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凌燕
(龙岩学院, 福建 龙岩 364012)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奖助政策,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接受高等教育。这也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回顾我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演变过程,建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的是“免费加人民助学金”的在校大学生普惠政策;1983—1986年,实行的是“人民助学金加人民奖学金”制度;1987—1994年,实行奖学金加学生贷款(即贷学金)制度;1994—1999年,初步建立“奖、助、贷、补、减”资助体系[1];1999—2007年,在原来的“奖、助、贷、补、减”资助体系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高校实际、贫困生需要,逐渐增加了勤(校内外勤工助学)、减(减少部分学费、住宿费)、免(免除学费、住宿费)、缓(缓交学杂费)、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助项目。
2007年至今,在继续健全原有资助体系基础上,突出“以奖代补”,即在提高贫困大学生原有资助金额,扩大贫困大学生原有资助面的同时,特别增设奖励性质的资助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大学生,获得者每人每年5 000元,并把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 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 000元。2010年秋季开始,中央政府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又提高了国家助学金的补助标准,部分省份将特困补助由原来的每生每年3 000元提高到4 000元,贫困补助由原来的每生每年1 500元提高到2 500元。政府在加大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力度、扩大资助面的同时,为方便贫困大学生贷款,还实施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制度。
这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为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子送去了温暖,不仅化解了他们的困难,更使他们树立起了追求“美好梦想”的信心。国家在普通本专科院校采取的“奖、助、贷、补、勤、减、免、缓”等多元资助措施,仅2012年就资助普通高校学生3 842.7万人次,资助金额达547.84亿元。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奖励学生68.31万人,达34.15亿元;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486.13万人,达135.87亿元;国家助学贷款发放263.45万人,达149.03亿元,320万国家助学贷款在校学生享受国家贴息19.59亿元;大学新生入学路费资助项目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21.11万人,资助金额达1.35亿元等[2]。
国家实施的高校贫困生资助制度在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就学、学有所成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首先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这些学生需向所在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高校根据国家政策,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及有些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高校在校学生规模的固定比例拨付资助资金,具体包括:(1)特困生按照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的5%,每人每年4 000元;(2)贫困生按照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的15%,每人每年2 500元;(3)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按照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的3%,每人每年5 000元。各校的生源不同,近几年“985”等重点大学城镇家庭学生比例越来越高,家庭经济情况一般相对较好,贫困生比例较低。如浙江大学2011年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44 190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 812人,占13.15%,其中本科生比例为16.16%[4],而笔者所在高校同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27.85%。未考虑不同高校生源家庭实际情况而划拨资助经费,就使重点大学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学生获得资助的机会高于地方本科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地方本科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在学业上取得更大程度的进步却得不到应有的资助。这种看似公平的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造成不公平。
不同地区收入水平不同,学生甲在人均年收入5万元的A地区,其家庭人均年收入4万元,认为自家的收入水平低于当地人均年收入水平而处于贫困线以下,申请并要求得到资助;学生乙在人均年收入2万元的B地区,其家庭人均年收入2.2万元,认为自家的收入水平高于当地人均年收入水平,处于相对富裕水平,主动放弃资助。在实际操作层面,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必须提交《调查表》,学生填写该表,应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和盖章。甲在核实过程中容易得到当地民政部门的认可,乙却可能不能获得相应的证明材料。
由于我国尚未采取财产公开制度,因此基层民政部门无法准确掌握每户家庭的确切收入情况。据笔者所在高校核查,一些申请贫困补助的大学生,由于生源地民政部门和居委会对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收入材料审核不严,学生要想开个贫困证明或者拿到一张盖有公章的“水分”调查表,相对容易。这使高校“奖、助、贷、补、勤、减、免、缓”资助体系的实际操作会造成较大偏差,容易出现不公平现象。
