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方林
(重庆师范大学 政治学院,重庆 40133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道德状况总体进步,但在“一些时段、一些领域和一些人群”[1]中还存在一些较明显的问题,例如诚信不遵守、见义不勇为、弱小不扶助等等。这些消极的道德现象表明,当前部分民众对社会道德的认同与践行出现了问题,社会道德的合法性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衰微倾向。我国社会道德合法性衰微的根源何在?怎样才能重建其合法性?如何才能让民众普遍认同并自觉践行社会道德?显然,对于这些问题,不仅每位心怀忧患意识之匹夫应当关切,一切肩负历史重任之领导者更应思考和解决。在此,本文拟以合法性资源为切入点,尝试探究我国当前社会道德合法性的衰微根源与重建理路,以为仁人志士的相关方略抛砖引玉。
作为西方政治学中的一个重要术语,“合法性”本是对英文词“Legitimacy”的翻译。上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在发展中先后陷入多种困境,众多学者对其社会统治的合法性问题开始日益关切。现代合法性理论的提出者——德国哲学家马克斯·韦伯对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首先进行了系统阐释。根据他的理解,“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2]333“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信仰”。[3]239法国学者思古德认为,“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4]11在国内的合法性问题研究中,有学者指出,“作为一种特殊的追问方式,合法性意味着某事物被认可的程度”[5]74,“表现为某种同一性要求的认同感,在合法性概念的构成中处于基础性地位。”[5]73
但是,对于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以韦伯为代表的众多学者主要立足现实经验的实然层面去讨论,而在先验的、理性的应然层面上的思考则明显不足。据此,德国当代哲学家哈贝马斯以应然与实然相统一为理路,进一步丰富了合法性概念的思想内涵。他说:“关于合法性,我把它理解为一个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6]188“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6]184简言之,合法性要求事物既有应当值得认同的内在价值,也要有能够得到实际认同的现实根据。在此意义上,“合法性就是指社会事物本身的正当性及其社会认同”[7]49,它直接意味着被认同性和被服从性,间接衍生出权威性,深刻蕴含着正当性或合理性。
需要指出,合法性概念并不系于一切事物。如若无关于个体行为约束、人际关系调整和具体权益分配,则任何事物都不会面临民众的合法性考量与质疑。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社会治理活动的根本目的,从来就是要规束个体行为,调整人际关系和分配具体权益,从而建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善。这必然涉及利益攸关方对社会治理活动的认同与服从问题。因而,合法性问题根本上诞生于社会治理活动,直接针对治理活动本身,间接指向治理活动的其他构成要素,包括治理者的身份和地位、治理活动的依据和方式。
本质上讲,合法性指的是,基于行为规束、关系调整和权益分配等问题,治理者的身份、地位及其包括依据与方式等要素在内的具体治理活动,因得到被治理者的认同与服从,而被赋予和指认的一种内在属性或存在状态。[8]80-81所以,有学者指出,“合法性的受众与其说是民众,不如说是统治者,恰恰是统治者在努力建设一种让民众满意或基本满意的政治状态。”[9]41
哈贝马斯曾经认为,“不能随随便便地来使用‘合法性’概念,只有政治制度才拥有或失去合法性,也只有它才需要合法性。”[10]262但我们并不以之为然。合法性并非某一学科的专门术语。作为对社会现实的一种理解方式或透析视角,合法性有着广泛的运思空间。我们同样可以借用政治学中的合法性概念,来剖析社会道德的现实遭遇和历史使命。
从个体层面来看,政治与道德之间有着一种内在的亲缘关系。伦理道德追求个体的善,政治活动则在追求社会整体善的过程中影响着个体善的实现。正因如此,古希腊时期的政治学总与伦理学紧密相连,亚里士多德就曾将政治学视为伦理学的延伸和完成,看作广义伦理学的一部分。从社会层面来说,伦理道德与政治统治同属社会治理,有着内在的相通之处。为了特定集团的利益追求,政治统治主要以强制的方式进行阶级统治,促进社会稳定;伦理道德则以非强制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然而,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依据或方式,伦理道德与政治统治一样,根本上都涉及到对个体行为的规束和具体权益的分配。因此,社会道德同样面临着合法性问题。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社会道德常常具有多元性。例如,从阶级属性看,有反映着不同阶级利益诉求的社会道德;从根本性质看,有引领社会发展的先进道德,亦有阻挡历史潮流的腐朽道德;从支持主体看,既有统治者大力弘扬的官方道德,也有被统治者倡导的民间道德;从影响力量看,不仅有大多数民众认可的主流道德,还有少数个体奉行的边缘道德;如此等等。显然,我们不能简单地判定一定时期社会道德的好坏与优劣,而只能就其主流来分析,本文也正是从这一角度去讨论社会道德及其合法性问题。
依循前文的思路,社会道德的合法性本质上是一种被赋予的内在属性或被认定的存在状态,意味着社会道德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与权威性,直接表现为民众认同道德,崇尚道德,信服道德和践行道德。然而,怎样确立社会道德的合法性?其合法性来自何处?或说,民众赋予社会道德以合法性的缘由何在?
