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考你解答
1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能否计提折旧或摊销额,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执行。
2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可享受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答:目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是否要代扣代缴个税,但此种情况下,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只要企业能证明报销的费用与公司业务相关,且是凭票报销的,多数情况下税务机关是认可的。
4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因此,建筑公司取得的工程款和赔偿金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应一并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5答:厂房搬迁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不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6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答: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均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所以住房补贴能计入福利费。
8答:上一纳税年度已作成本费用处理的,凡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可以税前按规定扣除。将费用计入下一年度的,其费用不可以在上一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影响的是期初未分配利润。
9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九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因此,中国公民在境外博彩所得,应按偶然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为20%。
10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11答: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二条规定:“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12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13答:纳税人实行网上纳税申报后,如有以下情形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
1.因计算机、通讯设备、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的;2.逾期申报的;3.未通过税务机关对申报数据的校验;4.应补缴税款的缴纳;5.罚款、滞纳金的缴纳。
14答: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5答:虽然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缴纳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允许这么处理,但如果这个发票本应该开给总公司而在分公司入账,则存在着两个风险:一是税务机关可能认定该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而《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另一个风险是,虽然这个发票不会对整体纳税有影响,但是对其中一个分部的纳税有影响从而会被要求进行调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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