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司制度源流新探

2014-03-29 00:20何先龙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土官土司制度

何先龙

(贵阳市开阳县文物管理所,贵州 开阳 550300)

一、土司制度的萌芽:夏商周羁縻政策和秦汉蛮夷 “道”

土司制度的源头远可追溯到夏商周的 “服畿”纳贡制和秦汉时期的蛮夷 “道”。《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 “官名皆以云命,为云师。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黄帝 “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是羁縻政策的萌芽。《尚书·虞夏书》云:“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1]87-88《逸周书·王会解第五十九》称:“成周之会墠上,张赤帟阴羽。 (注:王城既成,大会诸侯及四夷也。)……方千里之内为比服,方二千里之内为要服,方三千里之内为荒服,是皆朝于内者 (注:此服名因于殷,非周制也)。”[2]71-73《周礼·夏官·司马第四》载:“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国之政职。方千里曰国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贾公彦疏:“云 ‘蛮’者,縻也,以近夷狄,縻系之以政教。”①[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载《十三经注疏》之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438-440页。《礼记·曲礼下第二》云:“于外曰侯,于其国曰君。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可见早在夏代就形成了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等“五服”纳贡制;商代把 “五服”纳贡制简化成比服、要服和荒服的 “三服”纳贡制;西周初年继承商代 “三服”纳贡制,后来又形成了国畿、侯畿、甸畿、男畿、采畿、卫畿、蛮畿、夷畿、镇畿和蕃畿的 “九畿”纳贡制,并形成了 “东夷、北狄、西戎、南蛮”等边疆概念,其中南蛮的 “蛮”就有羁縻之意;可见夏代开始对边疆实行羁縻政策,西周时羁縻政策已形成定制。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中央设置了专门管理边疆蛮夷的机构 “典属国”,地方则设置蛮夷 “道”。《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云:“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成帝河平元年 (前25年)省并大鸿胪。典客,秦官,掌诸归义蛮夷,有丞。景帝中六年(前144年),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 (前104年),更名大鸿胪。”《汉书·地理下》载:西汉 “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后汉书·百官五》亦称:“凡县主蛮夷曰道……皆秦制也。”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 《法律答问》云:“擅杀、刑、髡其后子……可 (何)谓 ‘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 (太)子,皆为 ‘后子’。”①《睡地虎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1978年。秦汉王朝专门在边疆地区设立有管理以蛮夷为主的 “道”,区别于内地的县,中央也专门设置有主管降附蛮夷的典属国和主管归附蛮夷的典客,并制定了禁止擅杀臣邦 (含蛮夷道)“后子”(包括太子)的法律条款。夏商周的羁縻政策和秦汉蛮夷 “道”及秦朝“后子”受法律保护等,成为土司制度的萌芽。

二、土司制度的前奏:汉唐大姓的兴起

汉唐时期兴起的地方豪强称为大姓,大姓任藩王或部落首领则称为 “渠帅”。《史记·匈奴列传》载:汉武帝元封时期 (前110-前105年)“因急击其军。军中郭纵为护,维王为渠。(《正义》:为渠帅也。)”《汉书·叙传》载:“河平 (前128-前125年)中……会定襄大姓石、李群辈报怨,杀追捕吏,伯上状,因自请愿试守期月。”《汉书·司马相如传》载:“相如为郎数岁,会唐蒙使略通夜郎西僰中……用新法诛其渠帅,巴蜀民大惊恐。”可见中国边疆大姓及其渠帅形成于战国,秦汉以后逐步在南方等边疆地区发展壮大。据 《史记》和 《汉书》记载,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的西南大姓既有夜郎、邛都、巂、昆明、徙、筰都、冉駹、且兰等土著大姓 (尚无姓氏),也有楚威王时 (前339-前329年)入滇的楚王后裔滇国庄氏、前222年秦灭赵时迁蜀冶铁致富的卓氏和从山东迁蜀的程氏,以及前221年秦朝统一天下时奉命南下任南粤尉、后建立南越国的真定 (今河北正定)人赵佗赵氏等汉族大姓。

汉唐时期南方汉族大姓大多与 《史记·平准书》和 《汉书·食货志》所载汉武帝 “乃募豪民田南夷”密切相关。《后汉书·西南夷传》云:“牂牁……公孙述时,大姓龙、傅、尹、董氏,与郡功曹谢暹保境为汉……桓帝时,郡人尹珍自以生于荒裔,不知礼义,乃从汝南许慎、应奉受经书图纬,学成,还乡里教授,于是南域始有学焉。”贵州省清镇、平坝汉墓中出土有 “樊千万”“赵千万”和 “谢买”等印章。可见龙、傅、尹、董、谢、赵等,都是汉代西南早期汉族大姓。《后汉书·南蛮传》又载,长沙武陵蛮 “名渠帅曰精夫,相呼为姎徒。”著名精夫有建武二十三年 (47年)反叛的相单程和建初三年 (78年)反叛的溇中蛮覃儿健等。巴郡南郡蛮本有五姓:巴氏、樊氏、瞫氏、相氏、郑氏;板楯蛮渠帅有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西南夷夜郎王后代 “自立为夜郎侯,以竹为姓”。《华阳国志·南中志》载:建兴三年 (225年)秋,“移南中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为五部,所当无前,号为飞军。分其羸弱配大姓焦、雍、娄、爨、孟、量、毛、李为部曲;置五部都尉,号五子”[3]48。《贵州省志·文物志》载大方县有古代的彝文碑记《济火纪功碑》(济火,又称齐火或济济火,彝文名妥阿哲),汉译碑文有云:“在楚敖山设宴,给卧龙先生接风。与他盟誓……分三路进军,大帅领中军,对叛逆者进行征讨之后,捷报频频传来……阿哲家的辖地,将永世繁荣……攻打孟获是我们参加的,穿着皇帝家赠给的冠冕袍带,俨然一位王侯,于建兴丙午年 (226年)封爵酬功,世代雄长于此地。”明成化 (1465-1487年)时南京国子祭酒周洪谟撰 《安氏家传序》称:“其先有慕济济者,与普里部犵狫氏并为君长……其后有济济火,善抚其众。时闻诸葛武侯南征,通道积粮以迎武侯。武侯大悦,随命为先锋,赞武侯以平南夷,擒纵孟获。及归,克犵狫氏拓其境土。武侯封为罗甸国王。”[4]390可见,汉魏西南巴、瞫、相、督、鄂、度、夕、竹、雍、量等多是西南土著;而庄、卓、谢、樊、郑、罗、赵、龚、龙、傅、尹、董、焦、娄、孟、毛、李等族源当为汉族,但逐步与西南土著相融合。

秦汉兴起于西南的大姓牂牁爨氏、谢氏和水西安氏,都是早期西南著名大姓,唐宋时分别任羁縻州县官,宋代演变成为雄长一方的土官。其中牂牁爨氏兴起于战国,隋唐以后融入彝族。《新唐书·南蛮下》载:“两爨蛮。自曲州、靖州西南昆川、曲轭、晋宁、喻献、安宁距龙和城,通谓之西爨白蛮;自弥鹿、升麻二川,南至步头,谓之东爨乌蛮。西爨自云本安邑人…… (梁元帝时)有爨瓒者,据其地,延袤二千余里……既死,子震、玩分统其众。隋开皇 (581-600年)初,遣使朝贡……置恭州、协州、昆州。未几叛,史万岁击之……震、玩惧而入朝,文帝诛之,诸子没为奴。高祖即位,以其子弘达为昆州刺史,奉父丧归。”可见秦汉兴起的牂牁爨氏在唐代演变成了羁縻昆州刺史。