社会道德合法性的确立建基于合法化过程,依赖于合法性论证,而论证的关键在于证明社会道德符合一定的“法”。当然,此处言说的“法”不仅指狭义的法律规范,还指更广泛意义上的标准与根据。而且,社会道德所合之“法”的范围也不囿于法律规范,还包括其合法性据以形成和确立的一切条件与资源。只因普遍认可这些“法”,民众才认同与之相符合的社会道德,也才赋予社会道德以合法性。在历史唯物论的视域中,社会个体的一切活动根本上都是围绕着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总是表现为某种利益诉求,只不过这种利益诉求有整体与部分、长期与短期、间接与直接等不同角度的区分而已。毋庸置疑,符合绝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有助于促进其全面自由发展的一切事物及其运作,必定被最广大的民众所拥护和支持,必定是最根本的“法”。因而,我们有必要以此为理论基点和现实依据,去思考社会道德的合法性问题。
社会道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在道德方面所形成的认知与信念、唤起的情感与意志、设定的标准与规范、树立的模范与榜样等一系列要素。在我们看来,要值得民众的普遍认同,社会道德首先要符合一定的内在“法”,内在地具有充分的合法性资源,也即固有某些正当性与合理性。具体而言,社会道德所包含的上述诸多要素在抽象的应然层面上,要能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能引领社会文化的前进方向,能满足最广大民众的利益需求,从而最终促进其全面自由的发展。只有如此,民众才能认可社会道德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方能赋予其合法性。
其次,要现实地赢得民众的认同,社会道德还需符合一定的外在“法”,外在地展示出丰富的合法性资源,也就是说要在其运作的实际效果中,显现出某些合理性与正当性。笼而统之,社会道德的外在合法性资源在性质上包括消极的和积极的两大类。其中,消极的外在合法性资源主要是指,社会道德当没有被认同和遵循时所展现出的批判与惩罚等否定性效果。也即,如若社会个体不认同、甚至违背社会道德,那么他必定遭致相应的批判、谴责与惩治。正是这类效果从反面、消极地论证和维护着社会道德的合法性。相反,积极的外在合法性资源则指,社会道德当得到认同和实践时而展现出的赞赏与褒奖等肯定性效果。例如,社会个体因积极践行道德而获得社会的赞许、尊敬和奖励等等。不言而喻,这类资源能从正面积极地证明和宣传社会道德的合法性。从其存在形式看,社会道德的外在合法性资源常常表现为完善的道德赏罚机制、优秀的道德先行队伍、良好的道德舆论环境、真实的道德践行模范、积极的道德践履行动等等。本质上,社会道德的外在合法性资源既反映着对扬善抑恶这一根本性道德价值取向的坚持与弘扬,也通过德福统一的现实效果而反映着对公平正义原则的维护和保障。
社会道德合法性的内在资源也称先验资源或理论资源,主要服务于对社会道德合法性的先验性、应然性论证。而其外在资源也叫做经验资源或现实资源,主要用于对社会道德合法性的经验性或实然性论证。这两类资源和论证方式相互依存,互为补充。一方面,从内在资源出发的先验性论证构成经验性论证的终极根据,根本上决定着经验性论证。没有内在资源和先验性论证,社会道德就没有真实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从外在资源出发的经验性论证成为先验性论证的延伸和扩展,直接实现着先验性论证。没有外在资源和经验性论证,社会道德就没有现实的合法性。
理论上说,社会道德合法性的全面确立需要两类资源共存,两种论证并举。然而纵览历史,不同时期的社会道德在两类合法性资源的布展上并不平衡,在论证方式的利用上也并不均等。概而述之,在一切存在阶级剥削和压迫的历史时期,人数上占少数的统治阶级所倡导的社会道德根本上反映着狭隘的阶级利益诉求,对社会大众而言常常缺乏充分的先验合法性资源,因而只得更多地利用外在的经验资源,诉诸现实的经验性论证,以辩护其社会道德的合法性。相反,由人数上占绝大多数的统治阶级所倡导的社会道德反映着最广大民众的利益诉求,从而能够拥有充分的先验合法性资源,实现社会道德合法性的先验性论证。但是,由于多数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制度的新生性、不完善性和发展性,其社会道德在经验合法性资源的呈现上常常显得不足。因此,不断丰富社会道德的经验性资源,大力加强其合法性的经验性论证,就构成其努力的方向。
