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个月没有向劳务地申报纳税可否在机构所在地补税开票
问: 2012年我公司跨地区提供建安劳务,因预收一笔工程款超过一年以上未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被我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查出,并要求我公司补缴营业税等税款。请问:1.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跨地区提供的建筑劳务征税是否正确?2.我公司补税后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湖北华翔建筑有限公司 张伟
答:根共据和《国中营华业人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所以,对你公司没有申报并且缴纳营业税或仅申报但未缴纳营业税超过6个月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你公司补税。对你公司在劳务发生地未缴纳营业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补征营业税后,可给予或准予其开具发票。
范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