牂牁谢氏,最早见于 《后汉书·西南夷传》,文云:“公孙述时 (25-36年),大姓龙、傅、尹、董氏,与郡功曹谢暹保境为汉。”《晋书·李寿传》载:李寿遣 “其镇东大将军李奕征牂牁,太守谢恕保城距守者积日,不拔。”《华阳国志·南中志》载:“咸和八年 (342年)……南中尽为(李)雄所有。惟牂柯谢恕不为 (李)寿所用,寿破之。寿去,遂复保郡为晋。官至抚夷中郎将、宁州刺史、冠军将军。”[3]52《晋书·列传第四十九》谢尚、谢安等传,包括谢安及其子谢琰,谢琰子谢混,谢安兄谢奕,谢奕子谢玄,谢安弟谢万和谢石,谢石侄子谢朗,谢朗侄子谢邈等。《宋书》载 “元嘉二年 (425年)以谢述为武陵太守。”《南史》卷十九为谢晦及其叔谢澹与兄弟谢瞻、谢爵,谢裕及其弟谢纯和谢述、子谢恂、玄孙谢微,谢述孙谢脁,谢方明及其子谢慧连,谢灵运及其孙谢超宗与曾孙谢岁卿等立传;卷二十为谢弘微及其子谢庄、孙谢朏、曾孙谢惠、玄孙谢哲,谢朏弟谢颢、谢子览、谢及谢举子谢嘏与侄谢侨等立传。新旧 《唐书·南蛮西南蛮传》载有东谢蛮谢元深 (应州刺史)、南谢蛮谢强 (庄州刺史)和牂牁蛮谢龙羽 (牂州刺史)等先后入朝;贞元十三年 (797年)随蛮州刺史宋鼎入朝的有检校邛州刺史谢汕、牂州录事参军谢文军;显庆元年(656年)矩州谢无灵反;龙朔三年 (663年)矩州刺史谢法成招慰比楼等七千户内附等,可见代汉代兴起的牂牁谢氏到唐代演变成为数个羁縻州刺史。

水西安氏兴起于蜀汉,唐宋任罗甸王和羁縻姚州刺史,元明时期任八番顺元 (贵州)宣慰使,明代赐姓安氏并沿袭至清初。因此,唐宋羁縻州县官绝大多数由汉唐大姓演变而来,也有唐宋移民或边疆兴起的新土酋。

三、晋唐羁縻守令和羁縻州县:土司制度的雏形

魏晋南北朝继承夏商周以来的羁縻政策和秦汉时期的蛮夷 “道”制度,利用 “蛮酋”治理边疆。羁縻守令起于蜀汉 “即其渠帅而用之”的治理南部边疆政策。 《华阳国志》卷九载:咸和八年 (333年)三月 “牂牁太守谢恕举郡为晋。(李)寿破之。”“咸和九年 (334年)春分宁州,置交州,以霍彪为宁州、爨深为交州刺史。”[3]118-119谢恕、爨深 (一有作爨琛)等就是中国历史上最早见于史籍的羁縻太守。晋代继续实施以 “蛮酋”为守令的羁縻政策。《资治通鉴》卷八十九载:晋愍帝建兴四年(316年)“五月,平夷太守董照、攀乐太守董霸帅三千余家叛。”同书卷九十三云:太宁三年 (325年)“王逊在宁州,蛮酋梁水太守爨量……皆叛附于成 (汉)”。《华阳国志》也有东晋元帝时(317-321年)建宁大姓孟才任牂牁太守等记载。南北朝以 “蛮酋”为守令更加普遍,奠定了唐代羁縻州县制的基础。《陈书·周敷传》载:高祖受禅,“是时南江酋帅并顾恋巢窟,私署令长,不受召,朝廷未致讨,但羁縻之。”《陈书·华皎传》载:华皎 “知江州事,时南州守宰多乡里酋豪,不遵朝宪。”可见南北朝时陈代南方酋豪私署令长已经比较普遍。隋唐逐步建立起羁縻州县制度。 《隋书·食货志》载:“寻而侯景乱梁,乃命行台辛术,略有淮南之地。其新附州郡,羁縻轻税而已。”隋初略取淮南 (今江苏扬州一带)后继续实行南北朝时期的羁縻守令政策,但隋代羁縻州县并未形成定制。唐初以后,羁縻州县制度逐步完善。 《通典·边防三·南蛮下》多次提到 “黔中郡所管羁縻州”。《元和郡县图志》载:雅州管羁縻州十一;安南管羁縻州三十二;《剑南道下·黎州》云:“管羁縻州五十七,并蛮夷部落大首领主之。”①[唐]李吉甫撰《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出版,第820-821页。《蛮书·南蛮条教第九》载:“其容州经管三十四羁縻州。”《旧唐书·职官二》载:“凡天下之州府,三百一十有五,而羁縻之州,迨八百焉。”按 《旧唐书》所载统计,唐代有名可查的行政区划有15道、448州、3军、1 537县、17侨州、16侨县、3羁縻府、156羁縻州、211羁縻县、2大都护府、4都护府和2部落②《二十五史·旧唐书·地理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出版,第3653-3692页。。 《新唐书·地理七下·羁縻州》载:“唐兴,初未暇于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突厥、回纥、党项、吐谷浑隶关内道者,为府二十九,州九十。突厥之别部及奚、契丹、靺鞨、降胡、高丽隶河北者,为府十四,州四十六。突厥、回纥、党项、吐谷浑之别部及龟兹、于阗、焉耆、疏勒、河西内属诸胡、西域十六国隶陇右者,为府五十一,州百九十八。羌、蛮隶剑南者,为州二百六十一。蛮隶江南者,为州五十一,隶岭南者,为州九十三。又有党项州二十四,不知其隶属。大凡府州八百五十六,号为羁縻云。”并列出了大多数羁縻府、州、县的名称。按 《新唐书》统计,唐朝有名可查的行政区划为10道、8府、330州、1 639县、90羁縻府、706羁縻州、411羁縻县、8都护府③《二十五史·新唐书·地理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4234-4254页。。唐代不仅在边疆地区广泛设置羁縻府州县、都护府、都督府等边疆行政区划,而且还设置有部落、侨州、侨县等与羁縻州县近似的行政区划,并大多以土著首领世袭。唐代羁縻府州县按边疆族属分为突厥府州、回纥府州、羌州、党项府州、吐谷浑府州、奚府州、契丹府州、高丽降附府州、靺鞨府州和蛮州(含蜀爨蛮州)等,多数由秦汉、魏晋兴起大姓及羁縻守令演变而来,也有少数隋唐新兴土酋或移民大姓。

唐代不仅继承了商周时期藩王入贡朝会制度,而且形成了对南方羁縻府州县的 “南选”制度。《通典·开元礼纂类·宾礼》专门规定了藩主来朝以束帛迎劳、遣使戒藩主见日、藩主奉见、受藩国使表及币和皇帝宴藩国主等礼仪。《旧唐书·南蛮西南蛮传》载:贞观三年 (629年)“中书侍郎颜师古奏言:‘昔周武王时,天下太平,远国归款,周史乃书其事为 《王会篇》。今万国来朝,至于此辈章服,实可图写,今请撰为 《王会图》。’从之。”同书 《高宗纪下》载:上元三年 (676年)八月 “壬寅,置南选使,简补广、交、黔等州官吏。”同书《文宗纪上》载:太和七年 (833年)春正月 “岭南五管及黔中道等补选使,宜权停一二年。”①《二十五史·旧唐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 4110、3496、3550页。《唐会要》卷75《选部下》云:“南选:上元三年(676年)八月七日敕。桂、广、交等州都督府。比来所奏拟土人首领。任官简择。未甚得所。自今以后。宜准旧制。”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〇一载:总章二年 (669年)“大略唐之铨选法……其黔中、岭南、闽中州县官,不由吏部,委都督选择土人补授。”同书卷二〇二载:仪凤元年 (676年)秋八月 “壬寅,敕:‘桂、广、交、黔等都督府,比来注拟土人,简择未精。’……时人谓之南选。”[5]6362、6380唐高宗总章二年 (669年)所定 “南选”,即南方黔州、岭南和闽中等所属羁縻州县官不由吏部选派,而由所在都督府都督选土人补授的制度,直接奠定了中国土司制度的基础;上元三年(676)敕桂、广、交等都督府所奏拟土人首领宜准旧制,并专设补选使,南方土人补授羁縻州县官的“南选”,从此基本形成定制,为中国土司制度的雏形。故唐代已形成规范的边藩纳贡制度和 “南选”制度;宋代土官制度则直接脱胎于唐代 “南选”制度。