总之,社会道德的作用发挥必须以自身的合法性为基础,而其合法性的论证与确立又必须依赖于丰厚的合法性资源。这一理论认识对于我国当前的社会道德建设实践有着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社会道德在总体上是进步的。然而,与改革开放一同进入国门的也有一些腐朽的思想道德。随着其逐步渗透与蔓延,我国原本局部性的社会道德问题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是部分民众的道德信念有了一定动摇。以诚信道德为例,尽管我国早就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11]16的道德信念,近年来却有不少民众在此方面发生变化。上海市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的课题组在2010年所做的调查显示,诚实守信在相当一部分民众心中已成为“无用的别名”,高达90.2%的上海市民认为诚实守信在不同程度上会吃亏。[12]2013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更是显示,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信任程度得分为59.7分,低于60分的“及格线”,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程度达到历史新高点,国人的诚信道德已出现严重危机。[13]
二是部分民众的道德情感开始变得淡漠。当前,见危不救、见难不帮、见义不勇为、见正义不伸张等现象时有发生。据某网站调查,当有老人倒地受伤时,37.94%的人表示坚决不扶以免惹麻烦。[14]另据“当代中国公民道德状况调查”课题组的数据显示,对于我国现代公民的缺德现象,50.37%的受访者认为缺诚心,48.71%的人认为缺公心,47.93%的人认为缺爱心。[15](59)这些数据表明,仁爱之心、怜悯之情与助人之意已在部分民众心中逐步淡化,不少人开始怀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正是在此背景下,“小悦悦事件”以其揪心之痛的代价逐步唤起了社会对人性的关爱,被公众评为2011年影响全国的十大公益性新闻之一。[16]
三是民众的道德践行出现一定缺失。上述网站的调查还显示,在老人倒地受伤的情况下,仅有6.12%的人表示一定会扶;而想扶但不敢扶的占38.28%;坚决不扶的占37.94%;视情况而定,旁边一定有证人再扶的占17.66%。[14]换言之,高达93.88%的人不会或可能不会施予及时扶助。在诚信道德践行方面,据上海市政协课题组的前述调查,中介机构、广告行业、房地产、食品行业、餐饮服务、药品、旅游、商业零售和物业管理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市场部门,社会诚信度不理想。[12]此外,中南大学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课题组在2011年也通过调查发现,“廉、耻、忠、义、诚”这五个被人们普遍看重的道德理念,在现实中得到的践行远远不够。[17]
上述诸多现象表明,我国社会道德的合法性已面临一定危机,初显衰微之势。然而,其衰微原因何在呢?我们认为,这根本上源于社会道德合法性资源的日益萎缩。
依照前文的观点,社会道德的合法性资源主要包括内在的先验资源和外在的经验资源两类。从内在的先验资源来看,我国的社会道德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的先进性道德,总体上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能够引领人类社会文化的前进方向,并且在根本上反映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诉求,有利于促进民众的全面自由发展。无需赘言,我国的社会道德有着充分的先验合法性资源,应当值得广大民众去认同与信服,去崇奉和践行。由此,我国社会道德合法性的衰微之因,必定在于外在经验资源的衰减。仔细检点,这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社会道德先行队伍的正面示范不够。社会道德发展与进步需要全体民众的自觉践行。而且,一种真正好的社会道德应该首先得到领导干部、公务员为重要代表的社会精英的认同、支持和践行。一方面,精英群体以其丰厚的知识背景、深刻的洞察能力和良好的判断能力等优势,能够比其他一般民众对社会现实与发展趋势做出更及时、更真实的反应。另一方面,在现代发达的大众传媒环境中,精英群体的道德状况在社会中具有明显的放大效应,对广大民众展现出重要的示范意义。然而,据中南大学课题组调查,民众对当前公务员群体道德践行状况的评价最低。[17]出于多方面原因,部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表现出道德信念淡薄,道德行为败坏,这在整个社会产生了一种较坏的示范效应。
