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广告代理是否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并已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请问,“营改增”后,我公司是否应当按扣除支付广告发布者价款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时代风广告公司 王俊
答:根据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相应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已不复存在,并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已明确规定将财税〔2011〕111号文全文废止。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延续使用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之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根据规定,在“营改增”后,你公司不符合差额纳税的标准,应该按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彭明会