四、宋代:羁縻州县衰落与土官制度基本形成

宋代羁縻州县逐步衰落,同时土官制度基本形成。《宋会要辑稿·兵二二》载: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今邕州横山买马,诸蛮远来,入吾境内,见吾边面阔远,羁縻州数十,为国藩蔽,洞丁之强,足以御侮。”[6]7157据 《宋史》地理五和地理六,宋代共设置羁縻州、县、军、监290个,其中成都府路有159个羁縻州,包括雅州44个,黎州54个,茂州10个,威州2个,叙州30个,泸州18个,渝州1个;夔州路有57个羁縻州,包括绍庆府49个 (南宋增至56个)、重庆府1个;广南西路有74个羁縻州、县、洞、监,包括邕州都督府44个羁縻州、5个县和11个洞,融州1个羁縻州,庆远府10个羁縻州、1个军和2个监②《二十五史·宋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5480-5488页。。此外,宋代还设置有羁縻堡、寨等基层羁縻机构,如《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和 《宋史》等所载有播州白锦堡知堡,靖州贯保寨、丰山寨和若水寨等知寨。宋代羁縻州县比唐代大幅度的减少,呈逐步衰落的趋势;但增加了羁縻军、监、洞、堡、寨等新的羁縻形态,土官就直接来源于羁縻州县堡寨等土人任官。

传统观点认为,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但根据现存史料,早在北宋羁縻州县衰落的同时,土官制度就已基本形成,南宋及元代只是继承发展了北宋时期的土官制度。关于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的观点,主要依据是清康熙时毛奇龄 《蛮司合志》卷一载:“如所称土官土吏者,惟有明踵元旧事。”毛奇龄只是说明代继承了元代土官制度,但他并未说土官制度起源于元代。

据 《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和 《宋史》等史籍,土官制度形成于宋代。首先,北宋形成了规范的纳贡制度和礼仪。《宋史·职官六》载:“客省引进使、客省使、副使各二人。掌国信使见辞宴赐及四方进奉、四夷朝觐贡献之仪,受其币而宾礼之,掌其饔饩饮食,还则颁诏书,授以赐予。”“引进司使、副各二人。掌臣僚、蕃国进奉礼物之事。”“客省、四方馆,建炎 (1127-1130年)初并归东上閤门,皆知閤总之。”同书 《蛮夷四》载:熙宁元年 (1068年)三年,“命宋敏求编次《诸国贡奉录》,客省、四方馆撰仪,皆著为式。”③《二十五史·宋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出版社,第6785、5678页。北宋不仅设置了客省、四方馆、引进司和东上閤门等机构专门负责管理四方进奉和四夷朝觐贡献之事,而且从熙宁元年 (1068年)起编纂 《诸国贡奉录》和诸国朝贡礼仪,并成为定制。

其次,宋代边疆地区已存在诸多土官和土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〇载:元丰四年(1081年)十一月 “丁未,宝文阁待制何正臣言:‘……计之八路,蜀为最远,仕于其乡者比他路为最觽。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而一郡之中,土人居其大半,僚属既同乡里,吏民又其所亲,难于徇公,易以合党。乞收守令员阙归于朝廷,而他官可以兼用土人者,亦宜量限分数,庶几经久,不为弊法’”[7]2988。《宋史·铨选二》也有相同的记载,且二者均称 “奏上,法不为改”。可见早在北宋元丰 (1078-1085年)前后蜀地官员包括守 (刺史)令 (县令)在内已主要由土人担任并基本形成定制,何正臣上疏要求由朝廷任命刺史和县令,但宋廷并未改变土人任羁縻守令的做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八载:元祐三年 (1088年)十二月 “丁酉,枢密院言,归明土官杨昌盟等乞依胡田所请,存留渠阳军,县依旧名,事应旧送县者,令渠阳寨理断,徒已上罪即送沅州”[7]3951。《宋会要辑稿·蛮夷四·交趾》云:“绍兴九年 (1138年)六月二十七日,广西经略安抚司言 ‘及探知安南州郡尽降智之。惟蛮人不伏,相敌势力不及,情愿归明。朝廷已行下逐处不得接纳,选壮丁差土官管押前去把隘外……不得接纳,引惹生事。’”[6]7735《宋史·蛮夷二》载:元祐二年(1087年)改诚州为渠阳军,“后以渠阳为诚州,命 (杨)光僭之子供备库使 (杨)昌达、供备库副使杨昌等同知州事,而贯保、丰山、若水等砦皆罢戍,择授土官”①《二十五史·宋史·蛮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6780页。。《宋会要辑稿·方域十八》载:“绍兴二十八年 (1158年)九月四日枢密院札子,夔州路奏,南平军白锦知堡夷官杨选族厅佐忠带领夷人自南平军白锦堡杨大由私小路入恭州江津县清流寨雁门杀虏人口,合添屯防拓。”《蕃夷五·西南蕃》载:元丰元年 (1078年)“七月一日,诏讨纳溪夷贼:以西上门使、忠州团练使、泾原路总管韩存宝都大经制泸州纳溪夷贼公事,仍于渭州及泾原路选下蕃土兵五千,内马军一千,及差经战斗使臣二十员随行”。淳熙 “七年 (1180年)八月八日,枢密院编修官李嘉谋言:‘黎州边面……沿边土丁,乃是边地根本……若以土丁代戍,则土丁生理未全……窃见蕃部所经残掠去处,久例多逃田,今宜措置以若干亩召募土人为军,春秋量给衣赐,止刺手背,谓之土军,勿与州郡军士相参,即其土豪以为头首”。乾道 “八年 (1172年)五月六日,以权商州土刺史韦文豹为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充商州土刺史、兼监察御史、武骑尉。”乾道八年 (1172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武郎、播川城白锦知堡杨选进献战马五十疋,并纲帖马十疋,差寔信人管押赴四川宣抚司交纳。诏杨选特转一官”[6]7621、7778、7786。 《舆地纪胜·南平军》云:“白锦堡,去播州三百里,系纳土官杨光荣子孙承袭。”此外,《宋会要》和 《宋史》等还记述有许多南方土人组成的土军、土丁、洞丁、义军等边疆土著军队。可见,早在北宋元祐时 (1088-1090年)知堡、知寨等土官就已出现,南宋初又出现了土刺史等;诚州 (渠阳军)土官杨昌盟、播州白锦知堡杨氏和靖州 (今湖南靖州市)贯保、丰山、若水等砦知砦就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土官;宋代土兵、土军、土丁、洞丁和义军等到元明时则演变成为土司的私家军队——土兵。