当前高校在受助大学生评定的过程中,一般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第一步,贫困生入学报到时,将附在录取通知书里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要求填写,获得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确认公章;第二步,学生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学校辅导员,辅导员以此为依据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筛选;第三步,各班评议小组组织讨论符合条件的贫困生,提交辅导员;第四步,辅导员确定、公示受助者名单;第五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受资助学生。
这种做法看似合理,但在具体操作环节存在问题。一是学生有可能填写不真实的《调查表》进入初步筛选受助者行列。二是高校面对来自全国各地的学生,没有办法一一去核实每个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的真实状况。所以在对贫困生的界定方面,学校往往以学生所在地民政部门盖章的贫困证明作为学生贫困等级认定的重要依据,而基层民政部门由于不用对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负任何法律责任,就存在把关不严现象。甚至,有些对高校资助政策了解的学生,入学时就带着已盖了公章的空白证明,到校后视学校具体确定的资助贫困标准填写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一些拥有虚假信息的学生进入受助者名单。三是学校没有一套完善的评审指标体系和信息采集、贫困程度甄别机制,仅靠学生本人提供的《调查表》和对家庭经济情况的表述很难保证评审结果的真正公平。因此,有些真正困难的学生没有得到相应的资助,而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又善于表达诉求的学生却获得了各种资助。
例如某校一名大四女生,在连续两年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各类资助金后,对于第三次机会,辅导员与其协商,在同等情况下,请她主动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让给同班另外一位符合受助条件的贫困生。然而,该女生竟然冒充校领导发短信给辅导员,要求相关老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给这名女生。此事被老师识破后,该女生先装病,后寻死觅活以逃避责任。可见个别学生为获得奖助金,不择手段。
有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对诚信问题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认为诚信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美德,且在人类社会中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一旦遇到具体事件,比如评奖、评困、择业等,部分学生则会视事情对自己的重要程度和与自己的利益关系,做出一些不诚信的行为表现,如在申报贫困资助时弄虚作假。而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的管理制度,出于对大学生自主生活能力的培养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不便深入到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和细节,在社会诚信监督体系还不完善的时候,特别是学校对大学生生活方面的不诚信行为暂时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时,学生大部分失信行为的成本还是较低,这也导致学生的自我约束松弛。
1.实行奖助金差额拨付制
目前,我国各省下发给省属地方院校的资助金,基本上还是实行“一刀切”的做法。比如国家助学金,基本上是按照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的20%实行经费拨付,政策上虽有倾斜指导,但在实际操作上,各级财政还没法根据各高校学生实际贫困情况,按地区差异或生源地差异来分等级拨付助学金。建议各级财政在对各高校进行奖助金拨付预算时,应该考虑各高校学生生源地来源,如来自城市、乡镇、农村或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西部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等人数比例进行细分,再结合申请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对高校进行奖助金等级差额拨付。
2.建立多元化的资助方式
一是基于提高学生的基本技能和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力和素质的目标,对参加各类职业技能考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经费资助;二是地方本科院校的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竞赛活动,应为参赛贫困学生提供交通补贴;三是一般院校学生参赛获奖,结合获奖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设立特殊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四是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实践项目,为他们了解社会、回报社会,锻炼组织和实践能力搭建平台,促进他们全面、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对在各类竞赛、实践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一般院校,上级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1.建立学生资助审核小组,并加强资助政策宣传
各高校应梳理资助工作各个环节的关键因素和任务,建立和完善校、院(系)、班三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采取三级管理、三级评审、民主评议、全校公示的资助工作管理机制。同时,重视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校内信息栏、校园网络等各种媒体,将资助政策及有关工作公布,帮助所有师生理解政策内涵,了解资助工作的进展,公示资助对象名单,征求意见等,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资助工作环境。
2.建立资助评审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包括学生的消费行为、在校表现、学习成果等。其中,消费行为指标又包括餐饮、服装、日常用品等消费支出二级指标;在校表现指标包括学习态度、劳动态度、生活方式、与人相处态度等,这些指标涵盖了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明确各项指标的内涵和信息采取渠道、相应的权重,进行跟踪采集和动态管理,这些数据也是界定贫困生贫困程度的有效、客观依据。
同时,在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可改变单一的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绩排名为绝对指标来评定的方式,增加贫困生能力提升水平和学习进步程度等相对指标作为评价指标,以及贫困生品行修养方面有重大、突出表现的,也可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依据,鼓励学习进步及品德表现优异的学生。