其二,社会道德发展的舆论导向不明。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种道德失范现象频发。一方面,经过各种大众传媒的广泛报道,民众对之逐步习以为常,见怪不惊,麻木不仁。另一方面,大众传媒对道德失范现象常常重“报”而轻“导”,这又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民众的道德视听,使其是非难辨,善恶难分,从而不知所措。
其三,社会道德践行的制度支持不力。社会道德的积极践行离不开各种条件,既要有鼓励机制,也需有保障制度。然而,我国当前对社会道德践行的制度支持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相关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商业诚信等最基本社会道德践行的强制实施不够,对其背离的强制惩处不力;二是相关机制不健全,既对见义勇为、扶助弱小等社会道德践行的鼓励不够,也对道德践行者的保护、补偿与扶助不够。近年来,南京“彭宇案”和天津“许云鹤案”等事件的出现,就使得不少民众心怀后顾之忧,不愿或者不敢积极践行社会道德。
其四,社会道德践行的得失成效不公。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重要的价值追求,在社会道德领域集中体现为德福一致的行为成效。但正因上述制度支持的不力,社会道德的践行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肯定和鼓励,而且其风险可能较大;与此同时,社会道德的背离也难以得到公正有力的批判和惩罚,这使得其代价可能太小。所以当前社会中,道德英雄伤身又伤心、流血又流泪的事例不乏存在,而道德沦丧的违法乱纪者逍遥法外、招摇过市的现象亦时有发生。我们认为,在制度残障、公正缺失的条件下,较大的道德践行风险使得社会道德积极张扬的上行空间不断受到限制,太小的道德背弃成本又使得社会道德消极堕落的下行空间不断得到突破。长此以往,社会道德的重心必然逐步下降,社会道德的整体水平必然下滑。
据以上所析,我国社会道德合法性的衰微根本上源于合法性资源的萎缩。尤其是,经验资源的衰减使得社会道德对自身合法性的论证根据变得不充分,使得其正当性、合理性与权威性逐步受到民众的怀疑甚至抵制。归根结底,“合法性危机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18]65。显然,当前社会道德合法性的重建必须以民众的心理认同与行动支持为核心,最终落脚于合法性资源的拓展与改善上。为此,我们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加强社会道德先验合法性资源的布展与宣传。我国的社会道德以社会主义道德为核心和主流,以共产主义道德为理想和归宿,本质上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基本规律、能引领社会文化前进方向的先进性道德。尤其是,我国社会道德在根本上维护着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努力追求绝大多数民众的全面自由发展。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先验合法性资源进行充分展示和大力宣传,让广大民众深刻认识我国社会道德内在的价值性、正当性与合理性,从而真心认同并自觉践行。
其次,重点加强社会道德经验合法性资源的开发与改造。如果说,先验资源对社会道德合法性的论证主要诉诸于人之理性,那么,经验资源则主要依赖于人的感性。借助理性,先验资源让人对社会道德合法性的认识更深刻、更透彻。依凭感性,经验资源则令人对社会道德合法性的认识更直接、更形象。尤其是,对大多数民众而言,相较于其理论叙事所勾画出的理想性价值,社会道德的实际践行成效更容易打动人和说服人。由此,我们必须立足社会现实,紧紧围绕社会道德经验合法性资源的开发与完善,进一步加强社会道德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强对社会道德的制度支持。我们既要将社会时代发展所需的最基本道德要求及时提升为法律意志,以增强其执行力度,加大其背离成本;也要完善相关法规,从责任减免等角度加强对道德践行的法律保护,让民众敢于见义勇为,勇于扶助弱小,积极伸张正义。同时,我们不仅要完善相关机制,进一步鼓励社会道德的积极践行,还要建立相关制度,从法律、经济、道义、生活等方面,为民众的道德践行提供必要的支持、扶助和补偿,让道德英雄流血不流泪,伤身不伤心。