第三,宋代土官承袭制度初步成型。早在北宋初,宋朝就在实行羁縻州县土官承袭制度,《宋会要》和 《续资治通鉴长编》等有不少关于土官承袭的记载。《宋会要辑稿·藩夷五·西南蕃》云:景德四年 (1107年),以 “保州刺史董绍重卒,命其子霸为检校工部尚书、知保州。”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七月,益州任中正上言:‘羁縻霸州刺史董忠义卒,事当继袭,缘尚幼,请以从弟延早领州事。’帝曰:‘夷治落中,父亡子继,朝廷旧制,盖杜其侥幸,使知定分。今易此例,必贻后患。’乃与其子,许以近亲左右之。”“天禧三年 (1019年)二月十一日,辰州言:富州防御使、五溪都防御使向通汉卒……令其子光舜袭知州事……十八日富州向光舜卒,请以向通汉第二子光宪继知州事,许其进奉,从之。”熙宁 “九年 (1076年)七月四日,成都府利路都钤辖司言:‘知蕃界霸州董永锡言:先自七岁为父患,将圣朝宣赐牌印等付以收掌,相承管勾州事。先降权州文牒赐,又蒙降宣敕官告,承父官位。今永锡病,不任事,愿令男孝忠管勾。’从之。”淳熙四年 (1177年)五月二十日,“诏泸州安溪寨夷巡检故王道华男王阿八之侄王鉴承袭道华元补职名。王阿八状:‘曾祖王募越赐名忠顺,于大观三年 (1109年)内将本族父祖己业田土献纳朝廷归顺……宣和五年 (1123年)身亡,祖父王道华承袭,绍兴三年 (1133年),奉敕补承信郎。至祖父初故,父王士宗未曾承袭,隆兴二年(1164年)身死,阿八当承袭……今将祖父王道华元 (原)补官职乞与嫡亲侄男王鉴承袭……’七月二十四日……兵部照得李昂霄祖父李明与李世和元(原)系溪峒头首,因开拓禁山,为通王民,供纳省税,补三班差使,后来衡州奏世和状称:‘守把三十余年,因徭人雷师结集党侵入地分,系男李才绩捉获雷师了当……许令承袭。’得旨:‘李世和转两官,李才绩特与补进武校尉……依法合承袭。’”“乾道四年 (1166年)十二月二日,夔州路钤辖安抚司言:‘思州地在极边,东、西、南三界接连溪峒夷人,其守把溪峒隘口,依条许子孙承袭。欲望将本州年老事故使臣依珍州、南平军等处条例,许子孙承袭班行微小名目,差令把拓,所贵缓急得人。’从之。”绍兴四年 (1134年)“九月十五日,诏:‘应荆湖南北路溪峒头首土人内有子孙依条合行承袭职名差遣之人,及主管年满之人合得恩赐之类,并仰逐路帅司疾速取会诣实,保明奏闻’。”绍兴 “二十二年 (1152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敕:‘应荆湖、广南路溪峒头首土人内有子孙依条合承袭职名差遣,及主管年满人合得恩赐之类,并仰逐路帅司疾速取会诣实,保明奏闻。’”“淳熙元年(1174年)八月一日,诏承节郎王日存等许子孙承袭。”“嘉定九年 (1216年)五月四日诏宜人王氏女吴氏承袭充三十六洞统领职事。”[6]7774-7817上述类似记载,《续资治通鉴长编》和 《宋史》等还有不少。南宋咸淳四年至八年 (1268-1272年)右丞相马廷鸾 《招谕云南土官等诏》云:“尚虑诸路甸寨土官军民人等,或受制于凶徒,相煽摇而构乱……其死可伐族属,能生擒获本贼者,命为本路土官。”①[宋]马廷鸾撰,[民国]胡思敏辑,《碧梧玩芳集》,载《豫章丛书》154,南昌古籍书店、杭州古籍书店,1985年,第344页。可见,宋代云南土官不少,宋末还以任命土官作为对云南土人立功的奖赏。宋代已形成了铜牌铜印、文牒官吿和父亡子继、母死女袭等土官管理制度,是土官制度形成的重要标志。

五、元代:继承发展宋代土官制度

元代继承了宋代土官制度。首先,《元史》有诸多关于土官的记载。 《元史·缅》载:至元十四年 (1277年)“十月,云南省遣云南诸路宣慰使都元帅纳速剌丁……征缅……招降其磨欲等三百余寨,土官曲蜡蒲折户四千……蒙忙甸土官甫禄堡户一万……以天热还师。”同书 《世祖纪十一》载:至元二十四年 (1287年)冬十月乙酉 “罗北甸土官火者、阿禾及维摩合剌孙之子并内附。”同书 《地理四·普定路》载:至元二十七年 (1290年)“斡罗思等擅以兵胁降普定土官矣资男、札哇、希古等,勒令同其入觐。”②《二十五史·元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7771-7772、7275、7407页。可见,宋末元初归附的曲蜡蒲折、蒙忙甸、罗北甸和普定等土官早在宋代就已任土官,在宋末元初归附后元朝只是认可了其宋代土官职务。

其次,元代继承了宋代土官任命和承袭制度。《元史·仁宗纪三》载:延祐六年 (1316年)“夏四月壬辰,中书省臣言:‘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制曰:可”。同书 《选举一》云:“远夷、外徼,授以长官,俾之世袭。”同书 《选举三》云:“凡迁调循行:各省所辖路府州县诸司,应合迁调官员,先尽急阙,次及满任……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烟瘴险恶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选铨注。”同书《百官七》云:“诸蛮夷长官司。西南夷诸溪洞各置长官司,秩如下州,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参用其土人为之。”③《二十五史·元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7310、7465、741、7503页。可见,元代土官可以依法以子侄兄弟或妻袭职,皆依本地习俗。

第三,元代把土官纳入刑法管理,但有罪罚而不废。 《元史·刑法二·职制下》载:“诸内郡官仕云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罚而不废。诸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仇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有司受财妄听者,以枉法论。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④《二十五史·元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7541页。可见,元代不仅对有罪土官罚而不废,而且对保境安民有功土官还可三年一次保勘升官。

第四,元代土官从军人或土人中选任,但不公选铨注。 《元史·世祖二》:至元 “四年 (1267年)春正月乙酉……军民官各从统军司及宣慰司选举。”⑤《二十五史·元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7248页。元代土官的选举、承袭并纳入刑法管理,基本形成定制,但不依例公选铨注。

第五,元代土官制度并不完善。其一是土官称谓直到元代后期才出现,未正式纳入职官系列。现存元代 《大元大一统志》《翰墨全书》《圣朝混一方舆胜览》《大元混一方舆胜览》和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等官方史籍均未出现关于土官的记载,只有外任军民职和军民蛮夷官的记载,而在外任军民职或蛮夷军民官中绝大部分就是土官。如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并无土官记述,但在 《典章七·吏部卷之一·官制·资品》中自从二品到正九品职官中大多有 “外任军民职”,如 “从二品外任军民职:各处宣慰使司都元帅、福建道、八番顺元等处、海北海南道、安南国、广西两江、大理金齿等处、土番等处、乌斯藏纳怜故里孙等处路、各处宣慰司管军万户。”“从三品外任军民官:同知宣慰司事兼副都元帅、同知宣慰司事兼管军万户。”“正四品外任军民官:各道宣慰副使都元帅、土番等处宣慰副使副都元帅……罗罗斯、曲靖、乌撒乌蒙。”“从四品外任军民官:同知军民安抚司事、耽罗国、葛蛮。”“正五品外任军民职军民安抚司达鲁花赤,卢番静海军、金石番太平军、罗番葛蛮军、卧龙番南宁军、程番武胜军、方番河中府、小龙番静蛮军、洪番永盛军、罗甸国、大龙番应天军……”“从五品外任军民职:佥各处安抚司事。”“正六品外任军民官:宣慰司都元帅府经历。”“从七品外任军民官经历:各处军民安抚司、元帅府、安抚司。”“从八品外任军民官:诸处军民安抚司知事、耽罗国军民安抚司司狱。”“正九品外任军民官主簿:元帅府、宣抚司、照磨、土番等处宣慰司。”①[元]拜柱等纂修,《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第178-223页。可见,所谓“外任军民官”,绝大多数都是元代土官,如从二品宣慰使和都元帅等,从三品宣慰同知和副都元帅等,正四品宣慰副使和乌撒乌蒙土官等,从四品军民安抚同知和葛蛮土官等,正五品八番蛮夷官等。元代虽继承了土官制度,但土官并未正式纳入职官系列,在外任军民官中绝大部分为土官,也包括少数立功授职并准予世袭的军职。元代土官称谓到至顺二年 (1331年)才见于 《经世大典》,但只见于《政典》十二类中的 《征伐·缅》和 《招捕》,却不见于 《治典》(相当于职官典)十三类,故在元代职官系列中并无土官。《经世大典》大部分早已散佚,所幸元人苏天爵于元统二年 (1334年)编纂的 《元文类》收录了大部分 《经世大典》,并流传至今,其 《征伐典》之 《缅》《招捕典》之叙、大理金齿、乌撒乌蒙东川芒部、八百媳妇、八番顺元诸蛮和宋隆济中20多次提到土官;如 《征伐·缅》云:至元十四年 (1277年)春 “缅入犯边,偏将忽都、土官信苴日辈大败之。”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六月 “云南遣省道宣慰使都元帅纳速剌丁招降 ‘土官曲那蒲折民四千’等还师。”“又移文云南省称木连土官阿散哥也。”“缅甸土官匿俗乞报上司,免车马入境。”“大德元年 (1297年)五月,故缅王婿马来土官纳速剌上言……”大德三年(1299年)枢密院 “及求云南土官阿康从军”。大德五年 (1301年)“土官察罕不花……等同移军。”[8]565-584可见,元代继承了宋代土官制度,但并未成熟,土官并未纳入职官制度。

