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斯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完善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的策略研究
马恩斯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我国金融市场对渐进式改革路径的依赖、银行业监管部门长期消极行使审批权以及金融市场长期处于寡头形态导致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长期缺位,对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后果。完善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应转变思路,让市场机制决定民营银行进入市场的方式和数量,实行银行经营许可证分权限拍卖,建立存款保险制。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银行经营许可证;分权限拍卖;存款保险制
(一)我国金融市场对渐进性改革路径依赖的必然结果
金融改革属于中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渐进式改革是经济制度变迁的长期性、渐进性和演进性特征的必然结果。渐进式改革的成功使我国经济制度与法律制度改革热衷于“顶层设计-试点-推广”的改革模型,从而导致了对渐进式改革的路径依赖[1]。对渐进式改革的路径依赖的附随产物是改革速率降低,体现在金融改革方面,就是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迟迟没有放开。
(二)银行业监管部门长期消极行使审批权
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采用的是核准制,遵循《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尽管上述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但自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迄今,银行业监管部门再没有批准设立新的民营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拒绝批准设立民营银行的原因大体有三:其一,顾忌金融投机倒把,产生道德风险;其二,担心民营银行进入金融市场会造成金融过度,形成市场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其三,民营银行业在人财物方面普遍不成熟、风险高,一旦破产会损害广大储户的利益[2]。
(三)金融市场长期处于寡头形态
寡头市场指的是只有少数几个卖者提供相似或相同产品的市场结构。[3]这种市场介于完全市场与垄断市场之间。在寡头市场,由于供给方数量稀少,所以不能完全通过价格机制实现市场均衡。我国金融市场中的格局与寡头市场形态相契合。排斥竞争、维持市场现状的目的可以通过游说政府和联合制定行业规则来达到,这也可能是银行业监管部门迟迟不放开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的重要原因。
银行业监管机构拒绝批准设立新的民营银行对金融市场造成了严重伤害。
(一)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缺位造成了金融资源短缺
从经济学视角来看,政府对民营银行的创立设立了数量上限。根据价格控制理论,如果政府为竞争市场设定了数量上限,就会产生短缺,因为均衡数量的点出现在数量上限之上。此时的卖者必须在买者之间配置稀缺的金融资源。卖者可以凭借自己的偏好进行歧视性分配,这体现在目前稀缺的金融资本没有更多地投入到中小微企业中去,稀缺的金融资源也没有分配给对其评价最高的买者,效率与公平都没有实现。
(二)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缺位造成了无谓损失
金融市场目前处于因行政权力不当干预而导致的不均衡状态,资金的均衡价格没有实现。金融市场会通过不断提高资金价格(贷款利率)降低资金需求量,变相促进资金供给量,直到金融市场恢复均衡。但此时的市场均衡是通过许多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实现的均衡。在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过程中,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都减少了,从而导致社会总剩余下降。由于中小微企业在获取贷款的问题上遭遇了国有银行的垄断,贷款并没有产生市场效率,原因有三:其一,贷款的买者和卖者之间还有一些潜在的利益没有实现,贷款并不是由对资金评价最高的买者消费的,配置也就是无效率的;其二,资金不是由提供资金成本最低的卖者卖出的,应该将贷款的提供交给贷款成本最低的卖者以提高总剩余;其三,金融资源稀缺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新的就业岗位创建,降低了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也制约了市场参与者的创新活力和技术溢出。
(三)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缺位催生了负外部性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的缺位造成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信贷需求得不到有效供给,从而催生了地下金融的泛滥和民间借贷的发展。两者在一定程度满足了中小规模信贷需求的同时,给金融环境造成了隐患,增加了合同法律纠纷,增加了反洗钱难度。
其一,转变思路,让市场机制决定民营银行进入市场的方式和数量。现有民营银行准入制度逐步放开,采取的是试点的方式。这仍然有进一步市场化的空间。政府机制需要发挥作用之处是降低交易成本,保障新晋的民营银行信息公开、风险透明,而非阻止民营银行和储户直接建立起储蓄合同关系。在存款利率并未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如果百姓没有向民营银行大笔存钱,民营银行为了生存,自然要竭尽可能去争取每一笔存款,并精心放贷以便获得收益,这势必会调动并高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
其二,银行经营许可证分权限拍卖。由于当下银监会已经准备发放的试点银行经营许可证是有限牌照,民营银行开展业务的区域可能会受到限制。目前已经有近百家民企申请兴办民营银行,而监管部门只批准了部分申请者进行试点。有权对申请者进行划分的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这仍然是用行政方式解决民营银行准入机制缺位问题。银行经营许可证分权限拍卖也许是一个更为有效率的做法。银行经营许可证分权限拍卖是指这样一种方法:假设目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了一百家申请者兴办民营银行的材料,可以向这一百家申请者提供三种民营银行的权限,设为A类权限、B类权限和C类权限。A类权限是和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等同的经营权限,即完全权限,由于授权最多,所以数量最少,假设只有10个名额。B类权限是低于A类权限的受宽松限制的经营权限,由于授权相对较少,所以数量多于A类,假设有30个名额。依次类推,C类权限受限最严格,假设有60个名额。接下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这一百家申请者参加拍照竞拍,出价最高的前十个申请者获得A类牌照,出价较高的获得B类牌照,出价较少的获得C类牌照。能够出价最高说明申请者资金实力雄厚,意味着对权利的珍视程度以及对获取权利的审慎态度,应当赋予这十家民营银行以A类权限,即全部权限,这可以对金融改革产生一个足够有说服力的研究样本。赋予其余九十家银行以B类、C类权限也给更多的民营企业以尝试的机会,避免了审批权力的寻租,提高了改革的效率。
其三,建立存款保险制。这一方面降低了央行的监管难度和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同时也推动保险业和民营银行业的发展。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在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脚步逐渐加快的情况之下,应尽早培植起本土金融力量以迎接挑战。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的逐步放开势在必行。
[1]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2008:94.
[2]姜应祥.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策略选择[J].中国金融,2003(7):29-30.
[3]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66.
2014-02-15
马恩斯(1990- ),男,吉林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法经济学研究。
F832
A
2095-7602(2014)04-00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