只有通过制度建设上的积极伸展和消极防堵这两面发力,我们才能在抵堵社会道德下滑底线的同时,为社会道德的积极上行拓展出广阔天地,从而使社会道德运行空间的重心逐步上移,最终提升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坚决落实相关法规制度,以孔子所说的“以直报怨,以德报德”[11]149方式,让社会的真善美得以大力彰显,使社会的假丑恶受到应有惩罚,从而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是提升社会精英的道德素质,加强社会道德的先行队伍建设。广义的社会精英也可称为“核心职业人群”[17],主要指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领域中、具有明显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的专门人才,具体包括领导干部、企业家、影视明星和其他社会名流等群体。对于其中的领导干部队伍,我们要从严选拔,慎重任用,做到举人重德,任人唯贤。理由之一在于,“举直措诸枉,能使枉者直。”[11]124品性优良的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能够带动民众的道德践行,所谓“君子之德风”必偃“小人之德草”[11]122。理由之二则为,“子帅以正,孰敢不正?”[11]122如若领导干部“其身正”,那么将会出现“不令而行”的良好景观,这显然有利于社会的政通人和。理由之三在于,领导干部以高尚的道德人格、诚信的职务践履服务于民,必能取信于民。这诚如孔子所言,“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11]9对于企业家、影视明星等精英群体,我们则有必要以制度为基础,加强道德监督,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促使其为社会大众作好道德示范。
三是抓好大众传媒管理,加强社会道德的舆论环境建设。“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良好的道德舆论环境对于民众的道德践行具有重要的熏陶和导向作用。故而,一方面,我们要提高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强化其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引导其着力挖掘社会中的道德资源,在客观报道道德问题的基础上,自觉批判和抵制不良思想道德的侵袭与蔓延。另一方面,我们要引导大众传媒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主流道德价值观,指引道德的前进方向,澄清民众的道德视听,明辨社会的善恶美丑,弘扬人间的浩然正气,从而激励群众对真善美的追求,同时抑制社会中假恶丑的泛滥。
四是继续推进模范评选活动,加强民众的日常道德生活建设。社会道德的整体状况通过群众的日常道德生活而得到直接反映。没有广大民众积极的日常道德践行,就没有社会整体道德的发展与进步。在日常道德生活中,民众既需要现实的榜样示范,更需要社会对自身道德践行的肯认和激励。我国传统社会,“举孝廉”曾从制度层面对民众日常生活的道德践行给予了明确评价和大力推举;“树牌坊”尽管在内容上已有不合时宜之处,但其对民众日常道德践行的激励与宣传形式,在当今依然具有一定启示意义。诚如有学者所言,“人因为其道德行为之善、道德行为之真而被推举的时候,这就意味着他被他人尊重,同时也意味着自我价值的实现。”[19]49近年来,“感动中国”、“全国道德模范评选”等活动开展的成效表明,“道德模范群众选,能实现道德模范群众认,促进道德模范群众学。”[20]因此,我们在当前有必要对民众的日常道德生活进一步创新性地开展评价与推举、激励和宣传活动,为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群众树立真实可信的道德践行模范,引导广大民众“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从自我做起,从小事着手,进而不断促进社会道德的全面发展。
综上所论,社会道德的合法性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面对因合法性资源萎缩而出现的社会道德合法性衰微,只要我们内外并举,经验与先验并重,努力开发和改善各种合法性资源,我们必定能重建社会道德的合法性,提升社会道德的整体水平,不断促进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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