第六,宋元时期土官制度刚刚形成,谈不上改土归流问题,在平定反叛土官后也不改土归流。如《元史》载大德 (1297-1307年)时平定雍真葛蛮(水东)土官宋隆济和水西土官蛇节反叛及元末平定云南乌撒土官禄余叛乱后,分别仍由三人后裔承袭土官。宋元时期边疆土官之间兼并土地现象比较普遍,如水西安氏逐步侵占水东宋氏辖地水外六目(今贵州鸭池河以东清镇、修文和息烽等地);播州杨氏侵占水东宋氏黎峨里 (今贵州福泉市)等。明代宣慰使、宣抚使、土知府等大土司的形成正是宋元时期土官之间土地兼并的结果。

六、明代:土官、土官衙门到土司制度的鼎盛

明代土官、土官衙门并称,嘉靖 (1521-1566年)时土司概念形成后则土司、土官并称。首先,明初在继承土官称谓的同时,出现了土官衙门,嘉靖 (1521-1566年)时土官衙门简称为土司。其一,明初出现土官衙门称谓,嘉靖 (1521-1566年)时演变成土司。土官衙门最早见于 《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九,文云:洪武二十四年 (1391年)六月丁巳,“广西布政使司以庆节公宴课钞之入不足以给其费,上言:欲从省俭,又欲令诸土官衙门自备庆节礼费。命下礼部议,礼部言:旧例本从俭,宜减十之七,从之”[9]3110。随后 《明太宗实录》《明宣宗实录》《明英宗实录》《明宪宗实录》《明孝宗实录》《明武宗实录》《明世宗实录》等多次记载土官衙门,但自 《明世宗实录》卷五六一载嘉靖四十五年 (1566年)八月戊辰 “贵州土官衙门差舍犯宋一汶等各来朝贺贡马及方物宴赉如例”[9]8996之后,在 《明实录》中就几乎不再有土官衙门的记载。《大明会典》弘治凡例曰 “土官衙门属吏部者,列于府州县之次。属兵部者,列于卫所之次。”同书卷十二 《考核一》又云:永乐四年(1406年)奏准 “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司,俱系土官衙门,从简例。”可见,嘉靖时出现的 “土司”就是土官衙门的简称和发展,土官衙门称谓从明初一直沿用至嘉靖末,代之而起的就是土司;宋元明时期 “司”也叫官司,指的是官署。其二,明代在边疆地区实行土流分治。《大明会典·铨选一·官制》规定:“土官额数及资格,旧属吏部文选司,洪武三十年 (1397年)改属兵部。”并逐一规定了从三品宣慰使到从七品副长官等土司额数,同时规定文土司土知府、土知县等铨选考核与流官相同;《明史·职官四》和 《职官五》等则规定,明代在地方设置正三品布政使至正八品县丞等流官的同时,设置从三品宣慰使到从七品副长官等土司,流官和土官自成系列,基本实行土流分治,并一直延续至明末。

其次,明初完善了土官等藩国朝贡礼仪,逐步形成了内蕃和外夷两种土官,到嘉靖 (1521-1566年)、万历 (1573-1620年)初土司制度逐步成熟和鼎盛。宋代土司制度形成时期,云南大理国被《宋史》列入 《外国传四》,文云:政和 “七年(1117年)二月,至京师,贡马三百八十匹及麝香、硫黄、细毡、碧玕山诸物。制以其王段和誉为金紫光禄大夫、检校司空、云南节度使、上柱国、大理国王……自是大理复不通于中国,间一至黎州互市。”故宋代云南土官基本未见于史籍,直到元代后期云南土官才广泛见于 《经世大典》等史籍。云南虽称不上土司制度的发源地,但明代土司制度鼎盛时却以云南最为典型。《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二载,洪武二十七年 (1394年)夏四月在 “更定藩国朝贡仪”时朝贡的附属国有朝鲜等17国、西南夷和西域部落7个,继承并完善了隋唐以来附属国和诸蕃归附朝贡的礼仪。明初西南夷包括四川、广西、云南和湖广四省土官等,其中又以云南土官最多且最复杂,包括军民府1、府8、宣慰使司3(平缅、车里、八百)、州2、土官3(海东、宾居、小云南)和县2;可见明初土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官是指除朝贡的附属国之外的藩部,狭义的土官指云南等少数地方专门设置的土官①《明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据国立北平图书馆红格抄本微卷影印本校印,民国五十一年(1962年)本,第3394-3395页。。天顺 (1457-1464年)时编纂的 《大明一统志》把云南、贵州、四川、湖广和广西土官分别附于所属各省或各府之末,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土官都标明其所属,但少部分土官并未标明:包括四川播州宣慰使司、永宁宣抚司和黎州安抚司等;云南所属木邦、孟养、缅甸、八百大甸、老挝5军民宣慰使司,孟定和孟艮2府,南甸、干崖、陇川3宣抚司,湾甸、镇康、大侯3州及钮元和芒市2长官司②[明]李贤撰,《大明一统志》(下),三秦出版社,1990年,第 1433-1436 页。。其中,除播州宣慰使司和永宁宣抚司由于两省兼管即行政、民政属四川布政司,军事隶贵州都司未标明所属,以及黎州安抚司先为洪武八年 (1375年)所置黎州长官司,到洪武十一年 (1378年)升为安抚司均未明确所属,直到弘治十四年 (1501年)才明令属四川都司外;其余未标明所属的土官均为所谓 “外夷衙门”,即外藩。景泰 《云南图经志》卷六专列 《外夷衙门》,与 《大明一统志》未载明所属的土官基本相同,只增加了1个威远州③[明]陈文修等纂修,李春龙,刘景毛校注,《云南图经志》,云南民族出版社,2002年,第345-350页。。正德 《云南志》卷十四所载云南外蕃比 《云南图经志》又增加了车里军民宣慰使司和车里靖安、大古剌、底马撒3个宣慰使司,以及八寨、孟连、瓦甸、茶山、麻里和摩沙勒6个长官司。万历 《滇略·夷略》对云南土司的记述更加具体:高皇帝既定滇中,“仍以土官世守之,其在内地者与流官杂处,专主盗贼……在夷地者赋役诉狱悉以委之,量编差发羁縻而已,虽有流官,但寄空名,随牒听委,不得有为……以上土官自知府至驿丞,悉属诸道节制,长官司在内治者如之,其它羁縻而已,有事则备兵使发符调之,然惟至于三宣六慰而止,远者不能及也。”并列出土府12(比明初增加10个)、土府同知15、土县4、土州同知6、土州判2、土县丞5、土主簿4、土府知事3、土府照磨和土典史各1、土巡检33(而猛猛、猛撒在夷地者不与焉)、土驿丞22,长官司27、宣慰使9(增加车里、靖安、底马撒和大古剌4个,后两个并于缅)、宣抚司7(增加4个)、安抚司1、千夫长3和百夫长20④[明]谢肇淛撰,《滇略》,载《四库全书·史部·地理类·都会郡县之属》,乾隆(1736-1796)刻本;卷9、卷10,第12-14页。。弘治 《贵州图经新志》和嘉靖 《贵州通志》等除把贵州宣慰使司单列于各府州卫之首外,直接把土官列于所属各府州卫之中;嘉靖 《四川总志》则直接把土官列于 《郡县志》之末。万历 《云南通志》卷十六 《羁縻志·羁縻差发》一一列出云南各土司每年额征金银数额,如最多的 “车里宣慰使司额征金五十两”“木邦军民宣慰使司额征银一千四百两”,最少的南甸宣抚司等额征银一百两。正德 (1505-1521年)时期增加的宣慰使司和长官司除车里军民宣慰使司额征金50两外,其余新增宣慰使司和长官司均不纳赋税①[明]李中溪纂修,万历《云南通志》,载林超民主编《西南稀见方志文献》第21卷,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71页。。可见,明初到嘉靖时把土官分为内蕃和外夷,内蕃就是归顺纳贡日久,有地方流官代管并基本等同于流官府州县的土官;外夷则是地处边远,归附不久且未经驯化,无地方流官代管并直属中央的羁縻土官,在外夷中甚至有中央政府鞭长莫及基本无法管理的土官,如猛猛和猛撒土巡检之类。现存最早的土官著作为明代的 《土官底簿》,《四库提要》云:“原本不题撰人姓名。朱彝尊跋但云抄之海盐郑氏,亦不言作者为何人。凡明正德 (1505-1520年)以前云贵诸省土司爵氏因袭皆载焉。观其命名与缮写之式,疑当时案牍之文而好事者录存之也。”由此可见正德(1505-1520年)前后就有人开始关注土官。有人认为 《文献通考》中载有宋代王祖道奏疏中提到“土司”一词,可查遍 《文献通考》并未见这一记载。《中国历史大词典·明史卷》云:“土司,明中叶出现的称谓,即指土官。”但查阅现存明嘉靖(1522-1566年)以前史籍,也未见到关于土司的记载。故可以肯定土司之说最早出现于明嘉靖(1521-1566年)时。嘉靖时把土官衙门改称土司,其含义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土司更强调 “司”的功能,“司”首先是衙署——政权机关,既强调土司集体治边并互相制约,同时也有监管和治理的意思,强调中央对土司的监管和土司对边疆的治理。

