是基本正确的。对于摹状指称表达式来说,其内涵意义即字面意义是公共的,在不同的语境中没有根本的区别。人们对一个摹状指称表达式的所指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他们对它的意义应当有共同的理解。例如,人们对“《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是不是亚里士多德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人们对这个词组的意义的理解应当是共同的。如果类似摹状词组这样的语言表达式没有公共的意义,那语言就失去了其公共交流工具的作用了。

上面讲过外延意义和内涵意义是可以相互嵌套和转换的。因此要完全理解一个摹状词组的内涵意义,也以理解其中所包含的名称的外延意义为前提。如果完全不知道《形而上学》这个书名指的是什么样的书,自然也不能充分理解“《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这个摹状词组的意义,也就不能进一步去把握其所指是谁了。

由于语言意义具有透明性,使得我们可以忽略其层面上的区别,把不同语境中即不同层面上的表达式的意义看成是同一的,这就是卡尔纳普所说的:名字的普通意义就是它在间接语境中的意义。

应当指出,表达式的普通意义和间接意义虽然通常没有内容上的根本区别,但仍然有语言层面上的即逻辑上的区别,这就好比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之间的关系:它们是同一个文件还是不同的文件呢?从内容上看,是同一个文件,从载体上看,不是同一个文件。而且,一个人在引用他人的言论的时候,也可能产生内容上的差别,因为引用者都有自己的意图,常常表面上是在引述或传达他人言论的意义,其实是在讲述自己所理解的他人言论的意义。

弗雷格的错误可以说是产生于对语言层面和语言阶的混淆。在不同的语言阶中,不同的语言层面仍然存在,不能混淆。这就是说,在间接语境中,内涵意义与外延意义的区别仍然存在,不能等同。2.4 美国普通语义学派关于外延意义的观点

美国的普通语义学派也提出了外延意义和内涵意义的区分。他们认为:“内涵意义,就是人们头脑中所想到的东西”,“词典是人们处理内涵意义的领域”;而外延意义是不能用语言来表达的,只能用手指来指明,或以行动、事实来表明。如有人让你指出“椅子”这个词的外延意义,你可以一言不发,用手指着你面前的那把椅子,或干脆搬一把椅子来坐上去。这把椅子就是语词“椅子”的外延意义(杜任之、涂纪亮1988:200)。很显然,这些美国学者把词的外延意义与真实外延混为一谈了。如果外延意义就是外延,那么“外延意义”这个概念就是多余的。思维和语言不仅可以反映语词的内涵,而且可以反映语词的外延,对外延的反映与外延本身不同:外延本身是存在于客观世界的,语言是说不出来的;对外延的反映存在于人们思想中,才是语词的外延意义。当然,说到外延,一定是透过了外延意义,但是我们不能直接把外延说成是意义,不能说面前的椅子就是“椅子”一词的外延意义。

普通语义学派的错误是由于不懂得语言层面的转化机制,不知道外延向外延意义转化而发生的语言层面改变。外延本身是语言包含不了的,是“不可说”的。真实的椅子是“椅子”的外延,是语言无法说出的。而知道哪些东西是“椅子”的外延,这种知识才是“椅子”的外延意义,是可以被说出、被理解的。说出来的“外延”已经变成了“外延意义”。“椅子”的外延意义既然已经被说出,也就不再是“不能用语言来表达的”,但却是不可以“搬来坐上去的”。

从语言阶的角度分析,把外延反省为意义,已经是站到了二阶语言的高度。外延不是意义,而是客观对象。外延意义不是外延,而是对外延的反映。“外延”是一阶语言的范畴,“外延意义”是二阶语言的范畴,它把一阶语言中的外延反省为外延意义。换句话说:看到内涵与外延的区别,认为内涵是意义而外延是事物,是以一阶语言为是视角平台的;看到内涵与外延的区别被扬弃,外延和内涵都变成为“意义”,则是以二阶语言为视角平台的。普通语义学派的错误,就在于不懂得语言阶的区分,从而也不懂语言层面的区分。混淆了工具语言的不同阶,也就混淆了对象语言的不同层面。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语言层面和语言阶理论是解析语言哲学中的难题的利器。西方语言哲学中还有许多难题有待我们运用这个理论去解析。

Carnap,R.1988.Meaning and Necessity[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Linsky,L.1969.Referring[M].London:Routledge &Kegan Paul.

杜任之、涂纪亮.1988.当代英美哲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洪谦.1982.西方现代资产阶级哲学论著选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

涂纪亮.1988.语言哲学名著选辑[M].北京: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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