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舒眉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浅析乡村法治研究
——再看苏力著作
蔡舒眉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苏力以“熟人社会”为理论基础,以个案为切入点来分析中国乡村法治的微观权利运作,提出中国法治的建设应该充分挖掘本土资源。这种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中国法学特别是法社会学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当下中国乡村已经超越了简单的熟人社会而处于熟人社会和半熟人社会的过渡时期,在这种复杂的环境下,需要重新把握中国乡村法治的全貌,在经验研究方面要突破个案从而获得乡村的整体性经验。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法在乡村中的治理作用,还要对法在未来乡村社会中的现代化发展趋势作一个理论上的预测,把大理论和中观理论结合起来。
乡村法治;经验研究;苏力;不足;完善
苏力著作中提倡的“本土资源论”给中国法学界很大的冲击。进入现代以来,中国主流法学以全面移植西方法为主要倾向,赞成法律移植论者认为中国近现代社会和制度的落后源于法治和文化上的落后,因此提倡从上而下全面引进西方法律制度,以“法治”代替“人治”。苏力把这种主要依靠政府的强制力量来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治建设称为“变法”模式,他以活生生的案例为切入点,批判了中国主流法学界过分刻板、推崇“变法”模式的盲目之处,并在批判的同时提出了法治建设依靠本土资源的主张。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法的首要作用在于给民众一个预期。和马克思的经典政治理论所认为的法是一种革命力量不同,苏力认为法律是一种建立预期的正式制度,法律的真正作用是需要去保障一种确定和稳定,因此在社会上能够得到很好贯彻的法必须是和民众的预期大致相符的。苏力结合吉尔茨关于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有限理性的观点,说明了每一个社会结构中的民众的预期都是和其社会环境相契合的,法所保障的这种预期根植于产生它的社会中,而每一个社会都有它不同于其他社会的特质,这包括人们的信仰、支配人行为的习惯、在民间形成的惯例等等。中国也有不同于西方的维持社会秩序的规则。苏力强调,中国法治建设,特别是中国广大乡村的法治建设要注重尊重和挖掘中国社会中已经存在的那些实际起着预期作用的习惯和惯例,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的法律制度中寻找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
第二,中国乡村是一个熟人社会,这是法在乡村运作的社会环境。苏力关于中国乡村的社会现状的描述是建立在费孝通先生关于中国乡村是“乡土社会”这一论断的基础上的。费老笔下的乡土社会是一种理想的类型,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浓厚的乡土情节。人们生于斯,死于斯,安土重迁。其二,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村民之间舆论监督非常有作用。每一个独立的乡村都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人们相互之间建立直接监督关系的成本很低。其三,乡土社会用内在的礼治规则使整个乡村呈现出差序格局。差序格局在村庄内维护了亲密的关系,在村庄外对陌生人构成了排斥和歧视。其四,等级和人情是乡土社会两个内在的运作因素。等级是礼治社会力图用道德礼法等温文尔雅的手段所保障的利益的核心,形成了家国同构、家国一体的政治模式。而人情是村庄共同体生产相互之间“亲密”关系的机制。总之,费老笔下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们终老己乡、不轻易流动,同时重视血缘和伦理,以血缘结成关系,以伦理维持秩序。而苏力的理论就是建立在费老关于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的论断基础上的。提供了一条研究中国本土资源的方法,即以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处于具体情景中的人们的法律行为。
第三,研究中国乡村的法治建设需要以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案例为切入点。苏力的著作常常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展开分析,并且把这种分析放在产生纠纷的现实环境中,而不是简单地追求理论的自洽,以纯粹的理论来置换现实。苏力认为“中国的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要建立法治,在一个维度上看,就是要重新建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行为的确定预期,因此必须以个案为切入点来分析中国法治中的本土资源。这种从实践中来的研究方法往往能够尽量详细深入地再现当事人具体的处境,从而脱离一些西方话语下的价值预设,使研究者更容易理解中国法律在当下乡村所起到的真实作用。自清末新政以来,法律移植已在中国进行了较长时间,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中国一系列的法治问题的缘由不是因为缺少文本法,而是法在实践环节中、在具体适用上和社会脱节。在这种大的法律现状下,苏力把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直接用于分析中国法律现实问题,以自己的学术来倡导法学研究需要结合具体的经验来发掘中国法律自身的本土资源,就具有了很大的意义。
苏力在研究中国乡村法治时提出要注重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对中国法社会学是一种理论上的突破。但时代是发展的,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些具有当下时代特色的情况。下面梳理一下中国学者对苏力学术成果的继承和超越。
(一)宏观理论层面