“土司”一词最早出现于 《明世宗实录》和《大明会典》,两书主修官员都是张居正和申时行等,可见 “土司”概念到嘉靖 (1522-1566年)时才初步形成。《明世宗实录》卷四十四云:嘉靖三年 (1524年)十月甲寅 “加镇远府推官杨戴青俸二级,戴青以土舍袭职,尝中贵州乡试。巡抚杨一渶请如武举袭荫之例加升一级,以为远人向学者之劝。吏部覆:土司额设定员,具各在任,难以加升,宜于本卫量加俸给,著为例。报可”。同书卷二六五载: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八月辛丑,“两广总督尚书蔡经、总兵安远侯柳珣奏:宾州、马平、柳城诸猺獞首贼韦公返、韦扶矿为乱……后因副使张瑶巡历柳州,遂私调土司杨留带兵五百人袭贼。”同书卷三一五载嘉靖二十五年 (1546年)九月癸酉贵州巡抚王学益 《条陈经略事宜》云:“言永、保、酉、年诸土司实环诸苗境外,正德(1505-1521年)以来,诸土司赴调,多倩此苗为先锋……而土人侍土司之庇护……今不重禁土司之党匿,不可以靖苗。”同书卷三七二载:嘉靖三十四年 (1551年)四月庚午 “贵之苖患蔓延而不息者,以湖广永保、四川酉阳各土司以养苖为利,招藏泄漏独贻患于贵州故也……陛下申诫都御史张兵勿泥前议,期于必剿。仍削土司冠服以彰朝廷威信, 地方幸甚”[9]1149、5262、5896、6643。《大明会典·田土》载:嘉靖 “三十九年 (1556年),令宣慰土司越境收种田土。无知军民、互为投献者。抚按官将土司查究”。可见 “土司”一词最早出现于嘉靖三年 (1524年)左右,嘉靖二十五年 (1597年)王学益在条陈中几次提及土司,其后在 《明实录》中有关土司的记载日渐增多,到隆庆 (1567-1572年)、万历 (1573-1620年)初逐步形成了规范的“土司”概念。从嘉靖 (1521-1566年)到明末,史籍中仍是土官、土司并称。嘉靖 《广西通志·外夷志一》有 《土官总叙》追述明代广西土官与唐宋广西羁縻州县的沿袭关系;万历 《广西通志·外夷志一》专列 《土司志》,开方志专列 《土司志》的先河;但其 《土司志序》仍土司、土官并称。可见,土司称谓从嘉靖三年 (1524年)出现,到万历 (1573-1620年)初在 《大明会典》中规定了严格的土司制度,标志着土司制度日趋成熟。

第三,明代形成了严密的土司制度,包括土司纳贡、土司职级、土司额数、土司承袭、土司奖惩等。《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二载,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四月在 “更定藩国朝贡仪”时规定:“其藩国使臣及土官朝贡节如常朝仪。”关于土司纳贡,《大明会典·朝贡四·土官》载:“湖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腹里土官,遇三年朝觐、差人进贡一次。俱本布政司给文起送,限本年十二月终到京。庆贺限圣节以前。谢恩无常期。贡物不等。”[10]101-106可见,明代土司朝贡基本按照正常的朝见礼仪,每三年朝觐差人进贡一次,庆贺谢恩等则因时而定。关于土司职级,《大明会典·铨选一·官制》专门规定了 “土官额数及资格”;与 《明史·职官一·兵部》云 “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品至从七品,皆无岁禄”相同。明代土司职级包括从三品宣慰使,正四品宣慰同知和土知府,从四品宣慰副使和宣抚使,正五品宣慰佥事、宣抚同知和土府同知,从五品宣抚副使、安抚使、招讨司使和土知州,正六品宣抚佥事、安抚同知、副招讨、正长官和土州同知,从六品安抚副使,正七品安抚佥事和土知县,从七品宣慰司经历和长官司副长官等。关于土司铨选承袭,《大明会典·铨选四》载:“凡土官袭替。洪武二十七年 (1394年)令土官无子,许弟袭。三十年 (1397年)令土官无子弟,而其妻或婿为夷民信服者,许令一人袭……正统二年(1437年)奏准,土官应袭者,预为勘定、造册在官,依次承袭。弘治二年 (1489年)令土官应袭子孙年五岁以上者,勘定立案。年十五以上,许令袭。如年未及,暂令协同流官管事。五年,令土官袭职后,习礼三月,回任管事……嘉靖二年 (1523年),令土官衙门,设在荒远、兼因争竞雠杀等项不能赴京者,抚按等官勘实代奏,就彼袭替。仍依先年户部原拟等级,令其纳谷备赈……”[10]218-220可见,从明初到嘉靖 (1521-1566年)时,明朝土司承袭制度不断改进,趋于完善。关于土司奖惩,《大明会典·铨选四》载:嘉靖 “二十八年(1549年)题准、应袭土舍、曾经调遣、效有功劳,暂免赴京,就彼冠带署职。管束夷民,待后功劳显著,方许实授。其余不曾调遣,及无功可录者,照例起送赴京袭替。各官授职之后,若能建立奇功、平定大盗,应合重加赏赉,或诰敕褒奖。如有骄纵违误、征调愆期,听镇巡官临时议拟,奏请明旨,遵奉施行……凡土官袭替禁例。弘治十三年 (1500年)奏准,土官袭替,其通事、把事人等及各处逃流军囚客人拨置不该承袭之人争夺仇杀者,俱问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嘉靖十年 (1531年)议准,各边军职及勘事人员,索取土夷财物致生他变者,依激变良民律例。十四年 (1534年)议准,云南、四川两省土官,各照旧分管地方。如有不遵断案、互相仇杀及借兵助恶残害军民,并经断未久、辄复奏扰变乱者,土官子孙不许承袭。所争村寨,平毁入官。仍追究主使扛帮教唆积年通把人役,问以重罪。三十三年 (1553年)题准,土官土舍嫁娶,止许本境本类,不许越省并与外夷交结往来,遣害地方;每季兵备道取具重甘结状,如再故违,听抚按官从实具奏,兵部查究,量情轻重,或削夺官阶,或革职闲住;子孙永不许承袭。”[10]218-220可见,在明代嘉靖 (1522-1566年)时土司制度已十分成熟。