1.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引导
高校可将传统文化融合到学生的日常道德教育中,把培养具有天人合一的和谐精神、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诚实守信的践行精神、天下为公的奉献精神、崇礼重义的仁爱精神的合格人才作为培育当代大学生的目标。高校也可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开设通识课程,对学生进行博雅教育。同时,还可向大学生推荐经典著作,学生通过阅读经典作品,可以了解我国丰富的传统文化以及作者的人生思维与价值体系,从而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培养他们宽容善良、关爱他人、乐于助人的品行,促进他们正面人格的养成。
2.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说文解字》中道:“信,诚也。”又说:“诚,信也。”“诚信”作为中国传统道德规范,即是诚与信的互训,“其核心是强调忠诚老实,实事求是,讲求信用,遵守承诺”[5]。宋代理学家朱熹认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肯定“诚”是一种真实不欺的美德。“信”不仅要求人们说话诚实可靠,切忌大话、空话、假话,而且要求做事也要诚实可靠。而“信”的基本内涵也是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诚实不欺。高校作为大学生良好道德素质养成和道德水平提升的重要阵地,一方面教师要利用课内、课外的教学活动和非教学活动,为学生灌输正确的诚信道德观念,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理念;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学生社团,引导学生自发地组织和开展诚信教育系列活动,让学生由被动地参与诚信教育上升到主动地开展各种诚信实践活动,自觉提高诚信意识。
目前,我国各县、市都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但大都挂靠在当地教育局或政府部门。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把贫困生的界定提前到高中阶段来做。据笔者调查,福建省有些县市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就要求高中阶段的班主任老师,必须对所在班级的贫困生家庭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了解,并在此基础上,每学年对学生家庭情况进行一次登记录入。这样,学生高中三年就有三次记录的材料,学校、老师可以比较全面地掌握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化等情况。高考前半年或三个月,县市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还要求各中学的高中班主任老师,将需要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摸底调查上报,便于这些学生考上大学,拿到录取通知书时,可以及时到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笔者大胆建议,政府能否出台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一个中学生基本信息网络平台,要求地方资助管理中心或中学老师将采集的学生家庭情况信息,上传到学生的基本信息网络平台,便于高校的辅导员参考该生高中阶段的家庭情况,对学生进行较为准确的贫困等级认定。因为中学老师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较为了解,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学生弄虚作假。
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管理民政部门或地方街道出具的学生家庭情况证明,明确要求民政部门或地方街道必须对所出证明负法律责任,尽量减少假证明的出现,将目前有限的国家、社会、高校资助金用在确实需要扶助的贫困大学生身上。
当前,高校都非常重视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并会在学生的日常教学教育活动中渗透诚信教育。有些高校建章立制,制定诚信规范来要求学生遵守;大部分高校也都将以诚信为主题的校园文化建设和宣传活动,列为校园文化建设的一项常规工作,但由于诚信本身不好量化,且当前高校的诚信考评机制还有待完善,影响了诚信教育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笔者与高校一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访谈时发现:现在的高校大学生会做出一些不诚信的行为,与他们不知失信带来的严重后果有紧密的关系。比如高校的期末考试作弊,特别是大一新生参加第一次期末考试,如有的辅导员没有对学生进行期末考前诚信教育,或没将高校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明确地告知学生,学生的考试违纪率明显居高;若是辅导员从新生入学就不断地将考试违纪的严重后果跟学生强调,劝告学生要么好好学习,认真考试,宁可补考或重修,也不值得冒险作弊被抓,学生一般都不会考试作弊。再比如助学贷款的还款,在对贷款违约生的跟踪、访谈中笔者了解到,贷款毕业生中除了极个别学生由于心理健康、精神疾病等原因,98%的还贷违约生,要么是钻还贷政策的漏洞,要么就是不知道还贷违约的严重后果。随着近几年助学贷款还款政策的不断完善,高校也开设专题讲座,明确告知贷款毕业生没有按时或及时还贷且没有按要求主动与放款银行联系的严重后果,还贷违约的毕业生明显减少。
由此,笔者建议,高校应当在目前建立的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在评价内容或评价要素上增加一项内容,将学生各方面失信的严重后果,一一罗列上去,改变单一的诚信加减分测评,为防范学生失信建立有效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庄丽君.中美大学生资助政策的比较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6-7.
[2]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体系全覆盖,资助资金破千亿 [EB/N] .(2013-06-11)[2013-08-15].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7557/201308/156256.html.
[3]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本专科学生)[EB/OL]. (2013-07-05)[2013-08-15].http://www.xszz.cee.edu.cn/ziliaoxiazai/2013-07-05/1698.html.
[4] 沈律明, 赵梦蝶, 郑胜.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育人机制探析——以浙江大学为例[EB/OL].(2012-10-25)[2013-08-15].http://www.xszz.cee.edu.cn/liluntantao/2012-10-25/1505.html.
[5] 郑忆石.论诚信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J].天中学刊,2000(3):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