苏力本土资源论在宏观理论方面的欠缺体现在邓正来的批判上。邓正来认为中国的法律“体”在很大程度上依旧是一个主要经由某些技术或工具而连接起来的存在着诸多矛盾或冲突的法律规则的集合体。邓正来相信宏观的法律理论在法律实务方面的指导作用,法律理论不应该仅仅像苏力所做的那样满足于对实践的简单反映,因此邓正来呼吁建立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来为评价、批判或捍卫立法或法治建设提供基础或判断的标准,即中国的法学研究需要建立带有自身主体性的法律图景。在提倡建立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同时,邓正来总结了中国较为有影响力的四种法治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本土资源论”。邓正来对苏力的本土资源进行了批判,他认为苏力在材料的选取上具有很大的取向性,这种有选择的经验研究往往和作者想要论证的观点有很大的亲和性,这种表面上客观的经验往往迎合了作者所欲说明的目标,个案的选择成为一种对结论的“佐证”而不是真正地在事实中去“求证”结论。这是邓正来对苏力的研究方法的批判。在结论方面,他认为苏力的学说观点太强调法的服务性特征,本土资源论试图以“有效”或“可行”来取代“善”的或“正当”的模式,拒绝国家驱动本身的意义,在根本上放弃和拒绝了任何有关理想图景的思考。
邓正来提出“建设中国法治的理想图景”这一恢宏概念,对于被西方话语压制下缺乏学术自主性的当下中国来说,往往具有振奋人心的作用。但是对何为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如何在理论层面建立起中国法律的宏观理论体系,邓正来并没有给予有建设性的回答。邓正来在批判苏力的本土资源缺乏理论建构的同时又因为自己的理论太宏大而同样落到了和其批评的对象一样的境地,即理论缺乏对实际的指导作用,成为一种纯思辨性的活动。
有些学者针对苏力和邓正来理论之间的裂缝提出了中国的社会科学不仅需要大理论而且需要中观理论。邓正来提出建立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的这一宏观口号而没有找到向具体的实践过渡的方法和步骤,只是构建了大理论而没有充实的能够解决问题的中层理论。在长久以西方话语为主导权的中国,本土的社会科学发展较为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加需要有一定解释力、达到了理论高度而又能解决具体问题的中观理论。在中国发展很不均衡、各个地区差异性大、历史悠久而且在改革开放后又受到西方强烈影响的情况下就要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中层理论,大理论往往因为宏大而显得空洞,在具体操作层面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法学研究特别是关于乡村法治的许多问题需要在大量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提炼出有指导作用又上升到理论高度的中层理论。中层理论要以问题为导向,以深入扎实的经验研究为基础,并把问题放在具体的历史和时代背景中去研究,从而在结构中总结出有一定现实解释力的理论。建立中国乡村法治研究的自主性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我们要继承苏力对中国乡村法治的经验研究的优点,也要结合邓正来倡导的对中国法学的结构性关注。个案和宏观的指导性结论之间需要大量的有质感的经验和在经验基础上的理论总结,在诸多中层理论的铺垫下向大理论过渡,当诸多中层理论和大理论结合在一起后,建立中国乡村法学自身的理想图景也就真正指日可待了。
(二)具体经验层面
(1)时间维度:理解当下——从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
距离费老提出中国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已过了七十年之久,距离苏力提出本土资源也已十几年了。在一个日新月异的大变革背景下,中国乡村的熟人社会的特征已经有了巨大的改变,再完善的理论都无法规避社会的发展。因此,很多学者,如贺雪峰教授在大量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的行政村在经历了新中国以来的乡村体制改革后,已经从一个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的结论。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体制改革,计划经济逐渐被市场经济代替,乡村的均衡性被打破。中国乡村的半熟人社会特征主要表现在:农村社会流动性增加,人们不再像以前一样生于斯死于斯地依赖土地,现代交通的发达使不同地方之间的流通变得方便。就业多样化,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土地被搁置;社会经济的分化,农民异质性的增强,使农村内部也出现了分层的社会现象;村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团结性减弱,集体劳动减少,人际关系陌生化;村民之间更加注重交往时的利益计算而不是坚持情面原则,礼俗和人情逐渐弱化;由现代法治所建构的权利义务观念慢慢成为村民的意识,村庄内部的秩序很难再仅仅靠权威人物的权威来维持。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建设的推进下,很多经验研究都表明村庄已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因此如果还是停留在中国现在的村庄是一个熟人社会的论断上,并依此来建构中国法治的发展道路将不符合中国社会的发展现状。