第四,土司制度鼎盛及改土归流之始。其一,从明初到嘉靖 (1522-1566年)时,边疆地区土司林立。特别是西南地区,土司势力远远超过流官,以贵州为例,数十家小土司且不提,仅安、宋、田、杨四大土司就占据了贵州绝大部分土地,永乐(1403-1424年)时革除思南、思州二宣慰使司田氏建立贵州省,流官辖地加上卫所屯堡辖地也不及其余三大土司及其他中小土司辖地的四分之一;万历 (1573-1620年)时革除播州杨氏设置遵义府属四川,平越府 (今贵州福泉一带)隶贵州;崇祯(1627-1644年)时革除水东宋氏并把水西安氏侵占水东的六目地 “改土归流”后,贵州流官辖地仍仅与水西安氏等大小土司辖地大致相当;与贵州接壤的云南、湖广 (湖南、湖北)、广西、四川、西藏等地也大致如此。其二,嘉靖时出现了土司称谓,并逐步完善了土司制度,形成了一系列对土司铨选、考核、监管、奖惩等管理制度。其三,随着土司制度的鼎盛,改土归流也逐步开始。由于土司势力强大,逐步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局面,边疆宣慰使等大土司甚至可与中央抗衡,故明代开始 “改土归流”。 按 《明史·土司传》, 早在明洪武(1368-1398年)时就有 “改土归流”的动议,但未予实施;永乐 (1403-1424年)为开设贵州省而革除了思州和思南二宣慰司田氏;正统 (1436-1449年)革除云南鹤庆土府并平定云南麓川宣慰司;天顺 (1457-1464年)革广西上林长官司;成化(1465-1487年)革除云南寻甸土府、广西永康土县和左州黄氏;弘治 (1488-1505年)革除四川马湖土府、广西河池土县、恩诚土州和江州土官;嘉靖五年 (1526年)革镇雄土军民府,嘉靖(1522-1566年)时八百宣慰使司灭于缅甸宣慰司。万历 (1573-1620年)朝是中国有计划地 “改土归流”的开始,万历三年 (1575年)革广西养利土州,万历六年 (1578年)广西桂林永宁州和柳州黄氏;万历十二年 (1584年)平陇川宣慰司后分其地改设3个宣抚司、1个土府和3个长官司,十三年 (1585年)车里宣慰司灭于缅甸宣慰司;万历二十八年 (1600年)革四川播州宣慰司和广西思同州,万历三十五年 (1607年)平云南武定土知府;万历 (1573-1620年)时还多次调湖广永顺和保靖州二军民宣慰司和四川酉阳宣抚司土兵援辽,从而削弱了土司势力;崇祯 (1627-1644年)时革除四川永宁宣抚司和贵州宣慰司水东宋氏,同时把水西安氏侵占水东的水外六目 “改土归流”①《二十五史·明史·土司》,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8647-8682页。。经过永乐 (1403-1424年)到明末200多年陆续“改土归流”,明代田、杨、岑、黄等大土司尾大不掉的局面得到缓解。

明万历 (1573-1620年)之后虽然革除了部分土司,但明代 “改土归流”并非主流,因此在改土归流的同时也不时增设土司或扩大土司辖地。如《明英宗实录》卷45载正统三年 (1438年)八月改贵州卫所属 “上马桥等十二长官司并平坝驿俱隶贵州宣慰司。”嘉靖《贵州通志·职官志》载 “镇远府:知府一员。土同知一员、土通判一员 (先系流官,正统间改作土官)。”《大明会典·州县二》载“镇雄军民府 (旧为芒部军民府。嘉靖五年改流。今复土)。”可见,明代在改土归流的同时不时复流为土、改流为土或增加土司辖地,是土司制度鼎盛的重要标志之一。

七、清代:土司分文职和武职及土司制度的衰落

清代土司分为文职和武职,土司制度更加严密,鼓励土司分疆裂土并有计划地 “改土归流”,雍正 (1722-1735年)后土司制度一度回光返照,清末土司基本革除;1958年土司制度彻底终结。

首先,清承明制,把土司分为隶属验封清吏司的文职土官和隶属兵部武选清吏司的武职土司;经过明万历 (1573-1620年)到明末的 “改土归流”,清初土司势力大为削弱。按康熙 《大清会典》统计,到清初全国仍有土司606家 (不含康熙初革除的贵州水西安氏等),其中文土官111家,武土司494家,明代影响较大的宣慰使司、土知府等大多已革除,仅剩四川宣慰使4家和云南宣慰使1家及为数不多的宣抚司、土知州等仍有较大的影响,但由于受到中央和所在督抚的诸多限制,已基本不具备与中央抗衡的实力。

其次,康熙时毛奇龄撰 《蛮司合志》和官方编纂 《明史》开创了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先河。《明史》首次专列 《土司传》,《蛮司合志》则是中国第一部土司专著。朱彝尊和毛奇龄是研究中国土司制度的开创者,两人均参与编撰 《明史》,朱彝尊《土官底簿跋》有云:“予在史馆劝立土司传,以补前史所未有,毛检讨大可是予言,撰 《蛮司合志》,因以是编资其采择焉。秀水朱彝尊跋。”可见毛奇龄和朱彝尊是 《明史·土司传》的作者。朱彝尊在《静志居诗话》中专列 “土司”目,并在序中称:“土司一目,自古无之……明制仿元旧事,分设官吏,立宣慰、招讨、安抚、长官四司,初隶验封,后以其半隶武选。嘉靖 (1522-1566年)中申明旧典,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使领之;文武相维,羁縻有术,虽间有不靖,旋即削平。濊泽沾濡久而渐知向学,若黔之宋氏昆友,滇之木氏祖孙,各著诗文,媲于风雅……录土司之诗,明之声教远矣。”[11]774毛奇龄 《蛮司合志》卷一开头则说:“蛮司者,土司也。自古无土司之名……如所称土官、土吏者,惟有明踵元旧事。”《明史·土司传序》采用了朱彝尊和毛奇龄的研究成果,是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先声。

