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

2014-03-29 00:35胡凡
财会通讯 2014年4期
关键词:广告费广告宣传分摊

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为集团公司,公司在各地设立多家公司,均为法人公司,并且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广告宣传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向各公司分摊收取。请问,对关联企业摊销的广告宣传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归家集团有限公司 胡凡

答:有务关宣企传业费广税告前费扣和除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执行关联企业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2.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3.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可以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4.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规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5.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到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如,一般企业应先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与销售等前述三类企业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再选择是部分还是全部归集至关联企业扣除。对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特别是关联企业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是重大利好,可以在盈利与亏损、税率高与低的关联企业之间合法的进行合理税收筹划。

纪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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