陈柏峰把学者们关于中国基层法治的一些理论主要划分为两大类,称为乡村司法的二元结构。一是在基层法治中倡导的“形式法治论”,二是以苏力本土资源论为代表的“治理论”。形式法治论以“新农民阶层的形成”这一经验理论为前提,认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中国的农村形成了在整个社会上属于中层阶级的“新的农民阶层”,中国的农村已经在极大程度上脱离了传统的因素。因此,当下中国农村应该把成文法所保障的普遍形式主义放在第一位,在基层司法中任何非正式法律的运作都可能是干预司法的表现。陈柏峰指出,随着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推移,传统乡村中的家庭关系和人际关系逐渐受到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影响,地方性共识逐渐瓦解。地方性规范的存在空间逐渐被国家层面的法律代替,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法律的诉求也随之提高。大量的经验研究表明,中国的基层司法呈现出逐渐形式化的一面,基层的派出法庭也注意和基层的政权保持距离,注重塑造司法独立的形象,这是中国基层司法朝着形式化发展的一面,也是中国基层法治发展的大方向。但中国农村现在并未形成新农民阶层,再加上在短时间内实现乡村司法的现代化还受到财政等结构性制约,因此,在中国基层农村中完全提倡西化的“形式法治论”也是不行的。所以说中国基层司法并未完全形式化。
笔者认为,把形式法治论和治理论结合起来是一种理解转型时期中国基层法治的一个既考虑当下又预见未来的折中的见解,它不但呼应了乡村社会的变迁,而且顾及了变迁所受到的结构性约束,这种形式法治论——治理论的二元结构应当成为当下指引乡村司法实践的理论。
(2)空间维度:走出个案——经验质感+区域比较
早在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指出: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这个论断即使在现在,也仍然值得重视。首先,即便是在同一个地方的农村,也存在着不少差异,农民不是同质的,农村也不是同质的。如,同一个地方的城郊村与非城郊村的差别。城郊村和非城郊村虽然在法律地位上来讲都属于农村,但是它们所面临的问题和处境有很大差别,因此它们中所产生的法治问题也会有很大不同,这些都需要引起重视。其次,不同区域之间的农村有很大差别。例如东中西部农村的差别;汉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差别;不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之间的差别,等等。因为有差别,所以不能完全用单一的理论框架来理解。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的转型国家,乡村呈现出不平衡的局面,如果只是用简单的熟人社会来分析中国所有的乡村,将无法形成对中国农村的全面了解。
第一,获取整体性经验。贺雪峰教授把经验研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中国经验分拆开来进行研究,一种是将中国经验作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的整体进行研究。第一种经验研究虽然在表面上看好像是从经验中得出理论,而实际在更多的时候是在经验研究之前就带有价值预设,往往是先有了结论然后有选择性地去挑选符合自己结论的经验。这种经验是一种假经验,是一种主观塑造的经验,对得出正确的理论往往具有误导性。因此,贺雪峰教授提倡在研究经验时要注重把握经验内在逻辑的整体性,注重对质性问题的深度化研究,在研究时不仅要关注能给研究者带来灵感的知识点,更要关注宏观结构性问题。回归到对乡村法治的经验研究上,我们不能以个人喜好和论证的目的来随意挑选个案,要克服价值先行的取向,首先收集大量的个案,并结合不同地区和不同情景的个案来分析其内在逻辑,从而形成一个关于乡村法治状况的整体性经验,这样就可以做到对个案的超越,为理论的深度化和系统化打下基础。面对中国复杂、特殊和多样的国情,单个的学者要想获得大量的有质感的经验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时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注重团队的力量。
第二,运用区域比较的视角。中国是一个发展很不均衡的国家,不同地区的差异很大,所以在经验研究时不得不考虑不同地区的情况。区域对比的方法是获得整体性经验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在费老的理论中,“差序格局”是一个很有解释力的理想模型,但是其并没具体指出这一理想模型的适用地区。在费老提出这个概念的年代,被几千年小农经济塑造的中国乡村在整体上呈现出很强的均质性的特点,差序格局在不同地区体现的人情状态只有程度的差别而没有质的区分,因此差序格局描绘出了那个时代中国大多数乡村的普遍状态,在不同的地域这个理论都表现出强大的解释力。当下的中国却不同,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中国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东部和西部、城市和乡村在社会和经济上都呈现出很大的不同,中国发展的不均衡性十分明显。在这种差异巨大的背景下,如果还是单纯地用一个地方得出的经验来置换整个中国的现状,就会如盲人摸象一样得不出整体的映象。对于法社会学来说,面对不同的地区,基层法治状况是不同的,有的地区的乡村传统因素较浓厚,所以可能偏向于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另外一些地区的乡村可能更像城市,更适合陌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国的发展是非均衡的,这个判断不能停留在研究者的意识层面,而更应该切实地贯彻到对区域差异的研究中去。要在大量的经验基础上总结出适合不同区域的基层法治模式和形成此模式的原因,并分析在这种模式中正式法和非正式法的冲突和融合。贺雪峰教授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认为当代中国介于以家庭为单位的原子化村庄和宗族村庄两个极点之间,在不同的区域出现了不同类型村庄群体。这些不同类型的村庄不仅塑造了各自的组织规则,而且在与国家权力的互动方面、法律和政策贯彻方面、现代法治的发展方面都因其类型而显得不同。因此研究者在研究一个个案或一个地区的时候要考虑到这种差异性而不能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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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蔡舒眉(1989- ),女,湖北孝感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法理学研究。
D920.4
A
2095-7602(2014)04-00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