第三,清代土司制度更加严密。《明史》总纂张廷玉主纂的 《大清会典》对土司制度有明确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土司分为文职和武职、承袭制度规范、奖惩更加严格和改土归流有相应奖惩等几个方面。其一,清代土司分为文职土官和武职土司,文武分明。《大清会典》卷7《验封清吏司·土官》载有文职土官111家:四川5家、广西45家、云南48家、贵州13家;同书卷62《兵部·武选清吏司·土司》载有武职土司494家:甘肃44家 (含指挥使8人)、青海50家、西藏24家、四川273家(包括宣慰使4人)、广西3家、云南14家 (含宣慰使1人)、贵州86家。其二,清代土司承袭更加规范。《大清会典》卷7载:“凡土知府等文职承袭,由部给牒,书其职衔世系及承袭年月于上曰号纸。应承袭者,督抚查核先令视事,令司府州县、邻封土司具结,及本族宗图、原领号纸纳部,具疏请袭。嫡庶不得越序。无子许弟袭。族无可袭者,或妻或婿为夷众信服,亦许袭。或年幼,由督抚选本族土舍护理,俟其年十有五,请袭。”同书卷62对武职土司承袭也有相似规定②《大清会典》,载《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可见,清代土司承袭不仅要有号纸、本族宗图等凭据,而且还有督抚核查、司府州县和邻封土司具结保举等复杂程序,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土司的监管,同时也强化了邻近土司之间及土司家族内部的相互监督,土司制度更加规范。其三,清朝对土司奖惩罚更严格。《大清会典》卷7规定了对文职土官的惩罚:“土官受贿、隐匿凶犯逃人者,革职提问,不准子孙承袭,则本支伯叔兄弟及兄弟之子继其职。若有大罪被戮,则立夷众素所推服者。土官支庶子弟驯顺谨能率众者,许请申督抚题给职衔,视本土官降二等分管疆土,视本土官或三之一、或五之一再有子孙可分者,分土如前例,授职再降一等。凡土官公罪应降三级以内调用者降一级留任,应降五级以内调用者降二级留任,应革职者降四级留任。如有贪酷不法等罪,仍革职。遇降罚俸各按品级计俸罚米。”同书卷62也有大致相同的对武职土司奖惩的规定,同时还规定:“凡改土归流土司,倾心向化,率属内附,由督抚疏请改隶民籍者,授予守备或千总、把总之职,准其世袭。其年富才优者,随营效力,该管官保题与武职同升转。若土司获罪革除,迁地安置,袭替无人者,土地、人民归地方官管辖。”①《大清会典》,载《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可见清代对土司奖惩更加严格具体,特别是对其处罚更加严厉。

第四,清代中后期土司制度的回光返照。清廷借鉴汉武帝 “推恩令”,特别规定了土司可以分疆裂土给子孙,并对积极支持改土归流的土司授予守备、千总、把总等,并准予子孙世袭,大大推进了改土归流的步伐。正是由于鼓励改土归流的奖励措施,才使雍正在大规模改土归流后贵州土司的数量反而急剧地上升。按道光 《黔南职方纪略》统计,从康熙至道光时贵州土司就由99家上升至203家②[清]爱必达、罗饶典修,杜文铎等点校,《黔南识略·黔南职方纪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39-375页。。增加的土司大多数是雍正时平定苗疆 (今贵州黔南州、黔东南州及铜仁市未置土司的苗族等聚居区)的有功低级武官和军士,也有改土归流后有功土司授予武土司和土司分疆裂土等原因。雍正后贵州土司数量激增,但原有和增加的土司辖地和人民日趋减少,甚至没有辖地和人民,不但对中央不构成威胁,反而成为中央在边疆的代言人和管理者,完全符合改土归流的总趋势,可以看作是土司制度的回光返照。

第五、改土归流步伐加快,土司制度日薄西山。据 《清史稿·土司志》,清代改土归流是有计划地逐步进行的,先是康熙三年 (1664年)平定贵州水西宣慰使安坤,革除了西南地区沿袭1 400多年的水西安氏;康熙五十八年 (1719年)革除了广西思明土州。雍正实施了最大规模的改土归流,陆续革除了云南东川土目和乌蒙土府,湖广 (今湖南、湖北)永顺、保靖二宣慰司和施南、散毛、容美三宣抚司及其附近部分小土司,广西泗城土府、思陵土州、思明土府、镇安土府和都康土州;降四川建昌宣慰使司为长官司。在雍正改土归流时,贵州是个例外,虽革除了贵阳中曹副长官司、虎坠和把平二长官司,及都匀平浪长官司和镇宁康佐长官司,并降洪番长官司为外委土舍,但平定苗疆后又在原未设土司的苗族等聚集区增加了守备、千总、把总等新土司100余家,成为土司制度的回光返照。乾隆时革除了四川大小金川,并降石砫宣慰司为土通判。光绪、宣统时革除了剩余大部分宣慰使、宣抚使、招讨等有影响的土司③《二十五史·清史稿·土司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6422-16432页。。清末土司制度日薄西山,但土司余绪犹存,在云南和西藏等极边远的边疆地区仍有较大的影响。

八、民国至1958年:土司制度的最后终结

关于土司制度的终结,有人认为是在辛亥革命时,其实不然。因为民国时期边疆地区仍然保留有许多大大小小的土司,民国政府分别于1929年和1939年专门组织开展过两次土司调查,云南省政府也在民国时期开展过四次土司调查。1930年,国民政府组织开展首次土司调查并明令废除土司制度时,仅云南就有土司113处;在1938年土司调查时云南仍有土司99处;1948年8月,云南省政府下令废除各地土司制度,但并未真正地废除。

清末民国时期西南边疆的 “改土归流”经过多次反复也未彻底完成。如 《甘孜藏族自治州志·民族志》载,光绪末至宣统三年 (1911年),甘孜藏区土司大多收缴印信,实施改土归流,但实质上土司依旧。新编 《丹巴县志》载 “宣统三年 (1911年)六月,赵尔丰任川督代理川滇边务大臣,先后收缴巴底、巴旺、丹东土司印信”。后又说1936年巴底土司王寿昌阻击红军。可见,巴底土司等虽缴了印信,但并未真正 “改土归流”。民国时期,云南改土归流反反复复,据 《德宏史志资料》第五集所载 《德宏土司制度资料选辑》和 《民国时期有关改土归流的资料选辑》载,民国时云南省政府还任命土司承袭,并有土司存废的多次争论,甚至有土司抗拒废除:“龙云颁发的任命书 兹任命方云龙承袭芒市安抚司 此状 主席龙云 中国民国二十二年二月一日。”除龙云任命书外,还有民国三十六年 (1947年)五月二十日 《遮放宣抚使多英培请求不废除土司的报告》,民国三十七年 (1948年)四月二十日云南第十二区行政督察专员兼区保安司令公署 《关于查报滇西土司组织大同盟反抗取消土司制度的密令》,民国三十七年 (1948年)八月二十日云南第十二区行政督察专员 《关于暂不废除土司制度的建议报告》,民国三十八年 (1949年)三月 《杨茂实代转滇西各土司抗废土司制度的报告》,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八月 《畲建勋关于土司政治改革纲要草案》等①德宏州志编委办公室编,《德宏史志资料》第5集,1985年,第44—45。。可见,民国时云南反复多次进行土司调查和改土归流,云南省政府1948年8月还直接下令废除土司制度,但边疆藏区不少土司仍然保留到20世纪50年末才最后革除。新编 《丹巴县志·大事记》载:“1958年5月初,由于道孚县汪洛土司叛乱……”②《丹巴县志》,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28页。新编 《阿坝县志·大事记述·专项记述》载:“1958年7月麦昆土官带领人马投奔齐哈玛叛匪。”“根据1958年10月2日阿坝州委的指示精神,废除寺院私设法庭、监牢、刑罚及擅自委派土官、寨首、阿訇的政治特权。”③阿坝县志编纂委员会编,《阿坝县志》,民族出版社,1993年,第38、35—36页。《云南民族政治制度史》注引中国迪庆党史研究室 《封建农奴制度在迪庆的覆灭》载:“个别地区,土司制度延续到1958年。如云南中甸藏区1958年民主改革完成,才最终消灭了土司制度。”④谢本书等著,《云南民族政治制度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19页。因此,中国土司制度至少到1958年才最后终结。

总之,从北宋元祐三年 (1088年)土官首建于史,经过宋元明400多年的发展,到明万历初土司制度达到鼎盛并随即由盛转衰,又经过明清、民国400多年的不断改土归流,到1958年土司制度彻底废除,土司制度在中国前后延续了870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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